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跨境电商理论和社会价值分析报告

刘洋 王小艳[1]

摘要:本报告解析了跨境电商的基本概念,对跨境电商B2C和跨境电商B2B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界定,从商业模式和海关监管模式角度对跨境电商进行了分类;并系统梳理了跨境电商发展历程,从交易规模、交易结构、商品品类、用户数量、商品来源国等方面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发展现状。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本质区别:一般贸易主要是生产端导向,跨境电商是消费端导向,两种贸易方式在贸易主体、贸易商品、贸易形态、贸易链条、监管原则、交易模式、征信模式、准入模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目前,跨境电商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一般贸易,但同时也将触角延伸到一般贸易所不能及的地方,与一般贸易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作为国际贸易新业态新模式,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对国家、企业、消费者乃至全球贸易规则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

关键词:跨境电商 一般贸易 社会价值

一 跨境电商理论内涵和发展现状

(一)跨境电商基本概念

1.相关概念定义

跨境电商虽然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真正大规模发展还是在近些年,因此跨境电商作为一个较新的概念,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欧盟在其电子商务统计中使用了跨境电子商务(Cross-border E-commerce)名称,主要是指国家之间的电子商务,但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含义。美国政府在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也指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支付、交易服务等。2010年国际邮政组织(IPC)在《跨境电子商务报告》中对跨境电商的概念也没有明确界定,而是使用“Internet Shopping”“Online Shopping”“Online Cross-border Shopping”等多个不同的说法。Ebay、尼尔森等著名公司及诸多学者也运用了不同的名词,如跨境在线贸易、外贸电子、跨境网购、国际电子商务等。阿里研究院对跨境电商的定义为:“跨境电商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达成交易的跨境进出口贸易活动。狭义的跨境电商特指跨境网络零售,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跨境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贸易新业态。跨境网络零售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新型贸易形态。”[2]

总体来看,各国和主要国际组织对跨境电商的定义虽然表述不同,但还是反映了一些共同的特点:以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渠道为交易途径,由一个经济体境内向另一个经济体境内提供,方式上的数字化等要素。[3]因此,综合起来,我们将跨境电商相关概念定义如下。

(1)跨境贸易

国与国经济体之间进行的商品和劳务交换,包括为贸易交换所提供的跨境进出口通关模式、跨境物流、跨境结算和第三方货运代理服务等一系列过程及设计安排。[4]

(2)跨境电商

跨境电商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5]跨境电商是数字贸易的早期表现形式。跨境电商的主要模式为B2B、B2C(含M2C)、C2C等形式。跨境电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从狭义角度讲,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跨境零售,针对终端消费者,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借助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采用快件、邮包等方式,通过跨境物流将商品送达消费者手中的商业活动。跨境电商在国际上流行的说法叫Cross-border E-commerce,实质上就是跨境零售(B2C)。

从广义角度讲,跨境电商基本等同于外贸电商,具体详见跨境电商B2B定义。

2018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归纳出跨境电商四个特征:①在线下单,在线销售,在线沟通以及网上支付(如果可行);②跨境交易和交付;③有实物物品;④实物物品被交付运往消费者或购买者手中(商业目的或非商业目的均可)。[6]

(3)跨境电商零售

跨境电商零售包含B2C(M2C、B2B2C)、C2C,是面向消费者的跨境网络零售模式,颠覆了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营销、销售和购买商品的模式,为消费者提供预先设置的运输、支付和交付方式的选项,降低准入门槛,节省成本,为中小微企业带来更多的海外市场链接渠道,打开了面向全球的经济机会。

(4)跨境电商B2B

基本等同于传统大宗外贸,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将传统进出口贸易中的展示、洽谈和成交环节电子化,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通过电子商务手段在传统外贸进出口过程中的应用,将传统跨境贸易流程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涉及货物电子贸易、在线数据传输、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货运单证等内容,在传统一般贸易环节只要涉及电子商务应用的都可被纳入跨境电商B2B范畴。[7]

从商业模式的本质上看,跨境电商大宗交易(B2B)依旧属于传统一般贸易范畴,跨境电商B2B的商业模式与传统贸易相比变化不大,并没有发生实质改变,只是对通关便利化的需求提出更高要求,主要集中在减少环节、缩短时间、提高效率等方面,各个国家无须重新设计通关模式。

(5)跨境电商产业链

跨境电商平台作为产业链的核心,以技术驱动实现买方和卖方撮合交易、协同管理和征信管理,集成物流、支付、通关等相关配套服务,以达成跨境交易和交付实现价值增值为目的,实现产品链、价值链和供应链统一链接发展,以上各个参与方以不同的形式共同作用于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

跨境电商产业链主要涵盖生产制造方、供应商、运营商、平台商、买家,以及物流、支付、保税仓储和金融保险等支持性企业。跨境电商进口产业链一般涉及上游的生产制造方、供应商、进口电商、第三方服务商和最终客户;跨境电商出口产业链包括出口基地、生产制造方、出口卖家、出口电商、第三方服务商和境外买家(见图1和图2)。

图1 跨境电商进口产业链图谱

资料来源:市场调研。

图2 跨境电商出口产业链图谱

资料来源:市场调研。

(6)跨境电商平台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分进口和出口平台。其中,进口平台分为C2C、B2C,B2C平台分为交易服务平台、垂直自营平台和混合型平台(自营+平台);出口平台分B2B平台和B2C平台。B2B平台分为信息服务平台、交易服务平台,B2C平台分为交易服务平台、独立站和平台卖家等。跨境电商B2B和B2C图谱及商业、盈利模式如图3和表1所示。

图3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图谱

资料来源:市场调研。

表1 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商业盈利模式

2.跨境电商的分类

跨境电商包含较多的要素,主要有交易对象、交易渠道、货物流通、监管方式、资金交付、信息和单据往来等多个方面,按照这些要素的不同,可以将跨境电商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商业模式分类

