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论库·第二辑)
- 许耀桐
- 9780字
- 2020-08-29 21:58:41
一、党的八大奠定了党内民主的基础
党的八大,是在基本完成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初步建立起来的1956年9月召开的。对中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和文化应该怎样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党的八大进行了全新的探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其中,加强党的建设是党的八大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党的八大的重要文献中,无论是毛泽东致的开幕词,刘少奇做的政治报告,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还是大会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以及许多中央领导同志的发言,都涉及如何发展党内民主和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这一重大问题。党的八大在探索和发展党内民主方面做出了重大的决策,为党内民主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党的八大明确宣示必须开展执政党的党内民主。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已经成立,但肃清反革命分子残余的斗争仍在全国各地激烈地进行着,而后朝鲜战场上弥漫的硝烟则从外部直接威胁着新生人民政权的安全。因此,此时的中国共产党还未能转入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国家管理的工作重点,因而尚未把自己称为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进入1956年后,情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随着政权的稳定巩固和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工人阶级已经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中国共产党成为名副其实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为此,刘少奇在政治报告的第六部分“党的领导”中指出:“在党的第七次代表大会到第八次代表大会期间,随着革命的胜利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党本身的状况也有了很大的变化。党已经成为领导全国政权的党,在人民群众中具有很高的威信。”[1]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则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已经是执政的党,已经在全部国家工作中居于领导地位。”[2]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把自己称为领导党和执政党。
把中国共产党称为全国政权的领导党,特别是执政党,这样的宣示对于开创中国共产党党内民主具有重大意义,因为执政党和革命党的显著区别在于,只有执政党才有完全充分的条件开展党内民主。依照列宁的分析,开展党内民主、实行“广泛民主原则”,必须实行党内事务公开和党内民主选举,而处在战争年代的革命党是不可能具备这些条件的。虽然在战争年代,革命党可以提出有关党内民主的设想、步骤、目标,但却不能很好地去实践和实现。正因为这样,党的八大确认了中国共产党是在执政党的环境条件下开展党内民主的,因此“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3]。应该坚决地“把党的民主生活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4],持续“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5]。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执政党,为什么不但要贯彻执行和扩大党内民主,而且要把它“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使它“得到重大的发展”,并要“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呢?党的八大指出,这是因为执政党的地位使党面临着新的考验,很容易使共产党员沾染上官僚主义的习气,也很容易滋长骄傲自满的情绪。要克服和战胜执政党的“官”“骄”二气,“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如果没有党内民主,中国共产党就不可避免脱离群众的危险倾向。党的八大的这些论述,开创了执政党党内民主的新局面。
党的八大科学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党的八大在如何开展党内民主问题上明确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民主生活制度的根本原则,必须严格遵循民主集中制。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这就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上下级之间的生动活泼的联系。”[6]这个规定把七大党章中“集中领导下的民主”,改为“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而把集中对民主的领导关系变为指导关系。
那么,怎样理解“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科学内涵呢?时任中共中央副秘书长的宋任穷同志在八大的大会发言中,对此做出了很好的解释。他说:“在问题尚未决定以前,允许自由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但在问题已经多数决定和上级批准以后,就需要完全服从,坚决执行。”[7]这就说明民主和集中是实行党内民主的两个过程,民主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中的过程则是对民主议论商讨进行表决的集中,即做出少数服从多数的决定,这种集中乃是体现民主的权威。因而,正确分析民主集中制的两个方面,需要强调民主是贯穿两个过程的重点。
民主集中制的实质是民主制,而非集中制。民主制的核心原则与集中制的核心原则是根本对立的。民主制强调党员的民主权利,集中制强调领导的权力和意志;民主制强调党的权力中心在党的代表大会,集中制强调权力中心在领袖个人,或者在一个领袖集团、一个班子,如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可见,民主制与集中制的对立,实际上是民主与专权的对立。由此可以进一步说,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根本的决策原则和机制,其两个过程都是为最终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而服务的。由于目前对“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论述一般来说没有什么歧义,因而这里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所谓“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应合理地解释为,用已经形成的某个决议或决定,约束一些人仍然置之不理或要求更改等的“民主行为”。当然,就是已经形成的某个决议或决定,也不是不可更改的,少数人可以保留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并在下一次的民主商讨中通过又一次的“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形成新的决议或决定。以列宁签订《布列斯特和约》为例,这样的情况就很清楚了。一旦新的决议或决定通过后,又将具有约束违规行动的功能,发挥着“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作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运作,就是如此地循环往复,不断向前发展。
