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皇帝制度论

第4章 先秦:早起君主制度

广义上的先秦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由无阶级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历史上的君主制度从无到有,从而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这一时期的君主,其产生、继承和更替的方式和制度,虽然有着发展阶段的不同,但却具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一直保留了浓厚的原始色彩。

1.原始社会人类首领的产生方式及制度规范

如果我们以公共权力的有无作为标准来界定政治,那么,原始社会同样有政治。如果我们以阶级斗争的有无作为标准来界定政治,则原始社会不存在政治。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显然前一种界定较为合理。

大量的考古资料表明,中国早在六七千年以前,就有了丰富多样的新石器文化,而且已经有了完善的氏族组织和部落组织,自然也就随之有了较为稳定的首领产生方式。

人类一旦有了组织,就必然要有首领,这就同乐队要有指挥的道理一样简单。据理推之,恐怕在蓝田人、北京人时期,人类就存在着首领。这一点虽然在目前尚无资料证实,但从人类的近亲——灵长类动物来看,首领是确实存在的。在黑猩猩、大猩猩等动物的自然群体里,那些靠勇猛、靠膂力,或者还要靠一点聪明而取得首领位置的佼佼者,规定着群体内的等级和秩序,胁迫其臣民按它们的意志行动。

人类和动物不同的地方,在于人类有思维,有语言,能够以协议、契约的形式来达成动物界必须以角力和征服才能达成的目标。但是,人类的思维、语言能力也是随着人类自身的发展才发展起来的。蓝田人的脑容量仅有782毫升,比现代人的1430毫升几乎相差一半。因此,我们绝不能够拿现代人的思维水平来推断原始人的协商和契约能力,原始人也绝不可能有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制度。用现代人的观点去推论古代的实际情况,是历史研究中经常出现的失误。特别是关于民主问题,如果用现代人类对民主的认识来理解原始社会的民主状况,就有可能对古代的民主产生极大的曲解。由此来看,人类最早的首领,几乎可以断言不能也不会以民主推选的方式产生。以灵长类动物来推论,最早的人类首领,只能是靠武力、靠征服、靠血淋淋的争夺产生。

问题在于,当人类进入了新石器时代,有了氏族与部落这样的血缘组织之后,首领的产生是否还需要武力?要弄清这个问题,又必须弄清它的前提,即氏族与部落的首领由谁来担任?

传统观点认为,人类最先进入母系社会,再进入父系社会。在母系社会里,由德高望重的妇女担任首领;在父系社会里,由男性推选首领。现在看来,这种说法不确。

首先,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前后关系是否构成社会发展的必然序列就大有疑问。大量的人类学、民族学、考古学资料证明,人类历史上确实存在过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但母系与父系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前后继承关系。我国已经有人对仰韶文化母系社会说提出了质疑。见汪宁生《仰韶文化葬俗和社会组织研究——对仰韶母系社会说及其方法论的商榷》,《文物》1987年第4期。而且就在仰韶文化时期发现有父系社会的遗址。见《六千年前中原地区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光明日报》1988年1月17日。

现代西非的调查资料也说明,处在同一发展水平的部落中,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是并存的。因此,母系社会和父系社会的划分,并不一定是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再进一步说,人类历史上有母系氏族,但母系社会并不一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有的学者甚至断言,在人类的历史上,并不存在一个必然由妇女担任首领的、非经不可的历史阶段。见童恩正《摩尔根模式与中国的原始社会史研究》,《中国社会科学》1988年第3期。

其次,即使人类社会必须经历一个母系社会阶段,也不一定由妇女掌握公共权力。母系氏族和父系氏族的区分,是社会组织结构的区分而不是掌握权力者性别的区分。在很多母系氏族中,妇女虽然受到尊重,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力,但在经济、宗教、军事等领域中的真正权力却归于男性掌握,特别是那些“母亲”的年龄最大的兄弟,具有掌握权力的优先地位。如印度马拉巴尔海岸(Malabar Coast)的纳亚尔(Nayar)人、特罗布里恩岛上的土著居民、北美的纳瓦霍(Navaho)印地安人,以及加纳的阿散蒂(Ashanti)人,都是母系氏族而由男人掌权。那种认为女性在社会生活、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主要地位,就必然要由妇女掌权的推断,在逻辑上是无法成立的。我国云南德宏的傣族,妇女担负全部生产劳动的三分之二工时,但其社会地位却十分低下。上溯五百年,“其俗贱妇人,贵男子,耕织徭役担负之类,虽老妇亦不得少休”。参阅《德宏傣族社会历史调查》,云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江应樑:《百夷传校注》,云南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95页。这种现象绝不是个别的,相反,在母系氏族中妇女生产、男子掌权的现象却是较为普遍的。

据此推断,历史上的人类首领,即使是在母系社会存在的情况下,也可能是一直由男人充任的。

那么,这些由男人充任的首领又是怎么推选出来的呢?

