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秀民商事裁判文书标准研究
- 孙智慧等
- 9107字
- 2020-08-27 17:28:54
第四节 民商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研究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形式常见问题研究
实践中存在裁判文书对审判程序没有交待,格式和用语不规范的现象。在审判程序上,对变更、追加当事人,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中止诉讼等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益和审理程序合法性诉讼活动,裁判文书没有叙明;二审裁判文书及被发回裁判文书没有全面反映原审审理过程,案件的来龙去脉不清。有漏写或者错写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的情况;对数字的表述和单位的简称不规范,前后不一致;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费为没有分别明确金额,也没有确定如何承担。在语言文字上,语句不通,用词不当,错字、漏字、多字,错用标点符号等毛病较为普遍,影响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当最大限度地反映和包括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官认证等主要庭审过程。就是说,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记录应当对导致法律后果的主要诉讼过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描述和交待。但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仍不能反映诉讼过程的完整性,还存在制作中的不公正性。
(一)对案件的诉讼过程的表述不完整
民商事裁判文书在首部应当全面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和诉讼活动。对于审理案件的重要程序事项和诉讼活动要明确表述,包括原告起诉、上诉人上诉时间、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间、重要的诉讼文件和证据提交、转递情况,因管辖异议、中止诉讼、委托鉴定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采取诉前或诉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导致审理时间延长的程序事实,都应当表述清楚,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如果不对上述事实予以表述或解释,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二)文书写作不规范
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在首部不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有的不写明开庭的时间;有的对个人身份代理人不写明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等自然情况;有的表述中使用诸如“我单位”等第一人称;有的仅以“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不写明支持所查明事实的具体证据名称等情况;有的对当事人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在判决主文部分没写明缺席判决。在民商事裁判文书格式问题上,应尽量追求统一,以维护判决书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保证裁判文书的质量。
(三)技术规范不符合要求
判决书中对数字、年代、度量衡、印制版式等技术规范和标点符号等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但还存在数字用法不规范,年代简写,制作粗糙,文字、标点符号错漏等不规范现象。行间距太小,逗号与冒号误用,分号与句号误用,五位数以上的数字不分节、数字断开移行等。
(四)引用法条不规范
正确引用法律条文,是保证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和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可以直接引用,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国际惯例和习惯可以参照适用。引用法条应明确、具体,针对案件适用法条的条、款、项要齐备。特别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普通法,下位法有规定的不能援引上位法,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能援引原则性法律条文,不能漏引程序法条文或实体法条文。
(五)存在错、别、漏字等低级错误
对于错、别、漏字等低级错误的问题,这其中既有案件数量太大,实在难以保证有充足的时间对文书进行认真地校对等客观原因,也不排除法官、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裁判文书的错、别、漏字现象总是时有发生,不仅影响文书的质量,损害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而且极易引起当事人对法官责任心和公正性的怀疑。法官要有强烈的文书质量意识,认识到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法院的重要窗口,是展现司法公正、司法文明和法院形象的载体,这样才能制作出规范的裁判文书。
二、改革民商事裁判文书形式问题的建议
(一)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当反映裁决的程序公正,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
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案件审理活动最终载体的裁判文书,应当对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有所反映。对立案过程、合议庭组成、诉讼保全、诉讼中止、鉴定、答辩时间、证据交换、开庭时间、当事人出庭情况等涉及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审理活动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二审案件还应当明确原审法院受理、判决时间。发回重审案件要写明原一、二审基本审理过程。在判决书上写明案件审理过程,是向当事人和社会表达审判公开的最有效方法。可以促进审判人员提高办案效率和审判水平,可以更好地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这就是要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就是要把全部的裁判活动置于公众的审视和监督之下,就是强调司法的公开和透明原则。
(二)法官应当加强自身的文学修养,提高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语言表述能力
法官的文学修养、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述能力仍然具有现实意义。法官是专业性极强的职业,随着我国法官的来源职业化以及对审判工作的高度专业化工作的重视,法官的综合素质一定能得到极大提高。
