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立案·管辖·证据·裁判(案例应用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27381字
- 2020-08-27 18:09:2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庭前审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提起公诉案件的条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以作为是否开庭审理的依据。这里“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是指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必须载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提起公诉的具体罪名,这种犯罪事实必须是依据刑法规定应予刑事处罚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开庭前准备的规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主要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在第一款的规定中增加了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的内容。二是,在第二款中完善了开庭前的准备程序。增加规定审判人员在开庭以前召集控辩双方,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和听取意见的程序。
应用要点
【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1)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2)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3)社会影响重大的;(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案例解读
案例76.法院在开庭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2013年1月至3月,何某、彭某未经烟草专卖局许可经营香烟,并且销售假烟,涉案金额达五万余元。因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4月8日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4月15日组成合议庭,决定于4月28日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法院于4月17日将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何某、彭某,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于4月24日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并将通知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的通知书送达相关人员。法院在门口电子显示屏上打出了“何某、彭某非法经营案将于该年4月28日下午3点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判”。本案中法院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都是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这些诉讼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人民法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议庭的组成,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告知被告人相应诉讼权利,通知检察院以及辩护人、证人和鉴定人开庭信息并公布开庭信息,为法庭审判顺利进行做好了准备工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条文注释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关于什么是国家秘密,应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认定。“个人隐私案件”,是指案件涉及个人不愿公开的隐密,这些隐密的公开将会给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后果,心理带来痛苦和压力,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等。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商业秘密”,是指有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的审理过程不公开,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也不允许记者报道,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
应用要点
【公开审理的形式】公开审理包括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公开判决书。根据公开对象的不同,公开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前者是指向当事人公开。后者是指向当事人、群众和社会都公开。按照不同的内容,公开审理可以分为审理过程公开和审判结论公开。前者是指法院审理案件的活动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以外,一律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后者是指裁判文书及其据以裁判的事实和理由应当以公开的形式宣布,允许新闻记者报道,法庭也应当向社会公告。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4)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理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适用相关规定。
【对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却没有公开审理的案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提起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者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
案例解读
案例77.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吗?
2013年3月3日,许某与其单位新入职女员工华某一起到某市出差。当晚22时,二人住进某市悦来宾馆,许某住314房间,华某住312房间。23时30分,许某以谈工作为由,敲开华某房间。在房间内,许某欲与华某发生性关系,但遭到华某拒绝,后许强行脱去华某的衣裤并多次用拳击打华某头部,在华某丧失反抗能力后,强行实施奸淫。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害人陈述、DNA检验鉴定书,伤害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有关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强奸罪将许某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人许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本案中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是否正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吗?
强奸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所以遇到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某被指控罪名为强奸罪,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是正确的。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的范围仅限于法庭审理阶段,至于宣判,仍然应当公开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检察院派员出庭】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对公诉案件,无论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其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和维护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
第一百八十五条 【开庭】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开庭时审判长应当宣布事项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以及讯问被告人程序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法庭讯问被告人,向被告人发问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之下进行。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讯问、发问被告人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讯问或者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讯问、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
第一百八十七条 【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条文注释
证人证言在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证人应当以出庭的方式作证:一是,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包括公诉人、当事人等认为证人证言不符合实际情况,与其掌握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之处等。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是否应当出庭应由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考虑,包括提异议的情况以及对定罪量刑的影响等。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能否排除,这里未作规定,需要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他证据确定。
“执行职务”目击犯罪的情况既包括作为侦查人员执行职务时目击犯罪情况,也包括执行其他职务如巡逻时目击犯罪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警察是作为目击者提供证言的,与其他证人没有区别,对于符合出庭条件的,应当出庭作证。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警察出庭作证仅限于目击犯罪的情况,不包括因为勘验、检查等而知晓案件的情形。
应用要点
【法院可以准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形】
(1)在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2)居所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3)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4)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案例解读
案例78.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出庭作证?
