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优先权制度的产生与各国继受

西方优先权起源于罗马法之Jus Protimisees。其来源有三:习惯、皇帝敕令、司法独创,主要针对丧葬费用、被保证人之损害赔偿等情形。罗马法之优先权制度于中世纪传入意大利,形成Jusretrductus学说。后又由意大利传入法国,列入《法国民法典》第三编《财产取得法》第18章,位居抵押权之先,规为担保物权。后《日本民法典》效仿《法国民法典》于“物权编”第8章列名为“先取特权”,视其具有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