中国共产党关于民主集中制所规定的“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两个统一的过程,不能只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不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也不能只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不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现在更多的情况是不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只要“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就变成了用没有经过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而来约束、限制“民主”,这是非常不好的倾向。作为民主性的政党,共产党的组织活动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即在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党内所有事项必须通报党员或交给党员讨论,认真听取全体党员的意见,以使党的领导机关能够集中全党的智慧,从而提高党的领导的科学性和正确性。为此,党的八大政治报告甚至把民主集中制称作“贯彻执行集体领导和党内民主的原则”,要求“在党内,必须善于向广大的党员和干部学习,善于听取同级的和下级的不同意见,善于在党的会议上和党的报刊上组织关于政策问题的自由、切实的讨论”[8]。实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应该有利于党内民主的发展。
党的八大要求实行一切党内事务公开。在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党的八大的会议过程实行了公开化、民主化。从这次会议本身的开会方式和会上所做的报告、所通过的决议中可以看到,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党的工作的公开化、民主化。党内一切事务对社会高度的公开性,可以说是这次代表大会最大的一个特色。
在党的八大期间开了很多的大会,如开幕式、闭幕式、专题政治报告和专门报告会议、选举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等的会议,而且许多代表的发言也安排在大会上进行。在党的八大的大会上,还有各国共产党与工人党的领导人和我国各民主党派的领导人以及国内外新闻记者列席,可以说是八方人士云集、民主气氛浓郁,大会上的报告和发言第二天就能见报。党的八大会后不久,党就公开出版了八大文献汇编,除汇集了大会主要文献外,还收入了作为大会代表的中央各部门、地方各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性人物在大会上的发言。八大公布会议资料的做法,使所有的人都很满意,并产生了很好的影响。
党的八大的中央委员的选举也十分民主。不是先提出候选人名单,而是先进行了一次没有候选人名单也不限名额的预选,在预选前中央领导人只是讲了一些原则的意见,并在各代表团进行了讨论。预选的结果按照得票多少全部公布,然后整理成一份候选人名单,各代表团再进行讨论。在吸收了代表们的意见后,才提出一份候选人名单的草稿,再进行一次预选,并又一次公示预选结果,让代表们选举出一份正式候选人名单,然后代表们再在大会上投票选举。最后的结果,也是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同的按姓氏笔画排序加以公布的。
党的八大所践行的党内事务公开,并不只限于本次大会,而且要求在今后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要实行公开化、民主化。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指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9]八大会后不久,1957年7月,周恩来在中共上海市委第一次代表大会上讲话时也讲道:“西方议会的某些形式和方法还是可以学的”,“将来在大会上也可以辩论”[10]。
党的八大还旗帜鲜明地反对个人崇拜。坚持民主集中制,开展党内民主,必须同个人集权、个人专断、个人决定重大问题的倾向做坚决斗争。而个人集权、个人专断往往与个人崇拜密切相连,由于对某个个人的崇拜会导致个人集权、个人专断的畅通无阻,因此党内一旦形成了个人崇拜,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就将被破坏殆尽。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强调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的重要意义”[11]和“把个人神化会造成多么严重的恶果”[12]。并且指出:“个人崇拜是一种有长远历史的社会现象,这种现象,也不会不在我们党的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有它的某些反映。我们的任务是,继续坚决地执行中央反对把个人突出、反对对个人歌功颂德的方针,真正巩固领导者同群众的联系,使党的民主原则和群众路线,在一切方面都得到贯彻执行。”[13]
党的八大反对个人崇拜是对中国共产党优良传统的发扬。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在全国取得胜利的前夕,在1949年3月召开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党中央根据毛泽东的提议,就决定了禁止给党的领导者祝寿,禁止把党的领导者的名字用作地名、街名、企业的名字,这对于制止歌功颂德起了很好的作用。党中央历来也反对向领导者发致敬电和报捷电,反对在文学艺术作品中夸大领导者的作用。应该说,在党的八大之前和党的八大期间,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本人对个人崇拜是警觉的,并且带头反对了个人崇拜。为了以实际行动反对个人崇拜,在八大的文件包括政治报告、党章和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甚至都没有提“毛泽东思想”。把“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写入党章,这是党的七大做出的重大决策。刘少奇在党的七大所做的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曾经用一个整章的篇幅论述了党的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但到了党的八大,在毛泽东指导下所形成的所有党的八大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毛泽东思想”的提法,这是根据毛泽东本人的提议而做出的。1954年12月,毛泽东按照反对“夸大领导者的作用”的要求进一步指出,今后“在写文章做讲演遇到需要提到毛泽东同志的时候,可用‘毛泽东同志的著作’等字样”。正是遵照毛泽东本人的意愿,八大的所有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毛泽东思想”的字样[14]。
党的八大要求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在开展党内民主方面,早在1956年4月28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就提出应采取严格有力的措施,指出是否可以仿照人大的办法设置党的常任代表。党的八大明确地提出了要建立和健全党代会的常任制度。针对以往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开得不经常的状况,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宣布,党中央“决定采取一项根本的改革,就是把党的全国的、省一级的和县一级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多少类似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那样”[15]。八大党章明确规定,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由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会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县、自治县、市代表大会会议由县、自治县、市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16]。
