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管理

2.2.1 生产单位的特点及其生产安全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简称生产单位)主要分布在石油、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它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工农业生产,巩固了国防,提高和改善了人民生活。但是其生产过程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和职业危害,有着较大的危险性。这主要是由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简称石油化工生产)具有以下特点。

(1)石油化工生产中的物料绝大多数属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潜在危险性

石油化工生产使用的原料、中间产品和产品绝大多数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等危险性。例如: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原料乙烯、甲苯和C4以及中间产品二氯乙烷、氯乙烯等都是易燃易爆物质;氯气、二氯乙烷、氯乙烯具有较强毒性,并且氯乙烯有致癌作用;氯气和氯化氢在有水分存在时具有强腐蚀性。物料的这些潜在危险性决定了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

(2)石油化工生产工艺过程复杂,工艺条件苛刻

石油化工生产从原料到产品,一般都需要经过许多工序和复杂的加工单元,通过多次反应或分离才能完成。例如,炼油生产的催化裂化装置,从原料到产品要经过8个加工单元;裂解装置从原料裂解到分离出成品乙烯需要经过12个化学反应和分离单元。

有些石油化工生产过程的工艺参数前后变化很大。例如,以轻柴油裂解生产乙烯进而生产聚乙烯的过程中,裂解操作温度近1000℃;裂解气深冷分离温度则近-100℃;高压聚乙烯生产最高聚合压力达300MPa。这样的工艺条件,加上许多介质具有强腐蚀性,受压容器较容易遭到破坏。还有些反应过程要求的工艺条件很苛刻,例如用丙烯和空气直接氧化生产丙烯酸的反应,各种物料就处于爆炸极限附近,而且反应温度超过中间产品丙烯醛的燃点,生产控制上稍有偏差就可能发生爆炸。

(3)生产规模大型化

为了降低单位产品的投资、成本及能耗,提高经济效益,石油化工生产日趋大型化。例如,炼油装置规模已达800万吨/年;乙烯装置规模已达60万~70万吨/年等。装置的大型化提高了生产率,但是一方面规模越大,使用的设备、机械越多,发生故障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规模越大,储存的危险物料越多,潜在的危险能量也越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往往也越严重。

(4)生产过程连续化、自动化

目前,石油化工生产,特别是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多为连续化生产,前后单元息息相关,相互制约。某一环节发生故障,常常会影响到整个生产的正常运行;某一装置发生事故,也有可能波及其他邻近装置。

由于生产大型化、连续化和工艺过程复杂化,石油化工生产的自动化水平也不断提高。生产自动化增加了装置控制的可靠性,但是控制系统和仪器仪表也存在发生故障的可能,从而导致监测和控制失效,导致事故的发生。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精细化工生产(如染料、医药、涂料、香料等)中还有一些间歇生产操作。在间歇操作时,由于人机接触较近,岗位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致使伤亡事故难以避免。

一般来说,由于自身特点,石油化工生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比其他行业要大,一旦发生,事故的后果也较为严重,甚至给社会带来灾难性破坏。因此,安全在石油化工生产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安全是石油化工生产的前提和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说,“安全第一”对于石油化工生产尤为重要。

2.2.2 企业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条例》对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基本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也是这些单位在申请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因为这是单位安全运行的基本安全保障。这些基本条件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保证,是企业必须做到的,否则不能允许投产、开业。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

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本身是否存在危险隐患,直接关系到生产、储存系统的安全性,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储存方式、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应要求。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是为了减轻事故损失而规定的。当危险化学品工厂或仓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由于有防护距离存在,能够避免或减少对周边相邻工厂、设施或者建筑物等的破坏,从而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如果间距达不到防火间距的要求,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会给本单位造成损失,还可能波及邻近的单位甚至居民区。

在很多技术规范中,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原油与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对各类建筑物、厂房、库房、生产装置和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做了规定,在设计与建设时必须遵守。表2-1和表2-2所示为有关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与周边设施的防火间距举例。