按商业模式分类,可将跨境电商分为B2B、B2C、C2C、F2C几类。B2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跨境电商,主要应用于企业之间的采购与进出口贸易等;B2C即企业与消费者个人之间的跨境电商,主要应用于企业直接销售或消费者全球购物活动;C2C即消费者之间的跨境电商,主要应用于消费者之间的个人拍卖等行为。

B2B(Business to Business)模式,又称在线批发,是外贸企业间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服务及信息交换的一种商业模式。B2B跨境电商企业面对的最终客户为企业或企业集团。B2B跨境电商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信息展示,将线下国际贸易信息转移到互联网上,网站通过收取会员服务费和信息推广费赢利;第二阶段为在线交易,B2B跨境电商开始切入交易环节,通过系统或人工撮合,进行国际贸易供需信息匹配和在线交易,力图实现交易闭环;第三阶段为供应链服务,B2B跨境电商借助技术手段打通供应链,为采购双方提供包括仓储、物流、金融信贷等在内的一系列服务。

B2C(Business to Consumer)模式,是跨境电商企业面对个人消费者开展的网上零售活动。2010~2013年,我国跨境电商得到初步发展。2010年4月速卖通正式上线,是阿里巴巴旗下唯一面向全球市场打造的出口在线交易平台,被广大卖家称为“国际版淘宝”。2014~2015年,随着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制度创新,众多新兴企业与互联网巨头纷纷入局。2014年蜜芽、天猫国际、小红书电商平台福利社先后上线;2015年网易考拉、京东全球购、亚马逊海外购上线,其他众多新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竞争也越发激烈。中国从卖全球到买全球的时代就此开启。2016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与竞争的加剧,中国跨境电商进口零售市场竞争格局逐渐明朗,领先梯队逐步形成,跨境电商彻底进入红海时代。

C2C(Consumer to Consumer)模式,是指从事外贸活动的个人对国外个人消费者进行的网络零售商业活动。2005年,代购产业成为C2C的最早模式。在传统代购模式下,用户挑选好商品,由代购完成商品购买和寄送工作,代购从中收取一定金额的代购费。2009年洋码头成立,汇集全球各地知名品牌供应商,满足了中国消费者不出国门就能购买全球商品的需求。C2C模式是一种典型的“共享经济”模式,平台依赖买手入驻,优势在于无库存;这一模式最大的缺点在于,基于买手的“个人化”角色,平台无法确保买手诚信及产品真伪,商品的质量问题一直无法彻底解决,而且用户获得的服务很难标准化,售后服务体验也无法保障。

F2C(Factory to Consumer)模式,是生产商直接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可以被理解为生产商借助网络平台进行的产品直销。F2C模式使消费者在线向工厂下订单成为可能,是B2C模式的升级版。F2C最大的优势就是企业直接面向全球终端消费者,完全自主设计、生产,拥有品牌和定价权,拥有产品自主权,获得品牌溢价,处于价值链的最高端,这是B2C跨境电商无法抗衡的。但企业在转型过程中也面临巨大挑战,如传统制造企业原来仅关注生产制造环节,随着向F2C的转型,需要关注市场调查、竞争调查、产品设计、品牌建设、平台搭建、市场营销、引流推广、采购生产、包装备货、库存管理、出口退税、物流配送、清关申报、涉外法务、售后客服等众多环节。因此,不少生产制造企业向F2C转型的过程中,遇到了不熟悉跨境电商领域、关务操作困难、分散精力、失去原来客户、国外法律风险、周转资金压力等众多问题。事实上,跨境电商F2C是一场商业模式的颠覆式变化。

跨境电商新零售(O2O)模式,新零售概念由市场率先提出,目前还没有统一定义。阿里巴巴董事会主席马云先生提出,新零售是线上、线下和现代智慧物流结合,服务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造出来的新型零售业态。阿里研究院认为,新零售是以消费者体验为中心的数据驱动的泛零售形态。京东集团提出,技术的应用未根本改变零售的实质,即成本、效率和体验,并不需要用新词汇去定义一个行业,提出了第四次零售革命的概念。综上所述,跨境电商新零售是多业态、多产业的融合,“外贸+内贸”“进口+出口”“保税+免税”“线上+线下”“零售+批发”“商品+服务”“金融+支付”“自提+速配”,以消费者为核心,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和物联网等技术,驱动商家将成本、效率和服务内容逐步做到极致,实现消费人群的精确画像,通过精准营销和粉丝带动,让消费者愿意购买商品属性功能以外的溢价服务内容,并实现消费方式逆向牵引生产关系的变革。具体表现特征为强体验、强社交、精单品、餐饮化、协同化、去超市化、店仓前置化、即时配送、小步试错、快速迭代、商品柔性化生产等。跨境电商新零售图谱如图4所示。

图4 跨境电商新零售图谱

资料来源:市场调研。

(2)按海关监管模式分类

为实现跨境电商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2012年以来,海关总署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领域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和探索,通过模式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形成了“创新、包容、审慎、协同”的监管服务理念,逐步建立起一套适应我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的监管服务新模式和新制度,归纳提出4种新型海关通关监管模式,即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一般出口和特殊区域出口。

网购保税进口模式(1210进口)。按照海关的解释,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将整批商品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并向海关申报,海关实施账册管理。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海关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验放后账册自动核销。[8]市场通称保税备货,跨境电商企业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进行预测,将一些畅销品提前备货到保税区,消费者下订单后,经过三单对碰、清单核放等,商品出区送达消费者手中。

直购进口模式(9610进口)。按照海关解释,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交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通过海关邮件、快件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征收税款。[9]市场通称集货进口,跨境电商的一些“长尾”商品多数通过此模式通关。

一般出口模式(9610出口)。按照海关解释,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境外个人跨境网购后,电子商务企业将电子订单、电子运单等传输给海关,电子商务企业或代理人向海关提交申报清单,商品以邮件、快件方式运送出境。综试区海关采用“简化申报、清单核放、汇总统计”方式通关,其他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10]市场通称集货出口,目前该模式是跨境电商出口的主流模式,2017年占跨境电商出口的97.7%。[11]

