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秦汉帝制:皇帝制度的诞生

1.皇帝制的确立

先秦没有皇帝制度,皇帝制度是秦国实现统一以后的创造。

秦王政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国以武力兼并天下,统一六国。为了显示秦的统一功绩,秦王政下令朝议帝号。“寡人以眇眇之身,兴兵诛暴乱,赖宗庙之灵,六王咸伏其辜,天下大定。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其议帝号。”丞相王绾(wǎn)、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皆曰:

“昔者五帝地方千里,其外侯服夷服,诸侯或朝或否,天子不能制。今陛下兴义兵,诛残贼,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臣等谨与博士议曰:古有天皇,有地皇,有泰皇,泰皇最贵。臣等昧死上尊号,王为‘泰皇’。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

秦王听后,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号曰‘皇帝’,他如议。”《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从此,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的皇帝制度便建立起来了。

要了解皇帝一词的含义,应先了解“皇”字与“帝”字的字义。“皇”字有多重含义。

●一是形容大。《诗经·大雅·皇矣》曰:“皇矣上帝,临下有赫。”

●二是描述神明(见《离骚》)。

●三是用以指天(见《诗经》《离骚》)。

●四是表达美,即煌煌(见《诗经》)。

●五是作前代帝王的尊称,如三皇。

总之,“皇”字被用来形容一切大、美、光、天等含义之事。

“帝”字有两重含义。

●一是指天神。《尚书·洪范》曰:“帝乃震怒,不畀(bì)洪范九畴。”《诗经·商颂·长发》曰:“帝命不违,至于汤齐。”

●二是指君主。《左传》僖公二十五年:“今之王,古之帝也。”

从秦开始建立的皇帝制,“皇”为“帝”的形容词。东汉蔡邕的《独断》云:“皇帝,至尊之称。皇者,煌也。盛德煌煌,无所不照。帝者,谛也。能行天道,事天审谛。故称皇帝。”

秦以后凡是独用“皇”字,均指称并非最高统治者的人。如太上皇,与帝同贵,却无治国之权,故只称皇而不称帝。这也许是秦始皇“去泰著皇”而特意加上一个帝字的原因所在。

皇帝制能够在中国历史上沿续下来,关键不在于秦朝创立了这一称号,而在于汉代的最高统治者沿用了这一称号。汉高五年(公元前202年),群臣请汉王刘邦即帝位,汉王辞之。臣下恭维他道:“大王德施四海,诸侯王不足以道之,居帝位甚实宜,愿大王以幸天下。”《汉书》卷1《高帝纪下》。于是,刘邦堂而皇之地成了皇帝。《史记集解》引蔡邕之言,总结君主称号演变的过程说:“上古天子称皇,其次称帝,其次称王。秦承三王之末,为汉驱除,自以德兼三皇、五帝,故并以为号。汉高祖受命,功德宜之,因而不改。”此后,皇帝遂成为历代最高统治者的定称。

从秦建立皇帝制开始,就明确了皇帝为至尊之称,其地位至高无上。皇帝的地位,主要反映在皇帝与天命的关系上面。

在秦代,由于皇帝制度刚刚建立,皇帝与天命的关系尚未明确。秦始皇时,皇帝并不把天命放在眼里,反而在某种程度上皇帝还要支配天命。例如,公元前219年,秦始皇登泰山封禅,猝遇风雨。秦始皇只好至树下避雨,并因之而封蔽雨之树为“五大夫”,而雨停之后照样封禅。但如果是在汉代,暴雨阻挡封禅,则有可能被当作不得了的天意谴告。比较一下秦汉时期的灾异观,就可以发现,秦代灾异虽多,但秦代皇帝并不把灾异同天命联系起来,遇有灾异,也不用下“罪己诏”。而汉代则不同,汉人明确规定,皇帝乃是天子,为由天所生,为天之子,代天治理万民的统治者。汉代定皇帝为天子,其本意在于为继承秦王朝的统治寻找正当依据,但却对以后的皇帝制度带来了深刻的影响。

皇帝与天命的关系,在秦汉时期大致上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主要在秦代和汉初。这一时期,皇帝与天命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系。秦始皇并不重视天命,他只相信人为。汉初虽然有天命之说,但实际上对皇帝的约束不大。

