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限界

6.1 一般规定

6.1.1 限界是保障线路安全运行、限制车辆断面尺寸、限制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确定轨行区建筑结构有效净空尺寸的图形。

6.1.2 限界应根据车辆断面尺寸和技术参数、受电方式、运行工况、轨道特性、设备及管线布置、施工方法等因素,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6.1.3 限界分为车辆限界、设备限界、建筑限界。

6.1.4 车辆限界是车辆在直线地段正常运行状态下形成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直线段车辆限界分为隧道内车辆限界和隧道外车辆限界,并区分为区间车辆限界、站台计算长度内车辆限界和车辆基地内车辆限界。

6.1.5 设备限界是用以限制设备安装的控制线。曲线地段设备限界需在直线地段基础上,根据平面曲线半径、过超高或欠超高引起的偏移量,以及车辆和轨道的参数变化等因素确定。

6.1.6 建筑限界是在设备限界基础上,考虑设备和管线安装尺寸并预留一定的安全间隙后确定的最小有效断面。建筑限界中不包括测量误差、施工误差、结构沉降、位移变形等因素。

6.1.7 高架、地面线车辆限界应包括线路运营风荷载引起的横向和竖向偏移量。

6.1.8 线路上运行的其他轨道车辆均不应超出B2型鼓形车的车辆限界。

6.1.9 区间应急疏散平台不得侵入设备限界。当设置纵向应急疏散平台时,建筑限界应包容该平台所必需的净空尺寸。轨道中心道床面应满足人员疏散行走的要求,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

6.1.10 限界坐标系应为正交于轨道平面的直角坐标,并以直线地段通过两钢轨轨顶中心连线的中点引出的水平坐标轴为水平轴,以X表示;以通过该中点垂直于水平轴的坐标轴为垂直轴,以Y表示。直线车辆限界和设备限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道岔建筑限界加宽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曲线地段设备限界计算方法应执行附录C的规定;缓和曲线地段的建筑限界加宽计算应执行附录D的规定。

6.1.11 本章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轨道交通B2型车(鼓形车),最高行车速度80km/h。

6.2 制定限界的基本参数

6.2.1 与限界相关的车辆基本参数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表6.2.1 B2型车(鼓形车体)基本参数表(单位:mm)

6.2.2 轨道结构主要包括无砟道床和有砟道床两类,在曲线地段设置超高。各类型轨道的结构高度、轨道超高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章的规定。

6.2.3 线路主要参数应符合第7章的规定。

6.2.4 区间计算速度宜为80km/h。载客列车进站停车时,列车进入有效站台端部的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5km/h。越站列车在有效站台范围内,当不设站台门时,实际运行速度不应大于40km/h;当设站台门时,实际运行速度不宜大于65km/h。

6.2.5 车辆基地内列车运行速度应符合第24章的规定。

6.2.6 高架、地面线的风荷载参数,侧风工况宜取值400N/m2

6.2.7 正线区间应在轨道旁设置区间纵向应急疏散平台,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区间纵向应急疏散平台至轨顶面的高度应不大于900mm。

2 区间纵向应急疏散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2.7的规定。

表6.2.7 区间纵向应急疏散平台最小宽度(单位:mm)

3 靠区间壁的墙上应设置靠墙扶手,高度宜为1100mm。

6.3 线间距

6.3.1 区间正线线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相邻的线路,当两线间无墙、柱及其他设备时,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

2 相邻的线路,当两线间有墙、柱及其他设备时,应按照墙、柱距离线路中心线的建筑限界加上墙、柱的厚度及其两侧的施工及变形误差确定;

3 相邻的线路,当两线中间设置应急疏散平台时,应按照应急疏散平台的建筑限界、平台宽度和栏杆设置方式确定,线间距不宜小于4200mm;

4 两正线各位于单圆隧道内时,线间距宜为2DD 为隧道直径),困难情况下不宜小于9m;

5 线路为曲线时,应在直线线间距的基础上根据曲线半径和轨道超高进行加宽。

6.3.2 车站地段线间距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侧式车站两线间无墙、柱及其他设备时,线间距按两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100mm确定,直线线间距最小为3.5m;

