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家”与“户”基本概念及其制度表达

“家”的最初含义,是居住之地。如《说文解字》解释为:“家,居也。”后来家的含义扩大为婚姻的结果,如《周礼》郑玄注:“有夫有妇,然后有家。”《易·家人》释文说:“人所居称家,是家仅有居住之意。”《辞海》则将家庭定义为“由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亲属间的共同生活组织”。

关于家的范围和规模,学界的观点并不一致。瞿同祖认为,家应该定义为“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2]从规模上来看,其包含范围较小,一般包括两代或者三代人口,通常由祖父母、已婚儿子及未婚孙儿女组成,在祖父母去世之后,则兄弟分居独过,从而组建另外一个家庭。新组建的家庭,由于只包括父母和子女,因此在子女婚嫁之前很少能够超过五六口的规模。

对于瞿氏的观点,有学者持有不同意见。如费孝通认为,传统社会中儿子在结婚后一般不会和父母分开居住,所以传统中国家庭是一个“扩大的家庭”。[3]他以人类学中的“氏族”观念说明中国“家”的特点,认为“我们的家在结构上是一个氏族,……小家庭和大家族在结构原则上是相同的,不相同是在数量、在大小上”。[4]孙本文指出,家庭扩充成为宗族,宗族扩充成为家族;家庭与宗族、家族纠结在一起。[5]张国刚认为,中国历史上的“家”,其具体含义有两个,一个是指“同居共爨的血缘、亲缘或姻缘关系组合的社会单元”,另一个则是指“关系密近的家族共同体”。[6]

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认为,对于“家”的定义,要区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层次。他认为,“家”在广义上是对“家系相同的人”的总称,而在狭义上,则是“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概而言之,即“意味着共同保持家系或家计的人们的观念性现实性的集团,或者意味着支撑这个集团生活的财产总体的一个用语”。[7]

“家”亦往往含有“家族”的意思。陶希圣认为,“大地主家族既经崩坏,则一般的家族,当然没有多少人口包容在内。一个家族,大抵只是祖父母父母及其子孙,并且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或异财,成了有力的倾向”。“东汉至唐,再见族居的繁盛。五代以后,族居现象也瓦解了。”唐代时,“在法律上以同籍者为范围。至于期亲,虽不同籍,也视为同籍”。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家”可以有多种意义上的界定。在广义上,家庭、家族、宗族皆可称为“家”。自西周确立宗法制度以来,上至帝王将相,下到平民百姓,“家”成为中国人最为倚靠的社会组织。王或皇帝被认为是天下最大的家长,地方官吏被当地百姓称为“父母官”,百姓则被视为“子民”。整个社会就是按照“家”的模型建构而成的。这种家庭伦理观念深深地融入中国人的血脉之中,每个人的心头亦总是萦绕着深深的乡土情结。可以说,“家”的观念已经融入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流淌在每个炎黄子孙的血液中,成为无论身在何处却总会念兹在兹的精神寄托。

从“家”自身来看,可以将“家”的含义解析为三种不同的层次,可以是现代意义上的“家庭”,也可以是“家族”甚至是“宗族”。一般而言,“家庭”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同居共财的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体;“家族”则通常不会同居共财,而是由许多血缘关系接近的“家庭”构成,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上联系较为密切;“宗族”则是“家族”的扩大,由诸多具有一定血缘联系却较为疏远的家族组成,其组织力的来源在于同宗同姓,以对共同祖先的追崇和祭拜为理念共识。

所谓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共同生活为形式构建起来的亲属组织。家庭的成立,是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8]家庭的基本关系,就是夫妇、父子、兄弟关系,“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兄弟。一家之亲,此三而已矣”。[9]所以,家庭的原始起源,应该是男女关系,这种关系在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后逐渐稳定下来,形成夫妻关系。恩格斯认为,从人类的婚姻发展史来看,群婚制、对偶婚和专偶婚是先后出现的三个不同的形式和阶段,而分别与人类发展史的三个阶段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相对应。[10]在群婚制时期,不存在稳定的婚姻和夫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是以母系为基线进行计算的。在对偶婚阶段,男女之间开始形成固定的配偶关系,父亲与子女的关系已经明确下来,但世系仍然是按照女方来计算的。随着生产技术、经济水平和文化的不断进步,男子的地位不断上升,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则相应下降,母系社会逐渐过渡到父系社会。