(三)树立标准化意识,尽快修改和印发新的法院诉讼裁判文书样式,保证裁判文书的规范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作为一种公文,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在格式上应当遵循法定标准,在内容上应当明确、严谨,在语言表达上应当准确、规范。即必须坚持标准化制作。否则,必将严重损害其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已使用了二十多年。目前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任务越来越繁重,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对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一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围绕裁判文书改革做了大量探索性工作,在文书的论证和说理上取得一些可喜成绩,但是各地法院对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不同,各具特色甚至差异很大。各地人民法院的改革成果应当及时总结和提升,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新的诉讼裁判文书样式,统一制作规范。
(四)裁判文书要符合技术规范
判决书中对数字、年代、度量衡、印制版式等技术规范和标点符号等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不能存在数字断行、年代简写、印制不规范等现象。
(五)正确引用法律条文
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引用。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三、民商事裁判文书内容常见问题分析
民商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内容问题是法官审判水平的反映,也是保障制作优秀裁判文书的关键,必须对此类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对采用的证据缺少必要的分析和阐释
案件审理是法官依据证据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的认识过程,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所以这种分析证据的过程对于案件审理以及结论的作出是十分关键的。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认定而认识已经发生的事实过程。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过严密的逻辑推理而推导出的结果。1992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规定,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但有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没有阐明这种认识过程和认识依据,只是罗列证据,对证据不能加以取舍或不能对取舍予以说明,尤其是对有争议的证据或有分歧意见的证据,不能分析和认证,不能阐明认证的理由。对于运用间接证据认定的事实,不能对间接证据的关系、是否能形成证据链条进行论述,不能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反映出采信证据的过程。
有些民商事裁判文书将全部涉案证据罗列出来,不管当事人是否有争议,均对证据予以分析。有些判决书,在当事人对对方提交的大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仍用大量的篇幅描述没有争议的证据,对证据的叙述不简练,层次不突出。有些民商事判决书对事实认定部分写得过于简单,不能体现当事人举证、庭审质证和法院认证所形成的证据链条关系,也未说明认定事实理由。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不写明支持法院查明事实的证据,而是将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这些证据的证明目的列明其后,没有对这些证据的认证,不能使公众了解是哪些证据支持了法院查明的事实。
(二)对案件事实的法律认定、法理论证不足
法律中的事实指公检法机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应当达到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是真实的程度的事实。法律中的事实是通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来实现的,与客观真实是辩证统一的,是相对真理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它具有客观真实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了法律中的真实的证明标准。之所以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因为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又缺少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盖然性高的事实的发生,较认定盖然性低的事实的发生,要接近于真实。运用证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被认定为某种法律事实是重要的法律适用过程。对案件事实作出法律定位是司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不阐明作出法律事实认定的法律理由,就会将案件事实与事实的法律认定混同。
有时民商事裁判文书认定事实不举列具体证据,采纳证据不作证据分析。民商事裁判文书对案件事实认定还是采取叙述式写法,通常是按时间顺序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进行描述,然后在认定事实的末尾部分简要列举所依据的证据,写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足以证实”这样一段公式化的语言,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具体情况,则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缺乏证据论证,看不出有关定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有的虽然分段叙明了案件事实及相应证据,但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未结合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作证据分析,没有说明对有关证据采信和不采信的理由,也没有运用证据规则对有关证据的证明力作出深入分析。
有些民商事裁判文书缺乏对事实的争议焦点的论证。诉辩内容归纳过于简单粗糙,难以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起诉、上诉的诉求和答辩意见,高度浓缩为寥寥数行,未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对案件意见。有的只限于归纳书面诉状和答状内容,不涉及庭审中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和陈述的理由,特别是有意和无意的遗漏被告在庭审辩论阶段所提的一些关键辩论理由。
(三)表述裁判理由的论证缺乏逻辑性、针对性的法理分析
法官裁判案件就是将成文法运用到具体的事实之中,将抽象的法条与具体的事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法官需要在判决书中准确地引证法条,并且对该法条的含义准确地解释和详细地说明。但在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中,还存在说理论证及事实认定的法律推理不严谨,内容冗长,繁简不分或只引法律条文,不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没有对立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没有法官采纳或不采纳哪方意见及其法律适用的意见及其理由,也没有为什么适用此法条而非彼法条的解释,弱化了论理的说服力。
