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累犯

38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任某故意伤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2018)冀0521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任某, 20077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邢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1014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19日被邢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115日被邢台县人民法院院依法取保候审

邢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向邢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17714日下午,被告人任某在邢台县南石门镇南小郭小学工地,因占地赔偿问题与本村胡某等人发生纠纷,任某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胡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1)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被告人任某已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被害人胡某对被告人任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同意对判处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2)被告人任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7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731日起至2012730日止

案件焦点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再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因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本案被告人任某不应按照累犯处罚。

被告人在原缓刑考验期内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悔改之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禁止适用缓刑的犯罪,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仍可对犯罪分子宣告适用缓刑。

本案被告人任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明确表示不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希望司法机关从轻处罚被告人,参考邢台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邢台县司法局同意对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宣告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被害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1.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就意味着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因此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另一种观点认为,缓刑考验期满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因此被判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不构成累犯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那么,累犯是否需要具备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这一前提条件?对此问题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主法派认为只要后罪发生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即构成累犯;主德派认为只有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又犯罪的,才能构成累犯[5]我国刑法采主德派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不是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因而不存在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罪的,也不能构成累犯[6]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特殊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构成累犯的情形累犯制度是我国刑罚裁量中的从重处罚制度,也是重要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缓刑制度采用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宣告一定的考验期限,并在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规定一定的限制和义务的方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如果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没有再实施其他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那么,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进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这表明缓刑的法律后果,是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予以执行因此,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既然缓刑是对原判刑罚的不执行,那就不能把缓刑理解为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尽管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应由司法行政机关对缓刑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考察监督,但这种考察和监督不是对刑罚的执行,而是对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表现的掌握,督促其认罪服法,改过自新,同时也是为了监督缓刑罪犯在缓刑期内是否再犯新罪所以,缓刑考验期满不是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对宣告适用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论处

2.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能否再适用缓刑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说明犯罪分子屡教不改,对当前社会还有再犯罪的危险,不能再适用缓刑;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在原缓刑考验期内自我约束,遵纪守法说明犯罪分子有悔罪悔改之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予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如果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几类禁止适用缓刑的犯罪,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仍可对犯罪分子宣告适用缓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应当宣告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同时,我国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从法律规定看,对于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犯罪分子,禁止适用缓刑对于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由于原判刑罚没有执行不属于累犯,再犯新罪属于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依法从重处罚;对于有前科的犯罪分子,刑法没有规定不能适用缓刑,如果犯罪分子符合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项必备条件,应该可以宣告缓刑

编写人: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人民法院 程秀君

39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马晓、蒋某贩卖毒品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03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1612110时许,孙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欲购买900元钱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吸食,二人商定3克毒品冰毒的价格为900元人民币后,孙某将900元人民币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蒋某被告人蒋某收到该款后,遂联系被告人马晓购买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二人商定3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价格是500元人民币,而后被告人蒋某通过手机微信给被告人马晓转账500元钱。201612123时许,被告人马晓在许昌县蒋李集镇十字路口西南角将3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卖给了被告人蒋某,随后被告人蒋某又在许昌县蒋李集镇小学门口将3克毒品冰毒卖给了孙某被告人蒋某从中盈利400被告人马晓被抓获后,201612511时许侦查人员从被告人马晓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凭心街甲招待所”15号房间住处搜查出一件黑色夹克衫,该夹克衫内侧衣兜内有一包疑似毒品物质,现场称重96.5经鉴定,96.5克疑似毒品物质检出甲基苯丙胺;在该黑色夹克衫袖口处检出人之遗传物质,20STR分型,未排除马晓,支持来源于马晓,不支持为人群中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另查明,被告人马晓于20071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 2016423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同日开始执行,至被告人马晓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其剥夺政治权利已经执行了七个月零十二天,剩余一年零四个月零十八天未执行

案件焦点

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能否数罪并罚。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晓、蒋某明知是毒品冰毒仍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两个独立的贩卖毒品的过程,故公诉机关关于二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的指控不成立。关于被告人马晓辩称96.5克冰毒是为了吸食不是为了贩卖的意见,本院认为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即为其贩卖的数量,故被告人的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马晓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晓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主刑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晓、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一年零四个月零十八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零四个月零十八天;

二、被告人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晓、蒋某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既认定为累犯,又属于数罪并罚主要是因为:

