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刑法各论

刑法各论即刑法分论,其主要内容为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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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是指刑法分则中有罪刑单位的条文的基本结构,具体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具体情况的描述,指明适用该条文的条件。依据罪状描述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刑法分则中的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引证罪状等,此外,还存在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并存的形式。

☆简单罪状

简单罪状,是指条文仅指明该种犯罪的名称,而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的特征。

☆叙明罪状

叙明罪状,是刑法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予以较为细致的描述。

☆☆空白罪状

空白罪状,是指在分则条文中不直接描述犯罪的基本特征,而是只指出此种犯罪行为所违反并应参照的法律、法规。

☆引证罪状

引证罪状,是指通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具体犯罪的特征。

☆罪名(选择罪名、单一罪名)

罪名即犯罪的名称,罪名所表达的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精辟总结。

☆选择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包含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同时,这些结合形式既可单独构成独立罪名,又可概括使用的情形。

☆单一罪名

单一罪名,是指条文中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简单,只描述一种犯罪行为,无法分拆使用的情形。

☆法定刑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规范针对各种具体犯罪行为规定的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幅度。

☆宣告刑

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予以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辨析

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关系

法定刑是宣告刑的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法定刑为刑事立法所规定,主要针对某种特定的犯罪——具有普遍性;宣告刑为司法所适用,主要针对某一具体犯罪所作的判决——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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