如民商事裁判文书反映不出案件的事实与适用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适用的法条只交待了条、款、项的序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不知道法条的具体内容,容易产生误解。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完整、具体,条理和顺序不当。引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顺序颠倒或者不引用实体法。
裁判文书必须说理,但裁判理由的存在意义并未被法官普遍了解和认同,对当事人主张进行肯定或否定,未分析肯定或否定的理由。认定当事人应承担或不应承担某种责任,未阐述为什么要承担或不承担责任。对为什么要适用此种法律规定而不适用此种法律规定亦不加解释。常常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来代替说理,没有针对案件的特性和对立双方的意见展开说理。有的有意无意地回避争议焦点,只堆砌所适用的法条,而没有运用法理分析阐明适用该法条的道理。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一般都没有充分表述裁量的理由和目的以及在一定幅度内作出选择的依据。有些裁判文书的内容是叙述事实、罗列证据、法律适用的简单相加,没有反映出证据、事实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证据在事实之间缺乏论证,事实和法律适用之间缺乏法理分析。
有些民商事裁判文书论理缺乏层次感。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支持和不支持的,但在本院认为部分,不能分清主次予以明确,而是将支持和不支持的诉讼请求混在一起,没有说理的层次感。没有就当事人就有关法律适用的意见,论述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法律依据或者法理分析。有些论述缺乏针对性,存在论述不能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呼应的问题。对一些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只简单地引用条文,未结合案件的事实阐明适用法律的道理。
(四)简繁不当
民商事裁判文书在制作过程中,在兼顾公正与效率并维护法律公平的情况下,在遵循已经制定的裁判文书的技术要求情况下,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创作出能够以理服人的裁判文书。避免裁判文书篇幅繁琐,重点不突出的问题以及简易案件裁判文书不简易的问题。
(五)不能正确运用法律用语
司法语言是一种规则语言,民商事裁判文书通过特定的语言承载,展示自身独特的功能与魅力。不论是事实和法律,还是事实和法律的关系,都是由法律程序、法律推理和法律语言裁判的。应当尽量使用法言法语,应当力求民商事裁判文书语言规范。否则必然影响法律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庄重性,必然有损于法律内容的权威性。
为适应有关民商事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工作的要求,防止有问题和不恰当的民商事裁判文书上网后遭遇社会公众的挑战,各地人民法院都开展了各种各样的评查活动。课题组认为,之所以有这样的评查活动其实意味着人民法院对于自己制作的民商事裁判文书的不自信。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细细分析无非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客观因素就是每年飞速递增的案件受理量,目前人民法院法官的人员配置跟不上,法官的工作量过大;主观因素即是法官个人方面的因素,制作时细心认真一些,制作完成后多花些校对时间。对于当事人姓名、文字错、漏、别以及缺词漏句等低级错误,必须杜绝,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有必要继续深入开展裁判文书评查活动,将民商事裁判文书评查活动视为法院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强化责任追究,促进承办法官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使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得到明显加强,文书制作水平总体上有较大提高。
四、改进民商事裁判文书内容问题的思路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在民商事裁判文书的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等各部分的制作中,不断完善内容,拒绝错误和不当。
(一)在民商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应当全面记载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性事项和诉讼活动
在民商事裁判文书首部,应将有关立案时间、庭审时间、有关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证人作证、委托鉴定、有关当事人追加和变更情况、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因等内容予以明确,让程序有较强的透明度,使当事人通过了解程序是否公正,从而增加对裁判结果正确与否的信任度,也使法官强化依法高效审判的意识,真正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有效发挥程序法对实体法的保障作用。如果案件的程序问题交代不清,很难使人对案件有一个全过程的了解,很容易使民商事裁判文书的阅读者怀疑程序的公正性。
(二)民商事裁判文书判决说理中应运用好语言、注意繁简得当
在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中,应该语言简洁、明确、流畅。一份好的裁判文书,于法有据,入情入理,不仅可以充分体现法官的裁判水平,还能充分显示出法官能够娴熟地运用法律方法,为具体的司法活动提出有根据且有说服力的法律理由。随着诉讼案件的与日俱增,书写民商事裁判文书就日益成为压在法官身上的重担,似乎民事判决书对于民事裁判来说不可或缺。法官要善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作不同类型的民商事裁判文书。
(三)增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民商事案件审判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不仅应当在结论上体现法院裁判的公正,而且应当通过透彻的说理使当事人知道、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裁判理由的论证是裁判文书公正性的核心,是连接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的桥梁,是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之间民事关系和责任,通过法律逻辑的推理得出的处理结论。法官在判决书中所阐述的判案理由不仅是法官的裁判活动是否合理、合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正义在裁判结果上的表现。同时,强调法官在裁判中充分说理,既是法官应尽的义务,也是社会监督法官的有效方式,有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保证司法的公正,并促进裁判的执行。应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和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注重全面性和逻辑性。