特殊区域出口模式(1210出口)。按照海关解释,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电子商务企业把整批商品按一般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商品,境外个人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区离境后,海关定期将已放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12]市场通称备货出口,此模式与“一般贸易+海外仓”模式相比较,存在二次报关、配送时效差等问题,基本没有优势,出口量很少。

(二)跨境电商的产生与发展

1.产生动因

进入21世纪以来,得益于技术进步、产业支撑、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消费升级等四大动力,跨境电商顺势而生、异军突起,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极具竞争力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引擎。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保持在30%左右,更用实实在在的数字佐证了这一趋势。

(1)技术进步

在传统工业时代,跨国企业主导国际贸易,消费者和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充分的市场信息,也不具备从事跨境电商的基础条件。随着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能终端的普及和发展,市场主体几乎可以零成本地获得丰富对称的信息,消费者需求拉动大规模柔性生产逐渐成为现实。此外,随着移动通信、支付、物流等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跨境物流服务更便捷高效,跨境支付体系日趋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也迅速发展。这些条件都为跨境电商的兴起奠定了坚实技术基础。

(2)产业支撑

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把千千万万个中小企业推向了全球化的中心,中小企业成为全球跨境电商的主力军,开始与跨国企业在同一条起跑线上竞争,直接、平等、深入地参与全球贸易活动。据2015年有关数据分析,我国参与外贸的中小企业大约有500万家,创造了外贸总额的60%。[13]

(3)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

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是指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在全球范围内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的权利,这是消费者基本权益。[14]消费者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也应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福祉,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西方各国的法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民众的消费主权都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美国还用众多的单项成文法和大量的判例构成了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体系。同时,美国还为此成立了“消费者利益委员会”“消费者联合会”“消费者联盟”三大民间维权协调组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对这一现代文明理念的认知和法制的建设虽然晚于西方,但正在迎头赶上。2014年3月15日,中国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新一轮的修订,在尊重消费者选择权方面,中国根据国情在法律制度和政策体系建设方面都有所创新和改进。原来行李携带、万国邮联的邮政普遍服务都是对消费者个人自用权益的保护,在互联网时代,跨境电商平台大量涌现,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的实现突破了时空限制,使购物变得更加方便快捷,消费者的选择权得到了尊重和体现。

(4)消费升级

随着我国人均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居民的消费结构正处于升级当中,由简单转向丰富,由温饱转向享受。尤其是中产阶级的崛起,推动了我国消费加速升级。目前我国中产阶级规模已经达到2.458亿人。[15]这一人群是社会消费的中坚力量,他们的购买力更强,对商品多样化、品质化的要求更高。当国内的供给无法满足升级的消费需求后,他们将眼光瞄向了安全性、丰富性、品质化程度更高的海外商品。于是,跨境电商在国人的消费升级中逐渐扮演起重要的角色。

消费者购买力的增强和消费需求的变化,是推动跨境电商增长的内在动力。2016年我国跨境网购用户达0.71亿人,同比增长61.3%;[16]预计到2020年,我国将拥有超过2亿的跨境网购消费者。[17]全球跨境网购消费者总数也将由2014年的3.09亿人增加到2020年的9亿多人,年均增幅超过21%。[18]

互联网、云计算、智能终端的普及和发展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提供了跨境电商发展的法理基础;一方面,千千万万中小企业成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另一方面,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国家产生了一大批中产阶级,这就使得跨境电商的发展,无论是在供给侧方面,还是在需求侧方面,都有了坚实的基础。

2.发展历程

(1)萌芽阶段(1998~2007年)

我国跨境电商始于20世纪末,最早出现的是帮助中小企业出口商品的外贸B2B电子商务网站,如阿里巴巴国际站、中国制造网、中国化工网等,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商品信息展示、交易撮合等服务,尚未涉及网上交易环节。此阶段通过互联网解决了我国贸易信息面向世界买家的难题,完成了外贸电商产业链中信息流整合环节。

(2)发展阶段(2008~2013年)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跨境支付、物流等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2008年金融危机带来的对外贸易碎片化,面向海外个人消费者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B2C、C2C业务开始发展起来,国内先后出现了DX、兰亭集势、阿里速卖通等一批跨境电商B2C网站,逐步将线下交易、支付、物流等流程实现在线交易,通过平台的营销推广、支付服务、物流服务等获得增值收益,大量中国中小企业、网商开始直接深入参与国际贸易。

(3)爆发阶段(2014~2016年)

2014年被称为我国跨境电商元年,伴随海关总署第56号、第57号公告的发布,跨境电商正式获得合法身份。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的监管流程,我国进入跨境电商的爆发和快速增长期。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监管创新,促进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市场的迅猛发展,诞生了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唯品会、聚美优品、洋码头、小红书等一大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平台和企业。此阶段,跨境电商平台承载能力更强,全面推进在线全产业链服务,跨境电商行业的规模和质量都有较大提升。

(4)调整规范阶段(2016~2018年)

随着国内网购用户消费升级,对进口商品的需求量日益旺盛,随之而生的跨境电商平台和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但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问题,因此我国政府调整了跨境电商监管政策,2016年4月8日起开始实行“四八新政”,给火热的跨境电商行业打了一针“镇定剂”,对正在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和蓬勃发展的跨境电商产业链受到较大冲击。虽然此后新政三次延期至2018年底,但是它的影响持续发酵,犹如一柄高悬在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方面,行业进入真正的资本寒冬,众多资金相对薄弱的中小型电商平台纷纷洗牌出局;另一方面,大量巨头正在加码跨境电商业务,在政策规范不断出台、行业加速洗牌下,两极分化更加明显,跨境电商开始从迅猛发展进入调整规范阶段。

(5)稳定增长阶段(2019年以来)

实施跨境电商“四八新政”后,我国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实行“暂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的过渡期安排,有效促进了行业稳定发展,但也存在各方权责不清、政策预期不稳定等问题。为营造更加稳定、可预期的政策环境,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持续健康发展,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多次深入调研,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监管的总体原则,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明确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这保证了过渡期后监管制度的连续稳定,有利于促进跨境电商新业态的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跨境电商行业将进入稳定增长期(见图5)。

