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事业之技术化,都市之扩大及巨量人口之集中所表现之现代经济活动,苟乏强有力之统制,已有无法驾驭之虞。此系真正20世纪之特征。是以此后国家法律将有一大部分有关于经济事件。向来以为国家仅属一个政治统制机构的观念实际,已不复可能。它已表现出了十足的经济现象,虽在欧陆少数国家当有认此只为暂时的幻影,而迄为法学家所怀疑。

是以国家利益计,更需独立的经济法院,因经济团体所自设的“仲裁法院”等极为参差不齐。国家法律对于特种经济的不法行为,如秘密之泄露,国家经济计划之破坏行为,及国民经济上重要财货之毁损等,尤应明白规定。最后,领土较广之国家,更须依经济上特定目的而划分行政区域,所谓“经济行省”、“经济区域”等名词,在现实欧洲已非罕闻。立法者应更进而着眼于经济全部而予各个经济事业以特殊的保育。值兹战争期间,各国于此项立法,不免支离碎杂,然其鹄的则愿在获取一整齐而有力的集中体制。但所以达此鹄的之途径,则固非易易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