第二阶段主要在西汉。这一时期,皇帝成为天命的代表者。从汉武帝开始,形成了天人合一、天人感应理论。这一理论一方面把皇帝神化为天命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也把皇帝置于天命的约束之下。皇帝如果有了错误,天就会以各种方式示谴。在天谴面前,皇帝必须下诏罪己,大赦求贤,改革政令,或采取类似的各种相应政治措施。这种理论固然加强了皇帝的权威,但却存在着天命转移的漏洞,如果屡屡出现天谴天惩,人们自然就会怀疑现任皇帝是否真正为天所佑。王莽的篡权,实际上就是利用了天命学说的这一漏洞。

第三阶段主要在东汉。这一时期,皇帝完全被神化,代天行事而绝对不犯错误。西汉时天有灾异,皇帝一般要下罪己诏,起码要承担表面上的治国责任;而到东汉时天有灾异,皇帝一般采取的方式是策免三公,以表明治国不当的责任由三公承担。从此,中国的皇帝制度已基本完善。

必须指出的是,中国古代的“皇帝不犯错误”,同近代英国形成的“国王不犯错误”完全不同。英国的“国王不犯错误”,是以君位虚悬、国王不掌握实际权力为条件的,而中国的皇帝掌握着最高权力,却不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是民主政治体制的本质所在。而中国古代的“皇帝不犯错误”,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导致了政治权力和政治责任相分离的弊端。在专制体制下,这一弊端是无法克服的。

为了确保皇帝地位的神圣性,皇帝的衣食起居言行皆有特殊的称号,而且从秦汉起就定为制度。这一套制度大体是:“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史官记事曰上,车马衣服器械百物曰乘舆,所在曰行在所,所居曰禁中,后曰省中,印曰玺,所至曰幸,所进曰御。其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蔡邕《独断》)

皇帝的这些专用称谓,各有相应的含义。大致如下:

朕。朕是皇帝的自称。据蔡邕所言:“朕,我也。古者上下共称之,贵贱不嫌,则可以同号之义也。皋陶与舜言‘朕言惠,可厎(dǐ)行’。屈原曰‘朕皇考’。至秦,然后天子独以为称,汉因而不改。”《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注引《集解》。

陛下。陛下为人臣对君主的称谓。据蔡邕所言:“陛,阶也,所由升堂也。天子必有近臣立于陛侧,以戒不虞。谓之陛下者,群臣与天子言,不敢指斥,故呼在陛下者与之言,因卑达尊之意也。上书亦如之。”《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注引《集解》。应劭所释也大致相仿,曰:“陛者,升堂之陛。王者必有执兵陈于阶陛之侧。群臣与至尊言,不敢指斥,故呼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以达尊之意也。若今称殿下、阁下、侍者、执事,皆此类也。”《汉书》卷1《高帝纪下》注。在汉代,临朝的太后也可称为陛下,但必须是临朝执政者方可。如果非临朝者,则只能称殿下。

上。《史记》与《汉书》中,称皇帝为“上”极为普遍。据蔡邕所言:“上者,尊位所在也。”“骃案,司马迁记事,当言帝则依违但言上,不敢媟(xiè)言,尊尊之意也。”《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注引《集解》。

车驾、乘舆。古籍中常常以车驾作为皇帝的别称。《汉书·高帝纪下》有“是日车驾西都长安”,颜师古注道:“凡言车驾者,谓天子乘车而行,不敢指斥也。”乘舆与车驾相似,本意是指皇帝所乘之车或所用衣冠器物,所以也被用来指代皇帝。

除了上述专用称谓以外,由于皇帝在中国传统政治制度中的特殊性,为了反映皇帝的地位,从秦汉开始,对皇帝还有一些其他称谓。例如,从东汉起,大臣把皇帝称为“国家”。在《资治通鉴》中,多次用“国家”指称皇帝。如建武六年(公元30年)冯异对光武帝说道:“臣今亦愿国家无忘河北之难。”胡注云:“东都臣子率谓天子为国家。”

西汉亦有称皇帝为“国家”的,但不多见。如《资治通鉴》汉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陈汤曰:“国家与公卿议。”胡注云:“此时已称天子为国家,非至东都始然也。”再如,历朝都有用“朝廷”指称皇帝的,与“国家”基本相仿。在汉代,还可见用“县官”指称皇帝(须注意汉代“县官”除指称皇帝外,还经常用来指称政府以及有关机构),汉代以后,县官作为皇帝的代称逐渐消失。