2 当侧式车站两线间有墙、柱及其他设备时,线间距应按建筑限界宽度(含电缆支架宽度)、两侧墙或柱的厚度以及施工误差之和确定;

3 岛式车站线间距应按两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及站台宽度确定,直线线间距为站台宽度加3m;

4 车站线路为曲线时,应在直线段线间距的基础上根据曲线半径和轨道超高进行加宽;

5 设置交叉渡线的车站线间距,宜参照标准道岔的间距要求确定。

6.4 设备限界

6.4.1 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根据车辆故障运行状态下的最大动态包络线确定。

6.4.2 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平面曲线几何偏移量、欠超高或过超高引起的设备限界横向和竖向偏移量,以及车辆、轨道参数变化引起的设备限界加宽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见附录C。

6.5 建筑限界

6.5.1 区间隧道建筑限界与设备限界之间的空间,应考虑设备和管线安装所需的尺寸,并预留安全间隙50mm。建筑限界和设备限界之间的最小间隙不宜小于200m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00mm。

6.5.2 单圆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单圆隧道设置应急疏散平台不宜影响隧道建筑限界。内径5500mm的单圆隧道建筑限界宜统一采用5200mm。

6.5.3 矩形隧道区间建筑限界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

1 直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建筑限界宽度(BS):

线路中心线至隧道右侧墙净空距离(BR):

线路中心线至隧道左侧墙净空距离(BL):

自结构底板至隧道顶板建筑限界高度(H):

式中:XS(max)——直线地段设备限界最大宽度值(mm);

b1, b2——右侧、左侧设备或支架最大安装宽度值(mm);

c——设备安装误差和安全间隙(mm);

h1——受电弓工作高度(受电弓受电)(mm);

h2——接触网系统高度(受电弓受电)(mm);

h3——轨道结构高度(mm)。

2 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在曲线地段设备限界基础上,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外侧宽度(Ba):

曲线地段建筑限界内侧宽度(Bi):

曲线地段建筑限界高度(Bu)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式中:h——轨道超高值(mm);

Xkh, Ykh),(Xki, Yki),(Xka, Yka)——曲线地段设备限界控制点坐标值(mm)。

3 缓和曲线地段矩形隧道建筑限界应按所在曲线位置的曲率半径和超高等因素计算确定,具体方法见附录D。

6.5.4 配线的平面曲线半径小于正线平面曲线最小半径时,其建筑限界应另行计算确定。

6.5.5 单圆隧道在曲线超高地段,应采用隧道中心向线路中心线内侧偏移的方法解决轨道超高造成的内外侧不均匀位移量。位移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水平移动量:

垂直移动量:

式中:sinα=h/1500;

h0——圆心距轨面的高度(mm);

h——轨道超高值(mm)。

6.5.6 高架线或地面线、U形槽区间建筑限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线、U形槽的区间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U形槽段设备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地面线建筑限界应按路基宽度、两侧排水沟以及管线布置方式等确定。

2 区间高架桥的两线中间或桥边设置应急疏散平台时,应急疏散平台和设备限界之间的安全间隙不应小于50mm。

3 区间高架线、地面线两侧声屏障应按建筑限界设置,当采用半封闭弧形声屏障时,其上部与设备限界的安全间隙不宜小于200mm,困难情况下不得小于100mm。

6.5.7 直线地段防淹门、人防隔断门的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门框内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宽度宜为1800mm,门框顶部距轨面的高度宜为4500mm(受电弓受电);曲线地段防淹门、人防隔断门建筑限界需在直线地段基础上计算确定,必要时应予加宽和加高。

6.5.8 在安装风机、风管、道岔转辙机等设备地段,应在设备限界要求的基础上确定建筑限界,必要时应采取局部加宽、加高措施。

6.5.9 道岔区的建筑限界应在直线地段建筑限界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的道岔、转辙机安装方式和车辆技术参数,分别按几何偏移量、欠超高、曲线轨道参数及车辆参数变化影响计算合成后进行加宽。

