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道路交通安全法一本通(第六版)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225字
- 2020-08-26 12:32:18
第三十三条 停车场、停车泊位的设置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行政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10月7日)
第33条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