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笔迹鉴定的有效鉴定方法探索

笔迹鉴定中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时有发生,目前在任何人身上都有可能发生。鉴定出错的重要原因有以下两个:笔迹本身的原因和鉴定人的技能问题。为此,可以从笔迹的生理学表现及应对方法去研究鉴定出错的原因。

一、笔迹的生理学表现

1.生理学表现

关于笔迹本身的因素表现在:笔迹是生理现象,属于神经系统的认知科学。认知过程可以是自然的或人造的、有意识或无意识的。因此,除了其正常状态下的不稳定因素,还有主观意识的刻意行为,笔迹的变化常常具有欺骗性。这是导致鉴定人容易犯错的基础因素。

2.不能作为结构体对待

笔迹的生理学表现决定了笔迹鉴定中不能将其作为结构体对待,否则会陷入机械比对的误区,导致出具错误意见。

二、针对生理特点的应对方法

1.将笔迹作为一个生理系统对待。

生理系统是指存在于人的神经系统中的生理过程。每一次书写而成的笔迹均是生理过程的一次表现,而每一次生理过程的表现均与任何其他一次的生理表现不完全相同。笔迹鉴定人在从事笔迹鉴定时,呈现在其面前的笔迹只是生理系统的一次表现,面对这个生理系统的表现,笔迹鉴定人必须有能力知道生理系统可能存在的其他表现,其可能存在的表现将根据本人的生理特点而呈现:或者稳定性极好,或者变化性极强。认识到这一点,对于正确认识笔迹特征非常重要。这种应对方式表现在笔迹鉴定人的认知中,是其生理学在笔迹中表象的熟知

2.笔迹鉴定人应当拥有行为分析的能力。

鉴定人的技能表现为在笔迹鉴定人知识构建中,生理学的基础理论基本不存在。没有理论基础的鉴定人一般无法充分了解个人笔迹书写活动真实状况,而从事笔迹方面认知科学研究的鉴定科学家寥寥无几。这恰恰是最基础的笔迹鉴定理论构建。实践证明,对笔迹鉴定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越多,对笔迹鉴定的技能促进就越有效。如果对这个基础理论没有感性上的认识,那么不可能真正掌握正确的鉴定方法。由于笔迹鉴定人知识结构上的欠缺,导致其在从事笔迹鉴定时只能把笔迹作为一个结构整体来考察笔迹特征,对于一般的案件,其鉴定意见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少数案例中,个人笔迹特征变化的表现幅度和范围则可以达到令人难以想象的程度,这种情况下将笔迹作为结构体进行分析则会走入误区。对此,本书后面章节将以典型案例予以呈现。

笔迹鉴定人的行为分析能力表现在以下方面:

(1)能够通过观察可疑文书笔迹及被鉴定人的笔迹,知道可疑文书笔迹书写人与被鉴定人的书写生理现象的整体状况;

(2)即使是笔迹中未曾表现的书写现象,笔迹鉴定人仍然能够知道只要书写人有足够的笔迹数量,所有的书写习惯必然会得到表现;

(3)对于可疑文书笔迹书写人及被鉴定人表现出的少有的书写现象,笔迹鉴定人仍然能够正确把握该书写现象是否属于书写人的书写生理范围之内。如果书写人的书写现象不属于应有的书写生理范围之内,那么还要看这些范围之外的书写现象所表现的书写习惯的数量。如果数量较少,则应为书写人有意为之,意图诱导他人或笔迹鉴定人;如果数量较多,则有可能与可比对文书笔迹的书写人不是同一个。

在“郑宾”签名鉴定的案例中,“郑宾”的签名仅仅改变了“郑”的“关”字旁最后两笔的连写形态,以及“宾”的中间连写形态。分析其行为表现,“关”的最后两笔的连写形态与其一般的书写形式区别较大,但在可比对笔迹中仍有相似表现;“宾”的中间形态并非不属于其所有的书写形式,在笔迹样本中类似的结构同时表现了可疑文书上的签名与可比对文书上的写名的书写形式。被鉴定人之所以要这样做,是因为可疑文书是个人担保性质,其不确定将来是否牵连私人财产。因此,在可疑文书上签名的时候,既要让签名看起来是其本人的签名形态,以免引起合同对方产生怀疑。同时,他又要确保让笔迹鉴定人注意到可疑文书上的签名与其正常签名的区别,因为被鉴定人因债务问题不只一次涉入诉讼,并可能涉及笔迹鉴定,或者被鉴定人对笔迹鉴定的案例有深入研究,发现其对笔迹进行变化是有可能骗过笔迹鉴定人的。

如果说在对“郑宾”的签名笔迹鉴定中,可疑文书的签名笔迹与可比对文书笔迹的书写形态还比较接近,那么在“徐建平”的签名笔迹鉴定中,书写人则是较大程度地改变了书写风格。但是,笔迹特征保持不变的数量不足以否定本人的笔迹。

关于错误鉴定披露的问题,即关于冲突鉴定的是非认定问题,是笔迹鉴定实践中很现实的问题,也是一个目前看来让人无法从鉴定专业理论上进行论证的问题。例如,对于一些案件,两个鉴定人出具了结论相反的鉴定意见,而这两个意见是两位比较有名望的专家得出的,究竟是谁出具了错误的鉴定意见,需要在法庭上阐述各自的意见。但是,这种法庭上的质询常常并不是有效的,专家关于笔迹鉴定的理论或许均不充分,彼此不能阐述让人信服的鉴定依据;在法官看来,有可能根据鉴定人的偏好,或者根据案情的情况,或者根据不能明说的偏好,基于种种原因选择认可其中一个鉴定意见。这种可靠性是无法保障的。

另外,如果不能确信普通鉴定人的鉴定意见,通常选择本地区一个被称作笔迹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挑选专家进行集体鉴定。这样也是存在很大问题的。首先,对于众人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可能是少数服从多数;但有时候笔迹鉴定的准确意见是存在于个人身上的,虽然这是少数情况。其次,一些鉴定机构对于疑难的案件,通常会私下请求专家委员会名册中的专家帮助鉴定,以减少错误的鉴定案件发生。那么,专家委员会对这些案件重新鉴定,虽然存在回避制度,但专家人员数量有限,彼此相熟,且专家往往视名声如生命,势必会产生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