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关于制度变迁的两大学派

迄今为止,我们在提出制度变迁广义理论这一方面,有什么名副其实的成果?正如很多学者已经恰当指出的那样(例如Knight 1992;Mahoney and Thelen 2010),答案是“不尽如人意”。在这一章,我要严格检验在制度变迁和总体社会进化方面主导我们思维的两大学派。31我将证明无论单独哪一学派,还是它们的生硬组合,都无法充分解释制度变迁。然后我将说明,只有对这两个学派进行社会进化的综合(social evolutionary synthe-sis),才能解决这一问题。

到目前为止,已有很多学者试图在大量有关制度变迁的理论中梳理出主要脉络。大多数人倾向于把众多有关制度和制度变迁的理论划分为三个主要法式(approaches),即新古典经济学(或理性选择)的、组织的(或社会学的)以及历史学的法式(例如Hall and Taylor 1996;Kato 1996;Thelen 1999;2003;Nee 2001;Campbell 2004:chap.1;Scott 2008:chap.1)。32最近,金斯顿(Kingston)和卡贝雷洛(Cabellero 2009)延长和改变了这一清单,将其分为集体选择、进化法式(交易成本经济学是其中一个变体),进化与设计混合法式以及一个“均衡视角”,从而使局面变得更加复杂,读者变得更加困惑。

遗憾的是,所有这些梳理的尝试都没有抓住众多制度变迁理论之间真正根本的差异。而我认为,在最根本的层面上,这些庞杂的制度变迁理论之间最关键的差异,是它们对社会科学两大基础范式——和谐范式与冲突范式——的偏好(Tang 2011)。33和谐学派或明确或含蓄地持有三个关键假设。第一,行为体之间的利益总体上是和谐的,或至少是共同利益多于利益冲突。34第二,即使利益冲突真的存在,行为体一般也是避免(真正的)冲突行为,而偏好合作与协调行为以解决他们的利益冲突。第三,由此上两点得出,大多数社会结果是由行为体解决利益冲突、改善个人福利(因此通常也改善了集体福利)的合作与协调行为所产生的。所以,提及制度变迁,和谐学派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行为体之间一般没有真正的冲突,制度是行为体为寻求个人利益而采取的合作与协调行为的结果。这样一来,即使单个行为体只是想改善其个人福利,制度通常也能改善集体福利。

与此相反,冲突学派采取以下三个关键假设。第一,行为体一般都有利益分歧。由此,行为体之间常有利益冲突——多数是真实的,有时则只是臆想的。第二,行为体为了增进自己的利益,通常会采取实际的冲突行为(虽然不必但经常是武力行为)——争论、消极抵抗、斗争、武力威胁以及真正使用武力。35第三,由以上两点得出,大多数社会结果——即便是(事后看来)称心如意的结果——是行为体为解决分歧而采取的冲突行为所产生的,并非为集体利益而采取的合作与协调行为所产生的。36所以,提及制度变迁,冲突学派认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行为体之间普遍存有真实的冲突,制度是行为体为解决分歧而采取的冲突行为的结果。

和谐学派

在和谐学派看来,制度是行为体为解决利益冲突以及增进个人福利而进行合作与协调的结果。这样一来,即使不是明确地,和谐学派也是含蓄地否认了权力和冲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和谐学派有三大变体:新古典经济学法式、奥地利学派——这两个都是经济学领域的,以及社会学和国际政治学中的功能主义。37尽管这三大变体之间有重大差异,它们却有着根本的共性(参见表1.1的总结)。38

新古典经济学法式

和谐学派中最具主导性的一个变体是新古典经济学法式。39事实上,主流的新制度经济学几乎完全就是受到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启发。