图5 跨境电商发展历程

(三)跨境电商发展现状

1.交易规模迅速扩大

根据艾媒咨询、易观智库、阿里研究院等机构调查分析,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7.5万亿元,交易额已位居全球第一,占中国外贸进出口的份额为27.0%,预计到2020年占比35.1%,跨境电商市场规模迅速扩大(见图6)。

图6 中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及占外贸进出口比重

资料来源:海关总署、艾媒咨询、易观智库、阿里研究院。

2.出口占主导地位,进口增长迅速

根据以上机构分析,在跨境电商交易结构中,出口占主导地位,进口增长迅速。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出口额6万亿元,占比80%;进口额1.5万亿元,占比20%,预计到2020年进口占比25%(见图7)。

图7 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占比

资料来源:艾媒咨询、易观智库、阿里研究院。

3.跨境零售发展空间巨大

跨境电商包括B2B、跨境电商零售(含B2C、C2C)。目前,跨境电商B2B交易占主流,跨境电商零售发展空间巨大。2017年我国跨境电商B2B交易额5.9万亿元,占比78.6%;跨境电商零售交易额1.6万亿元,占比21.4%,预计到2020年占比31.0%,在市场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见图8)。

图8 中国跨境电商B2B及零售占比

资料来源:艾媒咨询、易观智库、阿里研究院。

4.跨境网购用户规模持续增长

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8.29亿人,普及率59.6%;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6.10亿,年增长率为14.4%,网民渗透率为73.6%。[19]全球数量第一的网民基数,使我国具备了发展跨境电商的市场优势。截至2018年6月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用户规模7500万人,人数大幅增长。2018年底我国经常进行跨境网购用户规模约8800万人。[20]跨境电商平台服务越来越完善,跨境物流速度大大提高,跨境购物周期缩短,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买遍全球”(见图9)。

图9 2013~2018年我国跨境网购用户规模统计及增长情况

资料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5.商品品类日益丰富

消费者对品质、个性化的追求,使各大跨境电商平台不断拓宽商品品类。我国跨境网购用户最常购买的商品品类是食品和美妆个护,占比分别为55%和49%;其次为服装鞋帽、箱包,占比为48.3%。据分析,未来消费者希望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更多的是服装鞋帽、箱包,3C数码、生活家电,运动户外用品[21](见图10)。

据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大数据平台统计数据:2018年郑州试点进口排名前八的商品品类为化妆品、奶粉/食品/保健品类、其他类、纸尿裤、服装/纺织品类、鞋/包类、家用医疗/保健/美容用品、厨卫家电类;2018年郑州试点出口排名前八的商品品类为服装/纺织品类、其他类、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零件、鞋/帽/包类、玩具/运动用品类、电子设备及配件、饰品类、其他家庭用品。

图10 2018年中国跨境网购用户购买商品品类

资料来源:艾瑞咨询。

6.商品来源国日益广泛

在全球普惠贸易的趋势下,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的需求,各大跨境电商网站不断扩大全球范围内的采购资源,商品来源国覆盖面日益增大,消费者接触到的境外商品品类日益广泛。据河南保税物流中心大数据平台统计数据:2018年郑州试点进口商品来自世界73个国家,其中韩国占比28.83%,日本占比26.98%,美国占比10.80%,法国占比8.63%,澳大利亚占比6.84%;出口商品发往206个国家,其中美国占比44.26%,俄罗斯联邦占比23.84%,加拿大占比3.65%,法国占比3.44%,英国占比3.38%。

二 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关系

(一)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共性

国际贸易的演变是一个历史过程,从18世纪60年代开始,伴随着国际分工体系的逐步形成,商品交换迅速发展,形成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雏形。随着贸易规模的扩大、结构的优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发展,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服务贸易、技术贸易和跨境电商等不同贸易方式。一般贸易是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跨境电商是在互联网时代伴随“碎片化、小额化、高频次”的跨境贸易而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是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

(二)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区别

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贸易主要是生产端导向,通过进口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以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进一步生产和加工。而跨境电商是消费端导向,产品更强调满足消费者个性化、可及性的需求。除了这一本质区别外,两种贸易方式在贸易主体、贸易商品、贸易形态、贸易链条、监管原则、交易模式、征信模式、准入模式和风险承担主体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1.贸易主体不同:从大公司到中小企业

一般贸易的主要商品品类为矿产能源、粮食、医疗用品和机器零件等,这些商品批量大、整体价值大,这就决定了从事一般贸易的主体均是资金规模庞大的公司,从2016年进出口企业20强榜单中[22],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见表2)。

表2 2016年我国一般贸易企业进、出口20强榜

以前,中小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时,长期面临市场不透明、信息获取不足、海关程序烦琐、信用甄别困难、贸易融资不足等问题。现在,数字技术帮助中小企业打破时间、空间和文化的限制,并在线完成交易、支付、通关、物流等一系列环节,大大降低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门槛,提升了其参与国际贸易的能力,使其成为全球跨境电商的主力军。

总之,在跨境电商中,中小企业和个人占据更大的比重,即使一些靠近消费端的大型零售商也存在将组织形式轻资产、小型化的趋势,这与一般贸易在贸易主体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2.贸易商品不同:从生产导向的生产型产品到市场导向的生活消费品

一般贸易的商品是生产导向,商品品类以矿产能源、粮食、医疗用品和机器零件等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为主,进入国内市场的主要目的是支持国内相关产业的再生产和深加工。而跨境电商的商品是市场导向,多为生活消费品,商品品类以母婴用品类、化妆个护类、食品保健类、服装鞋帽类和家居百货类等为主,重在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可见,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的商品品类重合较少。据新闻报道,从近几年的经营情况看,跨境电商平台经营的80%以上的品类或品牌此前从未通过一般贸易进入中国市场。[23]

