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承法修订入典之重点问题
- 杨立新
- 4425字
- 2020-08-27 17:22:15
三、确定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主要因素
对上述不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可见,世界各国对配偶法定继承多采用零顺序即非固定顺序,以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兼顾部分血亲的利益。即使以前没有采此立法例的国家,也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为能如实反映社会家庭观念与家庭关系的变化,均在其继承法的调整修订中,采纳了配偶继承的零顺序规则。因此,改革我国配偶法定继承固定顺序,势在必行。在我国,决定配偶法定继承是否采纳零顺序的因素,除婚姻关系、血缘关系这两类决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的传统基础外,还包括扶养关系、社会家庭结构的变化、现实民众的继承习惯等因素。
(一)婚姻关系及扶养关系利益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
婚姻关系是决定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基础。只有在婚姻关系缔结后,相互之间才会基于婚姻关系产生财产上的共有关系、生活上的相互扶养、扶助关系等。法律尽管允许配偶通过协议的方式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并不能消除配偶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互相扶养、扶助的法定义务。国家依法保护合法的配偶关系,以保证家庭、社会的稳定。配偶二人从结婚开始,共同经营家庭,养育子女,同甘共苦,患难与共,通过夫妻共同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具有共同感情、财产等多种因素的社会共同体。当配偶一方死亡时,他方以最优先、最有利的顺序继承其遗产,这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配偶间的扶养关系是决定配偶继承零顺序的重要因素。从扶养关系的发生根据来看,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与其他因为对被继承人尽了扶养义务而可能产生继承或酌分遗产的非血缘非婚姻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他非血缘非婚姻的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展开,当事人是否愿意对被继承人进行扶养或与之共同生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不负有任何强制性的义务。法律赋予扶养人继承权或酌分遗产请求权,是基于推定当事人之间自愿产生的扶养行为、共同生活行为会继续存在下去。配偶间的扶养关系、共同生活关系更多的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使然,具有强制性。只要形成婚姻关系,配偶间生活上的相互扶养与照顾就不再是当事人有权自愿随意选择的问题,法律将会以同居义务、忠实义务、日常事务代理、相互扶养及扶助权等配偶权的方式,来保障配偶间的共同生活关系顺利开展。相较而言,其他非血缘非婚姻的扶养关系或共同生活关系根本不能与配偶间的扶养关系相提并论。所以,配偶间的扶养行为更应得到法律的肯定与社会的鼓励推崇,让其居于优位的法定继承顺序始为正确。
(二)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是配偶继承零顺序的内在要求
配偶是基于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而世界各国又多有近亲属禁止结婚的规定,所以,仅就配偶相互之间的继承而言,不会涉及亲系与亲等的问题。像德国一样对有血统关系配偶的继承权进行直接规定的国家实为很少。[11]但配偶作为血缘关系产生的源头,当要决定其与己身从出的长辈血亲和从己身所出的晚辈血亲之间的法定继承顺序究竟应该如何排列时,就不得不涉及亲系、亲等的继承顺序问题。各国采用亲等继承、亲系继承也正是利用其血亲之间关系的远近与利益的轻重,来决定其继承顺序。而配偶法定继承的零顺序也正是亲等继承、亲系继承等血亲利益的内在要求。
世界范围内有3种血缘亲属法定继承顺序的排列办法:一是亲系继承制,二是亲等继承制,三是兼采二者或二者相结合的继承制。[12]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开放性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系继承制,如果对继承人范围持一个保守且意图尽量限制其范围的态度,通常应采用亲等继承制。但无论是采用亲系继承制还是亲等继承制,都须以被继承人为起点,按血缘关系由近及远地进行排列。依亲系继承制,[13]被继承人的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卑亲属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产生子女及直系血亲卑亲属前提的夫妻配偶,就更应该是继承顺序中重点考虑的对象。依亲等继承制,[14]子女、父母均为一亲等而居继承前列,而配偶作为承前继后的枢纽更应得到重视。可见,无论依亲系继承制,还是依亲等继承制,位居于继承顺序计算起点的被继承人的配偶,本就属于从上承继血缘,往下延续血缘的中心与枢纽。既然世界各国血亲的继承顺序都是以被继承人为中心由近及远地划分,那么即使配偶相互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仅从他(她)与被继承人一起共同生活、承继血缘、继往开来地延续血缘这一身份与地位来说,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自然应该优位于其他一切血缘亲属。如果担心将配偶独立设置于第一顺序会彻底导致其他血缘亲属失去继承遗产的机会,那么最佳的方式就是首先将配偶的法定继承顺序独立出来,不纳入任何顺序,然后将被继承人血亲的继承顺序由近及远地排列,由配偶依序与被继承人死亡后最应该获得一定遗产的前几个继承顺序的血亲,一并继承遗产。基于配偶的特殊身份、地位及承继血缘的重要作用,其应继份应该随其参与的血缘亲属顺序的由近及远而逐渐增多。这便是配偶继承的零顺序,也是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优于固定顺序的主要原因。
(三)家庭结构变化与扶养关系继承人的影响对配偶法定继承零顺序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现代社会家庭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对配偶继承选择零顺序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根据2010年11月1日零时开始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主要数据,我国家庭户继续缩小,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在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中,空巢家庭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9.99%,其中,单身老人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4.54%,只有一对老夫妇的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数的5.45%,地区间差异悬殊。