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民工打工维权常见法律问题案例解析
- 郑明景 罗文正
- 2151字
- 2021-03-23 19:51:32
5.试用期满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简介】
2008年农民小杨自费到某汽车驾驶修理学校学习了汽车修理技术,并考取了相应技术资格证书。2009年5月小杨与老乡小高一起到广东打工,应聘进入广州某汽车修理公司成为一名汽车修理工。该汽车修理公司通知小杨等人,试用期为6个月,6个月试用期满后如果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可以与他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小杨等人一直恪尽职守,严格要求自己,修理技术也得到其他工友和顾客的一致肯定。2009年11月试用期满了,但汽车修理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拒绝与小杨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将他们除名。小杨等人非常气愤地找到律师咨询,汽车修理公司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农民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劳动试用期能否在劳动合同之外单独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本案中,汽车修理公司只与小杨等人约定单独的试用期,没有将试用期作为劳动合同组成部分,因此这一约定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6个月试用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应该认定小杨等人与汽车修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
试用期制度上,《劳动合同法》和旧的《劳动法》有一些不同,主要有这些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①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或者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②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③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④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不存在任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其他过错和第四十条第一项与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小杨等人在汽车修理公司已经工作6个月,但汽车修理公司始终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显然违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农民工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本案中小杨等人可以要求汽车修理公司支付自2009年5月至2009年11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汽车修理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按农民工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农民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因此汽车修理公司还应支付给小杨等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在这里提醒农民工要特别注意维权。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农民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农民工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3~5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农民工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农民工是否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法律小贴士】
1.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农民工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农民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权益: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并受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有公民的合法权益、法人的合法权益等。如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经济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就农民工而言,在打工过程中依法享有劳动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生活保障权、休息权和合法权益保护权等众多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