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商行/农商行的资产证券化

一、城商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情况

1.城商行/农商行正在积极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截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城市商业银行134家,总资产已达22.68万亿,总负债为21.13万亿,分别占中国银行业总资产以及总负债的11.38%与11.48%[11];农村商业银行截至2016年4月,共820家,资产规模超10万亿[12]。20年来,通过重组合并、引进战略投资者、转型发展、综合化经营以及上市等方式,我国的城商行/农商行得到了飞跃式的发展。2014年,我国进入全球前1000家排名之列的111家银行中,有67家为城商行,进入前500强的城商行达到26家。[13]可以说,我国的城商行/农商行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活跃我国金融市场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由于受制于自身的定位、历史以及地域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城商行或者农商行,在完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初步转换后,虽然在专业化、差异化、特色化经营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更多的还是沿着做大、做快、做全的粗放型增长方向前行,在业务模式上基本复制大型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之间也存在严重的同质化竞争。经营收入集中单一,创新能力不强,伴随着经济下行周期的到来,这些问题变得越发突出与明显。特别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结构性调整的持续性深入,资金逐渐从地方政府基础建设以及房地产等高利润行业的退出以及以券商资管、信托业务为代表的财富管理时代的到来,再加上我国利率市场化初步实现,商业银行特别是城商行/农商行的高速增长态势从整体而言已明显放缓。在此背景下,无论是在负债端还是在资产端,城商行/农商行所面临的挑战均愈发严峻。如何在传统业务领域作出自己的专业特色并尽快发掘新的业务收入来源、从一味追求做大到真正意义上做强,是当前城商行/农商行亟待解决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有效的资产管理工具,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系统风险;改善盈利模式、加速业务转型;调节存贷比与资本充足率,构建资本金长效补充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资产证券化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在近四十年的发展过程中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目前已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从数量上看,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数额已经超过了国债数额及公司债数额,成为第一大市场。对于我国正处于经营困境与发展转型期的众多城商行与农商行而言,如何积极利用证券化工具解决其在经营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实现发展战略的转型与突破,是一个值得运用的重要工具。

根据Wind[14]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共发行202单合计7921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起主体涵盖了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城商行/农商行虽然参与时间较晚,但发展势头很猛,正在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中一支后起勃发的力量。

城商行/农商行首次正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时间为2014年5月。当时,北京银行与宁波银行先后成功发行本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农商行的代表,广东顺德农商银行于同年8月发行了农商行首单对公企业贷款证券化产品。到2015年年底,城商行与农商行共发行了60单合计1437.5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其中2014年发行22单合计535亿元,2015年发行38单合计902亿元。在同期发行的信贷资产产支持证券中,城商行与农商行作为发起机构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只数占比超过40%,发行金额占比近24%。可以看出,随着对资产证券化认识的加深,城商行与农商行参与该市场的热情也空前高涨。

2.城商行/农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行情况

根据中国货币网披露的资料,截至2015年2月18日之前的各项目最新的受托管理报告显示,在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有两单以个人经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项目以及两单以消费型贷款为基础的资产池发生过一定比例的违约情况。具体来看,“14台银”的累计违约率为1.98%,累计违约金额1052.40万元;“15深农商”的最新累计违约率为1.84%,累计违约金额1840万元。另外涉及的两单消费类证券化项目为“15永盈”以及“15普盈”,资产池累计违约率分别为0.05%以及1.26%。可以看出,这些涉及违约资产的共同特点是个人贷款,单笔占比比较小,由于在交易结构中交易文件所设计的累计违约率阀值远高于上述发生值以及城商行与农商行的产品的分层结构劣后级的厚度均较高,因此上述累计违约并未对交易结构中的偿付机制以及优先级证券的偿付造成实质的影响。

“早偿”方面,根据中国债券登记网的披露,城商行与农商行资产证券化项目所涉及的借款早偿比较普遍。根据对60单城商行与农商行证券化项目最新一期受托报告公布的数据统计[15],农商行项下资产池最新一期的早偿率最高为69.07%,城商行项下同比的最高早偿率为59.25%。据作者与部分城商行与农商行的沟通与交流,部分城商行与农商行贷款发生早偿存在以下几个因素:首先,与当地国有大行与股份制相比,城商行与农商行在客户类型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地方的优质企业的主要贷款行一般是国有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在城商行以及农商行处的贷款额度以及期限其实更多的是对上述银行融资的补充;由于城商行与农商行对客户的贷款期限相对较短,且规模有限,如遇社会融资成本下降,很容易导致企业以较低成本的融资替换从城商行与农商行所得的高成本、短期限贷款;其次,有些贷款早偿的发生,主要由于贷款客户在本城商行或农商行获得了更为宽松有利的融资安排,便将此笔已存在的贷款先行偿还,重新对抵押物进行估值或对抵押物进行替换或组合再行贷款。另外一种情形是企业由于出现一定的困难或危机,银行通过各种手段强行要求借款提前归还该笔已入资产池的贷款。

关于证券化项目信用事件:根据公开数据,截至目前,除某城商行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被评级机构列入观察名单外,其他城商行以及农商行已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均运行正常,并未发现其他类似事件。