从人类近亲灵长类动物的情况来分析,可以肯定地说,人类首领的产生必然存在一个暴力争夺阶段。但是,随着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或迟或早,人类总会认识到,靠杀戮方式在同一群体内部争夺首领地位的方式会削弱群体力量,是不明智的。经过漫长的发展,人们终于发现了可以用和平推选或自然继承的办法来产生自己的首领。这一漫长的过渡,从历史资料来推论,大约从旧石器时代延续到了新石器时代的初期。当代民族学调查的资料证明,母系社会也好,父系社会也好,均已基本排除了以暴力争夺首领位置的方式。(当然,在个别情况下,尤其是在现有首领软弱无力的情况下,人类仍然易于回归到以暴力夺取首领位置的方式。但是,这只能说是一种复古,而不能说是进化。)母系氏族中多由母亲年龄最大的兄弟掌权这一事实证明,在母系社会,首领产生的方式以血缘远近为主要依据,在此基础上可进行适当选择,一般选经验丰富者或具有宗教地位者。这种选择并不是按我们所想象的方式民主推选,而是一种按惯例进行的血缘继承。只不过这种继承要取得同氏族成员特别是氏族贵族的认可而已。如果同氏族成员不认可,则辅之以武力的或非武力的竞争。

根据文献资料和民族学资料来看,在父系社会,由于继嗣的明朗化,首领的产生基本上采用血统继承方式。也就是说,在父系社会,广义上的“父传子”继位方式已经确立。那种把父传子、兄传弟继承方式作为国家产生标志的观点,忽视了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形式以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这一特征,缺乏科学的立论依据。国家的产生,特别是中国历史上国家的产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找出一个明确断限的努力,在一定意义上是不可取的。我国史学界长期把夏禹传位于启作为中国历史上国家诞生的标志,其实是把理论教条化、把科学研究形而上学化、把历史资料剪裁得适用于自己观点而带来的谬误。

就拿文献有明确记载的先商、先周世系来说,本身就否定了父子相传是阶级社会标志的论点。按《史记·殷本纪》所载,校以卜辞,商族自简狄“吞食玄鸟之卵”而生契,直至成汤代夏,父子相传凡14代,如下所示:

(1)契—(2)昭明—(3)相土—(4)昌若—(5)曹圉(yǔ)—(6)冥—(7)王亥(一作核,《史记》误作振)—(8)王恒(《史记》无)—(9)(上甲)微—(10)报丁—(11)报乙—(12)报丙—(13)主壬—(14)主癸—(15)天乙(汤)

按《史记·周本纪》所载,周自姜嫄“履大人足”生弃后,直至武王代商,父子相传凡16代,如下所示:

(1)弃(后稷)—(2)不窋(zhú)—(3)鞠—(4)公刘—(5)庆节—(6)皇仆—(7)差弗—(8)毁隃(yú)—(9)公非—(10)高圉—(11)亚圉—(12)公叔祖类—(13)古公亶父(太王)—(14)季历(公季、王季)—(15)昌(西伯、文王)—(16)发(武王)

很明显,先商和先周起码有相当长时期处在氏族社会阶段。我国史学界的研究中,对先商与先周的氏族社会何时解体、何时进入阶级社会虽然有不同意见,但公认为商在第七代王亥以前,周在第四代公刘以前,无疑还处在氏族社会阶段。用血缘继承关系作为进入阶级社会的标志,无法对先商和先周的历史做出合理的解释。

如果再向前推,《史记》还排列了上古的世系继承关系。依照《史记》的说法,上古的“人文始祖”黄帝与尧、舜、禹之间,黄帝与夏商周三代的祖先之间,都具有血统继承关系。假若《史记》的说法能够成立,我们以夏禹传位于启作为进入阶级社会标志的论点进行逻辑推演,则不仅从夏商周的始祖,而且上至尧舜禹乃至黄帝时期就早已进入了阶级社会,岂不荒谬!当然,《史记》的记载尚有许多疑问,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既然父系社会就有了原始的继承制,那么,在逻辑上就应有了以继承制产生首领的方式,而且很有可能以继承制产生首领的方式为主。结合有关禅让制的传说来推断,在父系社会里,首领一般由继承产生,但如果按继承方式即将接替首领位置的人选不胜任,也就是在对继承者有较大的不同意见的情况下,则可用推选方式作为继承方式的补充和替代。而阶级社会的王位继承制,与原始继承制的不同之处,只不过是不再“咨之四岳”,即不用再取得共同认可,而且可以用暴力镇压不服者而已。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原始社会是人类刚刚从野兽状态脱离出来的阶段,是人类文明最不发达的阶段。最早的人类首领产生方式,肯定带有动物界弱肉强食的痕迹,后来才缓慢地走上了和平道路。而这种和平乃是求生的必要手段,是被迫的、愚昧的,绝不能把它美化为现代人所崇尚的自由平等。民族学和人类学的资料证明,部落社会、氏族社会也存在着差别和不平等,部落或氏族的成员在性别之间、年龄级别之间、某一特定集团与其他集团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权利和权力的不平等。因此,人类摆脱了动物界那种血淋淋的产生首领的方式后,所形成的首领产生方式,并不像有的人想象的那样,是平等的推选方式,而只能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继承方式。虽然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的血缘继承方式在计算血统上的标准不同,但却不可能摆脱这种方式。民主推选首领,充其量是对血缘继承方式的认可办法或者是修正办法,不可能成为原始社会中首领产生方式的主体。对上古民主制度的推崇,一半是事实的夸大,一半是后人的美化。李宗桐先生在《中国古代社会史》中曾指出:“尧舜禅让尚能以另一个假设解释……即王位似由舅甥相传。”转引自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65页。如果以甥舅相传解释禅让制,则会使禅让制代表古代民主的观点不攻自破。