在中国古代,家与族是相伴而生的,族是核心家庭的集合,家则受族的制约,在研究基层社会问题时,往往将家、族合称为一,将之视为社会的基层自治单位。中国的家族是以父系为脉络进行计算的,《辞源》将其定义为“同姓的亲属”,[11]母系亲属和妻子方面的亲属则通常被减等计算,被称为外亲,以与父系的本宗相区别。家族是以家庭为基础的,表现为群体和个体的关系,家族是一定范围和数量的个体家庭的集合体。在外在表现形式上,家庭是同居共财共爨的,而家族则是别籍异财各爨的。这正如瞿同祖先生所论述的:“一般的情形,家为家,族为族。前者为一经济单位,为一共同生活团体。后者则为家的综合体,为一血缘单位,每一个家自为一经济单位。”[12]所以,依据是否别籍异财各爨,可以很好地判断某一亲属团体究竟是家庭还是家族关系,别籍是政府的认可,异财是经济上的区隔,各爨是生活上的显现,因此这是区分家庭和家族关系的重要标准。

关于中国家族制的发展历史,徐扬杰先生将之分为原始社会末期、殷周时期、魏晋至隋唐时期、宋以后时期四个阶段,认为其相应地呈现为递相蝉联的四种形式,即父家长制家族、宗法式家族、世家大族式家族、近代封建家族,其中宋代以后的近代封建家族是中国家族史上最为完备的形式。[13]这种分期比较符合中国家族史的发展史实。在这四种家族发展形式中,父家长制家族应该可以看作中国家族制度的雏形,在这个阶段,男子在家庭中取得统治地位,其中的最长辈因获得特权而成为父家长,子孙们或已开始分家各爨。宗法式家族是商周时期族权与政权相结合的家族形态,王、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贵族,既是某一家族的家长,同时又是相应级别的首领,集家族地位和政治地位于一身,“当这种宗族组织发展到相当规模时,与大宗本家血缘关系较远的小宗家族,在因某种因素得到土地、采邑后,即会从大宗本家中分出而独立生活,其与大宗虽已非聚居,亦无共同经济生活,但仍有共认的血缘关系,并以此为纽带保持着某种政治的、宗教的联系”。[14]世家大族式家族,则是世家大族通过政治、经济等手段,将诸多同宗小家庭集聚在一起并置于家族的荫庇之下,小家庭不承担国家的赋税徭役,成为世家大族长的依附者,这种世家大族兼具政治和经济功能,即魏晋隋唐时期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门阀士族。宋以后的封建家族主要呈现为两种形式,即个体小家庭聚族而居或者大家庭同居共爨,[15]此时的家族对政治利益的追求已远远不如魏晋隋唐时期的世家大族,而更为强调敬宗收族,并以祠堂、家谱、族田等作为家族的联结纽带,确保家族共生共荣。

宗族是宗与族的合称,《辞源》释“宗族”一词为“父系的亲属。又指同宗的人”。[16]关于宗族和家族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没有区分的必要,如徐扬杰教授提出:“有的学者企图将家族和宗族这两个名词加以区别,提出五服之内为宗族,出了五服叫家族,这样区分实在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区分得了。”[17]有的学者则对二者进行了联系与区别。“家族是由家而族,关系由亲到疏,范围由小而大。而宗族是由宗而族,范围由大到小。他们分别合成‘家族’与‘宗族’两个词以后,家族的范围较宗族小,而家族的亲属关系则较宗族更亲。”[18]宗族和家族在一定场合和条件下是重叠的,“在累世同居的场合,宗族和家族在某种程度上是复合一致的”。[19]