关于证券化产品信用等级的迁移状况:产品的信用等级迁移概率反应了该项证券所涉及的信用主体或基础资产的质量以及评级机构对该证券初始评级相对准确性的偏离程度,其是评级机构最为关注的指标之一,同时也是不同形式债券之间长期稳定性综合表现相互对比的重要参数。根据中债资信对2014年发行、存续至2015年7月31日前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的统计,截至证券跟踪评级日,包括CLO、汽车金融贷款证券化产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等在内的全部存续证券化产品,从证券的信用表现来看,全部证券均未发生级别调降现象,各类型证券均出现了级别调升现象。由于目前评级机构还未专门对城商行与农商行所发行的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等级迁移表现作出专门的统计,鉴于城商行与农商行所发行的证券化绝大多数均为CLO产品,因此,我们可以以中债资信对上述期间已发行的CLO产品的信用等级迁移情况作为参考。具体参见下表:

CLO证券信用级别迁移率矩阵

数据来源: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httP://www.chinaratings.com.cn/。

#Tranches:资产支持证券支数。

Wgtd NotchΔ:加权信用等级子级变动幅度参数,计算方式为上调或下调的比例与跟踪评级上调与下调子级的乘积和除以比例之和,每个子级为1个值。

注:表中的加粗数字比例代表跟踪评级后保持原评级的证券数量比例,其他数字比例代表上调或下调评级的证券数量比例。

WR:withdr aw Rating比例,即因到期或其他因素导致无需迸行跟踪评级证券数量的比例。

二、城商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特点

关于城商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可以从几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

1.从发起机构角度考察

对于城商行/农商行而言,由于其均在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除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成都农商行、重庆农商行等排名靠前的一些银行外,多数城商行与农商行的资产规模都不是很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尤其是在城商行、农商行首次开展资产证券化项目时,这种限制更加明显。为保证首单证券化产品的成功发行,银行一般都会以优中选优的原则来挑选基础资产,对于很多城商行/农商行而言,这确非易事。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城商行/农商业甚至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从发起机构信贷管理系统导出的拟入池贷款规模达到发行规模的2—3倍,但经多指标与多角度筛选后,所选定的资产规模仍然达不到预期发行规模。

另外一个方面,关于对证券化的认识,不同的城商行/农商行存在很大的差距。有的城商行/农商行觉得资产证券化与他们还存在较远的距离,特别是目前正处在经济下行期,信贷投放困难,优质资产稀缺,如果没有太大的资本补充压力,就无需进行资产证券化。部分已尝试证券化业务的城商银行/农商银行则认为,虽然目前行里对证券化的内在需求还不十分充足,但是,通过资产证券化改善经营模式,调节资产结构、减少资本占用等在不远的将来会必然发生,因此,本着创新业务、熟悉流程、培养团队等方面的考虑,目前开始着手准备或参与证券化实践正当其时。对于多次发行的城商行/农商行而言,除了上述考虑因素外,已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实现业务转型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2.从基础资产角度考察

除个别城商行/农商行发行了诸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消费类贷款以及个体经营等中小客户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剩余的全部为工商企业贷款(一般称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的CLO产品。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城商与农商行的经营特点所致,例如业务种类比较单一,业务同质化明显等。此外在进行证券化尝试的初始阶段,以对公贷款开始较易操作和稳妥,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在资产池的具体构成上,区域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十分明显。让我们看一看城商行/农商行已发行的60单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行业集中度吧![16]入池资产的行业分布,占比最大的为城投建设,高达60.41%;占比最小的为14%,行业分别为电力、建材、制药与生物科技;资产池第一大行业规模加权平均占比为15.56%。资产池中仅第一大行业占比超过25%的规模就超过了资产池总规模的30%。因此,资产池的行业分散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和优化。

资产池借款人的加权信用等级相对较低是城商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的第二个特点。[17]资产池中借款人的加权信用等级最高为A/A-,有6单项目,占全部发行单数的10%,所涉发起机构为3家,金额占比24%;最低为B+/B,占全部发行单数的6.67%,所涉发起机构4家,规模占比约为2%;资产池的整体加权信用等级为BBB/BBB-。

另外,城商行/农商行资产池的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入池资产期限普遍不长。除了仅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循环结构的消费贷款外,城商行/农商行的资产池加权期限最长2.74年,最短为0.38年,加权平均1.47年。从已发行的全部城商行/农商资产池加权剩余期限看,加权期限低于18个月的占比为47.60%。18个月以上的占比52.40%。

从资产池笔数统计来看,以消费型贷款为基础资产的项目笔数最多,达34130笔;其次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为5779笔。在城商行/农商行比较普遍发行的CLO(含个体商户贷款)产品中,单一项目资产池笔数最多的是为3325笔,资产池笔数最少为9笔。笔数小于30笔的项目金额占比10%;笔数在30(含)至60(含)笔之间的占比41.58%;笔数大于60小于100(含)的占33.91%;剩余的则为笔数在100笔以上的。总体看,贷款笔数较多的证券化项目占比较高,这对降低资产池组合信用风险是有利的。

从前五户规模占比统计,前五大占比最大值为91.82%,最小为0.72%(基础资产为个体工商户贷款);规模占比小于25%(含)的合计有6单,占已发行项目总数的10%;大于25%小于等于40%的共24单,占发行总数的40%;占比超过40%的占总发行单数43%。[18]这个数据对评估资产池的组合信用风险是不太有利的。

从资产池的加权利率来看,入池资产加权利率最高为15.98%,最低为5.30%,平均值为7.17%。加权利率介于6.5%到10%之间的项目数37单,占全部发行数目的62%。可见,城商行/农商行的入池贷款的整体利率水平较高,能够较好地为高评级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较理想的超额利差。