为什么党的八大提出要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度呢?因为若不建立党代会的常任制度,党内民主和党的民主生活就不可能正常进行。邓小平在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时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定期召集和充分发挥作用。党的第八次大会同第七次大会隔了十一年多,当然是迟了。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除了一部分单位已经严格执行了党章的规定以外,多数的单位还是比党章规定的开得少。这是我们党的民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的缺点。”[17]由于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各级党的最高组织形式,因而对于形成党的方针政策、解决和处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其他党的任何会议形式所不可比拟的。当然,党也可以通过召开各种会议做出党的决定来解决工作问题,但是在党的法规上毕竟不能代替召集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自建党以来,由于处在战争时期,没有条件定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尤其是从党的七大到党的八大间隔了11年,这是令人遗憾的。现在,战争时期过去了,中国共产党已经具备了定期召开各级代表大会的条件。
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对发展党内民主的促进作用,党的八大给予了充分的阐述:第一,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大大减少了代表选举工作的负担,代表大会在任期届满以前可以每年召集。由于每年开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就可以开得简便一些,这有利于民主地讨论党内大事。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要经过代表大会充分讨论。第二,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使代表大会可以成为党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它的效果是几年开一次会和每次重新选举代表的原有制度所难达到的。按照新的制度,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大大增强了党内民主空气。第三,由于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和党员“选民”负责,因此这就便于经常地收集党组织的、党员群众的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在代表大会的会议上他们就有了更大的代表性,而且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会代表也可以按照适当的方式监督党的机关的工作。因此,“这种改革,必然可以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18]。
党的八大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主张,后来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因八大在其二次会议后,党内政治生活越来越不正常,没有再召开过全国代表会议,根本谈不上实行了党代会的常任制。党的九大以后的党章,干脆取消了党代会常任制的规定。直到1988年,党的八大关于建立党代会常任制的主张才在一些地方党组织中得以试点实行。党的十六大对此予以了明确的肯定,提出要扩大在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并积极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作用的途径和形式。建立和完善各级代表大会的常任制度,是为了使各级党的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发展党内民主,工作开展更加正确有效。
党的八大要求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环节。党的八大十分重视监督问题,把它上升到根本制度的层面来认识,指出要“从国家制度和党的制度上作出适当的规定,以便对于党的组织和党员实行严格的监督”[19]。邓小平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指出,由于党内一些干部有严重的骄傲自满情绪,他们任意夸大个人的作用,强调个人的威信,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甚至有些品质恶劣的人还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更有甚者,某些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同志,借口自己工作的特殊性而不尊重党的领导,企图把自己工作的部门打造成一个“独立王国”,这是不能不注意到和必须克服的一种危险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严格有效的党内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党的八大提出,党必须认真地有系统地研究党和国家机关工作的情况和问题,以便对于党和国家工作做出正确的、切实的和具体的主张,或者根据实践及时地修正自己的主张,并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经常的监督。
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其重点在于监督党的干部,应抓好干部管理工作。党的八大指出:“党应当沿着这个方向,把干部管理的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使全党任何部门、任何职位的干部都受着党的认真的监督和具体的帮助,使党的干部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而这也就是全体党员的质量不断地得到提高的主要条件。”[20]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不仅要依靠来自党内的监督,而且还要依靠来自党外的监督。党的八大指出,搞好了党内的监督并不能代表一切,党外的监督具有明显的特点,这是因为“党外的民主人士,能够对于我们党提供一种单靠党员所不容易提供的监督,能够发现我们工作中的一些我们所没有发现的错误和缺点,能够对于我们的工作作出有益的帮助”[21]。当然,“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22]。党的八大强调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得到了最为有力的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第五部分第四个要点里提出要建立九项重大的创新性制度,即巡视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从而形成了一套严密的监督体系。
党的八大也探索了党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党的八大期间,毛泽东和党中央曾经设想建立一种从根本上废除领导职务的终身制、实行领导职务任期制的制度。为了实行领导职务的任期制,毛泽东主动提出自己不当国家主席。
毛泽东提出不当国家主席,就是从扩大民主、改变党和国家领导体制的角度来考虑的。1957年4月30日,他在同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谈话时更明确地表示,到二届全国人大时一定辞去国家主席职务。毛泽东还提出要修改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只能连任一次。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毛泽东主动提出要限制国家主席的任期并建立任期制,准备辞去国家主席职务,还打算在适当的时候卸任党主席,毛泽东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考虑和设想,是为了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以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接替和长治久安。毛泽东说:“我是准备了的,就是到适当的时候就不当主席了,请求同志们委我一个名誉主席。名誉主席是不是不干事呢?照样干事,只要能够干的都干。”[23]因此,在八大党章里出现了这样的规定:“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24]