即使针对普通消费品,一般贸易和跨境电商进出口的商品也不尽相同。一般贸易企业大多选择市场上需求量大、普遍认同的大众商品,商品种类少,难以满足个性化的消费需求。而跨境电商非常重视消费者差异化、多样化需求,给了长尾产品更大的发展空间,产品品类的丰富程度上远远超过一般贸易,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3.贸易形态不同:从集装箱到包裹

2014年,比尔·盖茨曾盛赞过一本书《集装箱改变世界》,他认为海运集装箱在塑造全球经济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集装箱打通了全世界,“集装箱革命只有在所有的箱子都建成兼容的形状和大小之后才开始腾飞,这意味着它们可以通过来自不同公司的船舶、卡车和火车来运输。类似地,因特网依赖于一个通用的协议来发送信息”。但是,集装箱的时代正在悄然远去,世界正在从集装箱、低频次的大宗贸易,转向小包裹、高频次的定制化贸易,贸易形态出现小型化、多样化、个人化的特征。

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表示,“未来贸易会彻底地变革,过去的贸易是集装箱,未来的贸易将会是小件快运,未来的贸易不是B2C,未来的贸易是C2B”。[24]国内电商以及跨境电商的繁荣,推动了我国快递行业的蓬勃发展,我国顺理成章成为全球快递第一大国,2017年我国快递量达到400亿件,占全世界超过40%的份额,我国成为“快递小哥车轮上的国家”。2018年3月,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接受采访时说,中国快递总量比美国、日本、欧盟加起来还多。

4.贸易链条不同:从链状到扁平

一般贸易的整个产业链条很长,包括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渠道商、批发商、零售商,最后才是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在这一模式下,中间环节的流通中介获得了对外贸易中的最大利润。

跨境电商模式打破了过去的渠道垄断,贸易链条缩短且更加扁平化,商品直接从生产商到消费者手中,中间流通环节越来越少,扩大了生产商的利润空间,也降低了商品价格,让利广大消费者。此外,由于这种扁平化的贸易方式减少了中间环节,生产商几乎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及时收到来自消费端的反馈,从而促使生产商重视对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有利于产品的优化创新以及企业的转型升级(见图11)。

图11 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贸易链条对比

5.监管原则不同:从货物到个人自用物品

一般贸易执行货物监管原则,因此进口流程十分复杂,需要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和原产地证等众多单证,特定商品还需要前置审批和注册备案,所以,众多婴幼儿奶粉、化妆品和保健品等迭代快产品通过一般贸易很难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不同于一般贸易,主要是满足国内居民品质化、多元化消费需求,必须是直接面对消费者且仅限于个人自用。基于这一前提,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明确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6.交易模式不同:从一种模式到多种模式并存

一般贸易只有B2B一种模式,而跨境电商包括B2B、B2C和C2C等多种模式。

7.征信模式不同:从买家信用到全信用模式

一般贸易是以提单为交付信用凭证,是买家信用,即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买家提供债权人担保,并得到债务人认同的交易模式。跨境电商采用“三单(订单、支付单、物流单)对碰”,是完全的第三方协同保障作为交付凭证,是全信用模式,即第三方物流及交易平台方为卖家提供信用保障,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信用保障。

8.准入方式不同:从WTO贸易规则到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

在一般贸易模式下,一国商品进入他国需要遵守WTO贸易规则,涉及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配额、外汇管制)和技术性壁垒等。自2008年以来,G20经济体采取了1583项新的贸易限制举措。美国总统奥巴马执政8年来,针对他国企业和产品,尤其是针对中国企业和产品进行的反倾销、反补贴(“双反”)调查层出不穷,动用限制他国企业和产品的“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等采取报复措施的也时有发生。[25]

在跨境电商模式下,跨境商品可以顺利进入境外消费市场,遵循的是万国邮联的邮政普遍服务和全球公民自由购物权,这是消费者基本权益,关系到亿万民众的福祉,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应成为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石。

9.风险主体责任不同:从境内进口商到境外跨境电商企业

一般贸易风险承担主体是境内进口商,进口商/代理商必须向海关报关和纳税,贸易商品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跨境电商的风险承担主体是境外跨境电商企业(商品的货权所有人)和境内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2018年11月28日商务部等六部委下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跨境电商各参与主体责任,比如跨境电商企业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障责任以及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等责任。但跨境电商平台需要履行“先行赔付”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消费者在平台上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平台要先赔付,之后平台再向卖家追索。这就是跨境电商企业需要在各大平台缴纳质保金的原因。

(三)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的关系

跨境电商虽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一般贸易,但同时也将触角延伸到一般贸易所不能触及的地方,与一般贸易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

1.替代作用

(1)对一般贸易进口消费品的部分替代

一般贸易交易过程的中间流通环节较多、交易成本高,导致进口产品的价格比较高。而跨境电商缩短了交易链条,甚至能够实现生产商和消费者的直接对接,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所以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的产品价格比一般贸易商品更低。同样的商品、更低的价格,使跨境电商商品对消费者具有更高的吸引力,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一般贸易进口消费品也顺理成章。

值得说明的是,跨境电商对一般贸易进口消费品的部分替代,并不意味着对一般贸易进口形成大规模的冲击和打压。这种“替代”仅是淘汰了跨境贸易中不符合市场趋势和消费者需求的部分,而不是对一般贸易进口的冲击和完全替代。

(2)对传统进口商和零售商的部分替代

跨境电商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一般贸易进口中的部分零售商和进口商。如自营类跨境电商平台全面介入整个交易流程,包括交易前的商品选择、供应商谈判,交易中的网站运营,继而作为销售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甚至深入交易后的物流派送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替代的是一般贸易中的进口商及传统零售商角色。而平台类跨境电商是上游卖方和下游买方的桥梁,以促进整个国际贸易供应链的完成,它替代的是一般贸易中的中间商角色。