3.从证券化产品与交易结构的角度考察

从产品以及交易结构而言,城商行/农商的产品结构呈现如下特点:

在偿付安排上,过手证券[19]的比重近80%,摊还证券[20]占比8.8%。过手型较多的原因一是由于城商行与农商行资产池本身的期限较短,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布不均匀,筛选出比较合理比例的资产用于支持摊还证券的现金流并不容易;二是城商行/农商行出于维护客户关系以及竞争等因素,贷款合同中有关还款的安排以及实际执行均比较灵活,存在较高的早偿率,因此通过过手证券的设计可以更好地吸收早偿风险。

从证券的评级构成来看,优先A档获得两家评级机构同时予以AAA评级的有68支,占发行总规模的65%。考虑到夹层以及次级证券的厚度,显示城商行/农商行的证券化产品的杠杆率还比较低,内部信用增级的比例较高,优先级的证券违约风险较低。

从交易结构看,城商行/农商行所发行的证券化项目在交易结构上无论从信用增级模式、现金流支付机制还是加速清偿触发机制、违约事件触发机制上,总体上沿袭了其他国有大行以及股份制银行的交易结构设计,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与突破。但是有以下几个城商行/农商行项目在交易结构上实现了一定的创新:

(1)永盈2015年第一期消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

作为城商行的重要代表,宁波银行于2015年7月发行了一单以消费类贷款为基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该项目不但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自发行以来首单以消费类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同时还在交易机制上采用了循环结构的创新安排。消费类贷款(此处为狭义)证券化的特点与信用卡资产证券化在某种程序上存在很大的相似性。贷款期限较短,还款安排不确定性较强,如果仅以构建静态资产池的方式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循环结构就显得尤为必要。根据该项目的设计,整个交易分为循环期与摊还期。在循环期内,对投资者不进行本金的偿付,信托本金账内的剩余资金将进行持续的循环购买满足交易文件中所设定的标准的合格资产直到循环期届满。进入摊还期后,信托本金账下的资金将用于合格投资,不再重复上述的持续购买行为。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将于交易文件规定的支付时点按照优先劣后的顺序受偿。

(2)珠江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作为农商行的重要代表成员,广州农商行于2015年12月成功发行其第一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化项目。珠江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是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后,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首单真正意义上的全部以中小企业法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总规模为103,702.86万元,由92户借款人的201笔贷款组成,单笔贷款平均余额515.93万元,入池贷款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约11.87个月。借款人2014年资产总额平均为1.78亿元,入池贷款分散度极高,第一大借款人的占比仅为3.57%。本项目为入池借款人数量和入池贷款笔数最多的企业类CLO产品,同时也是完成对逐笔贷款详细尽调数量最多的CLO产品。

该项目在交易结构上的代表性意义在于它为众多城商行、农商行在证券化操作时所涉及的最高额抵押的处理问题提供参考。由于本期证券的特点主要为基础资产全部采用中小企业贷款(非个体工商户),在主合同项下借据部分入池。绝大部分入池贷款的主合同均附加最高额抵押条款。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债权进行转让时,该债权的抵押权需一并转让;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以往的项目中,对此的处理基本采用了由发起机构出具不再放款承诺函,即证券化项目设立后,银行对原有借款人不再发放原先承诺的不超过最高额抵押金额的剩余贷款。如此,不但让发起银行为难,感到无法向客户交代,其实即使借款人在银行的恳求与不断解释下接受此举,在本质上也是对原有抵押物价值不能物尽其用的浪费。面对该种情形,项目团队经过多次讨论研究,最终发起机构广州农商银行决定采用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方式,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了单独约定。在最高额抵押项下银行可以不再出具不放款承诺,抵押物价值随入池信托借据按比例划分到信托项下。同时发起机构在收回借款人的还款后可以继续向中小企业投放新的贷款。通过上述设计与操作,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普遍面临融资渠道不足、融资能力有限、融资成本过高的现实情况下,本项目既实现了银行在证券化过程中不对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产生不利影响,积极地维护了客户关系,又有效地将募集资金再次投放给中小企业客户,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3)其他在交易安排上有所改进的项目

在风险自留比例上,成银2015年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实现了发起机构垂直持有各档证券规模9%的情形下实现资产全部出表的项目,有力地解决了在经过严格的测算后,发起机构在资产出表与成本收益、资本节约等选项间作出最有利于自己决定时遇到的困难,为其他城商行与农商行在发行进行资产证券化尝试时遇到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在支付日的安排上,已发行的CLO产品中,几乎均是沿袭最早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有关支付的安排,即支付日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4、7、10月的第26日;但是这样的安排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其实证券化中有关期日的安排最终还是要根据资产池的现金流分布构成予以确定,而不是强行按照已确定的产品相关期日反向操作。在爽元2015第一期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根据已组建的资产池的现金流分布,项目组发现如果按照原有的支付日进行现金流安排,则资产池将产生较大额资金沉淀成本,如果能加以改善,以每年的2、5、8、11月的26日为支付日的话,不但能够解决沉淀成本的问题,同时对证券端的利差支持以及证券到期期限都有明显的支撑效果,发起机构进行此单证券化综合收益方面也有所提高。

4.从信用评级角度考察

60单已发行的城商行/农商行证券化产品的统计数据表明,这些证券化产品的次级厚度较高。次级厚度高可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更强的信用支持,侧面反映了城商行/农商行资产池的整体质量。这也表明,对城商行/农商行项目的证券化评级还是比较谨慎的。