为了表示皇帝的尊严,从汉代起,历代皇帝都有特殊的庙号和谥号。庙是用来祭祀的。《诗经·周颂·清庙》郑玄注曰:“庙之言貌也,死者精神不可得而见,但以生时之居,立宫室象貌为之耳。”汉制,一般皇帝之庙,五世而毁,含“君子之泽,五世而斩”之意,或谓五世“亲尽”。但祖庙和宗庙则万世不毁。所谓祖宗,是指专为对王朝有特殊功德的皇帝而立的庙号。缔造王朝有功者谓祖,德泽万民者谓宗。两汉众多皇帝,庙号称祖者有二,一是太祖高帝,二是世祖光武帝;庙号称宗者有五,一是太宗文帝,二是世宗武帝,三是中宗宣帝,四是显宗明帝,五是肃宗章帝。两汉以后,祖宗之称庙号渐滥,发展到了无帝不宗的程度。谥号是大臣在皇帝死后对其生前功绩的概括,有“盖棺论定”之意。东周本有谥法,但秦始皇认为谥法是“子议其父,臣议其君”,予以废止,汉代恢复了谥法。如“文”“武”“光武”“明”等即为谥。但两汉以后,谥号亦渐滥,所谥字数越来越多。

从秦代建立皇帝制度起,皇帝的权力就极为广泛,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立法权

在秦汉时期,皇帝就享有最高立法权。首先,皇帝可以制定颁布法律,或者废除法律。其次,皇帝可以颁发同法律权力相等、甚至高于法律权力的命令。例如,汉初萧何制定的九章律中有同产相坐法,犯法者的父母妻子兄弟要连坐,文帝欲废除,周勃、陈平等大臣皆以为不可,再三劝阻。文帝不从,丞相陈平只得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汉书》卷23《刑法志》。武帝时,在皇帝的诏令下,颁布了大量新法,像隐匿盗贼处以死刑的“沈命法”就是一例。由皇帝颁布的令更多,而且往往比律更为现实、实用。在律令并行的情况下,执法官员往往首先从令,其次才是从律。武帝时杜周的一番话,形象地说明了皇帝的立法权以及律和令的关系。他说:“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史记》卷122《酷吏列传》。

但是,皇帝的立法权也有一些限制。对皇帝立法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祖宗成法,一般不得违背。例如,景帝时,欲封外戚王信为侯。周亚夫曰:“高帝约:‘非刘氏不得王,非有功不得侯。不如约,天下共击之。’今信虽皇后兄,无功,侯之,非约也。”在这种祖宗成法的压力面前,景帝只得作罢:“上默然而沮”。《汉书》卷40《周亚夫传》。

第二,已依律判决之案,皇帝一般不得以令强行更改。文帝时,有盗高庙玉器者,案发,廷尉张释之判决弃市。文帝大怒,必欲改判族刑。张释之免冠顿首曰:“法如是,足也。”《汉书》卷50《张释之传》。最后,文帝只得听从了廷尉的判决。

第三,按秦汉时的惯例,将在外,不受君命,这一惯例在当时几乎成了定制。如周亚夫屯兵细柳,军门都尉称:“军中闻将军之令,不闻天子之诏。”《汉书》卷40《周亚夫传》。景帝时,周亚夫率军平定吴楚七国之乱,景帝遣使令周亚夫救梁,周亚夫拒不奉诏,就是以将在外不受君命的理由拒绝的。

第四,律令不得违背经义。特别是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经与法具有同等效力。立法颁诏,均不得同经义相违。

对皇帝立法权的这种限制,其实质并非是要削弱皇帝权力,而是为了保证皇帝统治权的正常行使,不至于因为皇帝立法权的任意性而破坏正常的统治秩序。但即使这种微弱的限制,由于其同皇帝权力的最高性相冲突,在秦汉以及后代也有着不断被削弱的趋势。

(2)统治权

皇帝享有最高统治权。这种最高统治权的行使,又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皇帝本人直接行使最高统治权,二是其他人以皇帝的名义行使最高统治权,或在皇帝的授权下行使统治权。

皇帝直接行使最高统治权的例子在秦代和西汉初中期、东汉初期比较多见,如秦始皇,“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汉文帝常听政于宣室,武帝、宣帝都是那种勤于听政的皇帝,宣帝“自霍光薨后始躬万机,厉精为治,五日一听事,自丞相已下,各奉职而进”。《汉书》卷89《循吏传》序。光武帝“每旦视朝,日仄乃罢。数引公、卿、郎、将,讲论经理,夜分乃寐”。《后汉书》卷1《光武帝纪下》。

