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任何研究活动应当以概念界定与分析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本研究也不例外,首先应当对涉及的核心概念——稳定与发展、城市社区、多民族社区与互嵌式社区,以及社区治理等概念进行界定,以把握所要研究的范围。

一 稳定与发展

稳定,主要是指社会稳定。有学者从宏观的角度出发,认为社会稳定是一种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状态,其内涵是指社会整体与部分、部分与部分间的关系通过社会有机体的协调,而处于有条不紊地运行状态;其外延是指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稳定。表现为,社会没有巨大的纷争、冲突和严重的战乱、危机,道德、习俗和法律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78]。早期关于“发展”的研究,较权威的是从经济、人民生活和综合国力这三个方面进行评价,将这三个方面作为标准和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对于“发展”这个词的运用,基本上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不但强调经济社会发展,而且还注重统筹城乡、区域、人与自然、对外开放等协调发展[79]。稳定与发展的关系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稳定是发展的前提,而发展又是稳定的最终基础[80]。寻求稳定和发展的有机结合既是任何现代政治体系的本能,也是科学合理的现代国家建设战略的核心要素[81]

稳定与发展,在民族地区具有特殊的内涵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领导人始终对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高度重视,毛泽东认为,应该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应大力支持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民族地区的优势资源,通过自力更生等方针政策来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的稳定与发展问题[82]。邓小平把发展作为民族工作的中心内容,强调把民族经济搞上去,实现共同富裕[83]。新形势下,习近平指出,“要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要“紧紧围绕各族群众安居乐业,多搞一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项目,多办一些惠民生的实事,多解决一些各族群众牵肠挂肚的问题,让各族群众切身感受到党的关怀和祖国大家庭的温暖”[84]

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体现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等各个方面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地区亦是如此,结合民族地区自身特点,更加强调民族团结、民族平等、社会治安稳定、民族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就研究内容来看,本研究将“稳定与发展”定义为政令畅通,治安稳定,民族团结,民心安定,社会成员各司其职,经济发展水平稳步提高。

二 社区与城市社区

“社区”一词来源于拉丁语,本意为关系密切的伙伴和共同体。1871年英国学者H.S.梅因出版的《东西方村落社区》一书,首先使用了“社区”这个名称[85]。1881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将Gemeinschaft(一般译为社区、集体、团体、共同体、公社等)一词用于社会学[86],1887年他进而在自己的著作《社区和社会》中最早从社会学理论研究的角度频繁使用了社区的概念。在滕尼斯看来,社区是一种由同质人口组成的具有价值观念一致、关系密切、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等特点的富有人情味的社会群体[87]。与社区相对应,社会则是建立在权力、法律和制度基础上的社会联合体,人们通过分工和契约发生联系,以自我为中心,以利益为主导,彼此隔阂,关系冷漠。滕尼斯的社区概念和社区理论开了社区研究的先河。我国最早引入并使用“社区”一词的是社会学家吴文藻,他于20世纪30年代使用该词并力倡中国开展社区研究[88]

目前,“社区”已经成为现代科学中歧义最多、内容最复杂的概念之一。据不完全统计,有关社区的定义已达150余种[89]。美国社会学家乔纳森(Christien T.Jonassen)对“社区”概念的梳理研究发现,大部分研究者同意“社区”的界定应该包含以下要素:①人口集团;②地域;③部分与劳动分工的互赖体系;④文化特质;⑤归属感;⑥自我维持与发展[90]。从共同要素出发,本研究认为社区就是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一定数量人口组成的、具有社会互动关系并形成了特定文化心理的相对独立、稳定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根据社区中人口的密度、人们的生产活动及其他活动性质,社区可以划分为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为了保持实践中的统一,中办发〔2000〕23号文件做出规定:“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这一规定的实质是将城市社区定位在居委会层面。因此,本研究所说的西北民族地区城市社区的范围是城市居委会辖区。