尽职调查的全面深入与否、测算采用的方法与涉及的参数科学准确与否、有关参与机构的保守还是乐观都会对项目的参与机构特别是发起机构(例如:成本收益测算结构;对证券化工具的认识等)以及投资者(证券的最终风险与各层的增级幅度安排等)造成重要的影响。因此,在具体项目执行时,比较科学的操作顺序是,财务顾问或主承销商首先根据资产池的调查结果进行产品方案的设计,确定是过手还是摊还、安排增级措施、明确相关费用以及发行利率的取值等,还要确定证券的结构化比例以及目标评级;之后,再由财务顾问或主承销商将上述设计与测算的结果提交给评级机构检验、通过。这样的顺序安排十分重要。在提交目标方案经评级机构检测后,如不能通过则找出双方差异的根源;如存在双评级且评级结果差异较大,要理清不同评级结果的差异原因。如果评级机构的最终结果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则在发行文件中应该作出说明,以便让包括投资者在内的参与机构关注和了解。

5.从发行利率的角度考察

总体而言,无论是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还是城商行、农商行所做的证券化项目在初始发行利率上整体呈下降趋势。统计显示,2014年城商行与农商行发行ABS产品以来,AAA级优先资产支持证券的最高发行利率为5.98%,最低为2.98%,发行利率总体呈明显的下降态势。作者认为,发行利率下降的背后原因不但与基础资产的质量本身有关,同时也符合国家对融资成本的调控趋势。2013年及之前大规模存在的高收益企业债券的逐渐减少使得投资者转而寻找优质的可替代选项,随着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的增大以及投资者对其认识的加深,客观上提高了证券化产品的受欢迎程度,这也是发行利率持续下降的原因之一。相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对刚性兑付的逐步打破,这样的趋势还将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三、我国城商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困境与对策

1.城商行/农商行开展证券化业务的条件

关于我国城商行/农商行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从相关的制度看,并没有太多的规定。在发起机构的资格准入方面,我国已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市场准入”中对何种机构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已作了原则的规定。例如:发起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发起机构对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等。在这些管理办法中,并没有专门对城商行/农商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作出特殊的规定。随着2015年6月《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资格的获取环节从原来的银监会下放到了地方银监局。

从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看,城商行/农商行开办此类业务还应满足: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3)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

(4)拨备覆盖率达标,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6)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以上属于法定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发起机构对证券化存在实际的需求并具有符合条件的基础资产则是必备的基本客观条件。

2.城商行/农商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城商行/农商开展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上城商行/农商行对证券化工具的认识还不是十分清晰。对于很多城商行以及农商行而言,无论是资本补充、还是负债端管理、资产结构调整以及业务模式转型等,管理层首先考虑的还不是证券化工具。同时,资产证券化工具在我国的十年来曲折反复的实践过程以及较低的发行效率,也使一些城商行/农商行对证券化工具真实价值产生或多或少的疑惑。再加上当前的、短期的盈利压力与指标调整使得这些银行还无法也不愿对证券化工具进行过多的深入研究或探索,尽管也有少数城商行/农商行已经从长远的业务战略高度开始认识和利用证券化工具。

(2)发展外部环境也有不少困难。一是当前的有效需求不足。由于路径的依赖,大多数城商行/农商行还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上继续前行。当前正面临着经济下行周期带来的优质资产匮乏、信贷资金投放不足的困难。此时不论从全行的经营压力还是分支行的实际考核方面,银行的管理层都没有很大的动力去积极推进证券化业务。二是城商行/农商行信贷资产的地区集中度高,不易为区域外投资者接受。如前所述,城商行/农商行的地域性很强,信贷的地域集中度很高。其证券化产品的地域风险集中度也比较高。对于域内投资者而言,他们对当地经济和企业比较了解,因此能够把握这些证券化产品的真实风险,不致影响其对这些产品的投资。但对域外的投资者而言,它们存在的疑虑就会很大,从而影响它们对这类证券化产品投资。而证券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投资者主要分布在域外,这必然影响到城商行证券化产品的推销。三是城商行/农商行单笔证券化产品金额小,加大了交易流通的难度。证券化产品由于其特殊性(资产支持证券内在价值随持有时间增加而减少)的存在,交易流通不活跃是一个普遍现象。而城商行因为其单笔证券化产品金额小,进一步加大了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流通的困难。现在,城商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几乎没有什么二级市场。

(3)专业人才不足。由于城商行/农商行传统业务的限制再加上证券化业务属于一项新兴的业务类型,城商行/农商行中了解并能熟练进行资产证券化业务操作的专业人才十分稀缺甚至没有。这对一家银行来说,如果开展此类业务,只能不断在实践中一步一步培养,边做边学,边学边做。

(4)基础设施还不健全。这里的基础设施不仅包括证券化系统的建立,同时还包括银行内部需要制定与证券化业务有关的制度规章。就系统而言,由于证券化交易系统需要与行里的信贷管理系统、监管报送系统、征信系统等进行有效的对接,因此真正快速建立起一套完整、高效的证券化操作系统绝非易事,费时费力,还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制度层面而言,建立起制度不难,但是建立起一套与行里实际状况相匹配、便于执行并得到不断校验和改善的制度则需要相当长的时间。

