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企业战略社会责任审计报告
- 杨伟国 黄伟主编
- 3060字
- 2024-10-31 22:30:47
1﹒1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最早的概念———企业责任———由美国芝加哥大学的Clark首次提出。迄今为止,很多人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的很大一部分是企业责任(Clark,1916)。但是,Clark仅提出了这一词语,并未对其进行深入阐述。直到1924年,英国学者Oliver Sheldon首次明确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1953年,Bowen出版了代表作《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Businessman),这本书也奠定了Bowen作为企业社会责任之父的历史地位。Bowen(1953)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始于这样一种理念:在当时,美国几百家巨型企业是权力和决策的重要枢纽,这些企业的行动渗透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既然企业有如此大的权力,那么企业是否应该承担一些责任?Bowen将企业社会责任阐述为“商人依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做出决策或者遵循一套行动规则的义务”。这一定义的外延包括:强调承担企业社会责任的主体是巨型企业,实施者是公司管理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原则是自愿原则。在随后的十多年间,这一定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60年代后,诸多学者尝试将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形式化,大大扩展了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尽管不同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表述不尽相同,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维度:动力维度,即试图探寻企业为什么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企业社会责任,这种表述在早期的研究中相对较多;内容维度,即企业应该承担哪些社会责任,这类表述在学术界最为流行,特别是在企业社会责任不断发展、成熟的后期;方式维度,即如何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当然,这种划分只是大致勾勒了纷繁芜杂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维度划分(见表1-1)。
1﹒1﹒1 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从表1 1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经历了一个由狭义概念不断演变扩展为广义概念的发展过程。通过文献梳理能够发现,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相关领域的研究旨在寻求企业社会责任实施的原则和动力机制,可谓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狭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最具有代表性,是研究CSR的核心观点,是理解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基础。Davis(1960)基于管理学的视角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商人的决策和行动至少有一部分不是出于公司最直接的经济和技术利益,公司的考虑和回应超越了狭隘的经济、技术和法律要求,其在追求公司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能实现社会福利。同时,Davis还提出了当时颇为流行的责任铁律(iron law of responsi‐bility)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责任和权力紧密联系;第二,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反之亦然;第三,强调企业的非经济价值,企业在承担社会经济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社会人类价值,企业回避社会责任必然导致企业社会权利的逐步丧失。后来的学者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展。从责任对象来讲,首先是股东、企业员工,然后是债权人、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区、生态环境、慈善捐助等等;从责任内容来讲,首先是经济责任,然后才是社会公益、道德责任、慈善责任(Carroll,1991)。
1﹒1﹒2 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
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研究侧重于强调企业和社会之间的互动机制,以及具体的企业行为和测量方式。这种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包含了经济效益、伦理道德和管理维度三个方面的内容。在诸多定义中,Johnson(1971)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较为全面,甚至可以称为一种全面的企业社会责任观。他提出了看待企业社会责任的四种视角:一是多方利益的平衡视角,即企业积极遵守固有商业角色所要求的社会规范,从而达到对经济社会目标的追求,也就是说,商业活动是在社会文化系统中发生的,而通过这一系统概括了社会规范和企业角色不同的情况下,企业对特定环境做出回应的特殊方式,并且详细阐述了从事商业活动的特定方式;二是长期利润最大化的视角,即企业通过实施社会项目为其组织增加利润;三是效用最大化的视角,即商业企业的首要动机是效用最大化,企业寻求的是多元化目标而非利润最大化;四是将企业的目标根据其重要性进行排序,这些目标的层次由各因素决定,但最重要的决定因素是企业的已有经验及相似企业的以往表现(李伟阳等,2011)。显然,有强烈利润动机的企业或许会采取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社会责任被看做一个重要的目标———即使事实上并非如此(Johnson,1971)。
20世纪8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演化为相关的理论与模型。比较有代表性的是Jones(1980)的定义: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仅对股东承担责任,对社会成员也应如此,且这一责任超越了法律和团体合约的规定。初看这一概念并无新奇之处,其独特之处在于强调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仅是一系列结果。在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界定中,有两点至关重要:第一,这个责任必须是企业自愿承担的行为,因法律或者合约强制被动采取的措施并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第二,这个责任必须是广义的,从传统的对股东负责扩展到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如顾客、雇员、供应商和当地社区的责任。当然,学者们在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还是结果这点尚存在分歧。Epstein(198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与组织在特定议题或问题决策上所取得的结果有关,应当通过规范性标准检验这些结果对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作用,同时企业行为结果是否合理一直是企业社会责任所要关注的。随着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也越来越深入和全面,大多数广义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也体现了过程和结果的统一。
1﹒1﹒3 国际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相当多的国际机构立足于不同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不同的界定(见表1 2)。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ommittee for Economic Development)于1971年出版的《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书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做出了里程碑式的贡献。该书认为,企业和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正在发生着实质性的重大改变,企业被要求承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广泛的责任,经济发展委员会进一步认识到企业在改善生活质量方面扮演了重要角色,而不仅仅是提供商品和服务。商业作为一种制度,目的在于服务社会,商业的未来也取决于企业的有效管理如何响应日益变化的公众期望(Carroll,1991)。基于这一点,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社会责任定义的三个同心圆:内圈关注企业有效履行经济职能的最基本责任,即提供产品和服务、工作岗位以及促进经济增长;中间圈指企业在履行这一经济职能时必须高度关注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和优先考虑的事项,包括环境保护、劳动关系、满足消费者的信息需求、公平待遇和伤害预防;外圈涉及企业应该承担广泛参与改善社会环境(如缓解城市衰落和贫困化问题)以及未来可能要承担的责任。
不难看出,以上诸多国际机构对CSR的定义大都基于企业的社会属性,强调企业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同时这些定义多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界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责任对象,立足于效益与公益、利己与利他相互统一的视角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不同程度地强调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必须摒弃经济利益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观念,转而树立一种新的更为全面的理念,即在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更深层次上看,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看作是经济、社会和政治领域的一种可持续治理的制度安排或治理模式,是企业应对可持续发展的挑战以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因素的一种手段,能够提升企业的治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