新制度经济学全心关注制度变迁,既将其作为自变量、又将其作为因变量。将其作为自变量时,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关注制度变迁如何塑造人类行为(制度作为约束)以及由此推动经济史(例如North and Thomas 1973;North 1981)。40但是,由于制度变迁被当作一个自变量,因此这类理论实际上不可能是真正的制度变迁理论,纵然这些学者不这么认为(例如North 1981)。所以,“在‘制度作为约束’的模型中,任何有关制度选择或制度变迁的讨论都是应景式的(ad hoc)”。

表1.1 和谐学派诸变体之比较

来源:部分内容取自Tang(2011)。

新制度经济学中把制度变迁作为因变量的理论,有两个主要流派:一是由科斯(Coase 1937;1960)奠基进而发展起来的交易—成本理论,二是以阿罗(Arrow 1970[1951])、布坎南(Buchanan)与塔洛克(Tullock 1962)、唐斯(Downs 1957)、埃尔斯特(Elster 1989)、奥尔森(Olson 1965)、赖克(Riker 1962)、波斯纳(Posner 1983)为主要代表的集体行动或公共选择理论。41尽管这两种理论长时间内都是各自独立发展42,但是由于它们都植根于新古典经济学,所以仍然有着一个根本上的共性。这两种理论或明确或含蓄地认为,制度变迁归根结底是由效率动机所驱使的(Knight 1992:9-13;Oberschall and Leifer 1986;Zald 1987;Ankarloo and Palmero 2004)。43在这两种理论看来,特定的制度安排是为了满足解决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纠正市场失灵等特定社会需求而产生的(Arrow 1998:31;另见Ruttan 1978;Ruttan and Hayami,1984)。因此,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公司出现了(Coase 1937;Williamson 1975;1985);为了应对物资缺乏,财产权出现了(Alchian 1977[1961];Demsetz 1967;Ensminger 1992;Feeny 1988;North 1981;1990);为了解决利益冲突,合作规范出现了(Axelrod 1984;Elster 1989;Ostrom 1990;Schotter 1981;Sugden 1986;Greif 2006)。总之,制度是改善社会福利的自我实施的均衡。

根据这种制度变迁背后的效率动机,制度变迁的方向以及制度对福利的影响或多或少是注定了的。制度变迁的进程或多或少是一个直接通向帕累托边界的运动:任何制度变迁的结果——因此也是制度——都必定是改善福利的(如帕累托更优甚或帕累托最优)。44新古典经济学具有目的论的内在逻辑(David 1994,esp.206-7)。

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些变体,背离了效率动机这一假设,认为针对特定利益冲突通常存在多种解决方案(或均衡),并不是每一种方案都是帕累托最优(并非所有的均衡都是自我实施的)。由于某种外部力量或事前路径依赖,行为体可能陷于一些缺乏效率(因此并不稳定)的制度(例如Greif and Laitin 2004)。尽管这些理论比之其幼稚的同侪有所改进,但这种改进终究是微小的。严格说来,这些理论仍不能算作好的制度变迁理论,原因有两点。其一,任何依赖某些不在该理论之内的外部力量的理论,都不可能是一个好的制度变迁理论:一个好的制度变迁理论必须是内源性的。其二,路径依赖并不是一个天赐的解释因素,而是一个需要解释的现象(另见David 1994),这一点我会在第四章中阐明。因此,任何基于路径依赖的理论都不可能是内源性的,故而也不可能是好的制度变迁理论。

功能主义:传统的和新的

尽管功能主义正式发端于社会学中赫伯特·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和埃米尔·涂尔干把社会看作一个运转良好的有机体的观点45,其思想萌芽却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古印度的马努(Manu)(一个传说中的教士)以及中国古代的孔子(Dahrendorf 1968:chap.6;Lenski 1966:chap.1)。因为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Bronislaw Malinowski)和阿尔弗雷德·R.拉德克利夫-布朗(Alfred R.Radcliffe-Brown)在人类学以及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和罗伯特·默顿(Robert Merton)在社会学领域的贡献,功能主义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显赫一时(Collins 1994:chap.3)。

