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R劳动争议案例精选与实务操作指引
- 郝云峰
- 1022字
- 2020-08-26 12:06:28
034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就变更先行协商
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未经协商直接安排劳动者到新地点、新岗位上班被判违法。
案情简介
梅某于1999年6月24日入职北京某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俱乐部)。2008年8月8日,汽车俱乐部与梅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梅某的工作岗位为网络拓展与维护专员。
2014年2月21日,汽车俱乐部向梅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梅某不接受公司正常工作安排,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多次就此事与其进行过沟通,但仍然拒绝服从公司正常工作安排为由,与梅某解除劳动合同。
梅某就双方纠纷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裁决汽车俱乐部支付梅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汽车俱乐部不服,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在汽车俱乐部提出符合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要求时,梅某却一直拒绝工作安排,不到公司提供劳动。梅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汽车俱乐部在多次履行告知义务后,依法与梅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汽车俱乐部因客观原因根据合同约定的范围对梅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显然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属于汽车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无须与梅某协商一致。梅某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指定地点提供劳动的行为,是违反劳动纪律。
法院裁判
在本案中,梅某与汽车俱乐部之间《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工作岗位是网络拓展与维护专员。此后,梅某的工作岗位变更为救援部后勤主管。但汽车俱乐部在救援部办公场地租赁期到期前,在未与梅某就工作安排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单方决定与梅某解除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汽车俱乐部的上述做法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汽车俱乐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汽车俱乐部应支付梅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点评
通过本案,我们应关注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办公地点的变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属于劳动合同签订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义务,在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用人单位只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未履行协商义务,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用人单位辩称调整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亦是用人单位管理自主权的体现,貌似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协商变更是必备的法律程序,未经协商,直接变更无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