其他人以皇帝名义代行最高统治权的情形,在西汉后期和东汉中后期比较多见。但是,代替皇帝行使权力者,无论是宰相大臣,还是外戚宦官,均须以皇帝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除了太后可以用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以外)。这正是皇权专制已经确立的标志。

(3)大赦权

秦汉时期,凡有喜庆大典(包括立太子、立皇后、新帝即位等等),或者有灾异祥瑞、水旱灾害、日蚀、山崩、地震等,惯例由皇帝颁诏大赦天下。

(4)政治决策权

在秦汉时期,大臣能够较多地参与政治决策,但最终决定权归皇帝所有,对于政策建议,朝议大政,最后必须由皇帝拍板才能形成最终决定。

为了使皇帝行使权力不受影响,皇帝可遣使代行权力。秦汉时期,皇帝可向外派遣各种使者,使者的职权范围、出使方式均由皇帝钦定。所遣使者的性质是皇帝个人的代表,而不是中央政府的代表。遣使的任务多种多样,有赈灾济荒者,有巡行风俗者,有选拔人才者,有察巡吏治者,有出使外国者;其出使方式也多种多样,有的持节,有的奉诏,有的明行,有的私访。

为了表示皇帝的权力和地位,反映皇帝与政权的关系,从秦汉起就在不断完善宫省制度。宫省制度同皇帝制度以及中央政府的设置建制紧密相关。秦汉以前,仅有宫室制度。汉代为了加强皇宫护卫,在宫中又划出了禁区。禁为皇帝的居住区域,设禁的目的是把皇帝的居住区同宫内的办事机构分开。

在汉代,入宫有通籍制度。“籍者,为二尺竹牒,记其年纪、名字、物色,悬之宫门,案省相应,乃得入也。”《汉书》卷9《元帝纪》注引应劭语。“汉制,诸入宫殿门皆著籍,无籍而妄入,谓之阑入。”按汉代刑律,阑入者为死罪。昭帝元凤元年(公元前80年),上官桀妻父所幸充国为太医监,“阑入殿中,下狱当死”。《资治通鉴》卷23,元风元年八月注。

公卿可入宫,但其随从有常数,不得超过。汉末,董卓入宫,陈兵夹道,但因随从不能入宫,故能轻易为吕布所杀。按汉代制度,宫门夜闭,非诏不开。汉代禁内的防卫更严,即使能够入宫的公卿也不可随意入禁,禁中非侍御之臣不得妄入。元帝王皇后其父名禁,故避讳改禁中为省中。省者,察也,谓入此皆当察视。个别经皇帝特许的大臣尚可带兵器入宫,如汉初就曾赐萧何可佩剑上朝,但任何人不得带兵器进入省中。东汉时,有名的跋扈将军梁冀权倾朝野,有一次带剑入省,尚书令张陵叱之,令羽林、虎贲夺其剑,梁冀跪地谢罪,张陵不应,劾奏其事,请廷尉治罪,最后只得由皇帝诏令梁冀以一岁俸禄赎罪。由此可见汉代禁中防卫之严。

宫和省的区分,对后来的中央政府建制设置影响极大。凡是称“府”的中央机构,最早都是设在宫外的;凡是称“台”的中央机构,最早都是设在宫内的;凡是称“省”的中央机构,显然最早都是与省密切相关而得名的,后来逐渐演变,移至省外乃至宫外。

作为皇帝的符号象征,秦汉起规范了皇帝专用的印玺符节制度。

秦汉以前,玺是印章的统称,任何人都可称自己的印章为玺。从秦始皇起,定玺为皇帝印章的专用名,其他人不得僭称。秦汉时期,仅皇帝、皇后、太子三种人的印章称玺。秦汉时期最重要的玺为传国玺,是皇权的象征。夏商周时期,王权的象征为“九鼎”,但是,九鼎在战国时期遗失无存。秦始皇在统一全国之后,找不到九鼎,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在第二次出巡时专门派人于泗水之中打捞九鼎,却一无所获。于是,秦始皇制成了作为皇权象征的传国玺,以代替九鼎。传国玺相传为著名的和氏璧所制,方四寸,上有勾交五龙,其文为李斯所撰。传国玺之文有三说:一为“受天之命,皇帝寿昌”;一为“受天之命,既寿永昌”;一为“受命于天,既寿永昌”。传国玺没有实用价值,只有象征意义。刘邦入关之时,子婴将传国玺献出。此后,汉帝即位,则以秦皇所制之传国玺、汉祖所用之斩蛇剑相传,遂成定制。

