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15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张某彬诉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6)冀0521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彬

被告: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

基本案情

张某彬系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2012年张某彬结婚,入赘到邢台县将军墓镇峡底村,但户口一直未迁出且未在峡底村享受福利待遇和分配土地。2015年国家征用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土地整修邢和铁路,并给予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相应的征地补偿款。2016114,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了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主要内容为:给予该村村民每人征地补偿款9000,但出嫁的闺女和招赘的女婿不参与分配后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依据该方案给符合条件的每个村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但未给付张某彬征地补偿款

张某彬遂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张某彬占地补偿费9000

案件焦点

张某彬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即应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征地补偿是对失地农民的永久性补偿,其目的在于维系失地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张某彬能否参与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的征地补偿款分配,关键在于张某彬是否为该集体组织成员。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在尊重村(居)民自治的前提下,应结合户籍因素和生活保障基础作综合考量。生活保障基础,是指村(居)民与集体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包括长期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或虽暂时不在集体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生活保障仍须依附于该集体组织等情形。张某彬虽入赘到外村,但一直在本村生活,且户口和合作医疗等社保资料在本村办理,在本村承包土地,生活基础以及保障都在本村且并没有其他劳动收入来源,也未在外村享受福利待遇,张某彬的生活保障基础在本村,与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状态。故张某彬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分得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判决:

邢台县将军墓镇草峪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彬土地征收补偿款9000元。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在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中,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由于中国的社会结构正处于剧烈转型之中,国家的对农政策也在不断调,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立法机关应坚持灵活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结合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作出规定可惜,我国法律法规至今没有一个统一的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使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与村民等相关概念容易混淆,造成相关权益分配之争频发因此,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将集体组织成员资格标准固定化法定化,才能有利于从本质上理顺关系,统一思想,彻底解决纠纷

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学界提出了如下几种观点第一,户籍说此种观点认为户籍管理制度属于国家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制度它与村民资格有着最为密切的联系户口的迁入和迁出是一种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的行政行为,超脱于集体成员的利益,用以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最大可能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第二,生活保障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土地是农村集体成员的基本生存保障”。对农村土地采取集体所有的形式, “就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保障”,或者说,保障每一个农村居民平等地获得生存保障是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基本功能,所以,某个自然人能否成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取决于他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为其基本的生存保障”。第三,权利义务说有学者认为,科学分析综合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关键是看某自然人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生产和生活[1]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各有不足之处户籍说符合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情况,且目前有较为完善的户籍管理制度作为支撑,可操作性较强但户籍说没有考虑到中国社会的未来走向,没有考虑中国正在致力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建立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人口自由迁徙正大规模出现这种趋势,其前瞻性不够生活保障说以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料为理论基础,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倾向,符合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理念,但该观点忽视了土地对部分村民的生活保障作用,以致大量农田荒芜这一事实同时,基本生活保障不易评估和量化,因而不易操作权利义务说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但该学说排除了未成年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时因农业税乡统筹费被取消(的省甚至全面取消了农民固定负担的村提留金”),农民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担负的义务逐渐减少,因而也缺乏可操作性

总体来说,由于当前中国的社会结构包括农村的社会结构处于不断的变动之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比较复杂单一的户籍标准或单一的居住地标准已不适合作为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都难以同时兼具公平和效率,我们亟须寻找一种合理的解释基于此,笔者建议借鉴部分省市的立法经验,以户籍为基础,以必要生活来源权利义务对等因素为补充

编写人: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李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