必须指出的是,部落联盟的首领产生方式在原始社会中不具有代表地位。部落联盟首领的产生,多半是靠部落之间的实力对比。而且部落联盟是否为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进化的必经阶段,也是一个大有可疑之处的问题。摩尔根当年把部落联盟看作是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只是看到了易洛魁社会中存在着部落联盟而得出的推论,有一定的局限。在世界上的其他民族中,部落联盟并不常见。特别是把中国历史上的炎黄时期看作部落联盟时期,实际上是把摩尔根模式硬套过来的结果,并不十分可靠。因此,部落联盟的首领产生方式,可以视为父系氏族或部落首领产生方式的一种特例,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尚不能把它作为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普遍形态,更不能把它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基本规律。

原始社会的人类首领,如氏族首领、部落酋长、部落联盟的军事长官,都具有其相应的权力。归纳起来,这种权力大致有以下方面:

(1)宣战媾和权。对于外氏族、外部落与本氏族、本部落之间的冲突,氏族部落首领有权决定战和问题。

(2)生杀予夺权。对外族成员侵犯本族,氏族首领有权代表本族对其施加一切处罚。对本族成员有违反族规(如习惯、禁忌之类)者,或本族成员有不利于本族公共利益的行为者,氏族首领有权依照惯例对其施加族内处罚。这种对族内成员的处罚一般有三种方式,即:全部或部分剥夺个人生活资料、驱逐出本族之外(即后代所谓的流放)、处死。同时,氏族首领还要裁决族内纠纷。

(3)领导权。主要是组织领导本族的生产活动。

(4)宗教权。氏族首领在宗教上的权力一般较小,通常情况下,氏族中的宗教权是由氏族首领以下的宗教成员(巫、祝之类)所掌握。这些宗教成员代神发言,对于氏族首领形成一定的制约。多数情况下,执掌宗教权力的巫祝要和执掌世俗权力的首领互相配合,达成一定程度的沟通,共同处理氏族公共事务,行使统治权。

现代民族学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调查资料,为我们了解氏族首领的权力提供了方便。如大洋洲西新几内亚的达尼部落德洛摩-马贝尔氏族的酋长库鲁路,在鼻子的中隔上穿了个洞,用来戴猪獠牙,以作为他拥有权力的标记。在南太平洋的新赫布里底群岛南巴人的部落,伊拉南宾平酋长以气派的服饰表示其酋长地位。在墨西哥南部玛雅文化博纳柏克遗址的一座建筑物上有一组壁画,其中的酋长与别人不同,他戴有头盔,上衣、脚镯和长矛都用美洲虎皮包着,这是他崇高地位的象征。在大洋洲新喀里多尼亚诸岛上,首领的标志是住在高顶圆形茅屋里,茅屋的顶尖上有象征性的雕刻,此外,首领还拥有仪仗斧以及传统的贝壳币等等。在拉丁美洲复活节岛上,部落首领执有权杖,权杖的头上为一雕刻后涂彩的人面像。西南非洲的霍屯督人,酋长要比其他人富裕一点,并占有较大的席帐,他的标志是穿一件豹皮或山猫皮的长袍。等等。我国许多新石器时代的遗址,出土有大量的权力象征物。这些出土文物的主要类型是象征战争和生杀权的斧钺,商代早期甲骨文中的王字作(金文为“”),到祖甲起变为(金文为“”),学界多解释为斧钺的象形字。其次还有象征宗教权的玉璧、玉琮等物。详见袁靖、王仁湘《论新石器时代晚期权力与地位的象征物》,《史前研究》1988年辑刊号。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原始君主的地位,一般通过其居住、服饰的不同来加以象征。他们都具有本族成员必须服从的地位,本族成员对其首领,一般都有一种十分尊敬的卑下感。他们对其首领的尊敬和服从,主要是依据习惯。这些氏族首领一般都不脱离社会生产以及其他氏族活动,特别是遇到对外族的战争,氏族首领必须亲自领导并参加作战。