具有实用价值的皇帝印玺有六种,为皇帝之玺、皇帝行玺、皇帝信玺、天子之玺、天子行玺、天子信玺,皆白玉螭虎纽,各有不同用途。皇帝之玺用于赐诸侯王书,皇帝行玺用于封命,皇帝信玺用于发兵,天子之玺用于策拜外国事,天子之玺用于征召大臣,天子信玺用于事天地鬼神。皇帝之玺与天子之玺由皇帝自佩,皇帝行玺、信玺和天子行玺、信玺由符节台保管。

节具有皇帝命令性质,由符节台保管,一般用于皇帝派遣使者。

符为皇帝信物,有铜符和竹符两种,发兵用铜符,征发用竹符。

2.太子制与帝位继承制度的确立

秦王朝只确定了“传之万世”的家天下皇帝制度,而没有建立太子制度。始皇诸子,尽称公子,没有太子之说。秦始皇临危之时,“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而赵高、李斯矫诏立公子胡亥,群臣毫无异议,亦可证明秦朝无太子制。汉初,叔孙通把秦王朝不立太子视为秦亡之因:“秦以不蚤定扶苏,令赵高得以诈立胡亥,自使灭祀。”《史记》卷99《叔孙通列传》。

汉代吸取秦代的教训,确立了太子制。汉高祖刘邦在未当皇帝之前,于汉王二年(公元前205年)就立刘盈为太子。后来赵王如意因其母得宠,刘邦欲废太子刘盈而改立赵王如意。吕后采用张良之计,请出商山四皓辅佐刘盈,才使刘邦打消了废立之意。此后,每一皇帝即位后,除特殊情况外,必须预立太子,以重宗庙,遂成定制。

汉代立太子的基本原则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严格来说,汉代太子制的完善,是从文帝开始的。文帝即位数月,群臣固请立太子,其时文帝帝位尚不巩固,心有疑虑,不纳群臣之言。有司再三劝曰:“豫建太子,所以重宗庙社稷,不忘天下也。”《史记》卷10《孝文本纪》。文帝只得听从,立长子刘启为太子。此后,预立太子之制渐趋健全。

汉代还曾有过兄传弟之议,但未能行得通。景帝时,在窦太后的鼓动下,打算传位于其弟梁孝王,臣下则极力反对。詹事窦婴曰:“天下者,高祖天下。父子相传,汉之约也。上何以得传梁王!”《汉书》卷52《窦婴传》。到汉成帝时,成帝无嗣,御史大夫孔光以《尚书》载殷商实行兄终弟及为由,请立成帝之弟中山王,成帝不纳。自此,兄弟相传成禁例。

如果皇帝无嗣,则暂时不立太子,待皇帝年长有嗣再立。如果皇帝年老依然无嗣,则选宗室之子立之。如成帝无嗣,即立了元帝庶孙为太子。如果皇帝未立太子而驾崩,则由辅政大臣与皇后共商,在先皇之孙中选择新帝。如昭帝死后无嗣,霍光即与皇后共同商议立昌邑王为帝。但是,这种帝位继承方式属于应急情况下的变例而不是通例,所以其帝位往往不巩固。昌邑王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当上皇帝就得意忘形,“淫乱宫闱”,结果很快就被霍光所废,重立宣帝。

汉代立太子的仪式十分隆重,凡立太子时,要召集百官朝会,皇帝亲临,由御史大夫宣读预立太子之策,中常侍给太子授玺,被立为太子者,则须再拜三稽首,然后由三公上殿,敬贺万岁。最后由皇帝宣布大赦天下,赐吏民之爵。

太子一旦确立,则不能轻易废立。叔孙通曰:“太子,天下本。本一摇,天下振动,奈何以天下为戏!”《史记》卷99《叔孙通列传》。终汉之世,曾有废立太子之意的皇帝虽然很多,但仅有景帝、光武帝两人重新废立太子的愿望得以实现。景帝先立其子刘荣为太子,后因废皇后之故,废原太子,复立胶东王刘彻为太子。光武帝刘秀于建武二年(公元26年)立郭皇后,同时立其子刘彊(qiáng)为太子。后光武帝变更皇后为阴氏,阴皇后有子以后,光武帝强调立子以贵,废故太子刘彊,立阴皇后之子刘庄为太子。这两个例子,皆因皇后变更而引起太子废立,不违背汉代“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的基本原则,因而才能顺利无阻。其他各帝废立太子的主张,则都受到阻碍而行不通,这也反过来说明了汉代的太子已经不能轻易废立。

