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防空地下室造价控制

一、造价控制的依据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变更。

(二)市场价格信息。

(三)相关定额、取费标准、结算汇编等。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及其变更。

(五)招标文件。

(六)施工单位的中标合同价预算。

(七)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和规定文件。

(八)检验批、分项工程报审、报验表及分部工程报验表。

二、造价控制的原则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价格确认、工程款支付和工程结算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二)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约定不符,未经监理工程师质量验收合格或违约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和审核。

(三)处理由于工程变更和违约索赔引起的费用增减,应以施工合同为基础,坚持公正、合理。

(四)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在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做出决定,并可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五)对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审核,应在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内进行。

三、造价控制的方法

(一)项目监理机构可采取断面法、图纸法、分项计量法等进行工程计量。

(二)应要求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图纸、概(预)算施工合同的工程量建立工程量台账。

(三)应要求施工单位于施工进度计划批准后5天内,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内价款进行切块,编制与进度计划相对应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

(四)应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各阶段及各年、季、月度的资金使用计划,控制其执行并与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设备购置计划相一致,还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相应工程款支付计划。

(五)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从工程造价、项目的功能要求、质量和工期等方面审查工程变更的方案,并宜在工程变更前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价款和计算价款的原则与方法。

(六)应对施工合同价款中政策允许调整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价格主动搜集依据、订货合同或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的价格确认单等进行控制。

(七)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纸对工程进行风险分析,找出工程造价最易突破的部分、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并制定防范措施。

(八)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月完成工程量统计表,对实际完成量与计划完成量进行比较分析,发现偏差的,应提出调整建议,并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

(九)应严格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程序和时限要求。

(十)项目监理机构可通过工作联系单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沟通信息,提出工程造价控制的建议。

四、工程计量

(一)工程计量的范围应为工程量清单内且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支付项目。

(二)工程计量应合法、真实、准确、及时,所计量的内容需满足下列条件。

1.属于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及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细目和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的项目或工程变更项目。

2.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

3.无安全、环保问题和隐患。

4.验收手续齐全。

5.对某些特定的分项、分部工程的计量办法可由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协商约定。

6.对一些不可预见的工程量,如地基基础处理、地下不明障碍物处理等,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施工单位如实进行计量。

(三)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计量。

1.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日期,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合格工程的工程量申请,并附相关依据。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单位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应与施工单位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协商不成,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决定,并可执行合同争议调解的基本程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符合计量条件的工程予以签认。

4.对报验资料不全、与合同文件及设计文件的约定不符、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四)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工程量是批复月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五、工程经济签证

(一)对属于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事件所引起的费用或工期变化,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签证要求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予以签证。

(二)工程经济签证适用下列范围。

1.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安排,从事合同范围之外的临时性工作、零星工作或增加的工程项目。

2.因设计变更造成现场实际工程量的变化。

3.建设单位修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时,施工单位已按原设计完成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4.其他应予以签证的情况。

(三)工程经济签证应包括下列内容。

1.签证原因。

2.签证事实发生日期或完成日期。

3.签证提交日期。

4.签证位置、尺寸、数量、材料等(签证数量应有逻辑关系清晰的计算式)。

5.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如为书面文件,应附后。

6.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简述。

7.附图、附照片。

8.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

9.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签名并加盖项目经理部公章。

(四)工程经济签证办理程序。

1.工程经济签证发生之前,施工单位及时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签证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

2.签证事项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共同现场计量、确认,形成各方签字认可的原始凭证。

3.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填写工程经济签证单,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签证文件,包括签证原因、内容、工程量等,应附图和原始凭证,必要时附现场照片。

4.专业监理工程师应重点审查签证事项描述、附图(表)、工程量等内容,审核无误并经人民防空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五)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专业分工办理现场签证。属专业交叉的签证,应由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会签。

六、工程款支付

(一)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考虑工程变更、经济签证、费用索赔等造成的工程款调整,并扣减应扣除款项后,确认实际支付的工程款。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款支付。

1.施工单位根据专业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款支付报审表中提交的支付金额进行复核,提出到期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金额,并提出相应的支持性材料。对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付款申请应审查以下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项目监理机构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施工单位的进度付款中,按专业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留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4.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单位的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三)在工程承包合同计价范围内,对有争议的工程款支付,应采取协商的方法确定。协商无效时,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决定,但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七、竣工结算审核

(一)工程竣工并经各方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和相关资料。

(二)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款审核。

1.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2.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并抄送施工单位,并就工程竣工结算事宜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根据建设单位审批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

八、表格填写要求

(一)《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B.0.11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工程竣工结算报审时本表格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各执一份、施工单位执二份。

(二)《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附录表A.0.8格式,表格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