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催收

直接催收是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逾期贷款普遍采用的非诉讼手段,是实现债权回收最直接的方式,适合债权额度小、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债务,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银行一般都设有资产保全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对逾期未还的贷款进行直接追偿。催收的方式较多,催收中又存在较多风险,若催收方式不正确,则催收无效,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可能会受到损害甚至诉讼时效的丧失,因此需正确把握每一种催收方式。

(一)上门催收

上门催收即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义务人直接送交催收通知书,义务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即为签收。根据2008年8月2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签收主体的资格问题该规定指出,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因此,上门催收中,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严格把握签收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无合法签收资格,则催收通知书无效。

(二)邮寄催收

邮寄催收即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义务人送交催收通知书。邮寄催收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快递单上要写明“XX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或XX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义务人全称、义务人地址写正确;二、要取得邮局盖章收取的义务人收到该邮件签字回执。实务中,会发生邮寄催收通知书被退回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其一,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写错地址,责任不在义务人,不能认定为邮件已送达,催收无效;其二,义务人在办理业务时提供错误地址或变更地址后未及时通知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催收时依然写原地址,此时责任在义务人,可以认定催收通知已送达,催收有效。

(三)公告催收

公告催收是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报纸公告的方式向义务人送达催收通知书、主张权利的方式,具体分析可见第四章第八节。

(四)公证催收

公证催收即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公证机构申请对邮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及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催收的相关分析见第四章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