太子被立之后,已经为王者要回京,由皇帝另行封王代之;尚未为王者即居于东宫。要专门配备一批官员,负责教习训练太子。太子的任务,主要是修身养性,学习治国理民之道,一般不直接干预政务。

在位皇帝驾崩后,由太子即帝位。

如有特殊情况,没有太子,或即位者并非太子,则需有皇后策书命令,这种即位者按照惯例须三辞方敢受。非太子即位者须先有封爵,平民不得登天子位。即位者既非太子,又非诸侯,无有爵位者,必须先补办封爵仪式。例如,宣帝起于平民,即位之前则先封阳武侯。东汉质帝即位时年方八岁,无爵,则先封建平侯。

太子制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极大,从汉代建立太子制后,在中国历史上延续达两千多年之久,而且再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直至清代雍正年间创立密建皇储制度取代太子制度为止。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太子制一直是产生和培养皇帝继承人的基本制度,它不但在封建社会对君主的产生有直接作用,而且对后代的政治领袖人物选拔与培养,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3.太上皇、太后、皇后制度的初创

皇帝制度建立后,如果皇帝的父亲健在,君臣父子的关系则无法正常化。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普天之下不可能、也不允许有比皇帝更高的人物存在。然而,皇帝作为人子,按照封建礼仪,又要承认其父亲的地位高于自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汉高祖刘邦参照秦始皇追尊庄襄王为太上皇的做法,建立了太上皇制度。

刘邦在栎阳时,作为皇帝,五日一朝见其父太公。太公家令对太公说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今高祖虽子,人主也;太公虽父,人臣也。奈何令人主拜人臣!如此,则威重不行。”于是,太公听了家令的劝告,当刘邦去见他时,反过来给刘邦致敬。刘邦大惊,下扶太公,太公曰:“帝,人主也。奈何以我乱天下法!”根据太公家令的这一建议,刘邦将太公尊为太上皇,并赐予太公家令金五百斤。《史记》卷8《高祖本纪》。所谓“太上”者,言其极尊之意;由于太上皇不预国事,故不称“帝”而只言“皇”。从此,凡皇帝之父尚在人世时,就可按这一制度理顺君臣父子关系。

太后制度在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比太上皇制度重要得多。因为太后与皇帝为母子关系,故往往能够左右朝政。汉代的太后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从汉高祖到武帝之前,是西汉的太后制度建立时期。汉惠帝时,吕后就已经总揽朝政。惠帝死后,吕后遂开了临朝听政之例。但在此时,太后听政尚未制度化。文景之时,太后均在实际上干预朝政,插手处理政务。凡有大臣任免、军国重务,往往都要征求太后意见。例如,文帝时有人盗了高庙玉器,文帝欲族之,廷尉则依律上奏当弃市。文帝不满,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就是太后处理政务一例。但是,太后插手政务的惯例,难免会与皇帝冲突,形成双头政治体制。到了景帝时,打算改变这种局势,针对窦太后对政务的干预,御史大夫赵绾上请毋奏事太后,郎中令王臧倡导儒学。窦太后闻知大怒,逼迫赵绾、王臧自杀,罢免丞相窦婴和太尉田蚡。这一例子,一方面说明了太后听政在当时乃是惯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当时的太后听政已经对皇权专制产生了副作用。从汉武帝开始,逐渐形成了定制,即皇帝年幼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处理政务之时,太后则可听政;但凡皇帝成年亲政,太后则不能再干预政事;如果皇帝死而无嗣,则由太后策命任免继帝位者。从此,理顺了太后与皇帝的关系,太后制度基本正常化。

从汉武帝到东汉中叶,是汉代太后制度较为正常的时期。这一时期,太后听政的方式、办法在逐步完善。凡太后听政,其制为后临朝殿,后东帝西,诏不言制,臣下奏事则两本,一诣太后,一诣少帝。