表2-1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表2-2 油气井与周围建(构)筑物、设施的防火间距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人是保证安全生产的主体。有关人员必须具备能够保证本岗位安全的必要知识与技能。为此他们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及应急救援方面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并且要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只有接受培训与考核,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必备素质和基本技能,从而使得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在企业中得到较好的遵守、实施。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一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生产性基建工程实施“三同时”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电气安全制度、施工与检修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防火与防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事故管理制度等。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安全条件

如有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有符合法律、法规标准的消防设施。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①可行性研究报告;

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④安全评价报告;

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⑥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收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2.3 危险品生产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生产单位必须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是企业的“法规”,是实施本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指南,也是做好此项工作的基本保证。

生产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种类繁多,就危险品生产单位而言,首先应当建立单位通用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包括:

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安全教育制度;

③安全检查制度;

④事故管理制度等。

此外,还应当制定一些基于自身生产特点的管理制度,主要有:

①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③装置停工检修安全制度;

④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⑤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⑥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⑧消防设施、火灾预防和扑救及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由于篇幅关系,本部分只对几项较为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

2.2.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生产单位中一项最为核心的、最基本的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明确单位每个部门、每个职工的安全职责。其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最高行政领导的安全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副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本着“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主管生产的副职负责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职责

各级生产单位(如分厂、车间、工段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专、兼职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协助本(级)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组织、推进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3)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

安全生产工作渗透在生产全过程的各个方面,所以单位的各职能部门(如生产调度、生产技术、设备管理、基建、财务和宣传等部门),都要在自己的本职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4)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班组是单位的最基层单位,是落实各项安全工作的关键。从某种意义上说,班组长又是关键的关键。班组长要从对单位和职工负责的高度,认真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保证本班组的安全生产。

(5)岗位职工的安全职责

岗位职工的安全职责主要是:遵章守纪,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发现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要及时报告。做到既保护自己,又保护别人。

2.2.3.2 安全教育制度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全天候”的原则。安全教育要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制度化、经常化、多样化。

(1)危险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涉及危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资格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为此有关主管部门分别拟定了危险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采用国家推荐的培训教材,集中培训考核的办法。

安全培训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安全管理技能培训。主要内容为: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③安全技术理论;

④重大危险源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⑤职业危害及其预防等。

每年再培训主要内容为:

①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等;

②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及其安全技术与管理要求;

③国内外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④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及其分析等。

该两类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2)生产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各级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的教育培训考核

生产单位各职能部门和各级生产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班组长,由生产单位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任职。主要内容包括:

①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②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知识与技能;

③本单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

④各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⑤事故抢救与应急救援措施;

⑥典型事故案例等。

培训要求及培训时间等由本单位制定。

(3)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①新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所有新职工(包括所有用工形式职工及实习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a.厂级安全教育由生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劳资、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本单位概况及安全生产情况介绍;本行业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等;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等。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车间。

b.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为:本车间概况和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状况;本车间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才能分配到班组。

c.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为: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职工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般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品生产单位的新职工入厂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

②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岗1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相关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③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由于特种作业人员操作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因此对他们的安全教育培训有较为严格的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能一劳永逸,生产单位在安全教育制度中应对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出规定要求。

此外,安全教育制度中还应对外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做出规定。

2.2.3.3 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③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⑤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⑥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⑧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⑨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2.2.3.4 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是生产单位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工作纪律和施工纪律等)、查管理、查隐患、查整改等。单位安全检查有以下几种形式。

(1)综合性安全检查

综合性安全检查的基本内容是对岗位安全责任制的大检查。这种检查属于定期检查,检查频次由各单位自行确定,例如,公司级1次/半年、厂级1次/季、车间1次/月等。

这种检查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由领导、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人(一般由工会代表)三结合进行。

(2)专业性安全检查

专业性安全检查主要是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本单位关键生产装置、要害部位、关键设备、设施以及特种设备、特种作业、安全设施、危险物品、消防器材、防尘防毒等,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这种检查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3)季节性安全检查

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根据季节特点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影响,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如雨季防雷、防洪;夏季防暑降温;冬季防火、防寒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等。

