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条文注释

根据本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应用要点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没有提起的,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记录在案的,刑事案件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3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1)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3)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4)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5)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对“物质损失”的理解】

具体来说,该物质损失包括:(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3)物质损失包括已经遭受的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适用《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审理这类案件中的附带民事部分,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如: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人可以撤回诉讼;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等。但是,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纯的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有区别,人民法院不收取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费。

案例解读

案例46.可以对自杀抢救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2013年8月某天晚上,公司职员陈某从工厂下班回家。回家途中,陈某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陈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陈某服毒自杀(因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一个月后,作案人被抓获,后被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被害人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作案人)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被害人陈某无权就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之一是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必须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本案中,王某自杀抢救花费的医疗费用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就此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是为了保证将来的附带民事判决的执行,其范围可以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可供将来执行的被告人的合法财产。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即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是2012年修改增加的规定。第三,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限于有关提出申请、提供担保、采取措施等规定。

应用要点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包含诉前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在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十五日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根据本条规定:(1)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既包括诉中保全,也包括诉前保全。(2)附带民事诉讼保全,既包括依申请保全,也包括依职权保全。

案例解读

案例47.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对被告提起保全申请吗?

某私营公司老板姚某交通肇事,将唐某撞成重伤。姚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某对姚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医药费昂贵,并且姚某在事故发生以后一直拒绝支付,人民法院经唐某申请,对姚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唐某能否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能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为了保证作出赔偿经济损失的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在必要时,可以决定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财产。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是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检察院的请求。本案中,唐某能够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也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一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和裁判的规定。本条规定包含两层意思。第一,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这里的调解,包括在一审期间进行调解,也包括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包括对公诉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进行调解,也包括对刑事自诉案件附带的民事诉讼的调解。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够调解结案的,应当根据物质损失的情况,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案例解读

案例48.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吗?

为家里6间房屋的使用权问题,白某和女儿小美与个体户张某夫妇发生纠纷,继而争吵并相互厮打。白某的弟弟小君接到电话后,立即赶到现场,并用拳头将张某右眼击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眼睛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发后,因双方矛盾较深,在赔偿方面分歧意见较大,被害人张某拒不接受调解,并称若要调解,必须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

为化解矛盾,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毫无进展。公安机关遂依法对小君采取强制措施。可白某觉得冤屈,数次找到有关部门信访、上访。公安机关、当事人的单位等相关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仍未息访。

该案经检察机关公诉法院后,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为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法官在情、理、法等方面对双方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耐心细致地和当事人进行交流和沟通,双方矛盾有所缓和。经过法官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白某也书面承诺以后不再为此案上访和信访。鉴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其例外的规定。依据本条,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立法设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初衷在于将由同一行为所产生之民事赔偿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合并审判,可以避免重复审判、节约司法资源和保障裁判权的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因而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时审判有利于实现上述目的。但由于刑事审判有时间限制,如果一并审判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则可以先审判刑事部分,后审判民事部分。

案例解读

案例49.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吗?

某村农民郝某与邻居顾某因修缮房屋发生争执,继而互相斗殴。郝某被顾某用铁锨打伤。郝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顾某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收入、营养费等合计人民币8500元。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顾家的行为并未分割两家利益,而郝某闯入顾家打架的行为是错误的,对此纠纷应负一部分责任,要求顾某赔偿经济损失是没有道理的,因此不予在刑事诉讼中处理。顾某实施的伤害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判决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郝某又以同一事实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庭以赔偿纠纷立案审理,并判决顾某赔偿郝某医药费2000元。

本案中,该县人民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即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人郝某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县人民法院本应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合并解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即便是驳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也应在判决中一并写明。而该县人民法院只解决了刑事问题,未解决民事问题,导致郝某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而在郝某提起民事诉讼后,另由民庭审理,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