三 民族社区、多民族社区与民族互嵌式社区

国内许多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民族社区”的含义进行了分析,但仍存在较大争议。例如,一些研究者并未对“民族社区”与“少数民族社区”进行区分,认为“民族社区”只是“少数民族社区”的简称,二者可替换使用。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民族社区”与“少数民族社区”的指代不同,“民族社区”较“少数民族社区”的范围更广,不可简单替换。郑杭生认为,以特定的居住空间为基础,以单一少数民族或者某一少数民族作为主体,包含其他少数民族构成居住格局,不同民族的居民在生活的过程中,通过诸多互动方式而建立起文化认同感,进而形成紧密联系的群体,这一群体所构成的区域就是“民族社区”[91]。高永久、朱军基于对社区的社会性与民族性的研究,认为“民族社区”就是以少数民族社会成员为构成主体,以民族社会成员的共同的地缘和紧密的日常生活为基础的民族区域性社会,是一个兼具社会性和民族性的社会共同体[92]

事实上,在城市范围内,城市化进程中,较“民族社区”来说,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更多呈现为“多民族社区”的形态。“多民族社区”一词,虽然经常出现在学术研究中,但对此概念界定的研究较为缺乏。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并未对“民族社区”与“多数民族社区”进行区分,认为“民族社区”就是“多数民族社区”的简称。对此,高永久、朱军认为,数量及文化特征可以作为“民族社区”重要的分类标准,以此可将“民族社区”分为“单一民族社区”与“多民族社区”[93]。本研究认为,由两个及以上民族的居民构成居民主体,在特定的生活区域内结成紧密的相互联系而共同生活,并且,每一个组成民族的居民在数量上都达到了一定的规模,能够对共同的生活产生影响,这样的一个生活共同体构成了“多民族社区”[94]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城市民族工作要把着力点放在社区,推动建立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95]。建设“民族互嵌式社区”有利于多民族社区内各民族不仅在地域和居住格局上嵌入,也在文化、心理等深层次方面相互嵌入、交流相融。对于“民族互嵌式社区”,研究者们这样定义:杨鹍飞从国家战略视角进行分析,将“民族互嵌式社区”界定为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民族共同居住并形成空间相错的同一区域内的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中的具有不同民族身份的成员之间形成自由交往交流并相互包容的关系[96];张会龙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就是指以一定的地域为基础,由不同民族成员组成的,多元文化之间平等相处、彼此尊重的社会利益共同体[97];胡洁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是公共空间下各民族树立起国家意识和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意识,从而形成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亲密无间的结构关系[98]。综上所述,研究者们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应具备以下特征:在特定的生活场域中,不同民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居民及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可以得到相互包容、相互尊重,进而结成紧密的社会利益共同体。本研究认为,“民族互嵌式社区”的形成是自然历史演进过程中政府发挥一定引导作用的结果,是一个政策性概念,具体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民族居民基于共同的地域基础之上,形成的具有空间交错、文化交流、互相尊重认同关系的社会利益共同体。

四 社区治理

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研究中的运用和发展。治理理论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目前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较具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提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99]。可以看出,“治理从头起便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100],它更强调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是一个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它主要通过合作、协商、伙伴关系、确立认同和共同目标等方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

在此基础上,关于社区治理,研究者们这样定义:“为了处理社区内的公共事务,国家和社会组织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多元的参与者与多元的治理内容构成了社区治理的特点,其本质则为一系列公共管理活动的集合”[101];强调多元参与者之间所形成的网络体系,认为社区治理是“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102];关注参与主体间的价值认同与协调,认为社区治理是“党、政府、居民及社区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在社区认同的基础上,协调利益关系,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协同处理公共事务,实现社区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与机制”[103]。也就是说,治理理论的话语权下,研究者们对社区治理形成的共识包括:社区治理强调多元参与主体及主体间的合作;以实现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及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为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联合行动;是一个动态的治理过程。

本研究认为社区治理应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治理结构,更多强调宏观层面的治理,强调国家对社区的权力运用,以及在社区治理中所形成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二是治理过程,包括政府与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各种公私组织、社区居民等结成的互动合作关系,在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中,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通过对话、协商等方式,来实现彼此共同的价值诉求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