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提交的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条文注释

本条文包括三层意思:一、由谁申请?二、到哪儿申请?三、提交哪些材料?

1.谁有权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有三个: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伤职工的近亲属。近亲属与本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的主体相同。但提请注意的是,工会组织具有特殊性。工会虽然有权申请工伤认定,但法律没有赋予工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

2.到哪儿申请?涉及管辖问题。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本条文说的是级别管辖,即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但中国有几百个,并非任何一个都能受理。因此,此条款没有明确地域管辖,但已经隐含在其中,是工伤认定的地域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3.提交哪些材料?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部令21号)第八条。

●配套规定

部门规章

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令21号)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各地规定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1年11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5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认为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登记地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1号)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在停工留薪期接受治疗的,应当自停工留薪期满之日起60日内,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省经办机构征收工伤保险费的,向省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认定工伤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等诊疗资料。

工伤职工因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应当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提出确认申请,并提交相关医疗机构的证明。

4.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50号)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三)工伤职工的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再次鉴定的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结论复印件。

第二十条 初次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的,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的收费标准,由省价格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5.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65号)

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生活自理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自工伤认定结论作出之日起3年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超过3年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效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鉴定所需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7.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先康复后鉴定原则,工伤职工康复治疗后(不符合康复条件的在伤情相对稳定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材料送达之日为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起始时间。

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并参加劳动能力鉴定。

8.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材料)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可以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区、县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职业病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向市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资料。

9.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2011年9月4日发布)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材料。

10.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自2013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小结、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病历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达到伤残等级的,还应当向工伤职工颁发《因工伤残证》。【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11.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2011年9月29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医疗终结期的确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批准。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6 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发布,根据 2017年1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五)鉴定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提交死亡职工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3.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渝府发〔2012〕22号,2012年2月13日发布实施)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病历及相关诊疗资料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其他工伤鉴定(确认)的,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

14.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病历摘要、出院记录、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申请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的,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上次鉴定结论。

驻滇中央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伤残、生活护理等级鉴定和辅助器具配置事项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鉴定办法和标准执行。【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5.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2年9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者停工留薪期内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向所在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伤残程度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申请鉴定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近期照片;

(四)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诊疗病历等有关资料;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16.陕西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执行时间2004年6月1日,修正时间2011年2月25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决定、诊断证明书、检查结果、诊疗病历等资料。申请人认为工伤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还应当提交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17.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4年5月19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根据2011年11月17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

(二)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检查、检验资料;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8.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2年8月2日印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3年1月18日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和检查检验单、影像等诊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