传统功能主义认为,社会系统(有时可与社会结构互换)46——包括规范和制度——塑造个体行为。因为社会是一个运转良好的有机体并且只有社会才有存在的理由(raison d'être),所以社会中的每一部分都必定履行对社会整体必不可少的功能。这样一来,社会系统中最重要的动力就是通过社会化和社会控制维持社会均衡:前者是行为体为在社会系统中履行其职能而必经的定位(orientations)过程,而后者则是越轨行为(deviant behavior)的动机与对其制衡的动机维持平衡的过程(Parsons 1951:第六章和第七章)。不遵守现行规范和制度的行为体会被视作“失范的”“病态的”“犯罪的”“道德败坏的”,或至少是“矛盾的”(Durkheim 1982[1895],chap.3;Merton 1968);社会系统的一大根本任务就是对这些“不守规矩”的行为体进行社会化和控制,从而使其能够履行其在社会分工中的既定职能。

传统功能主义对于研究制度体系或结构如何产生以及何以成形并不很感兴趣。例如,尽管帕森斯(1951:481-2)认为他的理论同时解释了制度的稳定与变化,但他仅关注规范模式是如何在没有权力的情况下制度化的。类似地,尽管默顿(1968:176)声称他力图解释社会变迁,他也只是把社会现象分类,实际上并未解释社会制度和规范是如何产生的。最后,基欧汉(Keohane)和马丁(Martin 2003:102-3)也只是在新自由主义产生将近二十年后才意识到需要在新自由主义内建立一个好的制度变迁理论。

功能主义与新制度经济学中视制度为约束的理论(David 1994:206-9;Granovetter 1985;Hall and Taylor 1996:943-4;Hallpike 1986:chaps.1 and 2;Knight 1992:11;Sanderson 2001:64)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尽管在政治观上可能要保守得多(Co-ser 1967:chap.8;Lenski 1966:chap.1)。因此,和新制度经济学中视制度为约束的理论一样,功能主义也无法真正解决制度变迁的问题:功能主义中任何有关制度变迁的讨论必定都是特定的(Calvert 1995a:59)。充其量,功能主义也只能解释个体对社会系统的适应,无法解释社会系统的变化或作为社会系统一部分的制度的变化(Dahrendorf 1958:115n1)。毫不奇怪,没有功能主义理论家提出过任何近似真正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东西。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社会学和政治学中,传统功能主义被大加挞伐。因此,功能主义的继承者——最主要的,是杰弗里·亚历山大(Jeffery Alexander 1985)——对其加以改造,在社会学中发展出了所谓的新功能主义理论。新功能主义对传统功能主义的主要改进在于,新功能主义试图对社会秩序和制度如何产生加以解释。不幸的是,新功能主义,忠实于它的渊源,对制度变迁的解释仍是通过幼稚的适应主义:制度(以及社会秩序)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们对行为体和社会都起着一些良好的作用。这种新功能主义最后扩展到社会科学中的其它领域。在国际关系学中,基欧汉(1984)利用新功能主义发展出解释国际政治制度变化的理论,即“新自由主义”——一个颇具误导性的称谓。47哈贝马斯基于交往行动的(含蓄的)社会变迁理论(1984-9)是新功能主义在社会学/道德理论中最近也最显要的一个变体(另见下文第六章)。

传统功能主义和新功能主义对整个社会系统——因此也对制度以及制度变迁——或明确或含蓄地做出规范判断(normative judgment)。因为社会是一个运转良好的(以及道德的)有机体,所以“(社会中的)所有因素都已经处在可能的最佳位置:任何人,无论身处何处,都对他在社会中的位置感到满意,共同的价值体系把所有人都团结在一个幸福的大家庭中”(Darhendorf 1968:176-7;另见同一作者,1958:173-4;Coser 1967:164;Collins 1994:198-200)。涂尔干声称:“人类制度不可能建立在错误和虚假之上。如果那样,它就不可能持久”(1995[1912]:2)。社会系统中的规范和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是因为它们为社会整体利益服务,因此从规范上讲是良好的。对功能主义者来说,规范和制度总是好的东西,因此也是一种形式的资本(Nee 2001)。

