德礼政治进入西周时代,上古宗教色彩浓厚的文明也行将终结,当文明再进一步,宗教神灵的影响力渐衰,这种模式的维系就会发生困难。修身养德,本出于互换原则提出来,当神灵不再为人所信,个人养成道德的意义何在就是一个必须要面对与思考的问题。从治民的角度上讲,如果民不服从于道德,而趋于利,为政者如果没有其他手段来约束,治民实际上不可能成功。神道立教在政治实践中已经没有存在的价值,纯粹世俗意义上的政治模式也随即被提出,即法治。

礼中本有法,所谓“制度文为,皆礼也”,其中的制度,即为法制,尤其是史主持祭祀的时代,史与巫相比,更重视数。所谓数,就是通过对不同等级的人规定不同的礼制,构建出一套规范制度。这个礼数本身就是法。逾越礼制,就是犯法。只不过,因为社会发展程度有限,礼不下庶人,礼数的观念在治理庶民上没有实际体现。

庶民力量在政治上受到重视,也是在商后期,笔者曾讨论《易经》中的小人,这个阶层就相当于春秋以后的庶民。商后期的政治变迁,与这个阶层的兴起有一定关联。不过,商周之变阻断了这种政治趋势的发展。从春秋以后的政治趋势看,秦最终建立中央集权的大一统帝国,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庶民阶层兴起、社会进入编户齐民时代的必然。

治理庶民只能用法。孔子即已认识到用礼治理庶民的无效性(《礼记·坊记》),礼主让,孔子讲以礼让治国,讲君子不争,可是谦让需要以德行为保证,自然人的本性中有对物的需求,并且希望这种需求不受到约束。如果既无德行约束,又无法律约束,社会建立不起来。没有神灵约束,人为什么要有道德,就是一个问题。法治思潮的兴起,有其历史必然性。顾炎武论周末风俗的精彩话语,屡为学人征引,将其放在这个历史变迁中,礼的衰落是历史的必然。

真正值得关注的问题是,用法取代礼固有其必然,可是为什么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们要在法之前加上一个道字?没有道,法律便无法实行;还是说没有道,法便没有了合法性基础;或者,法律真如思想家们所说的是来源于道。笔者理解,将法律诉诸道,依然是民族精神的反映。

从萨满主义到礼乐文明,有一个精神贯穿始终,即正直,即互换性。法治同样体现了这种精神。法不是救患于前,而是惩戒于后,任何违法者受到制裁,都是正直精神以及互换性原则的实现。但犯法本身,本质上并非是对作为文本的法律挑战,而是对于现实的破坏与伤害,对现实的破坏与伤害同时又是对于族群精神的破坏与伤害,法的提出本身就是精神的显化。这种概念的提出,是对现实的以暴易暴的禁止。儒家讲的复仇,讲的亲亲相隐,本质上都违反法的精神。法界定的是现实中的人与人的关系,但它是超越于现实之上的存在。犹如神也界定现实的人与人的关系,但神不是现实存在。法的超越性,就像神的超越性。论者多已指出,法字繁构,原本包含神判的内涵,所谓獬豸触不直。然法的制定,所谓文本化,本身又是对其神性起源的破坏,文本化的法必须落实到社会个体的身份、犯罪事实等这些具体的法律构成元素上,法是现实而具体的,神性起源如何体现,用一个无法被解构的道加于其上,就是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笔者曾经指出,道法家有不同的派别,理论上讲,真正意义上的道法家,只有以老子之道为法之根源的法家派别。老子讲的“道可道,非常道”,正符合混沌意义上的神。韩非作《解老》《喻老》,韩非主张正直之法,二者之间看似没有关联,但从法律的神性起源的角度看,就不意外了。

史官讲神道立教,道法家讲道生法,从模式上看也具有连续性。据神道所立之教,是治民之教;道所生法,是治民之法。韩非除了主张法治,还主张以法为教,这个主张与今天西人讲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内涵上有相通之处。以法为教是对据神道所立之教的继承,法必须以道为根基,才有据之为教的价值。

