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斯德哥尔摩公约》及我国履约概况

2.1 《斯德哥尔摩公约》概况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一类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可远距离迁移、高毒性,严重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化学品。

基于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认识,为消除其对人类的危害,2001年5月,国际社会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公约》),开启了全球削减淘汰POPs的联合行动。

2001年5月23日,包括我国政府在内的92个国家签署了《斯德哥尔摩公约》。截至2018年5月,该公约共有182个缔约方。

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缔约方应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减少或消除源自有意生产和使用的POPs物质的排放,禁止和/或消除公约附件A所列出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附件B所列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减少附件C所列的每一类化学物质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化学品;减少或消除源自库存或废物的POPs物质的排放。

2001年,公约POPs削减清单(包括附件A、B、C)共列入12种物质,其中多氯二苯并二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为无意产生物质。

2009年5月,公约审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9种污染物增列入公约附件A、附件B和附件C的决定。

2011年5月,公约审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将硫丹增列入公约附件A的决定。

2013年,第六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决定,将六溴环十二烷增列入公约附件A。

2015年,第七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将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增列入公约附件A,多氯萘增列入公约附件A和附件C。

2017年5月,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将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列入公约附件A,将六氯丁二烯列入公约附件C。

《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POPs削减清单如表2-1所列。

表2-1 《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POPs削减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