2.补充作用

跨境电商不仅没有对一般贸易造成较大冲击,而且成为一般贸易的重要补充。这种补充作用主要体现在跨境电商丰富了一般贸易的商品品类,扩大了贸易参与主体,拓展了贸易渠道。

(1)丰富商品品类

一般贸易以再生产和再加工的初级产品和中间产品为主,跨境电商以生活消费品为主,所以两种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各有侧重,重合较少。跨境电商给传统一般贸易商品做了很好的补充,丰富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范围,满足了消费者多元化和个性化的购物需求(见图12)。

图12 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商品品类对比

(2)扩大贸易主体

跨境电商的参与主体是依托各大跨境电商平台的中小企业,他们在传统的一般贸易模式下很难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而随着大型跨境电商平台服务生态的不断完善,与传统一般贸易下多为资产规模庞大和有特殊进出口渠道的企业相比,更多的中小企业参与到跨境电商中来,极大地丰富了贸易主体。大企业、中小企业同台竞技,形成充分竞争的市场局面,从而促进整个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3)拓展贸易渠道

外国商品进入我国的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般贸易、境外消费、跨境电商、灰色渠道等。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深受大众喜爱。相较于一般贸易渠道,跨境电商在物流时效性、商品丰富度、税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更能满足消费者多样化需求;相较于境外消费,跨境电商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更方便和快捷;相较于海淘、代购等灰色渠道,跨境电商渠道是完全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同时更能保障商品的品质和安全。跨境电商提供了一种新的海外商品进入我国市场的通道,是对一般贸易渠道的有益补充。

3.促进作用

跨境电商和一般贸易不仅相互补充,更能相互促进。跨境电商通过消费习惯培养以及低成本、低风险测试商品市场接受度等,能够形成更大的国内市场,为一般贸易挖掘更多机会,建立更为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一般贸易的发展。

(1)跨境电商培养消费者习惯,为一般贸易打开更大市场

跨境电商以消费端为导向,能够更好地根据消费者偏好引进国外商品,使得一些小众长尾商品也能进入中国市场,并以较低成本培养消费者习惯。待消费习惯培养起来后,对该商品的需求将稳定增加,从而为大批量的一般贸易打开更大的市场,促进一般贸易的发展。

(2)跨境电商低风险试水,为一般贸易探索更多机会

在传统一般贸易模式下,一方面,小众商品进口数量少、品类多,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的单品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从未进入他国市场的品牌,未必深受消费者欢迎,首次进入他国市场便采取大规模进口的方式,可能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而跨境电商为这些品牌提供了低成本、低风险试水他国市场的机会。在通过跨境电商品牌和产品测试后,可以挑选市场热销产品采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入他国市场,通过“一般贸易+跨境贸易”的双通路满足消费者更广泛的需求。由此可见,跨境电商更贴近市场需求,提供国外品牌和商品,并促进这些品牌和商品的一般贸易进口。

(3)跨境电商营造更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首先,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一般贸易单一渠道,使得众多的中小企业也能和资金雄厚的大企业同台竞技,参与国际贸易,与大企业形成了一种竞争态势,从而促进了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跨境电商大大挤压了海淘、代购等灰色渠道的生存空间,并逐步将灰色渠道引导到阳光合法的道路上,使灰色渠道进来的商品大幅减少,从而减少了对合规贸易的干扰,整个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公开公平。

三 跨境电商的社会价值

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对国家、企业、消费者,乃至全球贸易规则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第一,从国家角度来说,跨境电商拉动消费回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创造大量就业岗位,同时推进我国贸易强国建设,使我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发展潮流。第二,从企业角度来说,跨境电商不仅帮助企业提高利润,增加贸易机会,而且推动企业实现定制化、拉动式的柔性生产供应。第三,从消费者角度来说,跨境电商丰富了消费者的商品选择,优化了购物体验,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满意度和更好的福利。第四,从全球贸易规则来说,跨境电商开启了全球数字贸易时代,推动建立国际贸易新规则,促使国际贸易造福更多国家,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一)跨境电商与国家

1.抑制灰色渠道,拉动消费回流

从2012年国家启动跨境电商试点以来,共有37个试点城市开展了网购保税进口(1210)业务。跨境电商通过阳光化的通关模式,引导出境购物消费资金回流,同时将原有大规模的“海淘”拉回国内消费,拉动内需增长,推动消费升级,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天猫国际、网易考拉、唯品会、洋码头、小红书、海囤全球等跨境电商进口平台的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国外商品;此外,通过跨境新零售完成商业模式整体升级,实现线上线下新零售一体化运营。尤其是郑州试点探索的“跨境电商+新零售”现场自提模式,使跨境电商实现了“立等可取”,更好地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需求和消费体验。近五年来我国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年复合增长率均超过30%,也说明消费回流国内的趋势正在进一步加速。

2.开放倒逼改革,推动产业升级

随着中国人均收入的提高、生活水平的改善,大众的消费偏好逐渐向多样化、高品质、个性化转变。但中国消费结构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有效供给不足,供给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5年媒体报道中国游客纷纷到境外购买智能马桶盖,李克强总理对“出国买马桶盖”专门指出:第一,要抱着“开放的心态”,反对贸易壁垒,因为“消费者有权享有更多选择”;第二,中国企业要升级,如果国内也有相同质量的产品,应该更有竞争力,“起码能为消费者省下机票钱!”[26]再以婴幼儿奶粉产业为例,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所占份额近年来不断上升,五大进口品牌占据了中国46%的市场份额。市场份额前五位中仅有伊利一家中国企业。[27]

而跨境电商搭建了一个开放、自由的平台,将更安全、更丰富、更优质的国外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带给消费者更多的选择,让世界范围内某一产业的企业同台竞争,在更加激烈的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实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统筹发展。

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并脱颖而出,企业必须通过降低成本、改进工艺、创新技术等方式,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最终开发出可与优质海外商品相媲美甚至赶超海外商品的本国产品。在这一过程中,消费者则直接感受到国内企业的产品质量、种类、价格、个性化方面的显著提升,更好地满足新消费主流群体的需求升级。