齐某和其同事高某、王某等6人,于2011年1月29日23时左右,在某市护城河附近殴打被害人辛某及其同伴。高某和王某在齐某的指使下,将辛某扔到河里。由于河水已被冻成了坚冰,辛某被扔到冰面时,颅脑严重受损,当场死亡。后来,高某等人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法庭审判中,齐某和王某拒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将辛某扔至桥下的行为,都说是高某一个人干的。而案发时还未满18岁的高某,一方面称将被害人推下桥是自己一个人干的,同时又承认自己是齐某的表弟,齐某平时待他不错,“进去”之前,齐某曾对他说:“你未成年,顶多判个无期,别跟他们说是我让你打的。”但是,一位特别的证人方某在庭审中为此案出庭作证。案发时,方某在家用望远镜看到了案发过程。方某出庭作证,为该案提供了关键性证言。
法院经审理认定,齐某指使高某、王某将辛某扔进河里的事实清楚,现场证人的证言和被告人高某、王某的供述对齐某指使高某等人殴打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扔下河去的情节可相互印证。三被告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齐某与其同事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案的高某因案发时未满十八岁,被判处无期徒刑。
证人出庭率低,尤其是一些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关键证人出庭率低,一直是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大顽疾。本案审理过程中,到底是谁把被害人辛某扔到桥下的是本案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点。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院要求方某出庭作证。方某是本案的重要证人,其证言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关键。
第一百八十八条 【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条文注释
在两种情况下不能采取强制到庭的措施:一是证人有正当理由,如生病不能出庭,由于不可抗力无法到庭,等等。这里的正当理由应由法官判断是否成立,法官认为不成立的,也可强制其到庭。二是证人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免予强制出庭,不是拒证权。本条规定并没有免除其作证的义务,只是规定在庭审阶段可以免予强制到庭。配偶是指与被告人有夫妻关系的人,不包括有事实上的同居关系的人,父母、子女包括依法确立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养子女。
案例解读
案例79.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张某驾车拉着朋友孙某、程某、刘某去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几个人都喝了不少酒。之后由张某驾车负责送孙某和刘某回家。当车行到孙某家楼下后,孙某上楼回家。张某在倒车过程中将旁边小商店招牌碰倒,店主姬某上前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张某和刘某上车后发动汽车,姬某拦在车前,张某脚踩油门将姬某撞到并碾压在车轮下,造成姬某重伤。孙某听到争执后返身下楼,目睹了汽车撞击并碾压姬某的过程。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张某辩称,他在争执过后已经准备开车离开,姬某突然出现在他的车前,自己躲避不及撞到了姬某。案件经过侦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将张某起诉到法院。法院通知孙某出庭作证,孙某考虑到朋友关系,不愿意出庭提供证言。法庭只能在孙某不出庭情况下,继续审理此案。本案中法庭能否强制证人孙某出庭作证?
证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有亲戚、朋友等特殊关系,出于庇护的心理,为了维护亲友的利益,在情与法之间,他们往往会选择情大于法,拒绝提供对亲友不利的证言。本案是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前审理的案件,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的强制出庭制度以及对证人不出庭的司法处罚,对于孙某不出庭没有好的办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法院审判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法庭可以强制证人出庭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条文注释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一是在法庭审理中,审判人员应当如何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正确处理,不要在一开始就询问,更不要包办代替,只在必要的时候进行询问,主要应当让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去询问。二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本条规定的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可以询问鉴定人的规定,也适用于有专门知识的人。
应用要点
【询问证人的注意事项】
(1)对证人发问的顺序由审判长决定。(2)询问证人不能采取威胁、利诱、暗示、诱导等方式。(3)发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相关。(4)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或者发问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5)审判人员在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6)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第一百九十条 【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条文注释
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在出示物证前,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先向当事人问明该物证的特征,然后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核实,并问清辨认意见。只有经过当事人辨认,各方面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核对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一条 【庭外调查核实证据】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条文注释
“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等证据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在这种情况下,有时就需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在理解和执行本条的规定时还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在庭外采用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等方式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在继续进行开庭审理时必须经过庭审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而不能以调查核实代替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二是合议庭调查核实证据是在开庭审理后、公诉人、辩护人进行举证、质证的过程中,遇到对证据有疑问的情况才进行,而不是开庭前进行事先调查核实证据。
应用要点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实践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宜移送的赃款赃物,主要包括:(1)不宜移动的物品,如房地产、建筑材料等;(2)冻结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价证券等; (3)不宜长期保管的物品,如易腐、易霉、易变质的食品;(4)大宗物品,如汽车、机器设备其他货物、物品;(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违禁品。对以上这些不宜移送的物品,应当就地封存,妥善保管,或者收缴,并列明清单,附上照片,随案移送。
第一百九十二条 【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通知新的证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规定。
应用要点
【发现新的证据或者对于原有证据产生疑问的处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现了新的证据或者对于原有证据产生疑问,认为有必要重新取证或者进行补充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随时向法庭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调取新的证据的,应当说明证据存放地点,以及所要证明的事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说明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如果准许的,宣布延期审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案例解读
