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第三方进行追偿

不良资产处置周期较长、处置难度较大,紧靠银行保全部门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人力、物力很难达到银行对于不良资产规模、不良资产率的要求,为了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置效力,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往往将一部分业务委托给第三方专业机构处置,第三方机构多为律师事务所。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银行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律师事务所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最终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来承担。《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同时指出采用委托第三方追偿债务方式的,应在对委托债权价值做出独立判断的基础上,结合委托债权追偿的难易程度、代理方追偿能力和代理效果,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动态监督,防止资产损失。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并加强对代理方的监督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也对银行外包业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和《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对银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仅仅作出了一般性规范,对银行不良资产处置外包的业务范围、外包方式、服务提供商的准入资格等都没有清晰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指出需要银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在实务中,银行都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程,形成了一定的委托标准,委托方式上银行一般采用招投标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代理方式一般情况下是风险代理,银行也在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往往以代理结果作为支付代理费用、监督考核的主要依据。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金〔2008〕85号)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也做出了一般性规范,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处置资产时,必须遵守回收价值大于处置成本的原则,即回收的价值应足以支付代理处置手续费和代理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公证费、资产保全费和拍卖佣金等直接费用,并应有结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