1.根据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及语言本身的模糊性及多义性特点,《刑法条文中的一些用语在不同的条文甚至在同一个条文中常常有不同的解释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之规定,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解释刑罚时应包含主刑和附加刑,但在个别情形下,刑罚可能被解释为仅包含主刑,或者仅包含为主刑中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合理的法律用语解释既应符合刑法条文的文意含义也应符合法律条文规范行为的目的刑法关于累犯条款法律规范的目的主要是考察对再次犯罪的犯罪人人身危险性,并以此为标准作出有期徒刑以上的更为严厉的处罚因此,若将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解释为包含主刑和附加刑,则会使五年以内再犯时间的规定没有意义,从而与累犯制度的立法目的相违背比如当附加刑是罚金时,若罪犯由于某种原因或者故意的在较长时间内不缴纳罚金,则会出现其刑罚一直处于未完成状态,当其再犯罪却不能成立累犯的情形同时,若当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时,其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执行管制期间故意犯罪的,也不能被评价为累犯,但其人身危险性并不低于判处有期徒刑后在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因此,《刑法第六十五条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不包含拘役管制以及附加刑故本案被告人马晓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关于数罪并罚认定中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应平义解释为包含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以前,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在被告人判决宣判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晓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主刑执行完毕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

编写人: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卜小 李璐

40构成累犯要求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如何理解

——白某诈骗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罪

基本案情

201612,被告人白某因无经济来源,便想到通过网络购货骗取他人山货后再出售的方式挣钱后白某以收购蘑菇的名义通过网络QQ与货主张某取得联系,在取得张某的信任后,双方谈好价格,张某通过围场至天津的班车给白某发了15包蘑菇,后白某将蘑菇变卖,非法所得17000余元白某收到蘑菇后,未按约定给付货款,而是更换了与张某联系的手机号码,致使张某无法与其取得联系。2017323,被告人白某到隆化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诈骗张某900斤蘑菇的犯罪事实,经隆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按照当时蘑菇收购价,被害人损失为12780

2017323,被告人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白某已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20000,张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

被告人白某曾于201212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3917日刑满释放

案件焦点

构成累犯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对本案被告人白某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白某是否构成累犯。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隆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否认定被告人白某构成累犯,经查,构成累犯,必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被告人白某诈骗价值超过数额较大标准不多,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已赔偿了被告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积极缴纳罚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尚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其不构成累犯。

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白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后语

本案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法律规定对于构成累犯要求后罪的条件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如何判断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被告人白某诈骗价值超过数额较大标准4000多元,数额本身距离巨大标准较远,同时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本案中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同时到案后积极联系被害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均降低了该案的社会危害性考虑本案被告人供述对案件定罪的影响及本案同时系初犯偶犯,缴纳罚款等量刑情节,不宜对被告人判处较高刑罚,在量刑规范化幅度内可判处拘役刑因此这个案件不必然,也不应当判处有期徒刑

累犯对于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巨大,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因此,对何为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具有一个严格界定的标准,对此,理论界已形成共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后罪的事实以及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绝不是说该罪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即可满足上述之要求我们理解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为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之时,才构成累犯,这里的有期徒刑,是对于宣告刑而言的

以上要求我们审理此类案件时,考虑累犯制度的立法本意,对判决结果可能影响累犯构成的后罪应严格按照量刑规范化定罪量刑,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给予后罪应有的处罚,进而判断是否构成累犯

编写人: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人民法院 刘震宇

41如何掌握累犯重复评价原则

——李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8)闽0982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基本案情

20165月至6月间,被告人李上某在其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福全路××号家中二楼房间内,先后三次容留未成年人杨某甲和吸毒人员杨某乙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1110,被告人李上某在其位于福鼎市桐山街道福全路××号家中二楼房间内,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容留杨某丙吸食,后被福鼎市公安局当场抓获杨某丙尿液经甲基苯丙胺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另查明,被告人李上某因于20168月间容留未成年人吸毒,被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6926日起至2017425日止

案件焦点

1.被告人李上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2.如何掌握刑法重复评价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上某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提供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其曾因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容留他人吸毒,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李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案被告人李上某有四次容留他人吸毒,前三次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系在其前罪判刑之前的漏罪罪行,最后一次(20171110)容留吸毒行为则系在其前罪刑满释放后的行为,如果将最后一次容留吸毒行为合并到前三次容留吸毒行为之中,以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不存在法律障碍问题但是否构成累犯,有一定的争议,因为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主要是以被告人最后一次容留吸毒行为来评价如不合并前三次容留吸毒行为或考虑其曾因容留吸毒罪被刑事处罚的因素,最后一次容留吸毒行为不能单独构罪,被告人则有可能不构成累犯法院之所以认定被告人最后一次容留吸毒行为构成累犯,主要是考虑其有前三次的容留吸毒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被告人在前罪处罚时不如实供述,而出现漏罪,且其刑满释放后又容留他人吸毒,参照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规定,可单独追究被告人最后一次容留吸毒行为的刑事责任,为此,可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但因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法院虽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在量刑时未予以从重处罚,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定罪处罚原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刑事审判工作指导论述的观点[7]

编写人: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潘其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