这种对社会系统以及组成社会系统的规范和制度所做的规范判断,必然催生一种和谐的制度变迁理论(例如Parsons 1951:121-7,548-51)。由于功能主义假定社会系统反映了该系统内广为接受的价值,故而社会系统是一个幸福大院,其中的每一成员都非常乐于扮演自己肩负的角色,所以功能主义即便不是完全排除了权力和政治冲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也是将其边缘化了(Dahrendorf 1968:176n24;Giddens 1984:256-62;Lockwood 1957:141;Lukes 1982:18-23;Coser 1967:164)。48

不足为奇,在国际政治这一权力作为塑造结果之主导因素的领域,当谈及解释制度的稳定和变化时,秉承新功能主义而发展出来的新自由主义明确认为,国际制度为改善国家之间的集体福利而出现,其稳定与否几乎只取决于其生产公共物品以及改善国家福利的能力:“通过制度获取共同收益是国家的共同利益,这就可以‘解释’制度的增长”(Keohane and Martin 2003:83,另见98;Martin and Simmons 1998:738;Keohane 1984:chap.6)。

奥地利学派

有关制度变迁的奥地利学派是一个混合了功能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的怪胎。它从根本上讲也是一种功能主义,因为它对社会结果的讨论也是幼稚的适应主义法式(参见后文)。不过,与此同时,奥地利学派又与新古典经济学十分相似,因为它也坚持个体主义的方法论。

社会秩序以及塑造社会秩序的制度能够起源(也应该起源)于自利个体在没有中央计划者(外在的强制实施者)以及/或者任一特定行为体的有意规划情况下的互动,这种观念可以追溯到大卫·休谟(David Hume)对自由社会的论述(1739—40)、亚当·斯密(Adam Smith)对市场的论述(1930[1776])49,以及卡尔·门格尔(Carl Menger)对金钱的论述(1892)。基于门格尔提出的“有机成因现象”(phenomena of organic origin)(Menger 1963[1883]:130),哈耶克(Hayek 1967;1973;1978)创造了“自发秩序”的概念,这一概念被众多研究制度变迁的理论家所奉行(例如Elster 1989;Schotter 1981;Sugden 1989)。50

与新古典经济学相比,奥地利学派有了两大改进。第一,它明确地承认人类知识永恒的不完备性以及知识在推动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关键作用。哈耶克认为,知识的不完备性对于经济学中的任何动态理论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1937;1945;1960:chap.2;1973:11-15)。第二,受牛津动物学的启发(Angner 2002),哈耶克明确采取了一个准社会进化法式来理解人类社会的进化。51哈耶克更深入地指出,社会进化是通过群体选择,并在“已获得的特性”(acquired characteristics)(如规则、规范)上得以进行:拥有更高效率的规则和习惯(practice)的群体在社会进化方面将比其他群体更具优势(例如Hayek 1967:67n3;1979:202)。尽管有了这两大改进,奥地利学派在理解社会秩序和制度变迁上仍然有着根本性的缺陷。

首先,奥地利学派仍然是一个幼稚的适应主义法式,有着功能主义和新古典经济学的印记。52在很多地方,哈耶克宣称,“当谈论自发秩序时,功能一词是必不可少的”“自发秩序总会构成一种适应”“继承的传统规则通常应是对社会运转最有益的”(1973:28,44;1979:162)。这些表述与功能主义对社会秩序(系统)和制度的表述——如涂尔干声称的“规则自动出现”并且“(已经)自发建立”(1984[1983]:302,304),以及戴维斯(Davis)和摩尔(Moore)宣称的社会分层是一个起到了在社会中分配才智这种良好作用的、无意识进化来的机制(1945)——几乎如出一辙。