原始社会氏族、部落首领以及部落联盟首领,其行为主要依据本氏族或本部落的习惯规范。他们要严格地按照自己族内的传统和惯例办事。如果他们违反了传统惯例,就会产生两种情况,或者是他们的行为能够取得氏族成员的认可,在本氏族中形成新的习惯;或者是在氏族成员的反对下被放逐,氏族另外产生出新的首领,或以原先确定的继承者取而代之。

2.国家诞生后的早期君主产生方式及制度规范

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首领,变成了阶级社会的君主。而什么是国家?国家是怎样起源的?至今仍有许多争论。在国家起源问题上,代表性的著作有:

●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傅礼德(Morton H.Fried)的《政治社会的进化》(The e-volution of political society an essay in political anthropology.New York:Random House.1967);

●佘威士(Elman R.Service)的《国家和文明的起源》(Or-igins of the State andCivilization:Process of Cultural Evolution.New York:W.W.Norton&Company.1975)等。

大体上,现代学者普遍认为,国家产生的必要条件有两个:一是以地域关系取代血缘关系,二是要有合法的武力。

第一个条件的表现形式是统治者有了领土主权,其社会成员的居住基于职业分工而非基于血缘或姻缘关系,有了集权的中央政府。

第二个条件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独占武力,有了法律,在原始社会时由被侵犯者及其亲属以复仇方式掌握的罪行惩罚权转移到了国家手里。

最集中地概括起来,就是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统治集团,必须有自己的疆域。

中国古代的夏商周三代,大体上就是中国历史上的早期国家时期。

按照张光直先生的判断,三代与其说是先后递进关系,还不如说是列国并存关系。在大体方位上,周人在西,夏人在中,商人在东,地理上重叠较少;三代都实行城邑式的宗族统治,夏为姒姓,商为子姓,周为姬姓,姓各不同,但以族姓治天下则是一样的。张光直先生认为,三代的前后相继,实际是在同一历史时期内,三国之间势力强弱的沉浮而已。详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本书取张光直先生之说,把夏、商、周的君主制度视为一个制度体系。事实上,三代的君主制度,虽然前后有所损益,但总体看来,相因者居多。直到周室东迁,才发生了较大变化。

夏代世系,据《竹书纪年》记载,从禹至桀共14代17王,历时471年(《汉书》引《帝系》云432年,《初学记》引《帝王世纪》亦云432年)。其世系如下图:

夏代世系表

商代世系,据《史记·殷本纪》记载,凡传17代31王,历时496年(《竹书纪年》曰496年,《三统历》曰629年)。其世系在甲骨卜辞中得到了证实。商代世系表如下图:

商代世系表

西周世系的资料较多,凡传11代12王,线索清楚,如下图:

西周世系表

武王发—成王诵—康王钊—昭王瑕—穆王满—恭王繄扈—懿王囏—孝王辟方—夷王燮—厉王胡—共和时期—宣王静—幽王宫湦(shēng)

关于三代的王位继承方式,我国史学界的基本说法是:夏人父死子继,商人兄终弟及,周人又父子相传。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即三代君主的产生方式是继承制而非选举制。还有一点也是肯定的,即夏商周三代,特别是商周二代,在取得国家统治权以前与夺取国家政权以后,其继承方式大体上是一样的(仅在夏禹传位于启这一点上,我国史学界把它看作一个划时代的变化。不过,把夏禹传位于启作为国家诞生的标志很难成立,因为以传子制作为国家诞生的标志,就无法解释先商和先周在进入阶级社会之前的继承制度)。需要弄清楚的是,三代的父子相传与兄终弟及二者之间是怎么变化的。解开这一奥秘的关键,在于昭穆制度。

昭穆之称,散见于《诗》《书》《左传》等典籍之中。昭穆显然是西周才有了的定称,殷商甲骨中未见过昭穆一词。但究其制度实质,昭穆的含义,却贯穿于三代始终。何为昭穆?

●《周礼·春官·小宗伯》曰:“辨庙祧之昭穆。”

●《正义》曰:“祧,迁主所藏之庙。自始祖之后,父曰昭,子曰穆。”

●《礼记·王制》云:“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大祖之庙而七;诸侯五庙,二昭二穆,与大祖之庙而五;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大祖之庙而三。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周代的昭穆,按文献所示,是以太王穆、王季昭、文王穆、武王昭的方式排列。而排列昭穆的目的,又是为了确认继承顺序。“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礼记·祭统》)非得排列昭穆,不能明确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说明此时的继承制绝不是祖父子孙一脉相承的直系,否则,排列昭穆就没有意义。因此,只有弄清昭穆制度的含义,才能弄清西周王朝,进而弄清三代君主的产生制度。

现代研究昭穆者,多认为昭穆制度代表婚级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64页。。如果以婚级制度来解释昭穆制度,则三代君主产生制度的有关问题,就能展示出明确的线索。

