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笔迹鉴定的产生

笔迹鉴定的出现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笔迹鉴定是以语言文字的产生和发展为前提条件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也是司法发展的直接结果。

一、文字的稳定书写形式的出现

文字出现以后,为使文字易于辨认、书写美观,早期人们对文字的形状和书写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形成了各种各样的书写规范。为使这种规范化的文字能够被牢牢掌握,并一代又一代地流传下去,人们首先就是要练习书写。通过长时间的书写练习,进而形成熟练的书写技能并传给下一代。

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的能力也在增强,于是出现了各种行业,也随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知识和技术。由于人的记忆能力是有限的,因此,语言文字就成为这些专业技术知识的载体。为了使这些知识和技术能够流传下去,需要一代接一代的人进行抄写。在此过程中,对某些知识有兴趣并进行学习的人,如果要掌握这些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从上一代人的手中接手过来再传给下一代,那首先要学习语言文字,掌握这个重要的传播工具。而且,文字书写本身就是一项技术,需要进行长期的书写练习,才能掌握这种书写技术。这样人们在长期练习书写的过程中,便逐渐形成了个人稳定的书写形式,并在大致符合书写规范的基础上反映着自己的书写习惯特点,从而为笔迹鉴定的可能性提供了条件。

二、笔迹鉴定是法律规范的产物

人的本质属性就是人的社会性。自人类从动物界分化出来并形成了人类社会,就出现了人与人之间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这样就需要制定各种各样的社会规范来加以调整。人类社会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的规范性,并且这是人类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生产工具的发展,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产品有了剩余,于是出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随之也出现了商品交换利益的冲突。由于经济利益决定一切,在此基础之上又出现了其他利益的纠纷。这样就产生了需要用规范来调节人们之间一系列社会关系的必要,于是法律就产生了。法律产生之后对于违反社会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在内)的行为,就需要用法律手段来制裁。在经济、民事活动或犯罪活动中,利用文字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一旦出现了,就需要寻找懂得笔迹书写知识的人进行观察、鉴别,为处理案件提供依据,笔迹鉴定就出现了。

三、笔迹鉴定的形成与发展

笔迹鉴定是以书写符号成为规范文字及社会规范的出现而产生的。

第一,规范文字的出现是笔迹鉴定的前提条件。书写符号只有统一规范起来,并且被所有的人接受并使用,才能在出现利用文字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件之后,对普通人所写的文字进行比较检验。否则,倘若表达相同的意思却有不同的书写形式,且不能表现个性特征,就无法进行比较检验,更不能进行同一认定。

第二,文字出现了以后,并非所有文字的手写笔迹都有鉴定的可能。比如,一些人没有学习过写字,那么他书写的文字符号不具备足够的稳定性,这样就没有鉴定条件。换句话说,只有那些经过较长时期学习写字、练字的人所书写的笔迹才能作为鉴定的对象,这种情况与人类发展各时期的受教育程度有关。受教育的人数越多,从事书写活动的情况越多,进行笔迹鉴定的机会也越多。

第三,笔迹鉴定的发展程度与商品社会的发展程度成正比。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之间的经济往来增多,各种契约文书也不断增加,利用文字进行违法犯罪的机会也随之增多。因此,笔迹鉴定也得以迅速发展,同时促进了有关笔迹鉴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形成了笔迹鉴定的程序并促成了专门从事笔迹鉴定的人员的出现。

第四,笔迹鉴定的制度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以及商品经济的形成与发展,法律随之出现,而且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有关案件的审判处理程序也在逐渐完善,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对证据的收集和运用的有关规定也越来越完善。涉案笔迹作为证据的一种,对笔迹鉴定的各方面,如鉴定人员的要求、鉴定的内容与方法等也会越来越完善。

第五,笔迹鉴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日益完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认识事物的能力越来越强,认识事物的手段也越来越多,笔迹鉴定也是如此。随着人们对手写文字符号的认识程度的加深,认识、检验笔迹的能力也不断增强。例如,在识别伪装笔迹方面,人们逐渐认识到,笔迹会因为书写人的心理、书写工具等书写的主客观条件的改变而改变,据此进行伪装笔迹的鉴定,都较前人有较大的进步。笔迹鉴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终以更客观的检验方法替代凭借鉴定人的主观经验的检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