3.克服城商行/农商行证券化业务困难的对策

(1)分类安排城商行/农商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城商行/农商行可以按其资产规模的大小,分为大、中、小三类机构,对不同类型城商行/农商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实行不同的政策。大型城商行/农商行,可以让其直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因为这些银行的资产规模、运作状况与一些中小规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相差不大,它们有能力独立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型城商行/农商行,其已达到一定的资产规模,但活动地域主要在本省范围,这些银行可以有限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即允许其按信贷资产的一定比例开展证券化。而小型城商行/农商行,它们地处经济比较落后的省区,资产规模很小,经营状况也较差,这些很行不宜直接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可采取出售基础资产的方法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

(2)城商行/农商行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资产证券化。银行不应为创新而创新,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地匆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它们应该认真研究这项业务的基本做法、对市场上同业已发行的证券化项目进行跟踪观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以加深对证券化工具的认识和了解,积极创造条件,以便厚积薄发。在此过程中,特别需要结合利率市场化后的金融市场环境,从本行长远的业务发展方向与战略定位出发,思考证券化工具在其中的作用与价值。它们应看到,对于自己而言,以高周转为基础的信贷投放模式以及通过发行ABS产品间接获取全国优质信贷资源的经营模式是值得考虑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在资本效益最大化、客户关系维护、同业竞争和最终收益上对城商行/农商行都可以产生相对较好的效果。目前已有少数城商行开始将全年的信贷投放额度分出一定比例用于上述模式的实践与推广。

(3)积极创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条件。这里,关键是创造并筛选出合格的基础资产。第一,对于存量资产,按照不同证券化产品一般的入池标准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结合银行自身的相关内在需求,整理出一个可供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备选库,并不时地予以更新调整。第二,对于后续的增量资产,则需要注意当前进行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一些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与证券化操作不太匹配的约定上,在增量资产的文件上,尽可能以证券化为导向标准化。例如,在贷款合同中,单笔贷款金额的设定、偿还安排、利率水平、抵押设置、权利转移条款等都需注意,以免为后续的实践埋下障碍。第三,注意紧跟国家的最新金融方向,把握好新的政策机遇,积极加以实践。例如,可以探讨如何积极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结合本行的情况,对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以及绿色资产证券化进行探讨研究。此外,还要积极培养对证券化操作的专业人才。例如,在行里组织有关资产证券化业务小组,加强学习研究;或者在证券化业务直接启动后边学边做,边做边学。此外还可以与证券化的专业机构进行沟通交流,通过参加或举办研讨会以及培训班的形式更好地对该业务进行了解。

总之,城商行/农商行在现实当中,有关证券化的困境绝对不止上述的几个方面,同时针对能够有效解决这些困境或问题的方法与措施必定还有很多。有些措施,例如,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信、设立证券化专业公司开展此项业务等,对许多小型信贷机构来说是共性的,将在第三章详细叙述,本章不展开说明。

(作者:王学斌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实践前沿

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后城商行何去何从[21]

文/闵文文 骆露

沈炳熙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原巡视员、现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孙 鑫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金融事业部业务主管

庞廷宁 广东南粤银行投资银行部宋总经理

方原草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创新部联席总经理

陈志罡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总监

马贱阳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副研究员

闫文涛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业务部总经理

罗桂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投资建管处主任科员、博士

李大营 北京农商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程文杰 邯郸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副总经理

郇公弟 贵阳银行北京投行与同业中心总经理

高 帆 华融湘江银行总行投资市场部投资经理

“信贷资产证券化为城商行提供了战略性转型机遇。”贵阳银行北京投行与同业中心总经理郇公弟说。在他看来,虽然城商行在经营地域上被“画地为牢”,但全国城商行之间又“天然互补”,部分地区资产充沛,部分地区又资金过剩。通过证券化分级弥补同业增信困境,在全国地方银行之间实现资金、资产的调配,既解决了各自发展问题,又满足了实体经济需求。

继2014年年底,银监会、证监会纷纷改资产证券化审批制为备案制,给市场释放了极大的政策利好以来,2015年第一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再次取得实质性进展。1月中旬银监会正式下达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迎来常态化发展阶段。此次27家获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中,有18家是城商行。

2015年4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7号文”,正式推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注册制,至此,中国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和交易所两大市场彻底告别了审批制。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注册制的推行,有利于提高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少机构乐观地估计,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规模有望达到4000亿5000亿元。从城商行参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数量与动力来看,城商行和农商行在201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单数上几乎占据半壁江山。

一、城商行转型突围的利器

平安信托交易金融事业部业务主管孙鑫介绍说,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销售的时候最好卖的一档是AAA的优先级。但是到去年,整个市场就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因为利率市场化也向前推进,作为此类产品最大的买家——银行的负债结构、负债成本也都在随市场不断地变化,尤其去年下半年以来,夹层越来越受到投资人的欢迎。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原巡视员(现任职于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沈炳熙认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发起机构,商业银行从事该业务的动力在于:

资产证券化能调整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必须随着经济转型及整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作出调整,但是往往增量调整比较容易,存量调整比较困难,而通过资产证券化把部分资产出售出去,就可以起到调整存量的目的。

资产证券化可以减少商业银行的风险资产,释放部分资本。现在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越来越高,这给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带来了很大的压力。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可通过IPO、定向增发,或者老股东增资,另外就是减少风险资产,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减缓所要求的水平。资产证券化就是减少风险资产的一个途径。

商业银行可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融入资金。部分商业银行因为网点相对较少,可吸收的公众存款数量也少,对这些银行来说,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融入一些资金。