因此,尽管哈耶克极力抨击新古典经济学(例如Hayek 1989),但奥地利学派与新古典经济学背负着同样的缺陷。最关键的是,由于哈耶克使用自发秩序来表示外在强制的缺乏,而制度又是相对稳定的,所以奥地利学派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就必须把制度当作“该情形下所有参与者(players)的均衡”(Knight 1992:99-101)或者“所有社会成员一致达成的行为的规律(regularities in behavior)”(Schotter 1981:9)。换句话说,制度之所以稳定是因为它们是自我实施的:所有人都对制度体系满意,没有人可以通过违反或推翻现行制度而获益更多。通过奉行功能主义以及(默示)假定所有制度都必定是自我实施的均衡,奥地利学派也降低了——如果不是完全否认了——权力与冲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

奥地利学派的第二个突出的缺陷是,与其所植根的自由意志主义(libertarianism)一样,否定任何制度设计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Hayek 1967:chap.6;1973:8)。这种思想立场无论是从本体论还是认识论上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本体论上讲,奥地利学派实质上把任何制度设计都当成是中央计划者(如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实施的大规模社会计划。然而,制度设计可能仅是零碎的社会工程中的一部分。这里,奥地利学派在本体论上所犯的错误显而易见。

从认识论上讲,否认制度设计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无论其作为大规模的还是零碎的社会工程中的一部分——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制度是社会观念或知识的化身(Boland 1979;Hayek 1960;Nelson and Sampat 2001),所以制度变迁本质上是一个将观念编制规则化(codify)为制度的过程。因此,每当我们试图将我们的社会知识转化为制度,我们就是在有意地设计一项制度,即使这项设计是不完美的并且是通过源自知识不完备性的有限理性而做出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有意的设计不仅对于任何制度变迁过程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对于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的进化来说,也是不可或缺的。如果我们不把观念编制为制度,以此运用我们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那么我们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就不能被经验检验因此也就无法进化(Popper 1991[1963])。奥地利学派因此是自相矛盾的:它首先承认我们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的不完备性,接着却又否认我们对有关制度安排的知识进行实证检验的可能性。因此,否认有意设计(intentional design)的地位和作用,也就否认了我们的观念得以进化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途径。53为了纠正新古典经济学所犯的(好的)制度必须借由完备知识进行设计这一错误,哈耶克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否认制度设计的作用。

哈耶克的立场源于两个误解。其一,他把自发秩序当作不受人类意图/设计影响的秩序。54他并未理解社会进化的结果对于牵涉其中的所有行为体来说都可能是无意的——即使行为体希望施加自己的设计。在人类社会这个系统中(Jevis 1997),某种秩序确实可以作为众多有意设计互相作用的无意结果而产生(Merton 1936)。用卡尔·门格尔的话来说,“有机成因现象不是‘为此目的刻意为之’的结果,而是历史发展的无意结果所导致的……(在某种意义上的)‘自然的’结果”(1963[1883],130;斜体字为原作者所加;另见Elias 1994[1939]:esp.365-6)。55

哈耶克反对制度设计的极端立场的另一个也是更加关键的原因,与意识形态有关。出于其对任何政府干预的厌恶(Hayek 1944),他否认存在好的有意设计,认为只有不存任何设计的自发秩序才是道德良好的、对社会有建设性的。因此,尽管哈耶克(1973:37)承认强加秩序的可能性,他却选择忽略它,因为他从道德层面抵制中央计划者强加的秩序。对哈耶克而言,任何现存秩序都是自发秩序,所以在道德上总是更加正义和优越的,因为这是从没有中央计划者的人类长期的互动历史中进化来的。言外之意就是,(现有的)自发秩序根本不应改变,因为“(社会中的)一切事物都已经以其可能的最好方式而安排好了”(Dahrendorf 1968:176-7;1958:173-4;另见Mannheim 1936:211-12;Collins 1994:198-200)。56沿着哈耶克的逻辑推导下去,哈耶克的自由民主社会将不再是一个开放社会,而是最终退化为一个封闭社会,因为它不允许任何改变。