夏代世系中,已经有了以天干纪世系的痕迹。《尚书·益稷》中,禹有一段话:“无若丹朱傲,惟慢游是好,敖虐是作,罔昼夜頟頟(é),罔水行舟,朋淫于家,用殄厥世。予创若时,娶于涂山,辛壬癸甲,启呱呱而泣,予弗子,惟荒度土功。”这一段话的关键是“辛壬癸甲”四字。据张光直释,禹是自述他自己的行为比起丹朱来如何正派,如何努力,丹朱朋淫于家,而禹娶于涂山是名门正户,适当的配偶,是“辛娶壬”“癸娶甲”之类,同《诗经·陈风·衡门》所谓的“岂其娶妻,必齐之姜?岂其娶妻,必宋之子?”语气相似,也同西周姬姓娶妻于姜、子、姞相似。《左传》宣公三年石癸曰:“姬姞耦(jí’ǒu),其子孙必蕃。”商代妣配(妣配考同位,不别设位也),商王只有一癸(示癸,成汤的父亲)其妣果为妣甲,商王共有四辛(祖辛、小辛、廪辛、帝辛),从二辛祀典上看到的王妃名称,只有直系的祖辛有配,其妣有三:妣甲、妣庚、妣壬,壬为辛之配偶。由此可以推断,夏商婚配相同,癸娶甲,辛娶壬。参见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192页。从夏世系中所示天干来看,据杨君实《康庚与夏讳》一文曰,康为庚,宁为丁,则启以后夏世系中以天干为名者出现世次如下:

庚—□—庚—丁—□—□—□—□—甲—□—□—癸

商代的世系隔代相同。如果将夏代诸王列为甲庚同组,丁癸同组,则夏与商的继承制相同。进一步考察汤(天乙)灭桀(癸),则夏商的衔接点也表现出了隔代世系相同的特点。所以,有人甚至大胆推测预言道:夏商二代,抑或为一。

商代的君主继承制度,同婚级制度联系起来看,如果把商王室看作交表内婚制,则很容易找出其中的继承关系。商代均以天干纪庙号。张光直先生将商王庙号分为两组:A组为甲、乙、戊、己,B组为丙、丁、壬、癸。庚、辛则存疑,或列入第三组。则可发现,商王凡兄终弟及者或祖孙相继者均在同组,而凡父子相继者均在异组。也就是说,商代的王位继承制度,具有隔代相同性。由此也反映出,商代王位的产生,是按姻亲和血亲关系继承的。关于商王继承法的详细论证,参见张光直《商王庙号新考》《谈王亥与伊尹的祭日并再论殷商王制》两文,载《中国青铜时代》。

总之,夏商周三代的君主,都是产生于“父死子继”这一继统法则。不过这里的“父”与“子”是指等级辈分,而非一夫一妻制或一夫多妻制下的父子。“兄终弟及”是父代和子代班辈继承制度的一种补充。搞不清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兄终弟及的来龙去脉及其历史作用。关于历史学界对三代继承制在研究中的误解,张光直在《从商周青铜器谈文明与国家的起源》一文中讲得十分透彻。他说:

在任何一个学科尤其是历史很悠久的学科里面,我们的思想包袱是沉重的。所以有时候,我们要把过去所有的成见暂时地、完全的抛除,从头想起。以殷商的王权继承制的研究为例,多少年来,我们所了解的就是父死子继,兄终弟及,这样一代代地传下来。我们常常不自觉地毫无疑问地认为:头一个王是第二个王的父亲,第二个王是第三个王的父亲。我们之所以会不自觉地作这样的假定,是因为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中,许多朝代的帝王继承传统就是如此。但是,假如把这个成见抛开,假如从零出发,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说,第一代和第二代非是父子关系不可了。问题的关键在于父亲是不是生父?儿子是不是亲子?我们是学习人类学的,知道在很多原始民族里,有所谓分类式的亲属称谓,即凡是父辈的都称父,儿辈的都称子。在中国的古代,也有这种称谓,即所谓“伯父”“叔父”都称为父。如果王乙是王甲的子,王甲便是王乙的父这当然不错,但是,王甲是否一定是王乙的生父,这就很难说了,或许只是他的伯父、姑父、舅父?关于这一点,从前提上是不能解决的。因为不能仅凭文献上说是父便一定是生父。我们所要做的是找出种种资料来证明他是生父还是伯父、叔父、姑父、舅父。反之,他的子也不一定就是他的亲生子,也许只是他的侄子或外甥(这些称谓是后来才有的,在商代,只有父和子这两个称谓)。实际上,在古代,所谓父死子继,只不过是表明你这一家的父辈做了王,子(或侄)辈得到王位继承权的便利就远比别人多。一方面这种统治别人的权力常跟亲属有关,另一方面要获得这种权力还要靠王位继承人本身的本领或道德表现。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16~117页。

