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8年法律硕士联考基本词条释义
- 法律硕士联考用书编写组编写
- 1829字
- 2020-08-29 21:19:42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刑法的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因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是刑罚,所以,刑法又称犯罪法或刑罚法。
☆刑法学
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辨析
☆刑法的特征
刑法的特征是指刑法同其他部门法相比所具有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是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研究刑法的逻辑起点,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是由这些特点引出的。
[提示]
☆刑法的机能
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刑法的机能一般分为:(1)规制机能,维护稳定;(2)保护机能,保护法益;(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非法侵害。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明。
辨析
考场妙计
扩大解释的本质是国民是否具有预测可能性,是否需要借助共同的上位概念需求一致性。(1)《刑法》第49条:“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审判时”扩大到羁押时,“怀孕的妇女”扩大解释为包括“流产的妇女”。(2)《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刑法理论上的扩大解释)。(3)《刑法》第196条:“信用卡”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普通银行借记卡。(4)《刑法》第205条:“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5)《刑法》第238条:“债务”包括非法债务。(6)文物: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7)《刑法》第341条:“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具体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哪些人的问题。
(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其他原则为补充。
(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提示]
考场妙计
判断是否适用中国刑法,看以下表格:
☆☆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的效力。
[提示]
☆☆☆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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