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序

因各种因缘际会,我的律师执业经历中,绝大多数业务都与合同有关。长期与各种合同的耳鬓厮磨,使我对合同法律事务偏爱有加。2016年作为主编出版《合同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一书,算是对过去执业生涯的第一次小结。本书的雏形是我的一份讲课稿,当时的题目是《合同审查的方法与基本要求》,课后很多律师同仁以及清华法学院的老同学跟我要课件,觉得比较实用,对他们的工作和学习具有借鉴意义,我甚觉欣慰,在撰写本书的内容时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因此,这也奠定了本书的第一个特点:实用性。2017年年初,接到中国法制出版社马金风女士的书约,我觉得又是一次很好的自我总结的机会,于是欣然接受,很快在原课件的基础上拟定了目录、撰写了样章,并有幸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肯定和鼓励,于是开始了本书的撰写。时光荏苒,一晃半年,虽然一路颠簸,但好在很多经验和体会早已成型于胸,才让书稿得以按时完成。在此,由衷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给予的鼓励和支持以及马金风女士的指导和帮助!

我们生活在一个合同的时代,大到国家治理、国际关系,小到家庭生活起居、个人衣食住行,无不与合同有关。在2014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中,新收民商事案件占各类案件总数的63.06%,占诉讼案件的86.97%,而在民商事案件中,合同案件占比为55.9%[1]。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刑事、民事、行政(含行政赔偿)一审案件11444950件,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10097804件,占88.23%。新收民商事一审、二审、再审案件11044739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6631249件,占比60.4%。[2]由此可见,对于律师,尤其是从事民商事业务(实际上一些刑事案件证据也与合同有关)的律师而言,合同法律业务应属基础。我的授业恩师王天举先生曾说:“基础比高度重要。”对此我深有体会,也深以为然。但现实的感受却是:在“高端”业务充斥着很多年轻律师的梦想时,“基础”却常被忽视,当动辄数十页的“合同”洋洋洒洒于眼前时,发现很多基础事项却并未约定清楚。为此,每每感到焦急,很想以一己之微力做点什么。于是我将自己在近十年执业过程中的所思所得进行总结,毫无保留地分享出来,不求醍醐灌顶,但期盼能够成为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们成长的“垫脚石”,能对律师的合同法律业务基础有所裨益。若能如此,“石”愿也,“石”幸也。基于此,本书的第二个特点是:基础性。

所谓思维方式,实际上是一种大局观和整体观,是从整体上认识合同审查的目的、前提、步骤、标准等,属于思想层面的问题。我认为,思想决定行动,如果思想上没有全面、正确的认识,就很难在行动上取得实效。但仅有思维方式并不足以成事,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方法,如果方法得当,事半功倍,方法失当,事倍功半。在合同审查实践中,很多律师拿到一份待审合同时茫茫然不知从何下手,抑或用尽洪荒之力也难见成效,甚至是做了无用功,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系统的合同审查思维和恰当的审查方法。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或者“法”,因此,本书也只是作者一家之言,一己之察,仅能作为参考或借鉴。这决定了本书的第三个特点:参考性。

本书共分为三篇,上篇“合同审查的整体思维”,包括合同审查的两个目的、三个前提、四个步骤、五个标准、六个提升合同的途径等内容,系从整体思维角度阐述合同审查的指导要领,应当贯穿于整个合同审查过程。从“道”与“术”的角度,可谓之道也。中篇“合同审查的基本技能”,包括合同审查的常用方法(包括补增、删改、提示、建议等),以及各种合同条款审查要点,属于合同审查思维和方法的横向应用。下篇“常用合同审查要点解析”,总结了常用合同的审查要点,并提供了合同审查范例,属于合同审查思维和方法的纵向应用。

写作,是一个艰辛而幸福的过程。艰辛,是因为律师并非职业作家或者学者,每天需要处理客户委托的各种法律事务,每日的油盐酱醋、喜怒哀乐也交错不息,因此只能是在世事的嘈杂中思考,在时间的夹缝中“疾书”。幸福,实际上是否极心态的自我感知,当一份漏洞百出、杂乱不堪的合同经过自己的修改变得完备严谨且美观实用时,当零碎的心得和体会整合为相对周延和系统的思维和方法时,心中确会有一种“胜似人间无数”的幸福感。但在获得这种独特的幸福感之余,困难、挫折、痛苦、打击在所难免,需要一种持之以恒的坚持。若不能克服彻骨的冰寒,何以得闻那扑鼻的梅香?我的另一位恩师张盈女士曾说她成功的秘诀就是“坚持”二字。我想,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坚持”并不一定是为了成功,也不一定能够成功,但要认真做好每一件事,比如审查合同,何尝不需要这种坚持的精神呢?审改合同的过程是枯燥而乏味的,提升合同审查水平的过程更是漫长而痛苦的,需要有坚定的意志和坚韧的性格方可坚持。世上没有完美的合同,合同审查永远在路上。所以,于作者而言,本书的出版仅仅是对过去执业经历的一次小结,遗漏或谬误之处在所难免,继续积累、保持思考和不断总结,仍将是今后的努力方向。本书的完善必然需要求教于法律行业的专家和先辈,也迫切希望得到广大同行的指正和帮助。


[1] 来源于《人民法院报》2015年5月14日第五版。

[2] 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183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