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适应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网络化发展需要,体现宁波市地方特点,并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钢轮钢轨系统和全封闭线路条件下,采用B2型车辆(鼓形车)、架空接触网供电、最高运行速度80km/h的城市轨道交通新建工程的设计。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贯彻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功能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资源共享、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方针。

1.0.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1.0.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有关线路的功能定位、客流特征,确定线路起讫点、线路走向、车站站位、线间换乘点和支线的接轨点、车辆基地选址和资源共享等,处理好与城市和城际其他交通系统的一体化接驳关系,应预留续建工程的连接条件,并应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1.0.6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年限应分为初期、近期和远期。初期为建成通车后第3年末,近期为建成通车后第10年末,远期为建成通车后第25年末。客流预测年限应与设计年限相一致。

1.0.7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建设规模、设备容量、车辆基地等的用地面积,应按照系统最大通过能力不小于30对/h和资源共享的原则确定。对于可分期建设的工程和可分期配置的设备,宜分期续建和增设。

1.0.8 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正线采用双线线路,右侧行车。

1.0.9 在确定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能时,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站立乘客标准宜按5人/m2设计。

1.0.10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建筑设计,应具备简洁美观、易于识别等交通性建筑特点,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车站规模、通行能力和服务设施标准应根据预测客流、周边环境、功能需求、换乘特点等合理确定。

1.0.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应具有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1.0.12 城市轨道交通与线网中的换乘节点,应遵循统一规划、同步设计的原则,宜同步建设近期线网的换乘点,针对远期线网的换乘点预留工程实施条件。

1.0.13 城市轨道交通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少于100年。

1.0.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照工程所在位置,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满足本系统安全、功能、环境需求的前提下,应兼顾人防要求。

1.0.16 车辆基地设置应根据宁波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统筹考虑。可视具体情况,一条线路设一座基地或几条线路合建一座基地。当一条线路长度超过20km时,可根据运营需要,在适当位置增设停车场。

1.0.17 车辆与机电设备应采用满足功能要求、技术经济合理的成熟产品,并应标准化、系列化和立足于国内生产,以及有利于行车管理、客运组织、设备维护和资源共享。国产化率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

1.0.18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结构及各系统的设计,应根据环评要求及沿线环境敏感点的情况,采取减振降噪等措施。

在绕城高速以外,轨道交通宜采用高架或地面线路,其建筑结构形式和体量应与城市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1.0.19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的设备、材料和运营模式。

1.0.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对于下穿姚江、奉化江和甬江以及其他不能应急断流的水道的轨道交通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置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水淹措施。

1.0.21 城市轨道交通载客运营的区间应具备纵向应急疏散的条件。

1.0.22 城市轨道交通应设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预留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集约、高效地利用土地。车辆综合基地、联络线、控制中心、主变电所、抢险救援设施及各设备系统资源的设置,应从网络化运营的角度,根据线网资源共享规划及建设时序合理布局、统筹建设。

1.0.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应在不影响安全可靠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取降低工程造价和建成后运营成本的措施。

1.0.2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宁波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