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标公告的编制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详细、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七条也明确要求“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六)公告期限;(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招标人必须公告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足以让潜在投标人从中至少能获悉招标项目概要、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投标的途径和方法等信息。招标公告的内容越详细越好,有利于潜在投标人对是否购买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作出准确的判断。越来越多的招标公告直接规定了标段划分、投标人资格条件、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允许分包等内容。

实践中,一些招标公告内容不齐全,将应当无偿公开的实质性内容放在“招标文件”内(如在公告中标明“详见招标文件”字样)并随招标文件的出售对外公开,或者注明详见某收费网站,使得招标公告变相地成了能出售的“招标文件”或网站收费的广告,体现出“市场价值”,潜在投标人无法从公告中直接了解到招标项目具体情况。从立法本意来说,招标公告应免费向潜在投标人提供,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招标公告内容应全面、完备,不得在发布时有所保留,更不能采取各种方法达到营利目的。

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也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投标人能够确定招标人提出的条件是否为其所能接受,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投标邀请书所载内容与招标公告基本相同,只不过邀请对象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