跨境电商加剧了市场竞争,让那些拥有较强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的国内企业率先完成了产品创新和企业转型,使企业在国内收复了部分被进口产品占有的市场份额。“开放倒逼发展”,企业自发完成创新发展,产业逐步完成转型升级,从而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3.延伸产业链条,创造就业岗位

跨境电商涵盖生产制造、技术研发、在线交易、营销推广、仓储物流、跨境支付、信息网络、外贸综合服务、创意设计、教育培训等多个领域与环节,产业链长,带动就业增长,创造了大量新的就业岗位,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点。电商岗位对传统零售行业的就业不是简单替代,而是促进了传统就业方式的升级。此外,大量“传统产业+数字化”的跨界领域以及数字技术带动的新商业模式,也催生了许多新的就业机会。

4.培育贸易业态,走向贸易强国

自2013年以来的6年间,除2016年被美国反超外,中国一直是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但在全球价值链和产业链中,我国依然处于“微笑曲线”的中下端,品牌、技术、研发、市场并不占优势,贸易结构中多以代加工(OEM)为主,外贸大而不强。

习近平主席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拓展对外贸易,培育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进贸易强国建设”。跨境电商作为新型贸易业态,借助新技术变革和普惠共享模式正全面优化传统贸易流程、改善贸易生态环境、调整贸易结构,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集群和交易规模,进而不断优化全球产业布局,提高全球资源配置能力,重塑我国在全球价值链、产业链和贸易链中的地位,推动我国从贸易大国逐步迈向贸易强国。

目前,在逆全球化和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趋势下,大力发展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既是培育竞争新优势、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必由之路,也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的战略选择。

5.施展经济外交,体现大国担当

从世界经济角度讲,中国借助跨境电商等模式在全球范围内的“买买买”正在形成一种强大的正能量。从2001年到2017年,中国的货物进口平均年增速是世界进口增速的两倍,中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渗透率(指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的人数占网购消费者人数的比重)已经从2014年的1.6%迅速增加到2017年的10.2%。[28]

中国积极主动扩大进口,将中国的发展成果和红利更多惠及全球。2018年11月5~10日,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在上海国家会展中心举行,这是世界第一个以进口为主题的大型国家级展会,共有82个国家、3个国际组织、3000多家企业参展,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博览会期间,河南省商务厅主办“河南网上丝绸之路采购暨现场签约会”,共签约10个国家馆项目、33个企业采购项目,签约金额达206亿元。[29]网易考拉在上海进口博览会期间与110多家品牌商达成合作,签订订单金额接近200亿元。[30]跨境电商的“强势”只是中国进口市场繁荣利好的一个缩影。这也是中国履行国际责任和改善国际关系的一个重要举措,对形成中国外交关系新格局和巩固大国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跨境电商与企业

1.获得更高利润

不论是跨国大企业还是中小微企业,参与国际贸易的目标都是追求高额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而跨境电商模式为企业提供了实现上述目标的途径。依托跨境电商平台,众多生产商绕过了传统贸易模式下的进口商、批发商、零售商等渠道垄断,可以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有效降低了中间环节产生的流转成本,扩大生产商的利润空间。此外,生产商能直面消费者,掌握消费端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并凭借自身扁平的组织结构,对搜集到的消费反馈快速反应,及时对产品进行迭代更新,不断满足消费者多样化、个性化的新需求,以此提升自身利润水平。

2.增加贸易机会

在过去的国际贸易活动中,跨国公司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力,大型垄断性跨国公司更是在国际贸易中拥有绝对话语权。而大多数中小微企业或者服务于大型公司,或者服务于区域内的消费者,缺乏获取更多客户的能力与渠道,因此在国际分工和全球价值链中处于附属地位。而数字贸易时代,中小微企业可依托跨境电商平台平等地参与全球贸易。跨境电商平台赋能中小微外贸企业,帮助企业降低信息、宣传、沟通、物流、支付等交易成本。企业可将精力与资金投入新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营销推广等全产业链体系建设,打造企业自身品牌,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向中高端的攀升。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可以像发达国家企业一样参与全球竞争,通过提高自身在全球价值链的分工水平,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

3.实现定制化生产

在新消费时代,随着消费产业升级,传统的商业模式已经不适用,新的消费逻辑关系是:消费者需要什么,生产者就生产什么,这是一个逆向生产的过程,于是诞生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C2M(Customer to Manufactory,消费者对工厂)模式,即工厂可以快速、小批量、定制化地生产每一个消费者需要的商品。

C2M模式实现了消费者到工厂的直接连接,去掉了高耗的中间流通加价环节,使消费者能与制造商、设计师对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个性且专属的产品。这种模式将消费者规模巨大且相互割裂、零散的消费需求整合在一起,以整体、规律、可操作的形式将需求提供给生产商,从而将“零售”转化为“集采”,大幅提高工厂的生产效率和资产、资金周转能力,实现定制化、拉动式的柔性化生产供应。C2M模式克服了传统商业模式供需脱节、供需分离的弊端,打通供给和需求,促使生产商实现产销对路,将供给与需求有效地整合起来,提高整个供给结构的质量(见图13)。

图13 C2M定制化价值链

(三)跨境电商与全球消费者

跨境电商对消费者最大的便利就是提高了消费者福利。首先,跨境电商打破了传统进口渠道,消费者不用走出国门,就可以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享受到与海外“同步同质同价”的商品;其次,通过保税备货模式,企业可以提前将商品备货到国内保税仓,待消费者下订单后,直接从国内保税仓发货,极大地提高了订单的履约速度,优化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再次,相比于海淘、代购等,跨境电商更能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并有退换货服务,维护了消费者权益;最后,跨境电商增加了进口渠道,推动建立了更加开放的市场,为消费者带来更多高性价比的产品,带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这些都给消费者带来了更大的满意度、更高的福利。

(四)跨境电商与全球贸易规则

1.开启全球普惠贸易新格局

从互联网的普及,到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再到各种电子商务平台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思维方式,也带来了商业模式、产品及市场结构的变化,国际贸易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并呈现“普惠”的特点。消费者、中小企业都可以参与到国际贸易中来,贸易主体更加多样,国际市场信息更加透明,贸易流程也更加简便。