荀子讲礼法,笔者判断也是道法,只不过,其所主张之道不是混沌之道,而是圣人之道。圣人之道非混沌,但其具有神秘性。商周之际之前的圣人,甚至周初的文武,都扮演着天人之间之一人的角色,他们负责将天道传递到人间,负责为人间立法。这种道从起源上具有神秘性与超越性,但根本上讲,它还是源于人自身。而经过儒家的传递,这种道的神秘性与超越性进一步被削弱,本于人心的色彩更为明显。今天学人用“内在超越”描述中国文化的特征,这种内在超越其实从一开始就存在,只不过,因为文化的发展,其原先的外在超越性逐渐衰退,只保留了内在的超越性。前文讲过,内在超越性服务于神道立教的政治模式,当这种模式不再具有现实价值,这种内在超越性只能从政治文化中退场,而成为个人塑造自身德行的一种途径。余英时先生认为宋明理学与政治有关,笔者以为可信。其所以出现,跟斯文重建有关。宋代,笔者判断是斯文重建任务完成的时代,以内在超越性作为政治文化的基础,是古典斯文神道立教的特征。宋代以后也有神道立教的问题,大量牌坊的出现,就是以神道立教的表现。另外,早期文化的内在超越,与宋以后的内在超越不能相提并论。早期的内在超越,只是超越于凡俗,与宋以后强调的穷天理、灭人欲的内在超越,内涵不完全相同。孔子的食不厌精、脍不厌细,朱子未必能接受。论说详参拙文《早期儒家与神秘主义》,待刊。

荀子并不特别强调内在超越性,而是强调圣人的神性,这并不难理解。只有强化神性的一面,其所倡导的法才有了神性根据。这跟前面韩非要关注老子的道的问题意识一致。因为圣人的神性受到重视,荀子主张君子要有齐法教之所不及的能力,这与神道立教模式中的祭司的角色又具有了相似性。礼有不周之处,祭司有责任弥补,法教有所不及,君子有责任周全。

如果儒家的这个从神道立教到道法模式演变的线索可以成立,似乎也可以据韩非的道法模式回推,其前也有一个以混沌之神道立教的宗教派别。笔者曾将古代的神守国与老子哲学联系在一起,神守国本身应该也具有其神道立教的问题,老子的哲学确实有一点立教的味道,只不过其成果更多地表现为哲学认知,而非人伦教化。这并不难理解,从混沌之神中推演出来的教,本不必与主流的服务于治民的史官,从有德行的神灵中推出来的教相通,有德行的神灵中,原本就有人。商代有一种人称为“老”,卜辞有“老钺”“老般”(合27742),老聃之“老”盖与之相似。学者指出,老在商代有监观四方的责任,并认为他们五十知天命,在职守上与女巫近似。连劭名:《商代的多老与多工》, 《殷都学刊》2014年第1期,第6-8页。老子哲学是在去巫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将其与女性之儒联系起来,或许更恰当一些。所谓的老子哲学,是否是基于女性之儒的教义呢?若此论可靠,就会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结论,老子、孔子都与宋国有关,老子与宋国的关系,参艾畦《殷商文化对老子思想的影响》,不过,该文将老聃之“老”理解为姓氏,恐不妥,“老”当是对于某一类人的称呼。艾文原载《殷都学刊》1997年第2期,此据收入《甲骨文献集成》第30册之本,第566-567页。又艾文已将老子思想与商代女巫联系起来。而所谓儒、道学说,其本源就是殷人男女之儒的教义了。而墨子所批判的,针对的主要就是与老子这一脉密切相关的女性之儒了。

史官有分疏,再向前追溯,巫似乎也应该存在分疏。笔者以为,远古文明的起源,首先是从巫的分化开始,这也是北方有玄冥与禺强二神的根据。在他们分化基础上,才有了绝地天通,才有了文明起源。文献不足征,从巫到史,从史到儒道之分疏,隐约存在着并立的痕迹。

无论如何,从萨满主义到礼乐文明,再到有限的法治政治,文明的线索是一贯的,连续的。甚至二元并立都是一贯与连续的。毫无疑问,其间的主流是我们后来称之为儒家的一脉,而另一脉存在的痕迹总是若有若无。无论是女性之儒,还是秦法之特殊,再远点,玄冥与禺强的分立,短时间内恐怕都很难得到普遍的认同。但笔者相信,随着新材料的不断出土,研究的不断深入,中国古代文明演进中这两条内在交织着的线索,必将越来越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