最后,除了通过忽略多数制度变迁的真实情况从而为自发秩序基于意识形态上的优点进行辩护以外,奥地利学派也只是把自发生成的概念运用到某些作为“游戏规则”(rules of games)的社会习俗和规范的生成上去(例如Elster 1989;Schot-ter 1981;Sugden 1986;1989)。更多的评述请见奈特的文章(1992:97-108)。57然而,尽管习俗和规范属于游戏规则,它们不过是非常原始的规则或制度。因此,有关作为游戏规则的习俗和规范的理论,只能是有关制度变迁的非常原始的理论。

首先,我们的制度体系除了简单的社会习俗和规范,主要是由非常正式的规则(例如,宪法、法律)所组成。更重要的是,尽管有关社会习俗和规范的理论,通过把社会习俗和规范当作在合作、协调和交流博弈中的均衡状态,从而使我们从自发生成中体会到一点进化的味道,它们仍是有关制度变迁的非常幼稚的理论。这是因为,在人类社会中,合作、协调和交流博弈并非唯一的博弈:而如果我们承认利益冲突是驱动社会变迁的最关键的力量,那么它们甚至都不是更加重要的博弈。如此一来,把所有甚或多数制度变迁过程当作商议社会习俗和规范的过程,以及假装这些社会习俗和规范就是有关社会秩序的所有方面,就是极度误导的。有关社会习俗和规范的理论仅对理解某些制度变迁的非常边缘化的方面有点作用;它们连一幅关于制度变迁的草图也提供不了。

最终而言,奥地利学派或者无视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而只顾宣称自发秩序的道德优越性以此回避理解制度变迁真实过程的任务,或者只关注在社会习俗和规范领域的制度变迁而忽略了其在更重要领域中的情形。通过把多数制度变迁的过程掩于“自发生成”这块小毯之下而无视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或者假装制度变迁不过就是商议社会习俗和规范,奥地利学派实质上忽略了人类历史的诸多方面。对于奥地利学派来说,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具空壳。

而且,通过把制度变迁的所有过程当作合作、协调和交流的博弈——从中自发生成社会习俗和规范,受奥地利学派启发的有关社会习俗和规范的理论也十分含蓄地否认了冲突和权力在制度变迁中的任何作用。否认了权力/冲突和制度设计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奥地利学派也就将两种非常关键的社会进化力量从有关制度变迁的讨论中排除出去了。

冲突学派

制度变迁的冲突学派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的韩非子、古印度的考底利耶(Kautilya),以及古希腊的修昔底德(Thucydides)。卡尔·马克思、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尼采和马克斯·韦伯奠定了冲突学派的在近代社会科学中的理论基础。

冲突学派把行为体间的利益冲突看作是普遍的并且经常是不可调和的,而且有些还是无法避免的(Lenski 1966:16-17)。58此外冲突学派还把社会冲突视作社会变迁的根本驱动力。在冲突学派看来,一个没有冲突的社会必然是僵化的,因为它不会改变(Collins 1994:chap.1;Coser 1957;1967;Giddens 1979:chap.4;1984:256-262;Mack 1965:388)。

在冲突学派看来,“绝大多数社会结果都是有着利益之争的个体之间冲突的结果”(Knight 1992:14)。制度变迁因此在本质上是一个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体将其政治意志强加给其他行为体的过程。所以,按照马克斯·韦伯(1978:51)的说法:

秩序总是“被强制施行的”,因为它不是由牵涉其中的所有个体自愿达成的个人安排发展而来。强制施行(imposition)这一概念因此也就包括“多数原则”,因为少数必须要服从……即使在存有正式的自愿安排的情况下,这一点也非常普遍,正如众所周知的那样,这是因为存在大范围的强制施行。

