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推理研究:以科学证据为分析视角
- 周蔚
- 1251字
- 2020-08-30 01:56:50
一、非形式逻辑评价标准
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推理、论证,目标是建立分析与评价模型。而非形式逻辑作为逻辑学分支是分析与评价自然话语中论证规范性研究,证据推理作为诉讼论证的子论证,是自然话语中的论证。因而,非形式逻辑理论在理论层面可以对证据推理进行分析、评价,但是逻辑学的规范性研究不能也不应当替代事实发现者对证据推理的评价,其理论价值在于对事实发现者的指导意义而非规范意义。
北美非形式逻辑的领军人物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Johnson)和安东尼·布莱尔(Anthony J.Blair)以逻辑学教科书《逻辑的自我防卫》为契机,对常见的逻辑谬误进行识别与分析,并提出好的论证应当是有说服力的论证:“论证的前提所提供的强有力的理由,使得每一个理性的个体都会接受结论,而且还是正当地接受结论”(注:Johnson R.H.&Blair J.A.Logical Self-defense.New York:McGraw Hill,1994.p.50.)。对于好的论证,约翰逊与布莱尔提出了评判的三个标准:
第一,前提必须与结论相关(Relevant);
第二,前提必须为结论提供充分的(Sufficient)支持;
第三,前提必须是可接受的(Acceptable)。
他们认为,一个好的论证需要同时满足这三个标准,才回答了什么是好的论证。对于什么是谬误,他们认为:“只要缺少了上面任何一个条件都会导致一类基本类型的谬误。”(注:Johnson R.H.&Blair J.A.Logical Self-defense.New York:McGraw Hill,2006.p.55.)当违反了相关性标准时,即前提与结论没有关联,这类谬误被称作“不相关理由(Irrelevant reason)”(注:Ibid.p.65.),像稻草人谬误、人身攻击谬误都是这类谬误的特例。当违反了充分性标准时,即论证中所提出的理由不足够支持其结论时,这类谬误被称作“草率结论(Hasty conclusion)”(注:Ibid.p.70.),像不当诉诸权威谬误、草率概括是这类谬误的特例。当违背了可接受性标准时,即在没有其他支持或辩护的情况下,将一个没有辩护过的前提当作已经接受的或者默认的,这类谬误类型称为“成问题的前提(Problematic premise)”(注:Ibid.p.75.),像乞题谬误、不一致谬误都是其特例。
此三条评价标准通常被称为狭义非形式逻辑评价标准,相关性标准与充分性标准都具有语用的性质,与相应的语境相关联,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如果满足充分性标准的论证,其前提必然满足了相关性标准,但违反了充分性标准的论证,其前提并不必然都违反相关性标准。可接受性标准尽管是指向论证中结论的可接受与否,但是对其的运用只发生在论证中的每一个前提中,它所强调的是前提作为支持结论的依据,只能理性地加以接受,且这个接受过程发生在论辩性的语境之中。在事实发现过程中,呈现在事实发现者面前的证据是否充分和可接受,并不在事实发现者的控制范围内。因此,在此三条标准中,最根本的标准是相关性标准,对证据推理评价的最根本标准是相关性标准。
证据推理中证据前提的充分性和可接受性,受到了法律程序规则的制约,在英美法系还受到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制约。而证据的相关性是证据具有可采性的充分必要条件,所以相关性在第一阶段就要考虑进来,即从证据材料到证据的认知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要将其考虑进来。而第二阶段从证据到案件事实的论证中还需考虑论证功能是否完成。因此,诉讼中对证据推理的评价可以从整个诉讼论证功能是否实现进行设定,而非对证据设定较强的评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