案例80.被告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2013年3月,村民宁某与梁某因琐事发生纠纷,二人开始互相谩骂,后发展为动手打架。宁某身材瘦弱打不过梁某,看到梁某的儿子梁小某(7岁)在旁边,就打了梁小某一耳光。经某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认定梁小某双耳系外伤性神经性耳聋(重伤)。同年4月17日,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立案侦查,后被某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7月7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7月18日,该县法院对此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殴打儿童,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宁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宁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实,申请对梁小某伤情重作法医鉴定。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根据梁某的申请,县人民法院委托阳光司法鉴定中心对梁小某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结论是梁小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宁某某致伤他人,属违法行为,但其情节显属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宣告宁某无罪。本案中申请重新鉴定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了怎样的作用?
重新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案件有关鉴定意见有异议时,申请司法机关另行委托鉴定人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或者司法机关对有争议的鉴定意见依职权径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本案就是法院依被告人的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新的鉴定结果和原来的鉴定结果差别很大,直接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处理结果。
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条文注释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审理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围绕犯罪事实能否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各自意见和进行互相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是法庭审判的一个独立阶段,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诉讼权利。
应用要点
【法院应当审查的影响量刑的情节的范围】
人民法院除应当审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节外,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审查以下情节:(1)案件起因;(2)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3)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4)被告人平时表现,有无悔罪态度;(5)退赃、退赔及赔偿情况;(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谅解;(7)影响量刑的其他情节。
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违反法庭秩序、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第一款中的“法庭秩序”,是指为保证法庭审理的正常进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的有关纪律和规定。一般说来,诉讼参与人在法庭上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经审判长同意才能发言;在法庭上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听从审判长指挥,等等。这些纪律、规定,在法庭审判开始时,应当庭宣布。这里的“不听制止”,是指经审判长警告制止后,不听警告,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是指违反法庭秩序者的态度比较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等,损害法庭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第二款中的“聚众哄闹”法庭,是指纠集众人在法庭上以乱嚷、乱叫等方式起哄捣乱的行为;“冲击法庭”是指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强行进入法庭,导致法庭秩序混乱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在这里主要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以及司法警察等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是指扰乱法庭秩序,经制止而不听从或者扰乱法庭秩序,情节恶劣,造成很坏影响,严重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等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移送侦查、起诉和审判,进行定罪处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是,以上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来认定。
案例解读
案例81.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诉讼参人予以司法拘留?
2012年11月25日,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雷某非法行医案。被告人雷某的数十名亲属参与了旁听。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法庭刚开庭被告人的亲属就在法庭打出横幅,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审判长及时进行了警告制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的母亲宋某在法庭内哭喊、谩骂,还不听劝阻,强行冲进审判区,并殴打上前制止的值庭人员,致使法庭秩序大乱。整个过程持续了半个多小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该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的宋某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本案中法院对宋某某决定拘留15日是否合法?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任何诉讼参与人及案外人都有义务遵守法庭秩序,如果违反法庭秩序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予以警告制止;被告人的母亲哄闹、冲击法庭,情节比较严重,受到了司法拘留的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评议与判决】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如何作出判决的规定。
本条规定,判决有以下三种情况:(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种判决具体包括犯什么罪、处何种刑以及具体刑期等内容。(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判决在性质上是无罪判决,与前项无罪判决在法律后果上完全相同。法院判决后,如果侦查机关后来又取得了犯罪的证据,可以另行起诉。
应用要点
【法院对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撤诉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2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犯罪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一致的处理】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8条、第459条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或者事实、证据没有变化,但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追加、补充起诉;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撤回起诉。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撤回起诉后三十日以内作出不起诉决定。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撤回起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人民检察院不得再行起诉。
案例解读
案例82.因证据不足,法院可以宣告无罪吗?
