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事故与突发事件

一、事故的定义与分类

在人们活动的过程中(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等)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意外事件,如伤害事故、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中毒事故、淹溺事故、触电事故等。此外,还有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与事故。这些对人类的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危险始终存在于人类生活、劳动或生产之中,在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在生产或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与生产过程有关的事故,简称为生产事故(包括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害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和所有与生产有关的事故)。本书重点讨论的是生产事故和与此相关的各类伤亡事故。

事故也同世界上任何事物一样,具有其自己的特性或规律。只有了解了事故的特性或规律,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方法,进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各方面的损失。

1.事故按事故属性分类

依照事故的属性不同,事故分为自然事故和人为事故两大类。

(1)自然事故 自然事故就是人们常说的“天灾”,是指运用现代的科技手段和人类目前的力量难以预知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所造成的事故。它属于人为能力还不能完全控制的领域,如地震、海啸、台风、突发洪水、火山爆发、滑坡、陷落、冰雹、异常干旱、气候突变等,都是自然事故。一般地讲,对这类事故目前还不能准确地进行预测、预报,或者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预报或预测,但也只限于采取一些应急措施来减少受害范围和减轻受害的程度。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人类生活、劳动、生产和工业设计中,如果考虑到自然因素的变化而带来的危险或灾难,就不属于自然事故。例如,在台风多发地带建设的工业建筑、人类生活设施,就必须考虑到台风因素的作用,从而加大安全系数和防范措施。当然,在考虑到自然因素之后,用目前人类的力量仍不可抗拒所造成的事故,就是自然事故。

(2)人为事故 所谓人为事故,就是除“天灾”以外的事故。发生这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人,而不在于“天”。因此,人为事故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基本上都属于人为事故。人为事故是指由于人们违背自然规律、违反科学程序或违反法(律)令、法规、条例、规程等不良行为而造成的事故(本书着重研究的内容)。

2.事故按危害后果分类

依照生产事故造成的后果不同,事故分为伤亡事故、物质损失事故和险肇事故三大类。

(1)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人体受到伤害后,暂时地、部分地或永久地丧失劳动能力或人员死亡的事故。

(2)物质损失事故 物质损失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只有物质、财产受到破坏,使其报废或需要修复的事故。如建筑物的倒塌,机器设备的损坏,原材料及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动力及燃料的损失等,都属于物质损失事故(即只有财产或经济损失与破坏,而没有人员伤亡的事故)。

(3)险肇事故 险肇事故是指发生事故后,既未发生人员伤害,又未出现物质经济损失,则称为险肇事故。这类事故常常被人们所忽视。我国目前有的地区或行业事故如此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伤亡事故接连不断发生,根据事故发生规律和海因里希法则原理,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忽视了险肇事故的治理、统计或教育。

3.事故按行业分类

依照事故监督管理的行业不同,事故又分为行业或企业事故,我国主要有如下八大类。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工矿商贸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发生的伤亡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2)火灾事故 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都为火灾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3)道路交通事故 在道路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4)水上交通事故 在水上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5)铁路交通事故 在铁路交通运输中发生的事故。由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6)民航飞行事故 在民航飞机飞行中发生的事故。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7)农业机械事故 在农业机械制造和运行中发生的事故。由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8)渔业船舶事故 在渔业船舶运行中发生的事故。由渔业船舶部门负责统计、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是工矿商贸企业的生产安全和事故管理,综合协调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与事故管理。

4.事故按伤害程度分类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分三大类。

(1)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计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根据原劳动部1960年5月23日中劳护久字第56号文发布《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

①经医师诊断已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②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

③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

④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⑤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⑥手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者任何两指各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位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

⑦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位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⑧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的。

⑨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生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做个别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政府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极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的事故(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按GB 6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二、突发事件的定义与分类分级

1.突发事件的定义

突发事件可被广义地理解为突然发生的事情:第一层的含义是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第二层的含义是事件难以应对,必须采取非常规方法来处理。根据2007 年11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也可进一步理解为突然发生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紧急事件。

2.突发事件的分类

我国把突发事件分为4 大类,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 由自然因素引发的与地壳运动、天体运动、气候变化相关的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 在生产、生活过程中意外发生的故障、事故带来的灾难。主要包括企业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 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突发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 危及社会安全、社会发展的重大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等。

3.突发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 级。

4.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一般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4 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