问题在于,父死子继的辈分继承,继嗣者往往不止一人,即使无继嗣者或者继嗣者不胜任,用兄终弟及的办法来补救,有资格者也往往不止一人。因此,解决继统纠纷,乃是殷商统治者的要务。据历史资料推测,在夏代和商代初期,由于有资格继承王位的人数比较多,所以极易引起父子兄弟之间的争夺杀弑。到商末,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产生了嫡庶制。周代则在商末的嫡庶制上发展起了宗法制。

《史记·殷本纪》曰:“帝乙长子曰微子启,启母贱,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辛为嗣。”《吕氏春秋·当务》则是另一种说法:“纣之同母三人,其长曰微子启,其次曰中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纣也,甚少矣。纣母之生微子启与中衍也,尚为妾,已而为妻而生纣。纣之父,纣之母欲置微子启为太子,太史据法而争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纣故为后。”张光直先生认为,此事反映了王子的身份与继承王位的机会,恐怕有很大一部分要依靠其母亲在天干群地位的高下而定。如果确如张光直先生所释,则《吕氏春秋》的同母说就不可靠。该书用同母但其母地位先后有变化来解释,但总觉牵强。

甲骨资料证明,商代17世中有九世兄终弟及,其中无例外都是以长幼为序。甲骨文中有“大示”和“小示”(“示”为神主的象征,“宀”为宫室的象征,二者合在一起,则为宗庙)。自上甲以后,凡父子相传的直系先公先王,皆称“大示”;凡兄终弟及而未传子,或虽传子而非直系的先公先王,皆称“小示”。这样,“小示”在归位于正宗的“大示”之子时,难免会有纠纷。西周在这一点上有所改进。即把按直系血统计算的大小示制,改为按君位实际占有者计算的大小宗制,不管是父子相传还是兄弟相及,均是“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经·公刘》“君之宗之”毛传)。或者说:“王者,天下之大宗”(《诗经·板》“大宗为翰”毛传)。这一变化,可能是西周王朝由等级婚制向王族的一夫多妻制过渡的象征,也表现了血缘关系逐步受到政治关系的排斥。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承认夏商周三代是列国并存方式,那就必须承认,三代时期除了夏商周以外还有大量的城邑国家。“国”字在金文中作等字形,均符合《说文》所释“从囗从或”,实际上就是城邑,范围都不大。《孟子》称汤以七十里而王,文王以百里而王,反映了上古国的大小。先秦史籍中,有关城邑国家数量众多的记载处处可见,万国、万邦的叙述比比皆是。因此,夏商周的君主产生方式,只是数量众多的城邑国家的君主产生方式的典型代表。

夏商周三代的君主,拥有以下权力:

(1)政治统治权。夏商周三代时期的最高君主是王,王对本国的一切事务具有最高统治权。具体如册封贵族、人事任用、施行政治措施等,都由国王进行。但是,当时的统治权一般要取得贵族的认可和赞同。三代的贵族在政治上发言权极大,甚至在认为国王统治不当时,可流放国王或取代国王。例如,商代时,伊尹以太甲暴虐,放太甲于桐宫;西周初年,周公因成王年幼,执掌政权多年;西周晚期,厉王行专利之法,激起了国人暴动,其后由贵族“共和行政”。这种贵族对行使统治权的影响,既带有一定的原始色彩,又同三代时的部族统治方式相适应。

(2)军事指挥权。三代时的王,是最高军事长官。凡是有军事活动,一般都由王亲自指挥,亲自决策。

(3)家族管理权。王既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又是统治部族的最高家长。对于宗室家族事务,王具有最终处理权。

(4)宗教权。三代时与原始社会时相比,其很大的不同就是国王掌握了一定程度的宗教权。原始社会时,氏族部落首领一般不掌握宗教权。而到三代时,“国之大事,惟祀与戎”。宗教权转归到了国王手里。宗教成员必须遵循王的意志,在王的领导之下进行卜巫祭祀活动,基本上不能再凌驾于国王之上。但是,这一时期君主的宗教权始终有一定的限度。王仅在平时能够对宗教官员行使管辖领导权,当巫祝卜辞的意见与王的意见不一致,而且是以神的意志出现时,即宗教官员代神发言时,王则处于受支配的地位。

三代君主在地位上,高于统治集团中的其他人。一旦为王,就带上了半神半人色彩。由于三代时的王已经有了一定的宗教权,所以此时的国王已被看作是上天之子,是神的化身,由此可见王的宗教地位;同时,王又掌握着世俗统治权,所以他又是家长,是人间的最长者和最贵者。这时的君主地位,已经远远高于原始社会的人类首领,但又比后代专制帝王的地位要低下。从夏代到西周,王的地位处于不断上升之中。

三代君主的行为规范,前后有所变化。早期的行为规范,是习惯性的自然规范和宗教性的神权规范二者并存。在这种行为规范下,君主的行为必须符合“古道”,同时还要符合神的意图。