宗族是从商周时期的宗法组织发展而来的,在奴隶社会末期,宗法组织逐渐瓦解之后,出现了宗族与家族相伴而生的局面。战国至秦时期的变革,使得宗法制的统治方式让位于郡县官僚制,但宗法性因素仍然存在,并与封建制度相结合,宗法家族的政治重心逐渐下移。在两汉及之后的三国两晋南北朝阶段,具备强大经济实力的地主大族,以宗法关系作为联结纽带,发展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具有重要影响的社会组织。在南北朝时期,通过荫户联宗,各地豪强实力得到极大加强,如侯景之乱时,“(沈)众率宗族、义附五千余人,入援京邑”。[20]据学者统计,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宗族”在正史史料中的出现频率要远远高于“家族”,[21]这比较直观地体现出宗族在这一时期的作用和地位。始于北魏、普及于隋唐的均田制,从经济上削弱了传统豪族大户的力量,历经唐代中后期的藩镇割据和五代之乱,宗法性豪强在迭遭打击之下在社会中逐渐式微消匿。宋代以后,宗族以民间自发的形式组织发展起来。与前代相比,“宋以后宗族既不象夏商周三代政治关系与血缘关系高度统一的宗法政治制度下的一级权力机构,也没有象东汉以后讲究身份门第的门阀世家及割据一方的宗法豪强那样,与封建统治阶级上层势力的紧密联系;它以联宗收族,在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各个方面满足同姓族人的群体要求,进而达到在宗族内部稳定封建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22]宗族成为社会管理的基层单位,国家借重宗族行使维护基层治安、调解纠纷、催办钱粮等部分行政权力,实行有限的基层自治。宗族向下的组织关系,则直接面对家族、大家庭和小家庭等社会组织细胞,一方面对其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则成为个人、家庭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缓冲。

研究中国的“家”,必须同时关注“户”的概念。“家”与“户”,既有概念内容上的重合,也有功能意义上的区分。二者在社会基础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在生成方式、运行内容、社会与政治功能等方面,则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我国,家庭常常与“户”这一概念通用。户之本义,是单扇门的意思。《说文解字》说:“户,护也,半门曰户。”《辞海》认为,户最常用的含义有二。一是指单扇的门,引申为出入口的通称,如门户、窗户等。《礼记·礼器》曰:“未有入室而不由户者。”二是指人家。《易·讼》言:“人三百户。”三百户即是指三百家。《辞源·户部》中也定义“一家谓一户”。由此,至明代中期以前,家与户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通常所说的一家一户,即一家为一户,因此户也可以视为家的单位名称。

“户”设有户主,而户主一般是同居之尊长。“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诸户主,皆以家长为之”。[23]家长由家内男性最尊者担任,只有家内无男性时,女性才可以成为家长。在家长制度下,子女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均须听从家长支配,否则即为不孝,而不孝被列为十恶重罪之一。不仅如此,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卑幼擅自动用家内财物,笞十至杖一百;子孙违反教令和供养有阙者,徒三年。如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依共同犯罪区别首从的原则处理,而由家长独自承担刑事责任。

“户”须有一定财产,“户是国家征收赋税的单位,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也是指家庭”。[24]从“家”之外的视角来看,“户”与家庭在含义上是基本等同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户”与“家”的本义相通。“家”当为会意字,“家”字所从“屋”、从“豕”,“豕”本指牲畜之猪,取其象征之义,则是房屋之内有财产。[25]“家”与“户”是人类定居的农业社会的财产单位,有地、有房、有圈养牲畜,才是“家”,才能成为“户”。

中国的国土范围较大,尤其是在统一的帝国时期。如何通过层层的管理机构,使国家政令下达到基层和控制基层的社会秩序以维持帝王的统治、社会的稳定,是国家不能不关心的问题,也是国家编户的一个重要原因。这种编制固然是以户为单位,但这只能说依托了社会存在的自然组织——更何况家、户原不相等,并不能保证以户编成的上一级组织一定是家族,谈不上是为了维护家族组织而去编户。所以,国家编户是希望通过户主承政令,履行报户口、监督家口、维持家内秩序等义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基层的秩序。编户的具体形式,就是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的基本含义,就是将身份资料按照需要的形式由行政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历代统治者始终将人口作为最为重要的人口资源之一,“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26]户籍制度是历代统治者“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27]户籍制度的实施,对于国家财政税收的正常运行、社会控制和管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以农业社会为主要社会形态的中国来说,户籍制度历来被予以特别重视,在中国历史上存续时间极为长久,以至于到现代社会仍然难以发生根本性改变。