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当对采信的证据予以分析说明。裁判文书是诉讼结果的载体,实际上是法院或法官对诉讼争议的一个说法。民商事裁判文书实质是法官对诉讼争议的判断、评价,并对其结论所进行的论证。应当在裁判文书当中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涉及的相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认证,并防止证据的简单罗列和重复,也不需要面面俱到。在间接证据形成了证据链条时,要对证据之间的合理关系进行分析。使当事人明白其举证被采信或未被采信的理由和依据,这样才能突出诉讼的对抗性和审判的公开性。对审理过程尤其是庭审中举证、质证及认证予以公开展示,扩充裁判文书的内容,加强裁判结论的论证,使得裁判文书以详尽证据、周密的论证、充分的说理来大大增强裁判文书的可读性与说服力。而不是在论据模糊、论证空洞的情形下将判断结果一厢情愿地强加给当事人。
强调案件事实的公开性和完整性。民商事纠纷案件的事实是法院经过开庭审理,通过对证据的质证和认证,从而确定最接近客观真实的法律事实,是人民法院赖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前提。因此,在认定事实方面,应注意和强调对事实认定方面的论证和说理。在这里值得强调的是,对证据的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目的是为了得出符合客观事实的法律事实,千万不能在证据方面着墨过多,而忽略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应在争议焦点和双方所举证据及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之间进行分析和论理,运用证据规则从中推导出推定事实。
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件民商事案件可能涉及诸多方面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但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问题并不是涉及所有问题,可能仅仅涉及其中几个,或一个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往往集中在几个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问题上,这就要求法官能够抓住争议的焦点问题。在民商事裁判文书制作过程中,要抓住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有争议的事实,在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应着重写明质证、认证过程及理由;对有异议的法律问题,在判决理由部分也要着重加以详细论述,逐个分析。应该认识到,一份优秀的商事裁判文书并不是对所有有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均面面俱到、平铺直叙地进行论证和说理。切忌争议焦点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没有联系,脱离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观点和主张不能成为争议焦点。争议焦点是诉辩双方相互对立的观点所指向的对象,它是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的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文书的结果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它是判决主文产生的基础。
加强裁判文书理由的论证与增强逻辑性。一个案件庭审很成功,事实认定很清楚,但是裁判理由没有讲清楚,没有充分的论证,即使裁判结果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是很好地处理了案件。加强裁判理由的论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注重全面性。裁判理由必须表述完整,说理不仅要具有充分性,表述裁判理由还要穷尽,注意防止片面性,不能只言片语、断章取义。尤其要求运用充足的法理阐述对所适用法律的理解。语言使用要中立、公允。(2)加强针对性。一是要针对当事人对适用法律的争议焦点展开论述;二是要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说理,当繁则繁,当简则简;三是要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的反驳意见予以一一回应,而不能脱离当事人的诉请进行说理。(3)增强逻辑性。强调裁判理由论证的逻辑性,就是要求裁判文书的事实、论理和结论之间必须有严密的逻辑关系,保持各个部分同一概念的周延,保持认定事实和所适用法律之间流畅的衔接。针对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对案件所适用法律规定的含义和法理予以必要的解释,表明法院对争点的态度,明确对当事人主张和抗辩的取舍,阐述得出裁判结论的推理过程。(4)正确运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论。法官只用借助各种法律技术和法律解释方法,才能把成文法和司法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5)注重对法律冲突内容选择的说理。在法条竞合乃至冲突的情况下,法官必须对选择适用的法律加以说明,避免造成当事人的误解。(6)补充法律漏洞的说理。在我国,对法律漏洞的补充,一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二是由法官依法理补充。但在没有法律、法规或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时,法官不能拒绝对争议的法律事实进行裁判。所以,法官必须运用法理知识,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推理出令当事人和社会信服的判决结果。
(四)民事判决理由部分对情理、事理的阐述
法律不是无情物,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是通过人的工作来调整和规范社会生活的,而人都是有感情的动物。所以,法律的制定离不开对人情人伦的考察,法律的适用也不得不顾及正常人的情感体验。有些案件从法律反面考虑,也许得到了暂时的处理,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却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相反,如果法官能够从道理、情理、伦理等方面进行点化,那么当事人之间也许就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但现在的民事判决文书过多地注重司法功能,而忽略了判决文书作为向社会公开的文书对社会大众进行感化、教育和引导、规范人们行为的功能,要充分发挥这项功能,单靠阐述法律本身是不够的。我国古代的判词中除讲法条之外,还讲礼俗、惯例、良知、天理、人情,有的判词中还会出现大段说教、感慨,道德上的愤怒、申斥,引述一些圣哲先贤语录以及具有道德说教意味的古代故事。国外的一些判决书中也有人情、伦理的叙述和法官对案件的道德评价。一些情理、事理往往能解决法律或刻板的判决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某些案件,应说一些人情、伦理,进行道德的说教,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提高裁判文书内容质量,关键是提高裁判文书在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两方面内容的质量。裁判文书质量的关键在于其说理部分,因此,加强说理是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重点和难点。一个“不说理”或“说理不清”的裁判文书是很难让当事人予以信服的,也是造成当前上诉、申诉不断的主要原因。因此,加强判决释理,我们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