商代突出敬天事鬼,君主有所作为必须先行占卜,就是这种行为规范的表现。商周之际,宗教性规范的地位开始下降,出现了“天道远,人道迩”的重现世、重人事思潮,反映了其时宗教性规范下降的趋势。同时,这一时期也在逐步淘汰以往的自然性规范,以家族宗法为代表的社会性规范越来越重要,自然性的“天”开始被社会性的、人格化的“天”所取代。君主的指导思想,由“敬天事鬼”逐渐转向了“崇祖保民”。君主的行为开始侧重于人事方面,比较强调和注重社会性的公共准则。

从此,古代中国的君主行为规范基本形成。

3.春秋战国君主产生方式及其制度规范的演变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动时期。这一时期的君主产生方式,在前期虽然沿用了西周王朝以来的昭穆制,但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到后期则完全破坏了三代以来的君主制度,形成了新的君主产生方式。

春秋时期君主产生方式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诸侯国君主的弑篡较为常见,以下犯上者比比皆是。

这种上下易位的现象,实际上反映了原有的继承制度已经开始失灵,或者说遭到了较大程度的破坏。但是,这一时期的弑篡还没有彻底打碎、摧毁旧的贵族血统继承制度。即使是十分强大的诸侯,也要在名义上尊奉周天子为天下共主。诸侯称霸的方式是“尊王攘夷”“挟天子以令诸侯”。各诸侯国内部是“陪臣执国政”,但陪臣能够上升为诸侯的还十分少见。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旧有的制度体系已经趋于瓦解,但旧制度的惯性仍然存在。直到三家分晋得到周王的承认,这种惯性才被突破。

第二,各诸侯国内部的君主争夺战与诸侯国之间的争霸战争紧密相连,互相影响,君主产生方式带上了浓厚的武力色彩。

各国的军事实力和经济实力你涨我落,又加剧或者阻碍着君主继承制度的变化。由于争霸战争的需要,各诸侯国的直接统治区域逐渐由“国”向“野”、由“都”向“鄙”扩展,国人和野人尽管尚未打破部族宗法的限制,但已开始互相渗透。这些,都促使着春秋时期的君主制度由过去的部族君主向区域君主逐步转变。

第三,诸侯国之间的争霸和兼并使一部分小国家先后灭亡,能够称霸的诸侯逐渐向天下共主的方向逼近,其地位和权力在不断变化,从而影响着君主的产生方式。大国的左右和干涉,对小国君主的产生更替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

战国时期,由原始社会和夏商周三代而延续下来的父系大家族(或者更准确地称为部族)逐步演变为小家庭,“五口之家”已经成为普遍现象。至此,昭穆制度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仅仅剩下了一个礼仪性的躯壳形式。而与社会的变化相应,君主的产生方式,逐渐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按直系血统计算的父传子制。

春秋时代,虽然已经基本上排除了班辈相传的继代方式,形成了直系血统之间的继代方式,但是,兄终弟及作为班辈继承的遗迹还屡见不鲜,血亲父子之间的继代屡屡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

而到了战国时期,这一问题已经基本解决,部分国家已经出现了太子制的雏形。不过,战国时期君主制度的完善是同统一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诸侯国内部依据实力而展开的内部夺权斗争也十分激烈,君主的非正常更替依然较为多见。

在这种局势下,君主产生制度在春秋战国时期较为混乱。从总体上看,春秋时期,旧的制度正在破坏,而新的制度并不成熟,因此,以下犯上的篡弑现象比较多见。到战国时期,君主的产生,逐渐开始向血亲意义上的父子继承制度转化。战国时太子制度的出现,就是这一转化的标志。

从严格的意义上看,战国时期的太子制,还处于十分不完善的刚刚形成阶段(完善的太子制,直到汉代才最终形成)。战国时所谓的太子,往往是对有继承君主权位的所有人员的一种泛称,即把君主的子辈特别是长子统称为太子,“太”与“大”同义,而没有形成严格的预立制度。有继承权的子辈,往往会出现武力争夺现象。春秋时期,兄弟相残几乎司空见惯,战国时期的太子制,仍未能彻底解决诸兄弟相残的问题。

另外,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君主的同辈兄弟之间,往往享有较大的权力,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比较突出,有的甚至虽然不是君主,但却能够以君主兄弟的身份左右政治。一直到战国,这种兄弟执政的现象依然十分普遍。例如战国有名的四君子(齐国孟尝君,魏国信陵君,楚国春申君,赵国平原君),都是以国君兄弟的身份主持朝政。这种兄弟共掌朝政的现象,实际上是班辈继承下兄终弟及制度的一种改头换面的历史遗存。

春秋战国时期,君主的权力开始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是权力向新兴的统治者的不断集中;另一方面是原来的君主大权旁落。