至于城商行之所以这么热衷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闫文涛看来,除了上述沈炳熙提到的商业银行共有的几个动力以外,还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出表的要求更为迫切,资产证券化可改善资产负债表结构,帮助银行降低单户贷款集中度,释放贷款额度。

二是改善城商行和农商行的流动性,提高中间业务获利能力。对于地方商业银行来说,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缓解银行资产质量压力,通过信贷出表转移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银行经营模式从资产持有向资产交易转变。另一方面,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银行除了作为发起人之外,一般还充当贷款管理机构和资金保管机构等角色,可收取保管费和管理费等,用来增加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

三是城商行和农商行地域和行业特征突出,通过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降低系统风险。

广东南粤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庞延宁指出,资产证券化会有利于城商行业务增长模式的转变。城商行在做资产业务的过程当中,受限于资本金和市场影响力,很难满足一些优质但价格偏低的资产业务需求,所以在选择资产的时候,往往会倾向于选一些收益高、期限短的资产,但这样在使城商行获取了高额收益的同时,也把整体风险程度给提升了。

“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真正地开展起来,那城商行在整个经营方向上就可以做一些重大调整,一些以前不能做的业务,不能接的客户,因为有了资产证券化这个流转通道而变得可能”,庞延宁说。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金融创新部联席总经理方原草对这点深表认同,他补充道,城商行自身的特点,导致了他们的客户群体以及行业会受到一些限制。以往传统信贷的投放都是通过贷款去投放的,但是现在证券化市场一出来,通过包括银行间市场发行以及私募发行的形式,给到银行不同的渠道通过买卖的方式去调整自己的资产以及业务结构。

“到目前为止,一些股份制银行通过一定的规模的运作,已经开始这方面的转型。对于城商行而言,战略思维就是在服务好当地所有的核心企业的前提下,怎么去突破本机构信贷投放在地域、行业以及客户群体上的限制。”方原草指出。

二、来些SWOT分析

资产证券化对城商行的益处已经非常明显,但真正开展起业务来,城商行要面对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

沈炳熙指出,城商行资产证券化的困难首先就是在基础资产的选择上。城商行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微企业,多数的兑款期限比较短,但是一个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的时间往往是半年以上,所以经常会面临提前还款的问题。另外,城商行的不良贷款比例相对较高,导致其基础资产出现不良的概率也高。而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在发行的短时间内即出现问题,资产是要被替换掉的,这个过程异常烦琐,因此,城商行在选择基础资产时,往往非常谨慎,而越谨慎,能够选择的基础资产的数量就越少。

第二个挑战在于相关监管规则。比如,根据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需自持5%的劣后部分,这个规定对于防止发起机构不负责任,任意选择基础资产,防范风险是有意义的。但对城商行来说,这可能会加大销售难度。而且城商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每单的规模一般不是很大,如果还要自持一部分,就会加大成本,很容易降低城商行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

第三个挑战则在于,城商行信贷资产的地区集中度比较高,导致其证券化产品的地域风险集中度也比较高,城商行经营区域外的投资者,因为无法准确把握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的质量,往往心存顾虑。即便现在证券化发行中普遍采用信用评级来增信,但目前国内的信用评级还不能充分揭示产品的风险和信用风险,尚不足以打消投资者的顾虑。加之城商行本身的信用等级相较大中型银行来说比较低,这也会影响产品的发行,因为虽然理论上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破产隔离,但在实际操作中,发起人的信用评级还是会影响投资者对产品风险的判断。

城商行的地域性特征或许在某些方面成为其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桎梏,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为其带来了诸多便利,闫文涛认为。具体说来,由于地缘优势带来的信息灵通、定价合理、机制灵活等特点,城商行和农商行对中小企业、农户和个体户的议价能力较强,因此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成本会相对较低,利润空间较大。此外,城商行和农商行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声誉,积累了大量的客户关系,并对其资产质量和金融需求有着深入的了解,与地方政府部门等机构也保持着良好的关系,这些都有利于城商行和农商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顺利展开。而且城商行和农商行业务结构相对简单,可以灵活自如地转变经营方式。

根据城商行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沈炳熙提出了几点建议,以帮助城商行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他指出:

首先,可分类安排城商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型城商行,如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等,可以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甚至大行一样,直接放开去做;规模中等的城商行则可以有限地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所谓有限,就是允许其选择一些比较好的资产去做证券化;至于那些小型的城商行,要么本身的视野比较小,要么经济总量比较小,要么其所在地方的经济不是很发达,所以就不易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但可以允许他们通过出售基础资产的方式开展证券化。

其次,可通过设立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机构来收购城商行的信贷资产,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地域集中度高的问题,也可以把规模做大,将来销售也方便。而且因为是资产证券化的专门机构,成本也可以降下来。

最后,通过第三方担保对城商行的证券化产品实施增信。只要贷款增信以后,其产品的信用等级就会提高,投资者就会更放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资本市场部总监陈智罡也指出,如何实现城商行资产的分散化,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核心问题。设立一个单独的,能够购买各个行资产的机构,通过这个机构来做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这种方式不仅解决了分散度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解决了受托机构怎么主动管理贷款,怎么管理风险等一系列问题。”陈智罡认为。

三、殷鉴不远

“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还历历在目,市场参与者却似乎开始有点掉以轻心了,尤其是监管部门简政放权以后,大家的积极性更为高涨,以为资产证券化是件很容易的事情。其实资产证券化一点也不简单。”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副研究员马贱阳说。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启动试点到如今的常态化发展,资产证券化相关政策的出台也是在“边试点,边推进”。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拉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帷幕。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席卷全球,过度证券化的金融衍生品被看做此次危机的罪魁祸首。此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陷入停滞。数据显示,在此后的三年时间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只发行了17单产品,规模合计667.83亿元。