(4)日常安全检查

日常安全检查指由各级领导、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经常性的现场安全检查,重点是各项安全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和交接班制的执行情况。

(5)不定期安全检查

不定期安全检查指在一些容易发生事故的生产阶段进行的安全检查。例如:停工检修前、检修中、检修完成开工前以及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试车前,必须组织有效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是手段,消除事故隐患才是目的。无论何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要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逐项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完成期限)、“三不交”(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厂能整改的不交上级)。

在制度中要明确检查人员的职责和权利。责、权分明,才能保证安全检查顺利进行。

2.2.3.5 事故管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进一步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生产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故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事故分类和性质(严重程度)分级;

②事故报告;

③事故调查;

④事故处理;

⑤事故统计分析。

2.2.3.6 安全用火管理制度

这是上述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的最基本管理制度以外,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最重要的安全管理制度。这类单位由于危险化学物品集中,其中绝大多数为易燃易爆物品,很容易引起火灾爆炸事故——这是危险品生产单位最主要的事故类别。因此,制定“安全用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点火源非常重要。下面简要介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危险品生产单位用火管理范围

①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和塑料焊;

②喷灯、火炉、液化气炉和电炉;

③烧烤煨管、熬沥青或锤击(产生火花)物件;

④明火取暖或明火照明;

⑤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

⑥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畜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⑦在生产装置区和罐区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⑧对未经安全处理或未开孔洞的密封容器用火。

(2)用火分级管理

根据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将用火分为三级进行管理。

①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一级用火。

a.正在运行的生产装置区;

b.各类油罐区、气罐区、有毒介质区和液化气区;

c.有易燃易爆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d.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装卸区和洗槽区;

e.工业污水场、含有易燃易爆液体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油池、油沟和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5m以内的地面);

f.危险化学品仓库;

g.输送易燃易爆液体和气体的管线;

h.带油、带压、带有其他可燃性介质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用火处理。

②属下列地点用火均为二级用火。

a.停工检修并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装置;

b.从易燃易爆、有毒生产装置或系统拆除后,运到存放地点的容器、管线等,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者;

c.全厂系统管网区;

d.仓库、车库及木材加工场;

e.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如操作间、配电室);

f.在罐区内新建罐的施工用火。

③在厂区内,除一、二级用火以外的临时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④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并严格管理。凡可拆卸并有条件移到用火区焊补的物件,必须在固定用火区焊补,尽可能减少在禁火区的用火次数。

固定用火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与内有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储罐、仓库、堆场等的距离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中防火间距的要求;

b.在任何气象条件下,固定用火区内的可燃气体浓度均在允许浓度以下;

c.周围10m内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在采取可行措施妥善保管的情况下,允许存放少量的有盖桶装电石;

d.室内的固定用火区与防爆生产现场隔开,不准有门窗、地沟连通;

e.用火区内应备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并设置“用火区”的明显标志。

(3)用火审批权限

无论哪级用火都要经过申报、审批。申报负责人和用火负责人经过对动火现场的检查,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才能申报;审批负责人也要经过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可靠的防火措施,才能审批。

①一级用火。由生产车间负责人会同施工单位用火负责人,在动火前一天报送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②二级用火。由车间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制定防火措施,填写火票,再经车间负责人审批。

③三级用火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火票,报送消防队或者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④固定用火区。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厂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审查批准。

(4)安全用火的基本原则

①动火应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火票不动火,防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②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是可动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律拆下来,移到安全区域动火;节假日不影响正常生产的用火,一律禁止。

③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后,才可动火。

④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火票。一张火票只限一处有效。

⑤动火人和防火监护人在接到火票后,应逐项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防火措施不落实或防火监护人不在场,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⑥生产装置进行大、中修,因动火工作量大,对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料都应彻底撤出,送至装置外存放,并加盲板与装置完全隔绝。

2.2.4 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主要技术要求

2.2.4.1 安全距离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④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重大危险源,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2.4.2 生产许可证及企业改建、扩建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2.2.4.3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2.4.4 使用许可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2.2.4.5 安全设施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其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2.2.4.6 剧毒化学品的管理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