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留置权与质权 抵押权的冲突
- 担保法理论与适用实务全书
- 史国政
- 4032字
- 2019-10-25 10:10:18
《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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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通常来说,不同担保物权竞合时适用的一般规则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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