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俄罗斯刑法学中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对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系统研究的学者很多。“十月革命”前对犯罪客观方面问题进行过专门研究的学者有:科拉果洛夫(Г.Е.Колоколов),鲍兹内舍夫(С.В.Познышев),布斯多罗斯列夫(П.П.Пусторослев),谢尔盖耶夫斯基(Н.Д.Сергиевский),塔甘采夫(Н.С.Таганцев);苏维埃时期从不同视角研究客观方面问题的刑法学者有:杜尔曼诺夫(Н.Д.Дурманов),库兹涅佐娃(Н.Ф.Кузнецова),皮昂特科夫斯基(А.А.Пионтковский),列巴涅(И.А.Ребане),杰尔—阿科波夫(А.А.Тер-Акопов),特拉伊宁(А.Н.Трайнин),采列捷里(Т.В.Церетели),沙尔高罗兹基(М.Д.Шаргородский)等;当代俄罗斯专门研究犯罪客观方面问题的刑法学者有:鲍伊科(А.И.Бойко),萨哈罗夫(В.И.Сахаров),施格列(М.В.Шкеле),雅尔梅什(Н.Н.Ярмыш),库德里亚夫采夫(В.Н.Кудрявцев),季梅伊科(Г.В.Тимейко),科瓦廖夫(М.И.Ковалев),马利宁(В.Б.Малинин),巴尔费诺夫(А.Ф.Парфенов)等。

一、客观方面的要件类别

俄罗斯刑法学通说认为,人的任何活动,其中包括犯罪活动,都可以分为两个组成部分:智力—意志要素和效能要素,前者指的是作出一定的决定以及对达到预期目的的途径和手段的认知,后者指的是通过具体行为将上述决定转化为现实。人类活动的第二个方面通称为客观方面。

俄罗斯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基本要件(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补充要件)。基本要件指的是所有犯罪构成本身所固有的那些要件,而选择要件指的只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具有的要件,而且犯罪构成的每个要素都包含着表示其特征的基本要件和选择要件。选择要件可以补充表示所有犯罪构成要素的特征:(1)客体的选择要件有——补充客体、犯罪对象;(2)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方式、环境、工具和手段;(3)主观方面的选择要件——动机、目的、情感;(4)主体的选择要件——特殊主体。犯罪客观方面是在一定地点、时间和环境的条件下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外部活动(акт)。注372作为客观方面基本要件的行为或不作为是针对法律保护客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发展的起始阶段。社会危害后果是实质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犯罪从社会危害行为(不作为)到损害后果的发生这一发展过程构成了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因果关系也是实质犯罪构成中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俄刑法学中表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素特征的要件有:社会危害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社会危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犯罪的地点、时间、方式、手段、工具和环境。分析其中任何一个要件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他要件的存在。正如库德里亚夫采夫教授所言:“在探讨犯罪行为时不应当孤立地进行研究,而应在行为实施的地点、时间和周围环境的这些具体的条件中进行研究。因此,实施犯罪的方式、地点、时间以及环境因素也是犯罪行为(不作为)的重要特征”注373。对于客观方面其他要件的研究也同样不能孤立地进行,并且,因果关系在不具备行为与后果的情况下是完全不可能存在的。

客观方面实质上是整个犯罪构成结构的基础并且是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款罪状的主要内容,因此,客观方面的要件首当其冲地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明对象的根据所在。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款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种形式:(1)只规定危害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例如,将流氓罪规定为表现为明显不尊重社会的粗暴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13条)。父母恶意逃避依法院判决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用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57条)。(2)只规定社会危害后果的条款。例如俄罗斯刑法典中规定杀人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05条)、严重损害健康罪(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11条)责任的条款。(3)既规定行为或不作为,又规定社会危害后果的条款,这类条款占大多数。如:违反技术安全规则或其他劳动保护规则而过失给他人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43条)。

俄罗斯刑事立法中,侵害同一客体或不同客体的犯罪之间的区别是以行为的形式、实施犯罪的方式、发生的后果以及客观方面的其他要件为区分标准的。比如,以贪利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即是以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为区分依据的:盗窃罪的侵占方式是秘密窃取,而诈骗罪则是以欺骗的方式侵占他人财产的。因而,正确确定客观方面要件是某些犯罪之间区分的标准并且有助于对所实施行为进行正确的定罪。

通常条件下,如果刑法典分则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则选择要件便不能成为必要要件,这是选择要件与基本要件之间的区别所在(基本要件可能不在刑法典分则条款中规定,而是规定在总则条款中)。但是,侦查机关、预审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的工作人员为了防止对无罪的人进行错误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及判处不公正的刑罚,往往必须对选择要件予以确定,即使这些选择要件没有直接规定在分则条款中。

实施犯罪的地点、时间、方式、环境、工具和手段——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这些要件所具有的“选择性”通常会使人产生一种将这些要件看成是次生性质要件的简单理解,认为这些要件对于实施了刑事法律禁止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问题的解决不会产生实质影响。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俄罗斯的司法实践证明,不慎重对待犯罪选择要件的确定往往在适用相应刑事法律规范时会产生错误并因而可能会发生严重侵犯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利的情况。比如,在实施犯罪的地点是犯罪构成结构要件的情形下,如果确定犯罪是在其他地点实施的,则意味着或者是行为中根本就不具备犯罪构成,或者此行为应当根据刑法典其他条款予以定罪。注374