首先,原作为天下共主的周天子大权旁落,而新兴起的诸侯执掌了实权。

春秋时期,天下大乱,“礼乐征伐自诸侯出”。齐晋楚诸大国的君主,俨然成了主宰天下的实权掌握者。按照鲁《春秋》的起迄年代,从公元前722年到前479年,诸侯朝齐晋楚者三十三,而朝周王者仅三;大夫受聘于诸侯者五十六,而受聘于周者仅五。这种局势,反映了周天子与诸侯之间权力的你涨我落。

其次,诸侯国的情况也是如此。

凡国力强而能称霸的,权力则向国君集中;凡国力弱而不能称霸的,权力则向大夫分散。前者如齐桓公、楚庄王,后者如齐国的田氏,晋国的韩赵魏诸大夫。伴随着权力的分散和集中两个极端,君主的地位在不断变化。高山为谷,深谷为陵,上下易位的现象不断发生。

在君主的行为上,这一时期缺乏相应的规范。夏商周三代的旧有规范已经开始失效,而新上来的封建主尚未形成新的行为规范。不论是老君主还是新君主,在其行为上都表现出了相当大的任意性。原先的统治者已经不再那么虔诚地遵守旧有规范了,如周宣王“不籍千亩”就是一例;新兴的封建主则我行我素,完全不管那一套典章礼仪。春秋战国时期的诸侯国君,往往以奸诈、欺骗、强取豪夺为能事,权术盛行,道德大坏,充分表现了这一时期君主行为的无规范性。

4.早期国家有关君主的其他制度

(1)都城制度

从有了国家以后,就出现了都城。但早期的都城,还带有浓厚的原始性。在夏代,都城主要为军事性质,同当时君主的权力主要为军事权力相对应。正由于早期都城的军事性质,夏代的都城是迁徙不定的。史载夏代都城有名可考的有:

●阳城(今河南登封)

●阳翟(今河南禹县)

●斟郇(xún,今河南巩县西南)

●帝丘(今河南濮阳)

●原(今河南济源)

●老丘(今河南陈留)等

这种都城的多迁性,恰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其军事性质。

商代早期的都城也曾多次迁徙,直到盘庚迁殷后才逐渐固定。都城的固定化,标志着都城已由军事中心开始向政治中心转变,也标志着国君政治地位的加强。

周代的都城则相当固定。王之所在称京,诸侯所在称都,大夫所在称邑。西周从立国起所建立的丰京和镐(hào)京,规模宏伟,布局严谨,成为西周王朝政治统治的核心和象征。在西周时,都城的大小和规模,主要依据权力等级来确定。据有关资料记载,周王的都城最大,诸侯国依据其大小不同,分别为周王都城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卿大夫之邑,则为周王都城的九分之一。各级都城的实际规模虽然不大可能像后人描述得那样整齐划一,但按等级有相应差别应是无疑的,这充分说明了都城至此已经成为真正的政治中心。

(2)礼仪制度

中国古代的礼仪制度,基本上形成于商周之际。随着商周国家机器的强化,以君主为中心,以血统宗法为纽带,在当时形成了一整套礼仪制度,以明“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嫁娶丧祭之分”。礼仪制度的作用在于确定等级,明确上下之别,保障王权,形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固定化等级结构。

礼仪制度的具体内容极为繁多,大都是依据习惯形成的不成文规定,礼出于俗。例如关于宫室建筑大小的规定,关于各类各级不同人员可以享受的饮食种类的规定,关于各种祭祀中不同等级的祭品规定,关于各个社会等级服饰的不同质地、不同文饰的规定,等等。

(3)后宫制度

后宫制度同继承制度紧密相连。真正的后宫制度,是在出现了严格意义的、依据血统计算的狭义父传子制度以后出现的。后宫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保持君主继承中的纯洁性。从春秋开始,后宫制度逐渐形成。但是,当时的后宫管理还不是十分严格,“秽乱宫室”的现象较为多见。在有关春秋的史籍记载中,烝(zhēng)、报(均指乱伦之行)现象屡见不鲜,诸侯国的君主,占儿媳、妻后母者极为普遍。

这种不同辈分之间的通婚,从表面上看,是一种相对于班辈婚的退步。但这种表面上的退步,恰恰是当时政治权力打破传统班辈关系的表现之一,从实质上看,它是国家政权力图摆脱传统血缘关系束缚的一种现象。

(4)臣属制度

臣属制度同君主的权力、地位、行为有关。三代的臣属制度,基本上是依据血缘关系的远近排列臣属地位的高低亲疏。值得注意的是,君主的亲近随从,本来是没有什么政治权力的服务性人员,但随着王权的膨胀,这些亲近随从人员的地位在不断提高,权力也日益加重。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宰”的变化。“宰”的本意,实为家内奴隶总管,“宀”字为家的象征,“辛”字为奴隶的象征。仅仅是由于这个位置离君主过近,从而使其地位不断上升,逐渐成为君主在政治上的得力助手。发展到最后,“宰”竟然成为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仅次于国君,统理国政的最高长官。

了解这种君主亲近随从人员与君主之间关系的变化,有助于了解君主权力、地位的实质性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