家与户,是中国传统社会既紧密贴合又呈现出一定分离状态的两个基层概念。“家”在较大程度上是一个社会学概念,其界限并不清晰,“在中国乡土社会中,家并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这社群中的分子可以依需要,沿亲属差序向外扩大”。[28]而“户”则更像是一个管理学概念,带有强烈的国家治理和行政管理色彩。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的“家”,可以理解为核心家庭,也可以表现为家族或者宗族。这里的“家庭”通常是指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同居共财的血亲或者拟制血亲的社会组织体。“家族”则通常不会同居共财,而是由许多血缘关系接近的“家庭”构成,在政治、经济和法律关系上联系较为密切。宗族则是家族的扩大,由诸多具有一定血缘联系却较为疏远的家族组成,其组织力的来源在于同宗同姓,以对共同祖先的追崇和祭拜为理念共识。在三者的关系中,区分家庭和家族相对更为重要,如果更为明确地说,家庭应该就是核心家庭的概念,其判断标准就是“同居共爨”;而关于家族的判断标准,应该以五服制度作为判定标志,即同宗之五服九族才应该属于家族的范围。

古代的“户”与“家”有很大的重合,《辞源·户部》将“户”解释为“一家谓一户”。不过,这两个概念并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是通用的。当代学者王圣诵将“户”定义为“以亲属关系为纽带的聚居性的社会基本单位”[29]。他认为,户具有国家依法行政管理的基本单位、维系户内成员生存的基本经济单位、维系户内人口再生产的单位、历史文化承继单位这四个方面的特征。这种解读,是将户置于我国封建社会的大环境中予以概括总结的。家和户的本意是相通的,都是人类定居农业的社会财产单位。同时,家是人类自身生产单位,户是国家行政管理单位,对家与户的观察角度是不同的。

中国社会的农业传统决定了家庭在社会控制中的基础性角色和地位。为了进行管理,政府按照一定的原则设置了户这个单位,一方面据此进行人口控制、课征赋税、差兵徭役、计口授田等行政管理,另一方面则是实现对社会基层的控制。陈顾远先生认为,将户作为编组单位反映出政事法上的家族观念。商鞅规定的“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使邻里之间相互监督,一家有罪而同伍同什不揭发的就要连坐。汉代,百家为里,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相告;十里为亭,亭有亭长,主捕盗贼;十亭为乡,有乡老、啬夫及乡佐、有秩等员,分掌教化、听讼和赋税等事务。此后,晋将户编为里、伍、什,北魏编为里,唐编为邻、保、里、乡,宋编为保,明编为里、甲,清编为保、甲。尽管各代的具体划分和效果有异,但是国家期望通过这种层层相连的编组制度使控制力渗透到社会基层的目的却并无不同。正如陈顾远先生所言:“不必一一问其编组的目的,是否积极地为了推崇乡治,使民自化,还是消极地教民各安生理,勿作非为,甚或专为重视赋役保甲而然。但其编组的方法都是以家户为其单位,却不容我们否认的。”[30]

“家”与“户”在概念上既有相同之处,又有许多差异。虽然在物质形态上与“家”有诸多重合之处,但“家”更多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基本单位,而“户”则应该归为一个行政学概念。所以,“家”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弹性和不确定性,可以呈现为家庭、家族等不同的形态,而“户”只有经过官府的确认才具有相对明确的范围。根据周子良教授的研究,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家”与“户”在明代中期前后发生了一个形式上的变化:“明代中期以前,户是中国古代社会国家为了掌握人口、财产与征派赋役,以家庭为基础而建构的,具有法律性质的最基本的单位;明代中期之后,家与户逐渐分离,户主要成为田地与赋税的登记单位,但另一方面,土地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应当还是以户的名义从事土地的买卖、出租等民事活动。”[31]也就是说,“户”是以“家”为基础的社会管理单位,只不过其行政特征更为突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结构建立在“家”之上,却更多地体现在“户”之中。这种影响甚至一直延续到当代社会。[32]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治理基础,也是理解传统法律中“家”与“户”的关系与地位的社会学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