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营经济发展体制与机制研究
- 江怡
- 3966字
- 2021-03-30 01:03:25
前言
民营经济兴起于手工业、商业等工商业领域,工商业者统称为商人。民营经济的发展体制与机制正式形成于战国时期,由于实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战国时代的工商业者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人,其所涉产业包括工业、手工业和商业,故中国直至战国时代才有真正的民营商业行为,或者说民营经济在战国时期作为重要的经济力量正式跃上中国经济的舞台。
民营经济是基于私有制性质的所有制和产权结构并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形式。因此,民营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和产权形式,明显有别于公有制经济。民营经济发展体制是指在我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政府为实现某一经济目标,从国家战略的高度,在制度安排、组织形式、相关政策上构成一个推进或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有机整体和功能关系,或者说,是在大力发展国营(有)经济既定制度安排下,对民营经济采取的制度政策。发展机制则是指在民营经济发展体制下,为了实现某个目标,政府对推动或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框架所做的进一步细化或落实路径,同时发展机制也包括民营企业自身功能构建、与外界的互动关系及其自身作用的过程和方式等内容。简言之,机制就是制度化的方法或方式。
人类社会的所有经济活动无非是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民营经济发展状况是当时经济社会制度政策及发展路径的折射,中国古代曾经有三次商品经济大潮,第一次发生在战国到东汉时期,第二次是从晚唐到宋元,第三次则是从明末到清初。三次商品经济大潮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力,国家的经济政策也相应进行了调整,民营经济抢抓机遇、借势发展,不断成长壮大。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劳动力、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纷纷涌流,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所有制结构日益多样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民营经济极大地焕发了创新活力,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济体制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经济体制既是资源配置的具体方式或制度模式,也是人们对经济行为的理性选择。经济体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一国或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所有制和产权结构构成经济发展体制的内涵,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经济体制,就有什么样的经济结果。社会制度的选择具有目的性,反映出当时政府的施政理念和价值取向。
所有制是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国民生产生活的基本框架,也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未来走向,它是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及其社会的未来发展起着明显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公有制与私有制经济体制及其产权结构,伴随文明演进和历史发展而来,是经济行为的组织形式,体现了“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原理,蕴含明确的利益价值取向,都要在自然法则下符合人性及其正常的价值追求。换言之,必须有符合人性的经济体制,经济社会才能发展。
国营(有)和民营经济两种体制与机制的博弈自古有之。政府有施行国营(有)经济体制的主动性和利益性,显现出政府浓厚的制度政策效应,使民营经济体制一直处于被动状态。政府制定或鼓励或抑制政策,或推动或阻碍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体制的这种被动状态持续了几千年。
历史上出台的改革措施,几乎都涉及政府对民营经济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举措,既说明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也表明政府在整个大的国家制度框架内对民营经济的功能定位,但在实施的过程中,政府与国营(有)和民营经济两种体制最终演变成三角关系。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朝代,政府介入经济活动过甚,民营经济体制与国营(有)经济体制的博弈,最终演变成政府与国营(有)经济合二为一,与民营经济上演对手戏。
历史学家曾经认为,周朝取代商朝实际上是农业文化对商业文化的征服。其后,农耕文化深深植根于经济社会文化的方方面面,形成农耕文明,对国家组织形式、国家机器的建立完善、组织制度的制定、民营工商业的发展,以及人们日常生活方式等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于是,“重农抑商”亦成为封建社会大多数朝代的基本国策,对民营经济发展体制和机制的形成与实行产生重要影响。
民营经济迫切希望政府实行改革措施,降低“重农抑商”这一政策的执行力度。在农耕社会,“重农抑商”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资源稀缺,政府在大力发展国营(有)经济的过程中,只会使民营经济的发展备受压制而力不从心,将民营经济渴望改革的心理“胃口”吊到了极限。“士农工商”是社会阶层固化的结果,历朝历代将“重农抑商”视为基本国策,本身就是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度歧视,也就等于从体制层面将民营经济贬低为国营(有)经济的附庸。虽然农业赋税得到保障、统治者的政权得到巩固,但却使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农耕社会向工商社会的转型步履维艰。“重农抑商”无法避开“马尔萨斯陷阱”的魔咒,使小农经济社会步入闭关自守的“迷宫”,再怎么努力发展也无法转型成为发达的工商业社会(两宋除外)。因此,“重农抑商”所形成的制度政策效应,无助于农业大国规避“马尔萨斯陷阱”。
“国退民进”为民营经济带来难得的发展机遇,民营经济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进入近代后,由于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外来要素和理念不断涌入,农耕社会“重农抑商”的制度与近代农工商并重发展的理念冲突日益凸显,国营(有)经济体制也逐渐失去垄断地位,各级各类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兴起,尽管离现代管理水平还有相当的距离,但民营经济已经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扛鼎之力,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不可小觑。20世纪初,清政府终于放弃“重农抑商”,先后推出了各种近代经济政策,转而大力发展工商业经济,虽仍实行以垄断经营为基础的国营(有)经济体制,以“官办”“官督商办”企业垄断经营,形成“市场+权力”的发展模式。在经济上实行“三权分立”,实现经济体制转型,即企业采用股份制形式,对所有权、管理权和收益权进行“三权分立”,政府只保留所有权,将其余两权通过租赁、注股的方式,放手让民营企业经营,国营(有)垄断局面得到改变,民营企业转型为现代工厂,民营经济也因此得到发展。民国时期,恰逢制度政策的倾斜,在政府的积极支持和鼓励下,民营经济抢抓机遇,历经“黄金十年”加快发展,使其经济实力和在社会阶层中的地位与影响与日俱增,工商业群体终于从几千年来“士农工商”的末位跃居上流阶层。
制度变迁对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按其生产资料的占有情况来区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这是马克思的标准。按照传统的理论观点,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任务就是要消灭私有制,没有考虑私有制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经过20个世纪50年代中期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私有制已基本消灭。计划经济体制需要一个纯而又纯的传统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民营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水火不容,在消灭商品经济,使市场经济失去发展基础的同时,也消灭了从传统到现代形成的工商业文明。在1956—1978年的22年时间里,民营经济几近绝迹。当历史的脚步停留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和平发展、改革开放成为这一时期的主题。实行了20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改革的框架内捉襟见肘,民营经济还在姓“社”姓“资”的争论中徘徊不前。实际上,民营经济的发展无时不与计划经济体制发生制度冲突,前者属于私有制的经济体制范畴,后者是正统的社会主义模式。
民营经济是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进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成为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生力军,在市场化改革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制度环境不断宽松,个体、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尤其是党的十四大明确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极大地拓宽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视野,人民群众及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巨大潜力得到释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力度加大,通过“四减三放”,即减少行政机构、减少行政审批、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减轻企业负担,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中央向地方放权,在进一步释放人的活力、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取得了实效,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依法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权益,使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实现了从“补充”到“重要组成部分”的跨越,从“两个毫不动摇”到“两个平等”的迈进,充分体现了民营经济对促进经济转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及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将更多地向制度变革、结构优化、要素升级转化。民营经济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与机遇,有待在体制机制上做出新的谋划与探索,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如何建立完善更加公正、公平的规则,形成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给予市场经济主体应有的权利与地位(段亚男,2016),通过制度建设,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则显得十分重要。对政府而言,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做市场机制的建设者,促进市场在要素转移中发挥主导作用,不断营造市场化的经营机制和投资环境。当前政府最应该着力做的是把不受制约的权力关进“笼子”,不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立公平竞争保障机制,打破地域壁垒和行业垄断;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完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和制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激发企业家精神,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更好地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为民营经济营造和谐适宜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