2013年11月,被告人钱某与被害人吴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次日6时,吴某被发现死于农田。经鉴定,吴某系生前遭钝器打击致脑损伤死亡,案件的性质为他杀。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杀害吴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方面,钱某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钱某有罪供述合法性未得到保证。二是钱某有罪供述客观性未得到充分查实,所供细节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不吻合。三是现场没有发现与钱某有关的痕迹、物品。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
本案认定钱某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只有宋某的有罪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所以无法形成证据链。因此,法院对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钱某无罪是正确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条文注释
“宣告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判决予以宣布。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无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审理过程不对外公开,宣告判决也应公开进行,但对于不宜公开的内容,应当不写入判决书。
应用要点
【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的区别】
宣告判决分为两种:一种是当庭宣告。当庭宣告一般适用于案件相对简单,处刑罚较轻的案件。对这类案件,合议庭经过评议,可以当庭作出判决。对于当庭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应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是定期宣告。定期宣告一般适用于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这类案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往往要经过反复研究,可以另定日期宣告判决。对于定期宣告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应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条 【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判决书应当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判决书应当由哪些人署名以及写明如何上诉的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考虑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既有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的,也有审判员一人独任进行审判的,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案件,判决书只能由审判该案件的审判员签署。因此,对本条规定作了相应修改,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改为“审判人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延期审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案件的情形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出现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使审判活动不能继续进行,合议庭因此停止审判活动等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情形消失后,再开庭审理。
应用要点
【可以延期审理的情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5条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1)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2)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要线索,需要补充侦查进行查证的;(3)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补充、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4)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的;(5)需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6)公诉人出示、宣读开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证据以外的证据,或者补充、变更起诉,需要给予被告人、辩护人必要时间进行辩护准备的;(7)被告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公诉人不掌握的与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需要调查核实的;(8)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的期限和次数限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6条第2款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在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案例解读
案例83.合议庭可以因被告人要求更换辩护人为由,宣布延期审理吗?
苏某2004年与妻子罗某离婚。苏某一直想和罗某复婚,罗某一直不同意。苏某心中产生一个念头,就是放火烧毁罗某居住的房屋,迫使罗某无地方居住,以达到复婚的目的。2006年8月16日凌晨,苏某携带汽油、火柴等作案工具来到罗某租住自来水公司职工宿舍8号楼503室外。苏某将汽油由门下方缝隙倒入室内,用火柴点燃后逃离现场。罗某被烟熏窒息死亡。检察院以放火罪对苏某提起公诉。苏某聘请律师周某某为自己辩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苏某认为律师周某某辩护不力,向法庭提出请求,解除委托辩护关系,并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同意了苏某的请求,宣布案件延期审理,择日继续审理。本案中,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是否合法?
延期审理是遇到法定情形,法庭审判不能继续进行而顺延审理时间的一种处理方式。本案中被告人更换辩护人,属于法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合议庭宣布延期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在法庭审理中申请补充侦查的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适用这一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法庭审判过程中;二是必须是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自己向法庭提出建议的情况;三是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申请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第二百条 【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根据第一款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2)被告人脱逃的。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项规定实际部分修改了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内容。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第二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应用要点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对全案的影响】对于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出现法定中止审理情形,是否需要全案中止审理,应区分情况处理:(1)原则上,对于全案应当中止审理。因为部分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如果只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可能会影响到该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由于其未出席法庭审理而招致不利。(2)根据案件情况,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所谓“根据案件情况”应具体把握,如果共同犯罪案件因为中止审理的被告人身体情况等原因可能导致审判拖延较长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也可以针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其他被告人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这种情况,可以视同其没有到案的情形处理。此外,如果部分被告人脱逃的,也可以对该被告人中止审理,而对于其他被告人的审理继续进行。(3)对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案处理。具体操作举例如下:人民检察院对五名共同犯罪人一起起诉,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有一名被告人重病或者脱逃,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他四名被告人继续审理,作出判决。而对该名被告人的审理另案进行,单独作出判决。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不需要重新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但人民法院作出两个判决(可以标为同一案号,但区分为-1、-2)。
案例解读
案例84.被告人逃脱的,法院可以中止审理吗?