换句话说,“制度是政治的产物”(Soltan 1998;另见Pierson 2000a)。

对冲突学派来说,社会的制度体系不可能是由社会整体且为了社会整体而理性设计的结果,而是必然反映占据主导地位的行为体的偏好(Lenski 1966:63)。因此,任何制度体系的分配效应也必定反映统治阶级的偏好或者统治阶级所认为的社会利益。制度有利于制定它们的行为体(Knight 1992;Karl 1997:xvi)。

马克思主义是冲突学派中比较极端的一个法式,它认为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在资本家剥削工人阶级的基础之上的;资本主义的整个上层建筑(或制度体系)是为了确保这种剥削能够持续(Marx and Engels 1848)。对马克思主义而言,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用以剥削大众的压迫工具(Lenski 1966:12,23)。与功能主义所持的社会分层是自然的且在社会中有效分配才智的观点(Davis and Moore 1945)不同,冲突学派认为“不平等与社会约束紧密相关,而社会约束是由制裁和权力结构所产生的”(Darhendorf 1968:177)。

在制度经济学中,冲突学派以索尔斯坦·凡勃伦、约翰·康芒斯所引领的旧制度经济学为代表:“从一开始,制度经济学家就把权力看作任何社会秩序固有的和本质的要素”(Tool and Samuels 1989:ⅶ)。在《有闲阶级论》(1967[1899])中,凡勃伦严厉地批评了统治阶级那种象征地位的、“炫耀性消费”的文化或习惯。在《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中,约翰·康芒斯揭示了美国法院体制如何为美国资本主义体系系统地奠定基础。类似地,马克·图尔(Marc Tool)和沃伦·萨穆埃尔(Warren Samuels)(1989)把经济视作“一个权力体系”;菲利普·克莱恩(1987)认为经济成就由权力或政治所决定。

在国际政治领域,现实主义是冲突学派的代表(例如Carr 1939;Niebuhr 1960[1932];Morgenthau 1948;Waltz 1979)。现实主义的一个核心假设就是国际政治在根本上是冲突的(尽管不必然是完全冲突的):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是永恒的(Tang 2010b:chap.1)。59与国际政治中受功能主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不同——新自由主义认为国际制度是国家为了共同收益讨价还价的结果,现实主义认为国际制度反映了权力更大的一方——通常也是在最后冲突中获胜的一方——的偏好:“权力最大的国家创制和塑造了制度,以此来塑造和维持它们持有的权力,甚至扩大它们持有的权力”(Mearsheimer 1994-5:13;另见Barkin and Cronin 1994;Schweller and Priess 1997)。对现实主义来说,如果国际制度确实给失败一方留有一定活动余地的话,那是因为霸权国故意这么设计以确保其偏好的秩序能够持久(Ikenberry 2000;另见Schweller 2001)。

后现代主义/解构主义传统——由尼采(1989[1887];1990[1886])牢固建立并由布迪厄、德勒兹(Deleuze)、福柯和利奥塔(Lyotard)所采取——也反映出一种关于制度变迁和社会变迁的冲突学派风格。尽管这一学派的多数学者倾向于否定理论,他们却毫不含糊地指出,社会中的规范(例如道德)主要反映了过去和现在的权力分配,而非通向集体福利的理性适应:道德和其他社会规范是权力关系的产物(例如Foucault 2006[1961/1972])。甚至知识和真理——整个启蒙运动和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权力的产物,或者至少是权力影响下的产物(Fou-cault 1980)。在最根本的层面上,甚至作为主体或行为体的我们以及我们的整个主体性——性欲、品味、喜好、兴趣、意识和身份——都是权力的产物或是权力影响下的产物(Foucault 2000;Bourdieu 1984)。

最后,诺伯特·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 1994[1939])证明,垄断了军事和税收权力的国家是中世纪和近代欧洲的“文明化”背后的至关重要的力量。当欧洲国家逐渐巩固它们的权力时,它们也逐渐规定了何谓文明与何谓蛮荒。这种以国家为中心的塑造过程是如此成功以致社会约束最终变成了自我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