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关于“告知”事实的具体研究

通过对大量的言语行为研究文献[8]进行检索,我们发现,“指令”“拒绝”“请求”等言语行为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不错的研究成果。这些研究成果推动了言语行为研究的发展。然而在众多的言语行为研究文献中,我们没有发现关于告知言语行为的专项研究。这表明,告知言语行为一直没有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和兴趣,学者们只是在做其他研究时,稍微涉及告知而已。因此,与其他言语行为相比,学界对告知言语行为的研究相对较少。关于告知行为的研究还处在附属阶段,多散见于对二价、三价动词的研究、对动词的语义属性的研究之中。

下面,我们将从句法、语义、语用、言语行为[9]四个方面,综述关于“告知”事实的具体研究状况。

一 句法角度的研究

陈昌来(2002)指出,告知动词[10]及其配价成分投射在句法结构中主要形成两种句法格式:

A.Np1+Vp+Np2+Np3

B.Np1+P+Np2+Vp+Np3

徐峰(2005)指出,“告知”类信息传递动词,在句法上,表示动作发出者的主体位于句首,动作的与体成分位于动词之后、客体成分之前;而当动词前面出现两个体词性成分时,动作发出者处于句首,动作的与体成分用介词引导位于动词之前,动作的对象客体成分位于动词之后。

以上学者比较详尽地对“告知”动词做了句法分析。但可惜的是,这些学者的研究仅局限于能传达“告知”意思的动词,而没有对动词的“告知”功能做进一步分析和讨论,更没有言及汉语告知行为中其他表示告知功能的手段。

二 语义角度的研究

黎锦熙(1924)在对动词进行分类时,将“动作影响外及他物”的动词,称为“外动词”,其下又有“交接物品”“交涉人事”等小类。据此,向别人陈述某事实的“告知”,从语义上应该在黎锦熙(1924)所划分的外动词之内。

李临定(1986)谈到“告诉”“嘱咐”“吩咐”“报告”“汇报”“通知”这一类型的谓语动词含有共同的“叙说”义,指出远名受[11],表示“叙说”的内容,近名受表示“叙说”的对象,远名受可以是直接引语,常是主谓短语或动词短语,可以用“什么”提问。

Wierzbicka(1987)摆脱了传统的言语行为分类框架的束缚,根据语义联系,将英语中270多个言语行为动词分成37组,在释义方法上采用还原释义法和意义分解法,并对其意义及用法做了较全面的分析和论述。她对tell组言语行为动词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语义分析,指出tell组所含的必有要素有:

I say:×.(我陈说×)

I say this because I want to cause you to hear it.(我陈说这些信息,是因为我想让你听到)

I assume this could you/someone to know it.(我假定这些能让你知道某信息)

陈昌来(2002)在讨论“告知/探问”类三价动作动词时,明确指出,表示“言说”意义的“告诉”行为动作有方向。汉语中“告知、告诉、告、报告、表白、表达、表明、表示、陈述、吩咐、汇报”等多达74个告知动词,具有“说话者告诉另一方,使对方知道、了解、获得某种信息、消息、情况等”的含义,发出“告知”行为动作。这一行为动作作为一个事件,可以描述为:

A.存在两个实体:告知者和接受者双方;

B.存在一种事物:信息、消息、情况等;

C.存在一种告知关系:告知者主动把信息等告诉给接受者;

D.存在一个过程:信息等从告知者复制转移到接受者。

他指出,施事、与事、受事都是告知动词所直接蕴含的语义成分,因而,从价类上看,告知动词是三价动词;从价质上看,告知动词支配施事、与事、受事三个必有的语义成分。

与李临定(1986)将“告诉”归入兼语动词不同,邢欣(2004b)认为,“告诉”类动词是否受控于显性名词,从语义和句法上难以判断,“告诉”在动词所带空语类与控制语关系的连续统上处于中间位置。“告诉”类动词可以带三个显性名词,例如:

(4)可我也奉告你,你已经不是一只完整无缺的古瓷瓶了……

例(4)中的“奉告”,带有全句主语“我”、宾语“你”和小句主语“你”三个显性名词。并且“奉告”后的名词“你”,是一个宾语,另一个宾语则由小句“你已经不是一只完整无缺的古瓷瓶了”构成。“告诉”类动词的区别特征如表2-1所示:

表2-1 “告诉”类动词的区别特征

钟守满(2004a)指出,英汉“tell(告诉)”类言语行为动词是三价动词,具有相似的信息传递描述框架。从认知角度看,都是主体外向地传递信息,都包含两个实体,主体为实体1,客体为实体2,实体1和实体2都有可能隐含在句义中。他根据其信息传递认知特点,推导出“告诉”类动词的信息传递语义认知框架为:<实体1 and 2,事物,告知关系,过程>。

杜姗姗(2004)根据框架语义学,对tell(告知)及其属内的一些动词进行了语义分析。她指出,在tell(告知)活动中涉及speaker(说话者)、addressee(听话人)、topic(主题)。而tell(告知)活动所传递的信息性质,可分为三种:Message-as-phonological form(信息为语音内容)、message-as-description(描写型信息)、message-as-content(内容型信息)。

钟守满(2005c)指出,由言语行为动词所构成的句子涉及复杂的告知关系。例如:

(5)我告诉你们一件事。

(6)小王向他打听了一点情况。

在例(5)和例(6)中,言语行为动词激活了“告知”与“被告知”的语义情景,“告诉”体现了实体1(我)->实体2(你们)的告知关系,而“打听”体现了可能存在的实体2(他)->实体1(小王)的告知关系。例(5)中,动词“告诉”激活了“告知”与“被告知”的语义情景,“告诉”在其构成的语义结构中会发生位移或所属关系等方面的变化,言语行为动词“告诉”有方向,是单向的。如果立足于施事来看,“一件事”作为消息从“我”这里复制、转移到“你们”那里,因而“告诉”具有“交接/外向”的含义;如果立足于受事,正好与立足于施事的信息内容传递方向相反,“告诉”具有“交接/内向”的含义;又根据不同的告知关系,在单向和互向的基础上,进一步把“告诉”划在“交接/一般右向”类中,如图2-3:

图2-3 立足于受事的言语行为动词分类

徐峰(2005)认为,“告知”类动词要求三个强制性的语义成分(施事、与事、客事)作论元,因告知类动词表示的是言语交际中的给予行为,所以有些动词后可以加“给”;施事成分、与事成分具有[+有意识][+可控][+自主]的特征,客事成分具有[+抽象]的特征。

钟守满(2008)在对英汉言语行为动词做专项语义认知结构对比研究时,涉及了“告诉”类动词。他指出,汉语中的“告诉”类动词能带双宾结构,不能带宾补结构;“告诉(tell)”这一言语行为,是说者向听者传递信息的单向过程,说者对听者接受信息无强制性要求;“告诉”类动词的义征表达式为:

[+行为][+言语性][+说者][+信息][+事件][+传递][+单向][﹣强制][+听者][+﹣接受]。

王展(2008)指出,“告诉”等词语属于单向信息传递框架之下的强传信框架,他从以下几方面界定了告知框架。

框架定义(definition):说话人通过语言、文字等方式进行信息传递,说话人把自己已知的信息传递给听话人。

框架元素(fes):说话人、听话人、信息、话题、交际媒介/方式、交际动机、交际时间、交际地点、交际预设、交际结果。

核心元素(core fes):说话人、信息、听话人、交际预设、交际动机。

词元(lexical unit):告诉、通知、通告、告知、通报、报告、提示、提醒、暗示等。

框架模型(schema):见图2-4。

图2-4 告知框架模型

以上学者在自己的研究范围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从语义释义角度(黎锦熙,1924;李临定,1986;Wierzbicka,1987)、从语义配价角度(陈昌来,2002;徐峰,2005)、从英汉对比角度(钟守满,2004、2005c)、从义征提取角度(邢欣,2004b;钟守满,2008)、从框架认知角度(杜姗姗,2004;王展,2008)——对“告知”类动词做了句法语义分析。综合来看,以上学者对“告知”做了细致、深入的语义研究,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只限于动词形式,而对包含告知类动词的短语形式、句子形式,却几乎没有涉及。而这些包含告知类动词的话语形式对考察告知范畴而言,却是不可忽略的。

三 语用角度的研究

徐峰(2005)认为,“告知”类信息动词的三个动元(施事、与事和客事)在一定语境下可以语用缺位,而受事成分最容易发生移位变形,与事成分次之,施事成分一般不发生位移。告知类动词表示的是言语交际中的给予行为。

吴剑锋(2006)从语用角度给现代汉语的句子做分类时指出,如果某陈述句含有言说动词“告诉”,那么这一“句中语用力量指示成分”,便可直接标明句子的功能是陈述(即“告知”)。

