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 张世明 王济东
- 329字
- 2020-08-29 05:07:48
五 战时物价(战时物价构成)
战时经济法第四章为战时物价之规定。
德国物价政策,以1936年第二次四年计划为分歧点,在前为物价统制(Preiskontrolle)时代,其后为物价构成(Preisbildung)时代。即自1933年国社党树立政权,设物价统制官(Reichstreu-händer)[4]而实施物价统制,至1936年第二次四年计划开始时,复设物价构成官(Reichskommissar für die Preisbildung)[5]而实施物价构成。国家价格构成官系直接隶属于总统,其权力非常强大,持有一切商品价格,手续费之决定与监督之权力。
战时经济法第四章关于战时价格之规定,在第22条规定有“各种财货及支付之价格及收益,依战时统制国民经济原则而构成”,以作为战时物价构成之原则。所谓战时统制国民经济之原则,即战时经济之节约利得,务须使用于为物价降低。例如公害为缺乏燃料而限制热水供给,即其燃料节约所得应归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