4月27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邬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将被告人邬某从看守所押解到法院的途中,被告人邬某趁人不备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于是宣布中止审理。6月6日,邬某被抓获归案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件继续进行审理。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邬某无期徒刑。法院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人民检察院。本案中因被告人脱逃,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案件是否正确?
本案中被告人意外脱逃,使得审判无法继续进行,属于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法院作出了中止审理的决定。被告人被抓获后,审判恢复进行,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法庭笔录】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制作法庭笔录的程序要求的规定。在实际审判工作中,证人、当事人阅读笔录或者向他们宣读笔录的情况,书记员应当注明。如果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法庭应当做说明或者说服工作,但不能强制、威胁其签名或者盖章,书记员应当如实注明有关情况。
第二百零二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公诉案件第一审审理期限的规定。在执行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人民法院要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不要一遇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案件,都延长审理期限,而应当实事求是地尽可能缩短办案期限;二是绝不能在不符合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条件的情况下,利用改变管辖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变相延长审理期限。
应用要点
【可以不记入审理、执行期限的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第二百零三条 【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活动进行监督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审判进行法律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的整体职能,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公诉人在履行提起公诉的职能时,发现法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应当把情况向检察院有关领导汇报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应用要点
【检察院书面纠正意见的提出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应当在庭审后,由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而不是由检察员个人提出。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适用范围】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够明确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罪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报案,由侦查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3)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指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立案侦查,或者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如果该案自诉人未曾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报案、控告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用要点
【有权提起自诉的主体】有权提起自诉的主体包括:(1)被害人;(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被害人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其中,后两种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起诉时,可以代为起诉。
【提起自诉需要的条件】提起自诉的条件有:(1)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4)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自诉案件的范围】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指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罪。其中,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围,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及虐待致人死亡都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是:(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3)妨害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第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五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如何处理以及调查核实证据的规定。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是指有明确的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整个犯罪事件的经过。“足够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且这些证据足以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缺乏罪证”,是指没有证明犯罪的证据和犯罪的证据不足或不充分等情况。所谓“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不是出于客观上原因,而是有意不出席法庭,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指没有向法庭提出申请并经法庭同意,在庭审过程中退出法庭审理的行为。根据本款规定,符合上述情况的,应当按撤诉处理。“有疑问”是指审判人员对自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客观真实有合理的怀疑。
需要注意的是,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在原来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采取的调查手段中增加规定了“查封”,从而使人民法院的调查手段更为完备。
应用要点
【对自诉人撤诉后又起诉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4条规定,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263条第1款第6项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对自诉人仅就部分侵权人提起诉讼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案例解读
案例85.当事人在庭审中离开,法院能否按撤诉处理?
邱某与李某是好朋友。2008年3月2日,邱某因日常小事,与李某发生口角,将李某失手打伤。李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李某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邱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自己所受损失,法院于5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认为和邱某朋友一场,打这个官司不值得,遂在法庭中间休息时径自离开法院。再行开庭时,法官找不到李某,给李某打手机,李某也不接。法院即按李某撤诉处理此案,裁定案件终止审理。本案中法院能否按撤诉处理?
本案中,自诉人李某故意径自离开法院,主观上也不愿意继续进行诉讼,所以法院做出了按撤诉处理,终止审理此案的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此类按撤诉处理的自诉案件的裁定,自诉人不能上诉。
第二百零六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条文注释
“调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处理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说服教育等工作,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自行和解”,是在法庭宣判以前,自诉人和被告人在法庭外自愿达成谅解协议。当事人双方和解,自诉人应该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撤回自诉。自行撤诉的案件,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此外,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但自诉人在宣判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对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正在有关场所羁押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按照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进行。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这一期限,与民事诉讼法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期限是相同的。
应用要点
【调解在自诉案件中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第204第3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预审部门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其适用的案件范围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进行调解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自诉人和被告人。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刑事诉讼法》未就有关调解的问题作出规定,因此在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不能适用调解。
对于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如果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自诉,而且受诉人民法院已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刑事诉讼法》《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调解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于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案件,即使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调解的情况下,预审部门也不应给予调解,派出所当然也不能予以调解。
案例解读
案例86.自诉人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吗?
