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情绪犯的责任根据

第一节 情绪犯的责任能力根据

情绪犯是在强烈情绪的推动下实施的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参见蔡军:《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解析》,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3)。情绪犯在人身、财产犯罪中较为常见,如常见妇女因长期受虐待而突然情绪爆发杀夫。据报道,2007年陕西省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暴力犯罪的女服刑人员达171人,其中“暴力杀夫”占到95.32%。参见《“逼急杀夫”悲剧升级 呼吁关注受虐妇女综合症》,见http://news.cnwest.com/content/2008-09/29/content_1450713.htm。在日常生活中,亦可见行为人受被害人行为、言语的激发陷入极度愤怒、恐惧而实施侵财或侵犯人身行为。一般认为,处于强烈情绪状况下的人,其认识和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参见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探索》,189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93。不过,对于刑法应如何评价情绪犯的责任,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焦点在于,情绪犯的责任能力是否因强烈情绪而降低及应否对其予以从宽处罚。对此,笔者认为,需综合考虑情绪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及刑法评价的对象等因素,以合理确定情绪犯的责任能力程度及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