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地结构与仁义优先

古代宇宙论主要关注天地结构与生成等问题,作为一般知识,结构意识尤其突出。从绝地天通开始,天地分离就是基本意识。并且,早期先民的自我意识发展不充分,人们认为人附属于地,所以,绝地天通其实也是天人分离,人神分离。但天地分离并不影响古人可以将它们作为分类的基本框架来使用,并将一些文化事项依据它们进行分类,最简单的,如《系辞传》讲天地数,奇数属天,偶数属地。

古代思想中,同样有将天地作为分类基础的。比如仁义的归属,古人就有不同的认识。《管子·内业》讲“天仁地义”, 《礼记·乐记》则云:


仁近于乐,义近于礼。乐者敦和,率神而从天。礼者别宜,居鬼而从地。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


这里将仁与乐配天,礼与义配地。昭公二十五年载子太叔述子产论礼,也讲“为君臣上下,以则地义;……为父子、兄弟、姑姊、甥舅、昏媾、姻亚,以象天明”,天明是否可与天仁相等,有待讨论,但将义归属于地,则没有疑义。但天仁地义并不是所有思想家的观点,墨子佚文有,“禽子问天与地孰仁,墨子曰:翟以地为仁”。注1另外,墨子讲天志,其内涵则是义。准此,墨子在仁义的归属问题上主张天义地仁。

注1据孙诒让《墨子诂》附录之《墨子佚文》。

这种不同的理解,是否有意义,尤其对于理解前面提到的暴政型与仁政型政治,是否有意义,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话题。笔者理解,这种分类涉及古代人的对于社会生活的理解。比如,父子关系则天,父子主恩,恩者仁也,所以仁属天,司法上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某种程度上就有了依据。因为义为天志,所以墨子尚同,以为“尚同为政之本而治要也”(《尚同下》)。尚同是同于天,一于义。《天志下》讲“置立天(之)[志]以为仪法”, 《天志中》讲“义之为善政”, “置此以为法,立此以为仪”。相反,“天下之为父母众,而仁者寡,若皆法其父母,此法不仁也,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法仪》)。可以看出,墨子理解的政治与儒家关注的仁政思想确有不同。

在古人关于天地的认识中,天总是高于地,而政治的终极力量原本也是来于天。是将仁归属于天,还是将义归属于天,置于政治文化语境中,涉及政治的首要准则是什么。仁指人心人情,将仁归属于天,意味着政治的首要准则要基于人心人情。这其实就是儒家的仁政型政治。将义归属于天,意味着义是政治的最高原则,而义从文字角度讲,其本义与杀伐有关,以杀伐为首要原则,其实就是暴政型政治。

但问题没有这样简单,人心人情本身不能成为政治,政治是行为层面的事情,人心、人情是思想、感情层面的事情,二者不能等同。并且,人心、人情也不意味着总是做好人,不做恶人,孔子讲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仁并不等于无原则的爱。好恶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是赏罚,确实,对于儒家仁政型政治来说,能够赏罚分明就是好政治。就像仁者之好恶不是个人之喜好,赏罚也绝不是无原则之赏罚,赏罚基于德与礼,其原则就是所谓义。儒家讲德义,讲礼义,实为其政治之内核,但其根本上却是从仁生发出来,所谓克己复礼为仁。仁政型政治最终要归结到礼上,并且这个礼也不再是事神之礼,而是基于人间原则所定之礼,那么其中的义,也不超越于人间,而是根植于人间,所谓地义。

以义为最高原则,并非不讲人情。以秦政而论,秦律有所谓家罪。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这样一些问答:


“家人之论,父时家罪殹(也),父死而(甫)告之,勿听。”可(何)谓“家罪”? “家罪”者,父杀伤人及奴妾,父死而告之,勿治。(106)

可(何)谓“家罪”?父子同居,杀伤父臣妾、畜产及盗之,父已死,或告,勿听,是胃(谓)“家罪”。……(110)

葆子以上,未狱而死若已葬,而(甫)告之,亦不听治,勿收,皆如家罪。(107)