直到201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联合下发重启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初始试点额度为500亿。2013年8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扩容,总额度达到4000亿元。在各方的推动下,2014年成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井喷的一年。以成功招标为统计口径,2014年共发行66单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发行总额达到2819.81亿元,超过了2005—2013年全部发行额的2倍。

马贱阳表示,从2005年至2015年,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已走过了十年的历程,其中取得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但是问题也不少。

首当其冲的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创新无底线,脱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现阶段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五花八门,随便往资产池里塞一点东西就叫“创新”。殊不知资产证券化是根据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来决定的,只有不同的现金流模式,才会有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所以国际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就那么几大类:汽车抵押贷款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个人消费贷款证券化和担保债务凭证等。

“前段时间看新闻,业界竟然都把某银行一个以工程机械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产品看成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重大创新,那是不是某区域银行出一个本地特产的客户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也叫创新呢?”马贱阳反问。

“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有组织、有纪律的,如果要创新,必须得按规矩来,不要总想通过监管套利来进行所谓的‘创新’。”马贱阳指出。

马贱阳认为,一些参与机构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比较淡漠,这一倾向令人担忧:“有些机构认为资产证券化非常简单,无非是找几个中介机构把资产池算一下,评个级,写个募集说明书,律师出个函,会计出个表,然后往市场上一发就万事大吉了,好像跟金融债没什么区别,名字也是什么‘元’,什么‘银’一类的,几乎没几个人真正研究过其中的机理和风险,诸如早偿风险、混同风险、抵消风险、抵押权转移登记风险、贷款服务机构风险等等,仿佛通过破产隔离,把现金流切割、分级、打包出售等环节,风险就会自动消失”,对此类做法,马贱阳提出警示。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部总经理闫文涛也从评级的角度揭示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所在:

第一个风险是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即影子级别如何。每个城商行所在的区域特点都不尽相同,比如广州的城商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动力就不是特别足,因为当地都是一些民营企业,而且行业集中度特别高,全都是加工工业、贸易工业,其影子级别相对较低,这是部分区域性银行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风险是集中度。城商行本来就面临区域集中度高的问题,再加上当地的产业结构特征,其放款的对象大多来自有限的几个行业,行业集中度也高,这种情况下如果想获得一个好的评级,只能使单户占比的集中度尽可能地分散。对此,闫文涛建议,在一个资产包里,将最大的贷款资产占比控制在10%以下,把前五大资产占比尽量控制到25%~30%以下。

第三个风险是违约回收的风险。有些市场参与者认为,既然有了破产隔离,资产一旦出表后,同托管人没什么关系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破产隔离不仅是资产的隔离,假如托管资产的信托公司倒闭了,那么托管也要隔离;同样,如果贷款服务机构倒闭了,贷款也要隔离。因此,破产隔离不能仅仅局限于资产的隔离,也要包括贷款服务机构、发行机构以及托管人的隔离,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破产隔离。

四、险资缘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无感

对于资产证券化这块大蛋糕,手握重金的保险资管此前一直跃跃欲试,希望能参与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成为发起人。可随着今年3月,某保险资管公司预备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销售前夕被银监会叫停,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已无缘信贷资产证券化盛宴了,今后保险公司只能作为投资人去购买相关的产品,而不能作为发行人去发行相关产品。

通过近几年的观察,业内人士普遍都感觉到保险资金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积极性一直不是很高。原因何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资金运用监管部投资监管处主任科员罗桂连博士给出了答案。

首先是因为很多保险公司的负债成本比市场上的优先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水平要高,所以保险机构,特别是中小保险机构,不愿意投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机构近几年的负债成本上升得比较快,相当一批中小保险公司完全通过银保渠道获得保费收入,成本到了7%左右,如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达不到8%以上,这类保险公司肯定是没有兴趣购买的”,罗桂连指出。

与马贱阳的看法一样,罗桂连也认为目前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方面的创新“无底线”,往往脱离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则,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负面影响很大。而且大部分机构还是以承销的方式在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目标是促成交易,忽视对基础资产的风险揭示、披露及持续管理。

“实际上,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角色和承销商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前者需要持续的管理,但很多中介机构都缺乏持续管理的团队、制度和信息系统,长达几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风险管控无法落实。这是保险资金不愿意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另一个原因”,罗桂连指出。

另外,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基础不扎实,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都制约了保险资金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积极性,从而未能把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类重要的资产进行批量配置。

罗桂连进一步谈到,今后保险机构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与银行、券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会有一些区别:一是保险机构的证券化产品定位主要还是服务于保险资金的配置需要,服务于保险资金要求稳定收益、较长期限的配置需求;二是保险机构发起的产品叫资产支持计划,更加强调“计划”而不仅仅是“产品”,更加强调受托人的能力,强调受托人持续管理的责任,旨在构建一个以受托人为核心的治理机制。

不过,对于城商行和保险机构合作的前景,罗桂连持乐观态度。

“城商行相当一部分的信贷资产都是借给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许多资产是有收费机制的,因为收费机制一直不到位,导致很多平台在金融市场上的信用不够。但是随着调价机制的理顺,未来很多平台的资产质量提升应该是可以预期,城商行可以通过资产支持计划以及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金融产品,盘活存量金融资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与保险机构开展更多的合作。”罗桂连指出。