6.5.10 在道岔区,当电缆从隧道顶部过轨时,应检查顶部高度,必要时采取局部加高措施。

6.5.11 车辆基地库内检修平台的高平台及安全栅栏与车辆轮廓线之间,应留有80mm横向安全间隙,低平台应采用车站站台建筑限界。

6.5.12 警冲标安装在道岔后两线设备限界的会合处外侧的适当位置,至两侧线路中心线的距离:B2型车宜为1750mm,在曲线地段和道岔区时应考虑曲线和道岔区加宽值对警冲标位置的影响。

6.5.13 设有道岔的车站与盾构区间相接时,道岔岔心至盾构工作井端墙(或人防隔断门门框)净距:9号道岔不宜小于18m,困难情况下不宜小于15m。

6.6 站台建筑限界

6.6.1 直线车站站台区建筑限界由车辆限界和安全间隙组成,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站台位置的车辆限界宜按65km/h的通过速度和停车开门两种工况计算后确定;

2 站台门与车体最宽处的间隙不应大于130mm;

3 站台计算长度外的站台边缘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宜按设备限界另加不小于50mm安全间隙确定;

4 车站范围内其余部位建筑限界按区间建筑限界的规定执行。

6.6.2 直线地段车站站台和站台门位置的限界限值见表6.6.2。

表6.6.2 直线地段车站站台和站台门位置的限界限值(单位:mm)

6.6.3 曲线地段的站台限界按实际半径计算确定加宽量。曲线站台边缘的最大加宽量内侧不宜大于60mm,外侧不宜大于45mm。

6.6.4 车站安装广告灯箱时,灯箱最突出部分至线路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1750mm。

6.7 设备和管线布置

6.7.1 建筑限界和设备限界之间的空间用于安装各种设备和管线,有关专业的设备应考虑设备和管线制造、安装误差,以确保行车安全。

6.7.2 各种管线和设备的安装位置,应综合布置,互不干扰。综合管线布置经确认后,未经有关专业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和侵占其他专业设备和管线安装位置。

6.7.3 强、弱电设备宜分别布置在线路两侧,若必须布置在同侧,其间隔距离应符合强、弱电干扰距离的规定。区段内的各种管线布置宜尽量保持顺直。

6.7.4 接触网及其固定设施应安装在隧道顶部及顶部两侧。

6.7.5 轨行区管线设备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轨行区安装的设备和管线距设备限界应保持不小于50mm的安全间隙;

2 道岔转辙机采用侧式安装时,宜结合现场条件合理布置;

3 道床面应保持畅通,满足乘客在紧急疏散时的安全行走要求。

6.7.6 区间隧道内管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行车方向右侧宜布置弱电设备和管线,行车方向左侧宜布置强电设备和管线;当设有应急疏散平台时,平台宜设在行车方向左侧;

2 应急疏散平台上方,宜保持不小于2000mm的疏散空间,困难情况下应不小于1900mm,任何设备和管线严禁侵入该空间;

3 各种隔断门门框外应预埋套管,每侧套管埋设宽度不宜大于500mm;

4 管线通过联络通道洞口时,不应占用联络通道空间;应急疏散平台宜采取下至轨面的措施,便于人员下至道床面;

5 当接触网隔离开关和射流风机等安装在轨行区时,隧道建筑限界必要时应加宽,并留出周边管线安装空间。

6.7.7 高架区间内管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车辆侧门疏散模式时,双线高架区间宜在两线之间布置应急疏散平台。强、弱电设备宜分开布置在两线之间和两线外侧,必须布置在同侧时应满足强、弱电之间的安装距离要求。

2 照明灯、维修电源箱宜安装在桥边侧。

3 信号机和信号天线宜安装在两线外侧。

6.7.8 车站范围内管线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岛式站台时,广告灯箱、信号机和弱电电缆宜布置在站台对侧,强电电缆宜布置在站台板下的电缆通道内或电缆支架上,站台门电缆布置在站台板下结构墙体外侧。

2 侧式站台时,广告灯箱和信号机宜布置在两线之间。强、弱电电缆宜布置在站台内电缆通道内或电缆支架上,站台门电缆布置在站台板下结构墙体外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