东汉中叶以后,是汉代太后听政制度的畸形发展时期。史称这一时期“权归女主”。由于太后擅权,她们为了保住自己的权势,多立娃娃皇帝,并重用外戚,形成外戚专政之势。但是,娃娃皇帝一旦长成,则必然同太后的擅权形成矛盾。皇帝要想从太后手中夺回权力,又只能依赖自己身边的宦官。东汉太后制度的畸形发展,是外戚宦官轮流专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查汉代的正规的太后临朝听政,西汉有二,即高帝吕后和元帝王后,而东汉和帝以后临朝者凡六后。以往的史书对太后听政制度多有谴责,实际上,太后制度对于皇帝制度来说,是一种必要的补充。在当时的皇帝继位制度下,除了个别的开国皇帝之外,继承帝位者基本上不是按照品行才能因素选择的,因之,皇帝作为最高统治者,其品行才能有可能不胜任。而且即使是不胜任的继承人,按照当时的太子制度,也不能随意废立更改。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一种制度能够在皇帝不胜任时保证皇权能够正常行使,太后制度恰恰就起了这样一种作用。因而,太后制度实际上是必不可少的,离了太后制度,皇帝制度在继位者人选不当的情况下就无法运转。

但是,任何制度都不可能只有利而没有弊,太后制度弥补了皇帝制度的不足,这是其不可缺少的原因所在,但它却种下了太后与皇帝争权的祸根,从而导致了太后对皇帝正常行使权力的冲击。在皇帝不胜任的情况下,太后制度是必须的;而在皇帝胜任的情况下,太后制度则是多余的。假若取消了太后听政制度,皇帝制度有可能会失去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假若一直保留太后听政制度,皇帝制度当下就不能正常运转。这一冲突,在专制体制下不能在政治制度内部得到解决。可以说,太后制度既是皇帝制度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又是诱发威胁皇帝制度癌症的病灶,专制皇帝只得自食其果。

由于太后制度的二重性,所以,在中国历史上,太后制度的实际效果往往以人的因素为转移。当皇帝本人是强有力的执政者时,太后对政治就不会有多大实际影响,而一旦皇帝本人软弱无力,太后就会对政治产生巨大作用。太后制度的具体实施,主要靠皇帝和太后的个人因素在其中进行灵活调整。

皇后之制,在记述秦王朝的史籍中没有任何记载。因之,秦王朝可能没有皇后制度。如果秦王朝有皇后制度,则《史》《汉》诸书不可能毫无所载。有人认为,《史记》不载秦代皇后,是由于秦代皇后无出之故。此说只是一种推断,并无可靠的史料证明。而且从有关史料来看,秦代的后宫多仅记其嫔妃无数,但无明确的嫔妃级别划分。从逻辑上推论,皇后制度是后宫嫔妃等级划分的产物,因之,秦代很可能没有建立皇后制度。

汉代起,有了皇后制度,而且经历了一个后宫等级由粗到细、由宽到严的发展过程。

从汉初到武帝以前,后宫等级的划分较为粗略,皇帝的嫡妻称为皇后,妾皆称为夫人,夫人的下一级为美人,再下一级为良人,再下则为宫女使者。从武帝起到元帝,后宫的级别越分越细,皇后以下一直增至十四等。除皇后外,依次为:昭仪、婕妤、娙(xíng)娥、傛(róng)华、美人,再往下则为宫女的级别划分。东汉时,光武帝省减后宫,整个后宫包括皇后在内,共分为五等,即:皇后、贵人、美人、宫人、采女。

为了保持皇族血统的纯正,秦汉的后宫以宦者伺奉。但是,秦汉时期的宦官并无专门来源,而是犯罪后处以宫刑的副产品。因之,秦汉时期的宦官人数,有时并不能满足伺奉后宫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秦和西汉时期,后宫办事人员以宦者和士人杂用之。后宫中对男人的防范,在秦和西汉时亦较为松散。汉景帝曾与妾同游上林苑,妾入厕而遇野猪,景帝令随从救之,随从以保护皇帝为理由拒绝去救妾。从皇帝可令随从入厕救妾来看,可见当时后宫的男女大防之不严。到了东汉时期,后宫制度渐趋严密,后宫的伺奉人员逐渐排除了士人而专以宦者。

汉代在皇后嫔妃的选择上,西汉前期没有多大限制,无论是否再婚,也不管其社会地位高下。到西汉后期,逐渐开始禁止在低贱出身者(如倡优、商贾)中选皇后。到了东汉,则开始讲论门户。这一发展过程,同当时社会上豪族大姓的产生形成过程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