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犯罪客体与刑事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

一、刑事法律关系与犯罪客体

在刑事法律调整对象问题上俄罗斯学界并没有形成一致意见,通常将由于实施犯罪而产生的关系称之为刑事法律调整对象。注367同时,也有不少俄罗斯学者在界定刑事法律调整对象的特征时不仅指上述实施犯罪所产生的关系,而且还指另外一些关系,这里首先指的是受各个部门法所调整的、代表较重要社会利益的、形成于社会某生活领域的一般关系,这种关系是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并且在具体情形下会受到犯罪侵害的影响。显然,第二种观点是将刑事法律调整对象区分为调整对象和保护对象两方面内容。俄罗斯通说中刑事法律调整对象指的是由于行为人实施社会危害行为(即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即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的对象。注368

与此同时,俄罗斯学界在犯罪客体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上的意见也是存在分歧的:有学者认为犯罪客体与刑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犯罪客体处于刑事法律关系的结构之外;而另外一些学者的观点则正好相反,认为犯罪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的组成部分。通说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刑事法律所保护的关系本身。然而,首先,这些关系本身已经具有了某些具体而特定的性质;其次,这些关系受到了具体犯罪人的现实侵害或侵害威胁,因而成为犯罪构成的客体。注369

二、刑事法律保护客体与犯罪客体

苏联及苏联解体后的俄罗斯刑法都将刑事法律调整任务以明文规范的形式规定在刑法典中,比如,俄罗斯联邦现行刑法典第2条第1款就规定:“本法典的任务是:保护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所有权,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捍卫俄罗斯的宪法制度,以防犯罪行为的侵害,保障人类和平和安全,以及预防犯罪”。可见,根据现行俄罗斯联邦刑事立法的规定,刑事法律调整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二是预防。俄罗斯学者认为,保护和预防不是同一个层次的概念,后者只是保障前者的手段。注370

这里便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刑事法律保护客体与犯罪客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多数俄罗斯学者认为犯罪客体与刑事法律保护客体同处于刑事法律的保护之下,因而两者是同一的,但也有俄罗斯学者对此持不同意见,认为“刑事法律保护客体概念与犯罪客体概念不是同一的。第一个概念的外延大于第二个概念的外延。刑事法律保护的客体不仅限于犯罪的客体,还包括那些因无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以及紧急避险所造成危险而受到损害和威胁的客体”注3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