在党的八大期间,毛泽东还提出了许多建议和设想。比如他向党中央提出了分一、二线的设想,支持更年轻的同志主持一线工作。他准备退居二线,做些政策的研究和理论的研究工作,并在适当的时候不再当党的主席。党的八大接受了毛泽东的提议,决定重新设立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并设立了总书记,此外党的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除了党的七大时的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外,又增加了更年轻的陈云和邓小平。关于陈云和邓小平进入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毛泽东在七届七中全会上说道: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党,这样的大国,为了国家的安全、党的安全,恐怕还是多几个人好。中心的目的就是为了国家的安全,多几个人,大家都负一点责任[25]。
在刚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执政还处于初期时,党的八大就开始探索党的领导职务任期制,可以说开了一个很好的头。尽管此事在党的八大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被束之高阁了,但正因为有这样一个开头,在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共产党最终废除了党的领导职务终身制。十二大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从而保证了党的干部新老代谢的正常性、有序性。
党的八大要求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共产党党内民主生活的主体是全体党员,要发展党内民主,就要坚持党员本位的原则,而非少数人本位或干部本位的原则。为此,邓小平在《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指出:“必须注意保护和扩大党员的民主权利。”[26]八大党章在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方面,明显地增添了许多新内容。
具体而言,八大党章在党员权利方面列出了七条:(1)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在党的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3)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5)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6)对于党的决议如果有不同意的地方,除了无条件地执行以外,可以保留和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7)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27]而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只有四条:(1)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对照七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八大党章增加了三条,即新写了第五条、第六条,并且把七大党章的第三条“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扩写为两条——第三条“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和第七条“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从而新增了一条。从总体看,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不仅增加了三条,而且比七大党章原来的四条规定更加准确、完善。显然,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是适应了社会主义时期党内民主发展的需要。
八大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事实上有五项:(1)党内言论自由权,即党员可以在党的舆论阵地范围内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直至党的最高领导人;(2)党内选举权,即党员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党内的各级职务由民主选举产生;(3)党内建议权,即党员积极参与党的各项活动,可以充分发挥创造性,向党提出工作建议;(4)党内申诉权,即党员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可以提出申诉;(5)党内控诉权,即党员遭到报复、打击和迫害时,可以提出控诉。此外,党章还专门做出规定,规定侵害党员权利的行为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是对于党员民主权利的有力的保障。
党的八大在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时期后,果断地实现了中国共产党党内工作重点的转变,坚决地把重点放在了发展党内民主上。八大做出的“扩大党内民主”“使党内民主得到重大的发展”“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等提法,都是振聋发聩的呼唤,具有强烈的创新意义。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2.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4.
[3]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7.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8.
[6]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4.
[7]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24.
[8]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0.
[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3-224.
[10]周恩来.周恩来选集:下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208.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9.
[1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5.
[13]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5.
[14]石仲泉,沈正乐,杨先材,等.中共八大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204.
[15]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16]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33-836.
[17]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2.
[1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33.
[19]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5.
[20]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51.
[2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25.
[2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15.
[23]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111.
[24]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34.
[25]程波.中共“八大”决策内幕.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9:184-185.
[2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248.
[27]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6-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