钱某某将自己一辆旧桑塔纳轿车交给宣某某有偿使用,后钱某某出国求学。两年后,钱某某回国,发现原本属于自己的车辆已被过户到宣某某名下。钱某某要求宣某某重新办理过户手续,恢复自己对该车的所有权。宣某某称车辆已归自己所有并拒绝交还。于是钱某某以侵占罪为由向法院起诉宣某某,要求追究宣某某的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宣某某向自诉人钱某某承认了错误,并答应归还轿车。自诉人钱某某谅解了被告人宣某某,并向法院撤回自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终止了案件审理。本案中自诉人是否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并撤诉?
自诉人与被告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可以自行和解,它是双方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所达成的一种谅解。和解是自诉人放弃诉讼处分权的一种形式,但需由自诉人在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并经法院审查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本案中被告人承认错误,得到自诉人谅解,自诉人的权利得到恢复,而且双方都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裁定撤诉,终止案件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中的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对自诉人提起刑事诉讼。“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处理反诉案件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百零五条关于对自诉案件的处理、第二百零六条关于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以及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的规定,即反诉案件审理活动适用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
应用要点
【提起反诉的法定条件】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受理之后判决宣告以前;(5)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反诉案件应当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合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案例解读
案例87.提起反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2010年5月,杨某找到天天赚商店店主冯某,提出要求借款2万元。冯某因与杨某只是见过几面的关系,并不十分熟悉杨某,不同意借款给杨某。杨某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此后杨某向周围邻居宣扬冯某已结婚,却还和两个女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多次在天天赚商店及附近小区贴大字报,大字报的内容是揭发冯某生活作风问题。5 月21日22时,杨某在天天赚商店外墙贴大字报时,恰巧被冯某看到。冯某顺手抄起拖把追打杨某,杨某躲避不及,头部被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杨某遂以冯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自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认为,自己打伤杨某事出有因,是杨某诽谤在先,要求法院追究冯某的诽谤罪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了反诉。法院受理了冯某的反诉,并决定合并审理此案。本案中冯某提起反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反诉的提起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本案中,齐某提起反诉的对象是本诉中的自诉人杨某;齐某提起反诉的内容诽谤行为与本诉的内容故意伤害行为直接相关;诽谤罪属于可以提起自诉的轻微犯罪案件。齐某的反诉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受理反诉,并决定与本诉合并审理是正确的。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八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条文注释
本条共有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案件:一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即指人民法院根据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为案件事实简单明确,定罪量刑的证据客观全面,足以认定被告人有罪。二是,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如果被告人对罪名或犯罪事实或证据提出异议的,都不属于没有异议。这里的“指控”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起诉书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起诉书中的指控。三是,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没有异议的。这里所说的适用简易程序,是指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三节关于简易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只要被告人对第二项或第三项提出不同意见,就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建议权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前,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于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和被告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应用要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的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在庭审程序上,简易程序大为简化。具体说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化或省略第一审普通程序中的某个阶段或某个环节,可以不受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审判员可以出示、宣读主要证据、并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如果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进行辩论。在审理自诉案件时,自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员准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但是适用简易程序时,无论如何简化,被告人最后陈述这一庭审环节不能取消。
第二,在适用法院上,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只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第三,在审判组织上,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第四,在适用案件上,简易程序只适用那些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刑较轻、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对那些案情复杂、重大、难以定性的刑事案件则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五,在控诉职能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可以不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
第六,在期间和送达方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送达起诉书至开庭审判的时间,不受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的限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在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开庭的时间、地点时,可以用简便方式进行,记录在卷即可;整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比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期限要短。
第七,在宣判形式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一般应当采用当庭宣判形式,不采用定期宣判形式。而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案件,既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案例解读
案例88.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2013年8月20日晚上22时许,柳某伙同孙某骑摩托车窜至某县大型商场时,发现被害人白某提黑色挎包向西行走。柳某骑摩托车追上并靠近白某,趁李某不备,孙某猛烈抢走白某手中的挎包后迅速逃离现场。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4998元)、人民币1750元等物品。出租车司机汪某看到后开车追赶柳某和孙某,将柳某和孙某逼停。汪某和赶来的群众将柳某和孙某扭送公安机关。10月25日检察院以抢夺罪对柳某和孙某提起公诉。11月8日华县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此案。柳某和孙某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认罪。县人民法院询问两名被告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两名被告均表示同意。11月20日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此案,最终法院认定两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柳某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并分别判处罚金10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简易程序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从刑事案件本身的情况看,繁简轻重存在很大差异,对不同案件适用不同程序进行审理,才能使审判更为科学、合理。我国在设置刑事审判普通程序的基础上,还设置了简易程序。本案中,案件属于县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事实比较清楚,现场目击证人众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正确的。
第二百零九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的规定。本条规定的“重大社会影响”一般是指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案件。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的慎重,对案件的处理既考虑社会效果又考虑法律效果。“不认罪”,是指被告人不承认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有异议”是指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此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多个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证据相互关联,被告人之间口供也需相互印证、调查核实,为慎重公正处理只要其中一个被告人对案件提出异议或不认罪,就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应用要点
【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0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2)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3)有重大社会影响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5)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6)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7)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案例解读
案例89.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该怎么办?
