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会计准则体系

一、会计准则的构成

会计准则是反映经济活动、确认产权关系、规范收益分配的会计技术标准,是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调控经济活动、规范经济秩序、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开展国际经济交往等的重要手段。

会计准则具有严密和完整的体系。我国已颁布的会计准则有《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二、企业会计准则

根据财政部第33号部长令、财会[2006]3号文件、财会[2006]18号文件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和解释公告等。

(一)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概念基础,是制定具体准则、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的依据,也是解决新的会计问题的指南,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基本准则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会计报告目标。基本准则明确了我国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并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会计基本假设。基本准则强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为会计基本假设。(3)会计基础。基本准则坚持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4)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基本准则建立了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5)会计要素分类及其确认、计量原则。基本准则将会计要素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六个要素,同时对有关要素建立了相应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规定会计要素在确认时,均应满足相应条件。(6)财务会计报告。基本准则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概念、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和应反映信息的基本要求等。

(二)具体准则

具体准则是根据基本准则的要求,主要就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作出的规定,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和报告类准则。

(1)一般业务准则。一般业务准则是规范各类企业一般经济业务确认、计量的准则,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收入、所得税等准则。

(2)特殊业务准则。特殊业务准则可分为各行业共有的特殊业务准则和特殊行业的特殊业务准则,前者如外币业务、租赁业务、资产减值业务、债务重组业务、非货币性交易业务等准则,后者如适用于银行等金融领域的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适用于石油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适用于农牧业的生物资产准则等。

(3)报告类准则。报告类准则主要是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的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等准则。

(三)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是根据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制定的,用以指导会计实务的操作性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相关条款的细化和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提供操作性规范,它还包括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及其格式等,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提供操作性规范。

(四)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主要是针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的相关解释。

三、小企业会计准则

2011年10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符合适用条件的小企业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并鼓励提前执行。该准则共十章,包括总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外币业务、财务报表、附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一般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经济规模较小的企业,具体标准参见《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如下特点:(1)简化核算要求,在会计计量方面,要求小企业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告方面,不要求提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以税务部门和银行作为小企业外部财务报告信息的主要使用者,基于这两者的信息需求确定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3)对于小企业非经常性发生的,甚至基本不可能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一旦发生,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执行,规定了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满足的条件和基本衔接原则。

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施行。该准则对我国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予以规范,共九章,包括总则、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财务会计报告和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有:(1)要求事业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部分另有规定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才能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2)将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划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费用)五类;(3)要求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