[15]可见,我国实行20多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明显地改变了血缘亲属多世同堂的局面。即使是血缘关系较近的亲属,甚至父母子女很多已不再像以往一样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夫妇及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普遍的家庭类型,而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及空巢家庭的不断增加,导致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人之间再固守传统的血缘关系已经不再可能。以经济供给、生活照顾、精神慰藉三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养老,已经不再是血缘亲属能够提供给尊亲属的传统生活保障方式,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让这一切都得由当事人自己面对和解决。再加上独生子女婚姻导致的“四、二、一”家庭结构的大量增多,传统家庭以血缘亲属为纽带的家庭养老方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样的情形下,配偶的相互扶养扶助行为进一步被强化,而非血缘关系人之间即熟人之间的扶养扶助也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渠道。针对此情形,除很少一部分人会选择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对自己的老年生活进行安排外,绝大部分人仍然会依据法定继承的方式来解决面临的问题。
针对配偶相互扶养扶助行为的进一步被强化,配偶相互继承遗产的优位性及应然性更应得到体现。同时,与被继承人存在不同关系且同时发生扶养事实的人,他们在家庭中代替或帮助血缘亲属扶养扶助赡养老人,保障家庭的正常职能,其作用都不可小觑。但如果将他们与被继承人之间形成的扶养扶助关系和配偶之间扶养扶助的婚姻关系相比,其重要性与作用效果都不能与后者相提并论。所以,在设置法定继承顺序时,无论授予他们法定继承权,还是酌分遗产请求权,配偶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都应该优位于他们。且我国继承法目前规定不同类型的已形成扶养关系的人享有继承权,并安排在第一、第二法定继承顺序的做法也值得再探讨。
同时,我国实行20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变化对家庭结构及规模的影响,已经大大缩减了现行《继承法》所规定的被继承人现实存在的血缘亲属的范围及数量,结合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过窄导致无人继承遗产案件增多的情况,有必要适度扩大血亲继承人的范围,并对其安排适宜的继承顺序,这既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血缘亲属间的养育、扶助功能,缓减社会保障的压力,又能保证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血缘亲属内继承而不外流,防止被继承人的财产因无人继承而收归国有。
(四)中国民众继承习惯是配偶继承零顺序愿望的现实反映
相较其他法律制度而言,继承制度更具乡土性,具有固有法的特点。它与道德伦理因素密切相关,其规则根植于本国民众多年繁衍生息的现实生活之中。所以,设置继承规则时,应当对民众的继承习惯进行调查分析,以保证其能客观反映民众的意愿及现实需要。这不仅是立法者设置本土性较强的继承法律规则、制度时所应持有的态度,也应该是所有立法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正如马克思所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如果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情的本质,那么我们就应该责备他极端任性。”[16]
根据我国学者对北京、重庆、武汉和山东省四地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的结果,[17]被调查民众仍然十分重视血缘关系的远近,并希望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作为确定法定继承人资格顺序的最主要因素。依据各类选项统计,被选择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比例最高者为配偶,支持者占被调查民众的六至八成以上,有四至五成的人认为子女应当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六至七成以上的人(占61%~76%的被调查民众)认为父母不应当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选择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主要为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且大部分又都将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排在该顺序前列。除大部分民众都认为配偶应当安排在第一继承顺序外,也有部分被调查者赞同配偶与第二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被选择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主要为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除兄弟姐妹明显位居该顺序第一、二位外,对其余各类亲属的排序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排序在后的侄子女、外甥子女与排序在他们之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或祖父母、外祖父母相比,仅差排序前者3.1%~0.5%。在武汉市,选择侄子女的比例甚至高达10.5%,高出选择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的比例,后者为9.5%和8.3%,这说明将侄子女、外甥子女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得到部分民众认可。对第四顺序继承人的选项各地区的差异较为明显。除北京地区外,山东、武汉和重庆三地区的共同点都将侄子女、外甥子女排序在第四顺序继承人的前列。
根据民众意愿可见,法定继承顺序的总体排序为:夫妻和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子女。配偶的继承地位继续被充分肯定,都认为配偶在继承序列中应居于最为优先的位置,子女的利益也再次被强调列入第一顺序,但支持的比例低于父母。而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受到民众意见的挑战,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地位也未得到民众的普遍支持。可见,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被调查地区民众的认识、继承观念与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配偶的继承顺序与地位始终都被放在首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依序在后。民众希望在重点保护配偶利益的同时,紧随其后几个顺序血缘亲属的继承地位能得到进一步加强,其利益也能得到保护。