俄罗斯刑法理论界在选择要件上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观点,即认为选择要件并非犯罪的要件,而只是实施社会危害行为的条件。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它们(选择要件)不是客观方面的独立要件,即它们只表示犯罪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特征。处于行为之外或与行为相结合的实施犯罪的方式、地点、时间以及环境本身并不属于客观方面的内容,客观方面指的是在上述地点、时间和环境等条件下以一定方式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不作为)的外部方面”注375。持反对意见的学者则指出:“虽然时间、地点和环境本身并不属于行为的内部结构内容,但这并不能说明什么,因为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结构,除了行为(不作为)和行为人之外还有机地包含着行为人所侵害的客体以及伴随着行为的客观因素,正是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犯罪事件才得以发展”注376

科扎琴珂(И.Я.Козаченко)和涅兹纳莫娃(З.А.Незнамова)认为,犯罪构成的选择要件很多时候起着辅助作用,它们经常被界定为实施犯罪的具体条件的总和。此种界定指的是事实条件和情况,但应当指出的是,这些事实条件和情况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意义。根据法律,如果上述情况对犯罪结果没有产生影响或者不能够产生影响,则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注377马利宁(В.Б.Малинин)和巴尔费诺夫(А.Ф.Парфенов)则认为:“此种表述不完全准确,因为选择要件,其中包括实施犯罪的环境,不只具有辅助的性质,即使在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下,它们也可能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是否对这些情况予以认定可能影响到定罪或者刑罚的裁量。”注378

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确定刑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刑法学范畴。它们在俄罗斯犯罪构成的框架内是作为犯罪侵害的客观方面要件予以研究的。犯罪是人类行为的具体举动(акт),如果离开时间和空间以及体现行为的外部形式,则犯罪行为的实现便是不可思议的。因此,任何犯罪的实施必然伴随着方式、地点、时间与环境这些客观情况。同时,当这些客观情况的具备影响到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性质和程度时,则它们会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如果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作为社会现实(即反社会现象)体现于立法规范之中,则此种体现的实质特点和特征就应当与被反映的反社会现象相符。正因为如此,地点、时间、方式、手段、环境等客观要件在立法界定上才具有犯罪构成中相对独立要件的形式与意义。它们和行为(不作为)一起并且在与行为的关联中揭示出对保护客体进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侵害的外部过程。

二、客观方面的概念界定

上述争议的存在必然要求对犯罪的客观方面予以明确的界定。库德里亚夫采夫(В.Н.Кудрявцев)对犯罪客观方面给出了一个较为复杂的界定:“犯罪客观方面指的是对法律所保护利益进行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的侵害过程,这一侵害过程的研究是从始于主体的犯罪行为(不作为)并且终于犯罪结果发生的事件和现象的连续发展的角度进行的”注379。有俄罗斯学者指出,此界定的缺陷在于:一是过于复杂化;二是这种界定只适用于实质的犯罪构成。只适用于实质犯罪构成的界定还有科扎琴珂和涅兹纳莫娃主编的《刑法学·总则》中对于犯罪客观方面所给出的定义:“犯罪客观方面指的是表示对刑事法律保护客体造成损害(вред,ущерб)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之侵害特征的实质的、充足的和必要的要件总和”注380

此外,列涅别尔格(И.Реннеберг)也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了较为复杂的界定:“客观方面指的是对其社会危害性以及道德—政治方面应受谴责性产生影响并因此而作为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那些犯罪行为的客观情况的总和”注381

季梅伊科(Г.В.Тимейко)则对犯罪客观方面给出了一个较为简洁而准确的界定:“犯罪客观方面指的是发生在一定的地点、时间和环境条件下的犯罪行为的外部举动(акт)”注382。马利宁和巴尔费诺夫对这一界定作了进一步阐释:“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在具体的地点、时间和环境的条件下,以一定方式并间或使用工具和其他手段所实施的、在实质犯罪构成中引起损害后果的犯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外部活动(акт)”注383

阿嘉耶夫(И.Б.Агаев)认为,犯罪活动的客观方面是主体通过对外部世界事件和现象进程的积极干预或者在其具有法定义务行为情形下拒绝进行干预的途径,为实现其目的而对主体意图计划的实施。客观方面还包括犯罪活动的后果以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基于此,阿嘉耶夫(И.Б.Агаев)认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表示具体社会危害行为之外部体现特征,以及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对刑事法律保护客体(具有社会意义的价值、利益、福利)造成损害之侵害的外部活动特征的犯罪构成要素”注384

通过对上述俄罗斯刑法学中有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概念的分析表明,这些概念的界定中所使用的术语是有所区别的,并且某些界定中表示此犯罪构成要素特征的要件范围也不尽相同。此外,俄罗斯刑法学界对于犯罪构成要素的称谓有两种表述方式:某些学者称之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注385;而绝大多数学者则持另外一种立场,即将其称为“犯罪的客观方面”,比如,特拉伊宁就认为,应当在犯罪中、而非在犯罪构成中区分出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注386与此同时,有俄罗斯学者指出,如果从逻辑角度来看,则这两个术语之间并没有特殊的区别,但若从社会学角度,则它们之间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外延要广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因为前者还包含着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那些情况。比如,根据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8条的规定,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秘密侵占他人财产”,而有关盗窃发生的时间、盗窃人的性别、衣着等事实情况虽然具有重要的证据意义,但却不属于盗窃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代俄罗斯刑法学通说一般都从合逻辑的角度出发(而非从上述所提及的社会学的立场出发),将犯罪构成的四要素直接称为: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注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