五、理想市场的“八字箴言”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从试点至今十年,却仍无配套的专门法律、市场和交易规则,对特定资产的认定、载体、配套会计准则等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很容易使资产证券化成为空中楼阁的产品。那么资产证券化常态化以后,我们到底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市场环境呢?马贱阳用八个字概括出了成熟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特点,即统一、规范、透明、成熟。

一是“统一”。“统一”是指规则和标准是统一的,具体来说,无论是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证监会,在监管上都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

二是“规范”。“规范”就是希望银行能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得专业一点。尤其是城商行、农商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中介机构的选择上应该选经验丰富的。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业务,很多城商行、农商行本身就不是特别专业,如果再找一些地方性的证券公司、信托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那么产品出来后肯定很难让人信服。虽然资产证券化实行破产隔离制度,但银行是贷款服务机构,其风险怎么规避?“如果存款保险制度推出来,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推进,3—5年内说不定就有金融机构要倒闭,所以一定要做得规范一点”,马贱阳指出。

三是“透明”。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全部实行备案制了,发行效率大大提高。但是发起机构的信息一定要透明,一定要加强信息披露,简政放权并不等同于放弃监管和约束,要不就很容易引发金融危机,信息透明是市场生存发展的关键。

四是“成熟”。事实上,监管层并不希望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全被小金融机构垄断,所以一直鼓励大行去主导这个市场,主导定价。因为监管希望先把大行培育成为成熟的发行体,再培育一批成熟的中介机构来主导这个市场,通过这些机构来带动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

“我认同大银行应该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主体的观点,但是我更希望监管层能够接受一个百花齐放的市场,其中有主流的、低风险、低收益产品的存在,也有咱们这种非主流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的存在来补充整个市场。相对于那些大银行来说,我们这些小银行对盘活存量资产的需求可能更大,希望监管层能在政策上多支持鼓励我们,能为我们多创造一些便利的条件。”邯郸银行资金运营中心副总经理程文杰说出了自己对市场的期待。

昆仑银行战略投资与发展部总经理赵奎也谈了对资产证券化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第一,资产证券化必须得标准化,没有标准化根本谈不上流通。我们不能把资产证券化业务做成类似银行同业合作或债项融资,如果重复的协商谈判以及和借款方也要开展类似项目调查、贷后管理等劳动,那么这件事就没有太大意思了。标准化就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不用第一手交易的高消耗性非标工作,通过二级市场甚至后期的多手交易过程中以标准化提高识别及决策效率。“没有这个标准化,其他的事情都谈不上,一个不标准化的东西会隐藏很多风险或麻烦。”赵奎说。

第二,多次交易的流通性很重要。流通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事,它虽然可能交易一手就终止了,但是标的应该具备多次的流通性,“这是为了避免‘一锤子买卖’的问题”,赵奎强调到。流通性是产品属性的问题,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在属性设计的时候就要注意这一点,特别是买方。

第三,风险可追诉的管控性。随着交易转手率的增加,风险的追诉性会下降,大家关注的是我和我相邻的上下游交易之间的风险,但是对资产本质性的风险可能关注度会下降,甚至责任感会下降,这个靠道德约束是没有用的。所以不能把资产证券化的流转变成风险隔离和转嫁的手段,否则风险积累是必然的。

无论如何,随着监管体系的日趋宽松和市场基础设施的日趋完善,一些先知先觉的城商行已经在积极探索证券化业务以及通过该业务寻求转型与突破的路径。贵阳银行北京投行与同业中心总经理郇公弟告诉记者,近几年,贵阳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上做了很多探索,目的就是要探索证券化未来几个可能的发展方向:

其一,资产证券化要逐步实现全资产而非仅优质盈利资产的周转,从信贷、非标到按揭、平台再到不良、企业等等。

其二,资产证券化要逐步完善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资管市场,特别是二级市场做市商、证券化资管产品开发;由于债权保障缺陷,当前对劣后级等存在严重错误定价的现象。

其三,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要抱团,通过联盟、做市、解构重建等形式为数十万亿信贷资产创造流通市场。

其四,资产证券化应积极探索与互联网结合,在资产端、资金端、承做环节等都通过IT系统支持、互联网协同作业、同业与个人在线营销等提高证券化效率,这同样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了投资机会。

华融湘江银行总行融资市场部投资经理高帆也向记者分享了该行资产证券化存续期管理的几点经验:

第一,要有完善的内部制度。对资产证券化相关部门、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比较细致,特别对存续期的管理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第二,要有开发CLO管理系统。银行资产证券化在存续期内涉及的一些环节,在现有的城商行系统中可能没有办法完全实现,现在科技公司已经开发了一个不是特别成熟的版本,但可以实现目前存续期的管理的基本功能。

第三,人员要到位。华融湘江配备了5个人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后期可能还会加人,就是为了防止在后期整个管理中出现问题。同时要求各分行指派专人管理这个工作,以保证管理上的连贯性。

第四,收息及时。各个融资人、借款人本金及利息约定的方式不是完全一致的,但一般收息是固定的,还本可能有差别。系统可以提醒还本付息的相关约定。

第五,严格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一是对监管的工作汇报,另一个是网上公开信息披露,一定要确保按时、准确披露。

(本文综合嘉宾在《当代金融家》杂志主办的“中国首家资产证券化对话与对接平台第三次会议: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常态化”上的发言所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