关于“家罪”,论者或将其视为秦律有儒家内涵的体现,笔者过去对此不是很理解,主张从家长权的角度去理解。不仅“家罪”可以从家长权的角度去理解,秦律的父告子不孝,亟执勿失,也可以从家长权的角度理解,并且也能与墨家联系起来。与汉律相比,秦人似乎更强调父之要求于子的孝的权力,因为汉人父告子不孝要求三环。但汉人以孝治天下,二者似乎有冲突,这其中的区别就在于家长权。《古文孝经》有一章不见于今本,即《闺门章》第十九,“子曰:闺门之内,具礼矣乎。严亲严兄。妻子臣妾,繇百姓徒役也”(胡平生《孝经译注》附录一《古文孝经》,中华书局1996年版,49页),将妻子臣妾,与百姓徒役类比,这其实是家内奴隶制的残余,而儒家通常不赞成这一点。也就是说,同样是讲孝,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秦人对于孝的强调,当属于保留家内奴隶制残余较多的类型。《孝经》,据章太炎先生所论(《孝经本夏法说》,见《太炎文录初编》卷一,上海书店1992年版),原本夏法,这个论点对于理解墨子与秦政的关联很有助益,墨子传禹之道,《孝经》本夏法,秦人对于家长权有较多保留,与《闺门章》精神相契合,秦汉法律在此问题上的不同,就可以得到解释。汉律虽也禁止子告父、奴婢告主,告则弃市,但那只是荀子讲的民“可杀而不可使不顺”(《王霸》)的思想的反映,与父告子不孝,亟执勿失,还是有区别的。但要联系天义地仁的墨子思想,或许有比较好的解释。从答问内容看,家罪是指家长在世时家庭内所发生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家长本人,如106简所云;也可以是与父同居的子。这种犯罪,必须在家长在世时告发,政府才会受理;家长去世后告发,政府勿听勿治。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其罪名的成立与否与家长是否在世联系在一起,有家长,则有罪;家长去世,则无罪。一定程度上,它有包庇犯罪的问题存在。儒家也有包庇犯罪的观念,父子相隐、八议皆是,但秦的这个规定似乎比儒家的程度更甚。秦号称法制严明,刑法严密,这种规定确实令人费解。但若是接受天义地仁的观念,就可以理解了。天地结构是天外地内,天义地仁又可以理解为仁内义外,墨家正有仁内义外之说(见《墨子·经下》《经说下》)。在儒家,仁内义外对应的是门内门外,法家讲君臣、父子,要求子与父同居家罪才成立,也是强调门的观念。门内之治主恩,恩,仁也。政治主杀伐,并不意味着其一定排斥对人的同情。刑法“家罪”的存在,实际上是在保护这种对人的同情。国为天,家则为地,既然有地仁之义,当一门之家长去世,赦免因过去的家内犯罪而受到牵连的家人,正是仁的精神的体现。

除“家罪”外,秦律还区分“公室告”“非公室告”:


“公室告”[何]殹(也)? “非公室告”可(何)殹(也)?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103)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104袭其告之,亦不当听。(105)


依据这个原则,“家罪”不属于公室告的范畴,如果家内之人去告发家罪,政府不予受理,并且告者有罪。这也很容易被认为是儒家的观念,其实则未必。后世所谓儒家化的法律中,没有家罪的概念,但有对孝的保护。《二年律令》也有不允许子告父母、妇告威公的问题,秦不提妇告威公的问题,可见二者的关切并不完全相同。秦的家罪仅限于父子、主奴,这正符合父子间讲仁的观念。反过来说,秦之家罪,妇告应该不受这些条文的限制。如果这个判断可靠,秦律的这些内容跟儒家其实没有关系,而是与墨家相关。暴政并非不讲仁。

如果这些判断可以成立,宇宙论与政治文化的关系,就不能轻易忽略,因为儒墨在战国时代曾有过激烈的冲突,这种冲突反映到政治上,就是不同政治文化类型的冲突,是重要政治原则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