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案来源地分析

1972~2017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共对外发起1093起知识产权调查,总共涉及68个国家和地区,这些美国的贸易伙伴平均遭受调查16起。

从涉案的国家和地区看,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和中国大陆是知识产权调查的最大受害方。表2-2的数据资料显示,1972~2017年,被调查较多的经济体有日本、中国台湾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大陆、德国等。其中,中国台湾地区有18年位居第一,日本有13年排在第一,中国大陆有13年位居第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德国分别有1年位居第一。日本位居调查榜首的时间主要是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中国台湾地区则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20世纪末,而中国位居榜首的时间则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2002~2017年,短短的16年间,中国大陆位居调查榜首达13次之多。即使我们将考察范围放松到前三来看,中国台湾地区、日本和中国仍然是主要的被调查方。如果被诉企业真的侵权,知识产权调查无可厚非。但根据表2-2的信息,我们难免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是在2001年以来针对中国大陆的知识产权调查案件急速攀升?这恰恰表明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歧视性。实际上,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管是从立法还是从执法层面都显现出越来越严的趋势。

表2-2 涉案来源地汇总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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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第6列数据为当年涉案国家和地区涉案数量累加而得,其他数据计算基于不公平进口调查信息系统库。

从涉案国家和地区的地理集中度看,知识产权调查的集中度总体呈现下降趋势。此处借用产业经济学中测度市场集中度的方法来计算知识产权调查的地理集中度。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si表示针对某国或地区遭遇知识产权调查数量占当年知识产权调查总量的比例。HH指数取值范围在0~1之间,指数越接近1,表明知识产权调查集中度越高;反之,当HH指数接近0时,表明市场集中度低,说明涉案对象有增加的趋势。根据本章数据的特点,我们将计算排名前三的集中度指数。表2-2测算结果显示,HH指数从1972年的0.333下降至2017年的0.143,虽然其中也有一定的起伏,但总体趋势向下。这说明美国知识产权调查增加的大背景下,涉案的国家和地区也不断在增加,知识产权调查的打击面也不断在扩展。

从原告来源地来看,虽然美国本土企业占据绝对主流地位,但由于知识产权调查对起诉对象的资格规定较松,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也可以在美国本土起诉,以保障自己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在知识产权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产业,都可以依法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知识产权调查申请。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cx/cp/ea/200808/20080805741430.shtml。表2-3的统计显示,除美国外,日本、中国台湾地区、韩国和德国是使用知识产权调查最多的国家和地区。说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较其他企业而言,可能更熟悉美国知识产权调查的规则。同时,这样做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其他起诉方可能会担心这些国家和地区企业的报复能力而降低起诉的概率。

表2-3 原告来源地分布表(除美国外)

资料来源:根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不公平进口调查信息系统库整理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