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俄的经济法[1]

海石译

俄国革命后的头三年,实际上是没有民法的。共产国家已经接收了一切的经济事业,在经济事务上,是没有个人自由的余地的。1920年,苏俄法制会议编纂民法的时候,除掉关于雇牧羊人而外简直没有东西好编纂了。

1922年的新经济政策恢复了民法,但是它的范围比帝制时代的还是狭隘得很。有些经济生活的重要部分还是归国家经营(大量的实业、对外贸易等),他方面国家的限制执行得又非常之严,简直不好讲它是私人团体,还是公共团体(就是合作社)。与包括国民的自由经济交易的民法并行的,还有特别法(special code)专为国营的或大体为国营的机关而定的,这种特别法和民法就形成俄国法学家所称的经济法(Economic Law)。

这种制度,现在还没有完备,有些部分还没充分的做出来,并且不统一,诸多部分带着各别时期和各种经济观念的印象。篇幅很短,不像欧洲法典那样的罗举尽致,苏俄法典只陈说一些原则。现在所讲的,只讲些苏俄经济法的要点,而且也只讲它们异于欧洲民典的通常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