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

(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

(三)宪法宣誓仪式

(四)升国旗仪式

(五)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