王展(2008)指出,在告知框架中,说话人、听话人、信息三者都是被凸显的,地位同等重要。

钟守满(2008)在对“告诉”类动词做义征提取、建构“告诉”类动词的义征表达式时,对语用信息做了考虑,如[+﹣上级]和[+﹣强制性]等说明了说话人的身份和地位等。

在语用方面对“告知”的研究,徐峰(2005)是为了将“告知”类和“支使”类信息动词从三个平面角度进行比较;吴剑锋(2006)是为了给现代汉语的句子进行分类;王展(2008)是为了建构汉语交际框架来考察言说类动词,他们的主要目的均不是考察“告知”在语用上的特点,因而这些对“告知”的语用研究相当概括。钟守满(2008)涉及“告知”的内容,主要侧重于英文的研究,涉及汉语的地方基本是英语的对译,而且提到的汉语“告知”类动词也都是举例性的。

我们认为,上述对于“告知”所做的语用研究是不足的。研究告知范畴,必须充分考虑告知言语行为中的说话人、听话人、信息等因素。而且,说话人、听话人、信息在告知言语行为中,并非如王展(2008)所认为的“地位同等重要”。

相比较而言,从言语行为角度对告知所做的研究,更为充分地考虑到了相关的语用信息。

四 言语行为角度的研究

从言语行为角度对汉语中与告知相关的语言现象进行研究的学者,还不是很多。

刘大为(1991)指出,言说方式(如“说”“告诉”“讲解”“讲述”“宣称”等)进入语言表述就是言说动词,以言说动词为谓语动词的句子是言说动词句。例如:

(7)我现在宣布大会开始!

例(7)中的“宣布”指称一个宣布的言语行为,而这一行为就是包括说出“宣布”一词在内的言语行为自身。刘大为(1991)把言说动词句分为被述句[如例(8)a]、实示句[如例(8)b、例(9)a]和自述句[如例(9)b]三类,他指出,任何一个被述句都可以用语义自指的方式补出它的主句部分,如例(8)a变成例(8)b。

(8)a.老赵说不行。

b.我告诉你老赵说不行。

(9)a.我宣布大会开始!

b.大会开始!

刘大为(1991)进一步指出,一个言说动词句有无交际功能可用以下方法鉴定:整个语句所完成的行为,其完成方式与句中言说动词所标示的行为方式是否一致。对自述句例(9)a和实示句例(9)b来说,所完成的都是“宣布”的言语行为,而句中言说动词形及零形言说动词所标示的也是“宣布”,说明它们都是具有独立交际功能的句子。实示句和自述句因而有语用、语义上完全等值的变换关系。而被述句都是非功能句,例如:

(10)他宣布大会开始。

(11)我已经宣布大会开始。

例(10)、例(11)中言说动词所标示的是“宣布”,但它们事实上所完成的行为显然都不是“宣布”。该文指出,被述句所实现的究竟是什么功能只有在说出它的行为中才能确定。

徐默凡(2008)谈到了“通知”可以在句中明示,在语义上起到自指的作用,即不仅给行事行为命名,而且通过自己说自己而实施了这一行事行为,是自指性言说动词。在谈言说动词的虚化时,他指出“我告诉你”语义在使用中已有所虚化,有变成语用标记成分的趋势,甚至“告诉”可以省音为“告”,整个结构念轻声。例如:

(12)“我告你老蒋,”我手点着老蒋,“你要松蔫坏,跟我玩轮子,我叫你后悔生出来。”(王朔《橡皮人》)

此外,徐默凡(2008)认识到,与言说动词“说”有关的一些结构也发生了相似的变化,如“我说”“坦白地说”“我跟你说”都有不同程度的虚化,它们所实现的语力以及与行事意图的关系,值得研究。

刘大为(1991)、徐默凡(2008)从言语行为角度涉及“告知”的研究,对我们启发很大,但也存在不足之处。

刘大为(1991)的研究清楚地表明了,一个句子中无论是否出现某种言语行为的语词形式,都有可能表示该言语行为,“至多原先得到明确表达的‘宣布’‘警告’‘解释’等行为方式现在成了要听者去揣摸的言外意图”(刘大为,1991)。我们认为,对于告知言语行为,这其实就是显性告知、隐性告知的区别。可惜的是,刘大为(1991)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

徐默凡(2008)在考察言说动词的隐现规律时,观察到了“我告诉你”“我说”等结构的虚化现象。他清楚地指明了,与言说动词“说”有关的、虚化程度不等的结构,它们所实现的语力以及与行事意图的关系,值得研究。但遗憾的是,徐默凡(2008)没有对这一值得研究的现象继续展开做更深入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