2013年1月4日上午,章某因婚姻琐事对其养父母产生不满,当晚20时许,章某将养父母家院内的摩托三轮车点燃,并将四轮拖拉机砸坏。经鉴定,被章某毁坏的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6895元。案件被移送法院起诉以后,被告人章某自愿认罪,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供被告人生父母的证言,说明被告人有时候精神不正常。法院委托医院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告人为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院裁定终止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按照简易程序审判案件,会省略一些诉讼环节,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所以法律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对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变更为普通程序。本案中,法院开始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后来发现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而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正确的。
第二百一十条 【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条文注释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组织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案例解读
案例9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派员出席法庭吗?
何某路过邻居某家时,见其家中无人,家门大开,想到自己欠的赌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何某回家找了一把铁尺,将邻居傅某家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将傅某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然后将其中7000元存入银行,剩余3000元还债。当日下午,何某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7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3000元由何某父亲代其赔偿给失主。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诉后,何某某表示认罪,法院认为本案犯罪事实并不复杂,且被告人认罪,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法院由审判员于某某独任审理了此案,检察院未派员参加法庭审判。本案中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因此,按照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中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是不合法的。
第二百一十一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审查程序的规定。
案例解读
案例9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需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被告人俞某从他人处购进大量淫秽影碟和游戏光盘,在某市电脑城附近游走销售,非法牟利。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俞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案件如期开庭审理,审判长向被告人俞某告知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并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告人表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过审理,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中,法院在开庭审判时,主动征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意见,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的做法是正确的。
第二百一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庭审程序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和自诉案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1)宣读起诉书。在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是公诉案件,应当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2)互相辩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如果不认罪,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辩护人也可以参加辩论。辩论必须向审判人员提出发言请求,经许可后进行。辩论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或部分事实、理由、证据等辩论。
应用要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和自诉案件的程序】(1)宣读起诉书。在审判人员宣布开庭及有关事项后,向被告人宣读起诉书。如果是公诉案件,应当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自诉案件应当由自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宣读起诉书。(2)互相辩论。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如果不认罪,经审判人员许可,可以与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被告人委托了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辩护人的,辩护人也可以参加辩论。辩论必须向审判人员提出发言请求,经许可后进行。辩论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可以针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或部分事实、理由、证据等辩论。
第二百一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简化程序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法庭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是必经程序,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这一规定表明虽然程序简易,但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能减弱。最后陈述应在法庭调查辩论结束后、判决宣告前进行,时间一般不受限制,陈述内容只要不是与本案毫无关系也不应制止。
第二百一十四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的规定。“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是指从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审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处理并结案。如可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对自诉案件可以依法调解、自诉人也可以依法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案件”,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指最低刑为三年,最高刑分别为十五年、二十年或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延长至一个半月”,是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其审理期限不能超过一个半月。
第二百一十五条 【转化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条文注释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是指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同时符合本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三个条件,或者发现案件属于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不应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是指应当按照本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审理程序或者第二节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重新审理”,是指停止适用简易程序,代之以适用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或者第一审自诉案件普通程序,重新开庭审理。
应用要点
【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4)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5)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自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