普惠贸易是指各种规模的贸易主体,尤其是贸易弱势群体(中小微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广泛参与全球贸易并从中获得贸易利益。普惠贸易不仅要让更多的群体能够参与到国际贸易中,还希望各贸易主体都能从中获利,促使形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生态圈。一方面,那些被传统贸易忽视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能够参与国际贸易并从中获利;另一方面,消费者可以直接与全球的商户沟通,获得更加多样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以实现全球性的消费。总之,普惠贸易强调的是贸易机会的均等和受益群体的扩大,即国际贸易的覆盖面更加广泛,贸易秩序更加公平。

跨境电商正是国际贸易“普惠”趋势下的产物,它探索出来的新模式、新流程不仅契合了全球普惠贸易的趋势,更以其近年来蓬勃发展态势进一步推动了普惠贸易的深入发展。

2.推动建立国际贸易新规则

目前国际贸易通行的WTO规则体系缺少对跨境电商的服务管理体系。各国政府普遍缺乏对跨境电商高效率、低成本的管理方式,这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难题。中国是遇到此类问题最严重的国家,因此于2012年启动跨境电商试点,寻求问题解决方案。郑州试点率先创新出网购保税进口(1210)监管服务模式,在顺应B2C消费趋势的基础上,通过引进中间综合监管及服务平台解决了政府管理和市场便利化的双重难题,实现了监管高效安全、税收应收尽收、企业降本增效,被中国“入世”首席谈判代表、原国家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先生评价为“(郑州模式)是迄今最高效、最低成本的监管服务模式之一”。[31]

我国在跨境电商监管规则方面的探索走在了世界前列,近6年来跨境电商飞速发展也提供了鲜活的实践样本,为探索建立全球贸易新规则创造了条件。我国提出的E贸易规则,即在WTO规则框架下,利用原有的万国邮联(UPU)体系,将“UPU+WTO”优化完善后形成互联网时代的E贸易体系,推动全球贸易规则体系进入传统贸易和跨境电商规则体系共生共融的时代。

3.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跨境电商是推动新型全球化的重要载体,通过催生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促进新一轮全球化变得更加公平、更加透明、更加自由、更加便利。跨境电商使国际贸易主体多样化、国际贸易流程扁平化,重组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服务链、资金链和数字链,打破以往发达国家对全球产业和流通格局的资源垄断,促使国际贸易造福更多国家和更大人群。

跨境电商能够提升各国对数字时代的适应能力,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解决世界经济增长动能不足、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等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扩大各国的利益交汇点,推动建立开放型世界经济,打造人类命运共同体。


[1] 刘洋,硕士研究生,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处副处长,2018年至今挂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主任,长期从事新兴产业、信息化、跨境电商等领域的政策研究与行业管理工作;王小艳,硕士研究生,河南国际数字贸易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跨境电商、国际贸易。

[2] 阿里研究院:《贸易的未来:跨境电商连接世界——2016中国跨境电商发展报告》,2016年9月。

[3] 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2018年6月。

[4] 艾媒咨询:《2016~2017中国跨境电商市场研究报告》,2017年1月。

[5] 王外连、王明宇、刘淑贞:《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与建议》,《电子商务》2013年第9期。

[6] 世界海关组织:《世界海关组织跨境电商标准框架》,2018年6月。

[7] 曲维玺、张莉:《中国企业跨境电商出口指南》,中国商务出版社,2017,第4页。

[8] 海关监管司:《2017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第3页。

[9] 海关监管司:《2017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第3页。

[10] 海关监管司:《2017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第5页。

[11] 根据海关总署统计数据,2017年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总值为336.3亿元,其中一般出口商品总值为328.9亿元。

[12] 海关监管司:《2017中国跨境电商发展年鉴》,中国海关出版社,2017,第5页。

[13] 阿里研究院、波士顿咨询公司(BCG):《中国消费趋势报告:三大新兴力量引领消费新经济》,2015年5月。

[14] 美国在1787年制定的美国宪法中,开宗明义就强调了要“增进全民福利”。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是西方国家立法的基本法理所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汉密尔顿等人的《联邦党人文集》和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都提出了同类观点。

[15] 群邑、新生代:《2017年中产阶层研究报告》,2018年1月。

[16]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2016年市场数据。

[17] 天猫国际、第一财经商业数据中心:《2018跨境消费新常态年轻人群洞察报告》,2019年1月。

[18] 埃森哲战略、阿里研究院:《全球跨境B2C电商市场展望:数字化消费重塑商业全球化》,2016年4月。

[19]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9年2月。

[20]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跨境电商产业园发展模式与产业整体规划研究报告》,2019年2月。

[21] 艾瑞咨询:《2018年中国跨境进口零售电商行业发展研究报告》,2018年5月。

[22] 《2016年我国一般贸易企业进口、出口百强榜》,海关信息网,2017年7月18日。

[23] 《共同而有区别是优化跨境电商监管的关键》,《国际商报》2016年8月25日。

[24] 来源于2018年2月9日马云在首届世界海关跨境电商大会上的演讲。

[25] 吴刚、王如君:《保护主义抬头阻碍国际贸易增长》,人民网-人民日报,2016年8月8日。

[26] 肖楠:《李克强谈国人出国买马桶盖:中国企业要升级》,人民网,2015年3月5日。

[27] 阿里跨境电商研究中心、天猫国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社会价值报告》,2017年11月。

[28] 中国国际商会、德勤、阿里研究院:《持续开放的巨市场——中国进口消费市场研究报告》,2018年10月。

[29] 杨霄:《43笔签下206亿!进博会河南再现超级批量采购订单》,大河网,2018年11月9日。

[30] 《网易考拉:进博会期间完成近200亿采购协议》,新浪网,2018年11月6日。

[31] 来源于龙永图先生在2017年5月10日第一届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大会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