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邓正来问题”及其内在理路

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邓正来问题”大致体现为如下两个互相关联的不同层面:一是“(法律)理想图景”问题。邓正来以中国法学为个案的分析,试图论证:中国法学之所以无力引领中国法制/法治的发展,而只能逼使西方法制/法治在中国的移植和拓展,实是因为它受到了一种源出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而这种“范式”不仅间接地为中国法制/法治发展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据此,他认为我们处于一个没有(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必须结束这个受“现代化范式”支配的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二是“中国认同”和“主体性中国”问题。以上述分析为基础,即以对法学这一“直接关注维续、调整和型构社会秩序”的知识系统的分析为个案,邓正来试图在其早期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特别是中国社会科学在国际向度相对于西方“知识霸权”的自主性)进行理论探求的基础上,从学理上追问“中国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和可欲性”这一中国政治哲学根本问题,进而以中国人自己的文化身份和政治认同为理据,呼吁“主体性中国”时代的到来。根据邓正来本人的提示,这两个不同的层面分别贯穿着不同的“红线”:前者以“知识—法学”取径贯穿着一条对知识所具有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进行揭示和批判的“红线”,后者则以“中国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和可欲性”这一政治哲学根本问题衔接起来,其中前者“更为基本”。[22]基于上述两者的相关性,我们可以把“邓正来问题”称为“基于中国文化认同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

那么,在《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中,“邓正来问题”,特别是“更为基本”的“(法律)理想图景”问题,是如何出场的?要探究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对他所采用的“知识—法学”取径进行深入分析。在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知识—法学”取径是烙上了邓氏烙印的鲜明存在,其最初是为了凸显与那些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反思的其他既有取径——特别是张文显式的“政治—法学”取径和苏力式的“社会—法学”取径——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从“邓正来问题”得以出场的内在理路来看,它的确堪称贯穿其研究始终的“更为基本”的红线——至少逻辑上应当如此。

邓正来所谓的“知识—法学”取径,是一种“从知识‘内部’去透视和反思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视角”。这种取径的最大特点是,其预设并贯穿着一个知识社会学命题,即他关于“知识具有正当性赋予力量”的基本主张:

“‘知识系统’不仅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以及在人与人的日常生活中具有着某种支配性的力量,而且在特定的情势中还会具有一种赋予它所解释、认识甚或描述的对象以某种正当性的力量,而不论这种力量是扭曲性质的,还是固化性质的。”[23]

这在根本上意味着:那些所谓“正当的”社会秩序(法律秩序),其本身也许并不具有比其他性质的社会秩序及其制度更正当的品格,而完全有可能是透过权力或经济力量的运作,更有可能是通过我们不断运用某种“知识系统”对之进行诠释或描述而获得这种“正当性”的。质言之,社会科学的知识系统与社会秩序的正当性之间,其实形成了一种辩护与被辩护的关系。有了这一知识社会学预设,在邓正来那里,通过分析以“权利本位论”“本土资源论”“法律文化论”及“法条主义”等为代表的主流法学及其所共享的“规范性信念”,他试图揭示出1978年以来中国法学所形成的“知识系统”及其共享的“现代化范式”,相对于那种基于“西方(法律)理想图景”的社会秩序的“正当性赋予力量”,进而基于社会秩序及其正当性这一根本的政治哲学命题,呼吁中国结束这一受“现代化范式”支配法学时代,迈向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新时代。由此可见,正是“知识—法学”取径,牵引着“邓正来问题”的最终出场:依凭这一研究取径,邓正来既实现了对中国法学既有知识系统所具有的那种“正当性赋予力量”的揭示,亦揭示了当代中国法学/法制奉“西方法律理想图景”为圭臬、缺乏以中国为根据的“法律理想图景”的时代性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